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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議題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議題

對於企業負債違約風險之判斷是繼續經營假設是否成立的關鍵之一。在當前 企業(與金融機構)因次貸金融風暴而破產頻傳之際,如何衡量與揭露企業借款 所衍生之財務風險益有其重要性。但企業(及後續所稱企業經濟個體、合併個體 與合併經濟個體等)並非是一公司法所定義之個體而是一擬制之個體。其範圍就 合併財務報表之表頭所示,乃是由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構成者。會計專業主張為 瞭解企業活動之全貌,應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方式,表達整個經濟個體之實質,

因此企業之負債應為母子公司負債之加總1

1. 合併財務報表能否允當表達母子公司融資活動之全貌

合併財務報表將母子公司視為同一企業之一部分。但此經濟個體(相對於母 子公司法律實體)之構成基礎在於:企業運用控制權以結合母子公司以達到共同 目標。因此本研究欲檢視母子公司在融資活動上是否確實存在相互依存之現象與 規律,以獲得支持前述基礎假設之實證證據。而在此前提成立之情況下,合併財 務報表將母子公司負債加總之表達方式方可稱允當表達企業融資活動之全貌。

過去(2005 年前)我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對於經 濟個體之認定主要建立在母公司對子公司之股權控制上。但過半數股權雖是一客

1

合併財務報表之負債比率通常高於母公司單獨報表。假設母公司原有資產 a

i

全係權益資金 e

i

a

i =

e

i

),其另借款與原資產相同金額 d

i

轉投資子公司(1) i

i

a

i = =

d

i

i

i

),總資產為

2

a 。

i

若子公司(1)再另借入 d

i

,則其總資產亦為

2

a 。

i

於上述情況下母公司單獨報表之負 債比率為

di2 i ai2 i 1 / 2

a = a = ,

而合併財務報表之負債比率則為

2di3 i 2ai3 i 2 / 3

a = a =

;子公司(1)

若再按相同的負債權益比率投資子公司(2)則合併個體之負債比率上升至 3 / 4 (按此模式延

伸則合併個體之負債比率將逐步升高)。

觀的控制力判斷方式,卻難以顯示出母公司實質上是否對子公司進行控制。若除 股權投資外,母公司並未控制子公司之融資決策,則無異於其他之一般投資人。

有鑑於股權控制對於企業個體實質判斷上之不足,我國乃於2005 年依循國際會計 準則第27 號(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No.27,IAS 27)之規範,引進母 公司對子公司之人事、財務與營運之實質控制為合併標準。在新的合併準則下,

應以實質控制力而非過半股權為合併表達與否之判斷標準。

若以合併個體之角度,整體負債之多寡方為相關,以母公司或子公司名義取 得借款實無差異2。但由於金融機構是以個別法律個體做為授信對象,其必須符合 授信之審查標準(槓桿程度、償債能力與獲利能力等),是以無法由單一之法律個 體無限制舉債。當母公司對子公司存在實質之財務控制時,在母公司財務風險較 高之限制下,為減低金融機構對授信之疑慮,可能轉而選擇安排財務風險較低之 子公司進行借款以達到企業整體之融資目的;然而,若母公司並未對子公司進行 財務上之控制,則子公司是獨立進行融資決策以滿足本身之資金需求,則能否向 金融機構取得借款僅與子公司本身之財務狀況有關,而不與母公司(或其他聯屬 公司)具有關聯性。

因此透過母公司本身財務風險指標所構成之侷限條件,本研究得以檢驗其對 於子公司融資活動之影響,以及母公司是否會利用財務上之實質控制力以增加企 業之借款。當母子公司在融資活動上共同構成企業整體負債時,合併財務報表所 報導之負債乃可幫助報表閱讀者瞭解與評估企業整體之財務風險程度。

