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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濟補助之權利救濟

本章將自實務與學說觀點,分就經濟補助申請人及競爭第三人 探討其訴訟權能及訴訟類型選擇。

第一節 受補助者之權利救濟

第二節 第三人(競爭者)之權利救濟 第三節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就研究所得為綜合性結論,並就相關問題提出建議,提供各 界之參考。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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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化創意產業與政策

第一節 文化創意產業概述

過去 10 年,各國政府無不積極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包 含已開發的先進文化大國,如英國、美國、日本、韓國或者開發中 的中國,都已紛紛將文化創意產業視為國家發展重點,並意識到文 化創意產業可帶動之經濟成長,以及所能創造的高附加價值。

在全球化風潮下,臺灣產業面臨轉型與升級壓力,許多傳統產 業已漸失產業競爭優勢,因此如何發掘並培育具潛力的新興產業,

作為未來經濟成長的新動力,是政府推動產業政策的當務之急。臺 灣擁有自由的創作環境、深厚的文化底蘊、多元的社會風氣、豐沛 的創作能量,具備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之優良條件,政府爰自 2009 年起將文化創意產業列為六大新興產業之一,並發布了「創意臺 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作為主要推動策略 8

第一項 文化創意產業定義與特性

第一款 定義

文化創意產業」在國際間並沒有有一致性的解釋。各國因為 國情及資源不同,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與界定範圍有所不同,

亦因定義之差異,在名詞的使用上也不相同,如:英國之「創意產 業(creative industries)」、韓國的之「內容產業」、芬蘭之「文 化 產 業 」 與 台 灣 之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等。

最早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者,係英國在 1997

8 2011 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11 年 12 月出版。

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或是在經濟領域被稱之為未來性產 業(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在科技領域稱之為內容產業 (content industries) 10。」

我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依 2010 年發布之文化創意產 (Creative Industries),或是在經濟領域 稱之為朝陽或未來性產業(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是在科 技領域稱之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英國、紐西蘭 起源於個體創意、技巧及才能的產業,通過 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而有潛力創造財富

92003 年文化創意產業年報,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3 年 12 月出版。

10 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5 期,院會紀錄。

文創產業的特性,根據 Hesmondhalgh 的看法,相較於其他資本主 義生產形式的特徵,文化產業呈現出(1)高風險(即文創產業高度依

11劉曉蓉,〈文化產業發展成為創意產業之策略研究—以交趾陶為例〉,中山大學公共事 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17 至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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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創意,難以預測閱聽人如何評價文本、(2)生產成本高而再製成 本低(即固定成本高而變動成本低,例如唱片製作耗費經費,但原 版製作完成後,就可以極低價格再製)、(3)半公共財(使用文化商 品幾乎不會造成損毀、(4)大量生產以平衡失敗作與暢銷作、(5)集 中、整合與知名度管理(即文化產業公司為管理風險並極大化閱聽 人的數量,所進行之企業整合)、(6)經由人為手段創造稀有性(例 如控制發行時間、利用著作權管理,禁止人們自由複製文本)、(7) 類型化商品(例如塑造明星體制)、(8)對創作者的控制寬鬆,對通 路及行銷管理趨於嚴密等特色。12

第二項 文化創意產業範疇

各國政府往往依其國家自身之競爭優勢來界定其文化創意產 業範疇,而文化創意產業並非如農、林、漁、牧、礦等產業一般,

能明確地、立即地加以界定並穩定不再變化,故各國對於文化創意 產業範疇界定上,常因時代演進及產業興衰或有增刪。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被列入產業政策,始於 2002 年行政院 提出的之「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 至 2007)」正式將 文化創意產業視為國家發展級之重點產業,2009 年行政院再宣佈提 出「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及至 2010 年頒布「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法」。

在挑戰 2008 計畫之前,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 1995 年為 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舉辦「文化.產業」研討會,係「文化產業」首 度出現在政府的政策中。然而在社區總體營造政策下,以地方為主

12 David Hesmondhalgh,文化產業分析,廖珮君譯,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9 年 3 月,頁 20 至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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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的「文化產業」 與 2003 年開始興盛納入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之

「文化創意產業」,二者間有許多的差異。前文建會之報告指出,

由於『社區總體營造』之理念與『文化產業』之界定有所差異,以 致於對『文化產業』的理解仍侷限於傳統、鄉村型的初級產業,例 如農產加工、傳統工藝、地方特產之狹窄範圍內,與挑戰 2008 計 畫所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產業範圍有極大之差異 13

在挑戰 2008 計畫,政府於界定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範疇,除參 照文創產業定義外,尚以就業人數、產值、成長潛力、原創性或創 新性、附加價值等產業發展所考量因素,界定產業範疇包括:視覺 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

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 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等 13 產業。2010 年頒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則明定「視覺藝 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 播電視、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

建築設計、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與文化內容」第 15 產 業為指定產業,該法為保留彈性以因應未來新興文創產業適用,另 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合於本法定義之文化創意產業(亦即 15+1 產業) 14

第三項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現況

第一款 整體概況

一、營業額

13 劉曉蓉,〈文化產業發展成為創意產業之策略研究—以交趾陶為例〉,中山大學公共 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24。

