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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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2011 年 4 月 25 日前行政院新聞局公布 100 年度「旗艦型 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補助案」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理由,
旋即引起輿論一片體檢該局補助政策聲浪。批評者指出,新 聞 局「旗艦 型唱片 企 劃製作及 宣傳」 案 總計送出 7000 萬元 補助金給 已具高 知 名度及高 收入的 藝 人出版唱 片,對於 本 就具備市 場優勢 的 歌手或唱 片業者 而 言,僅淪 為灑錢 討 好;而且,在補助 總額大餅 不變下,前述的補 助策略,對 於扶植獨 立音樂 創 作、培育具有 潛力 之樂團或 歌手之 相 關 預算,必然產 生排 擠效果;批評 者並 提出,運用稅 捐公 款 挹注文化 產業,需 要有更全 面的效 益 評估及策 略規劃,才 能達到提 升流行 音 樂產值目 標,並籲 請新聞局 檢討流行 音 樂補助政策 1。針對 上述的批 評,新 聞 局回應表 示,「旗 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補助案」主要考量在於唱片公司 為所發行專輯所做之整體規劃是否具備市場潛質,全然係以帶 動業界投入資金意願,活絡流行音樂市場為補助目的,此與該 局推動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流行音樂人才培育補助計
1劉美伃,千萬補助音樂出版背後—體檢新聞局的產業思考,破週報,復刊 669 期,20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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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數位音樂發展補助計畫等其它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實 屬分司不同功能 2。
資金是產業發展過程的重要基礎,政府以提供補助金之方 式,協助私人事業發展,以提升產業競爭力、輔導產業轉型,
在給付行政領域衡為常見,也因其具利誘式、非權力式性質,
運用上較諸命令式、干預性手段易為人民所接受,為行政機關 樂於採用。我國自 1960 年制頒「獎勵投資條例」起,持續以貸 款、補貼、獎助金、投資補助等多樣化的補助類型,搭配行政 計畫、行政指導等非正式法律手段,帶領市場及指揮民間企業,
達成政策目標,由於法律體系欠缺對經濟補助行為之規範,使 國家幾享有完全之手段選擇自由及大量的裁量權。惟在公共監 督上,除了輔助對象的擇定等涉及利益分配議題外,對於經濟 補助是否影響產業內及產業間競爭者權利、如何監督及控管其 運作、其作為政策工具之「經濟誘因」是否仍然存在,或已淪 為受補助者的「既得利益」,相關討論皆少有論及。在行政法 學領域,國內有關給付行政之專書或期刊,探討重點多著重在 給付行政理論之引介,對於經濟補助法令及實務面問題,相關 文獻尚乏全面性探討。此或許是經濟補助因通常無法律依據或 授權,行政機關在補助項目、評審標準、評審組成與運作、給 付行為形式、與受補助者權利義務等,均具有鉅幅的裁量權與 行為形式選擇自由,整體經濟補助面貌建構不易所致。然而,
正因經濟補助型態具有多樣性、複雜性之特質,且賦予行政機 關鉅幅的裁量權,國內對於經濟補助監控機制如何設計與執
2 前行政院新聞局 100 年 6 月 5 日新聞稿,前行政院新聞局全球資訊網,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90489&ctNode=459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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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以統制行政主體的恣意裁量,確立受補助者之法律地位,
充分實現經濟補助目的,已隨著行政任務的重點,由消極之秩 序維持轉而強調積極之給付提供,成為現今行政法學所面臨的 重要課題。
2009 年 10 月 23 日行政院核定「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 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規劃於 2009 年至 2013 年以五年執行期 程,編列總經費 262.25 億元投入電視、電視、流行音樂、數位 內容、工藝、設計等六大旗艦產業 3,予以重點推動。相較於 2004 年至 2008 年各部會投入文創業務總經費 67.94 億元,共 成長 3.86 倍。大量的政府資金挹注,係為解決我國文創業者多 屬微型經濟規模、現有融通及智慧財產鑑價制度不足,所面臨 之產業發展資金不足困難;惟大量資金挹注涉及國家藉由課稅 向人民收取財源重新分配,是否能達到扶植產業升級或經濟轉 型目的?未經擇定為策略產業者得否主張政府介入影響競爭自 由?(例如:傳統及藝術音樂業者得否主張政府重點發展流行 音樂產業,將影響傳藝音樂的銷售?獨立音樂業者得否主張與 主流音樂業者獲得相同的資源?)權利如何救濟?行政機關裁 量界限為何?行政機關與受給者間法律關係如何形成與消滅?
補助金得否追繳?皆有待學理逐一釐清,茲以文化創意產業之 六大旗鑑產業分由文化部(於 2011 年以前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及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及內政部等機關推動執行,該 等部會於經濟補助選擇手段、行為形式及行政自我監控程度均 多元複雜,值得作為經濟補助法律關係案例探討,俾供實務及
3 行政院98 年 10 月 23 日 院 臺 文 字 第 0980051236 號 核 定 「 創 意 台 灣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 行 動 計 畫 及 中 長 程 計 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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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理參考。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本研究擬以文化創意產業為範圍,呈現當前文創產業各主 管機關經濟補助措施,並藉由行政法學界對經濟補助之看法,
分析經濟補助措施的憲法、法律原則界限,以及行為形式的選 擇,暨訴訟管道的選擇問題。本研究目的分述如下:
(一) 探討經濟補助措施之憲法基礎、行政法原則界限。
(二) 探討各類型經濟補助行為形式選擇、類型化嘗試、輔助 決定過程程序規制。
(三) 探討經濟補助法律關係之形成、消滅,以及多種行為形 式結合而發生之法律關係,各階段行為如何互相影響。
(四) 探討經濟補助受給者對於機關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或要 求返還補助金之決定不服、申請補助被拒、競爭第三人權 利受侵害等應提起訴訟類型、訴訟爭點。
(五) 就研究所得結果,提出各經濟補助類型較適合行為形式 及我國經濟補助制度法制層面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