14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5 期,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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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2012 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指出,政府部門有系 統地輔導與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其成果在 2010 年展現,營業 額為新臺幣 6,616 億。2011 年由於日本 311 大地震及歐債危 機影響,文化創意產業外銷營業額較 2010 年下滑,惟我國的 文創產業因以內需市場為主,電影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 設施產業、音樂及視覺傳達設計產業等,仍有不錯的成長率,

所以 2011 年總體文創產業的營業額仍有 0.6%的小幅成長,

維持在新臺幣 6,654 億。有關文創產業 2007 年至 2011 年營業 額變化如圖 1-1

在進出口方面,整體產業仍以內需市場為主,外銷僅占 8.3%,

次產業外銷比率高於平均數的有工藝產業(12.1%)、產品設計產 業(54.9%)、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15.9%)、設計品牌時尚 產業(11.5%)等 4 項,其餘次產業外銷的比例都不到營業額的 1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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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數

臺灣文創廠商家數約 4.7 萬家,2007 至 2011 年廠商家數並 無劇烈變化,增加了 2,000 家左右,家數成長約 4%。

三、

從業人數

2011 年臺灣文創相關產業之從業人數為 17 萬人左右,其中又 以「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出版」、「廣告業及市場研究」等產 業從業人數較多。

第二款 各別產業概況

一、營業額

2011 年臺灣文創各產業中,營業額最高的前 5 名依序為:廣 告(1,461 億元)、廣播電視產業(1,269 億元)、出版產業(892 億 元)、建築設計產業(728 億元)、工藝產業(702 億元)。

二、家數

臺灣文創各次產業之廠商家數,以廣告產業最多,超過 13,295 家,其他依序為工藝產業(10,190 家)、建築設計產業(6,676 家)及 出版產業(5,094 家)等。

第二節 各國文化創意產業之資金協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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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文化創意產業自身具有很強之意識形態屬性,當今世界任 一國家之文化創意產業或多或少都有政府參與,鑒於文創產業發展 過程中,資金取得為相當重要的關鍵,目前各國政府大多採投、融 資或補助等方式提供業者資金協助,每一國家在金融支持文化創意 產業上都有各自之特色和創新策略,值得我國借鏡。

第一項 他山之石

第一款 英國

過去十年來,創意產業之成長速度為英國整體經濟發展速度的 兩倍,顯示英國在創意產業之利基已然堅固。然而隨著世界各國逐 漸了解創意產業對於經濟之重要,未來十年將會是競爭嚴峻的年 代。為因應可預見之挑戰,英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CMS)於 2008 年發表創意英國

(Creative Britain - New Talents for the New Economy),提 出 2008 至 2013 年 5 年政策目標,主要透過人才培育、資金協助、

基礎建設等方式,全面性地協助產業自由發展,期望不只將創意產 業推進國家發展藍圖,更要成為世界的創意中心

英國之創意產業所以能夠發展到今天的規模,關鍵因素之一是 在創意產業發展初期,政府即投入了大量資金。英國創意產業的資 金主要來自各級政府之文化撥款,以及私人投資。有關該國政府對 於創意產業的資金協助如下 15

(一)透過彩票基金盈餘補助

彩票發行是英國文化發展之重要資金來源,負責彩票基金分配 計畫的不是政府,而是一系列獨立的分配實體,如國家藝術委員會

15姜瑞貞,<政府資金協助產業發展之探討-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自行研究報告,20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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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拆分成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 4 個藝術委員 會)、國家體育委員會、文化遺產基金會等,再由各基金會撥款予 長期資助機構推動各項文創計畫,雖然這些機構獨立於政府,但必 須在政府之政策指導框架內決定基金的流向。目前彩票公益盈餘依 規定 50%會分配至藝術、體育及文化遺產,每項各占 16.67%。據 統計,自 2005 至 2010 年,彩票盈餘分配 77 億元英鎊,其中藝術 基金及文化遺產基金各獲分配將近 11 億元英鎊。

(二)政府文創預算經費

為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英國政府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發 展不斷持續增加預算,從英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近年來之預算可 發現,該部 2005 年預算約 51.85 億元英鎊的規模,至 2011 年已上 升至 75.33 億英鎊,且呈成長趨勢,占該國總預算皆維持在 1%左 右。

(三)設立基金進行投資

採取公部門基金帶動私部門基金之策略,共同投資文化創意產 業。例如:

1.優勢創意基金(Advantage Creative Fund, ACF):成立於 2003 年,該基金主要為進行股權投資,每一案投資金額為 1 萬至 25 萬元英鎊,投資範圍包含電影、動畫、軟體、電視、

新媒體等,目前已投資 55 家創意公司,投資金額共計 540 萬元英鎊。2010 年該基金淨值已達 1 億元英鎊。

2.創意資金基金(Creative Capital Fund, CCF):成立於 2005 年,該基金主要進行股權投資,規模為 650 億元英鎊,提供

2.創意資金基金(Creative Capital Fund, CCF):成立於 2005 年,該基金主要進行股權投資,規模為 650 億元英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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