2. 合併財務報表之負債資訊是否具有增額意義

然而我國雖採用合併財務報表,卻也要求母公司單獨報表之編製。因此另一

2

除合併報導主體之母公司外,其餘之法律個體一律稱為子公司。為方便分析與說明,本研究 後續後將所有子公司視為一個子公司部門,母公司則為另一部門。在子公司部門中,可能會 有很多子公司法律個體,而有子孫公司結構或子公司間存有相互投資之情況。但合併來看,

母子公司在假設之二部門結構中,都從屬於同一控制權。

個面向的問題是,對於投資人而言,合併財務報表所涵蓋之子公司負債資訊,是 否具有影響其決策之實質意義?若子公司負債如同母公司負債具有負債意義,則 合併財務報表相對於母公司單獨報表,將具有增額之資訊價值。

母公司單獨報表之編製乃依循法律個體規範,基於法律個體點,母公司對子 公司之投資有限責任可視為一防火牆,當子公司有違約或破產風險時,母公司可 以不受其波及。因此在母公司單獨之資產負債表中,是以淨額表達對子公司之投 資,而非將子公司之資產與負債一併列示之總額表達。然而,母公司與子公司間 除了有限責任之股權投資外,卻可能存有其他之財務支援(如對於子公司債務之 連帶保證)或營運上無法切割之承諾與聯繫,而使得母公司在繼續經營之基礎上,

於經濟或法律上承擔(或無法拋棄)子公司之債務。換言之母公司單獨報表排除 所有子公司負債之表達方式可能低估了母公司所承擔之資產負債表外負債。

另一方面合併財務報表則是為表達企業整體之經濟實質。在合併經濟個體觀 點上,一企業可能因為經濟、法律或其他原因而分為不同法律個體經營,但由於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使得母子公司在實質上為同一經濟個體,因此合併財務 報表將母子公司負債加總之表達方式乃較為允當。然而,母公司在有限責任之原 則上,實質上亦擁有一是否對子公司繼續經營與控制之選擇權。透過母子公司組 織架構設計與彼此權利義務之限制,母公司若能切割與子公司負債之關連,則當 母公司選擇不執行對子公司之控制時,則自然亦無須承受子公司之負債。因此若 子公司之繼續經營有疑慮,而母公司可能拋棄控制權時,合併財務報表將全部子 公司納入之表達方式,是否亦高估了母公司必須承擔之子公司負債?

因此,實證議題乃是母公司單獨報表與合併財務報表所表達之負債何者較為 攸關。藉由母公司之股價與其波動(風險),本研究欲檢視其所反映者為母公司本 身負債,抑或是合併總負債(包含母公司與子公司負債)之價值與風險意涵。透 過此一驗證結果,將可瞭解投資人是否認同合併財務報表完整表達企業財務狀況 之資訊意義,並獲得是否支持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與其提供資訊方式之證據。

3. 合併經濟個體範圍之擴大是否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之資訊意義

目前在國際上雖多已接受以合併財務報表之揭露方式表達母公司對子公司控 制的概念,但對於會計報導所應涵蓋之控制個體範圍及執行細節卻仍有爭議。如 因為安隆案所引起有關「特殊目的個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之討論,

而有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於 2003 年發布第 46 號解釋(FASB Interpreation No.46,FIN46),界定「變動利益個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

將財務支援、剩餘利益與風險之承擔等項目納入考量合併表達之範圍。此外,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與 FASB 目前亦尚在溝通與研議 是否要將所有之從屬個體,包括SPE 與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SFAS)140 所定義之 Qualified Special Purpose Entity(QSPE),納入合併財務報 表中。

我國亦循 IAS 的實質控制力標準擴大了合併個體所包括之子公司範圍。如前 述我國之第七號公報2005 年跟隨 IAS 27 之規範將控制能力之定義由股權控制變更 為可主導及監管其他個體之實質控制。原有得不編入合併報表之除外規定亦取 消,而母公司必須在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方可將其排除於合併財務報表之 編製外。修正後的第七號公報擴大了納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範圍,但卻引起 執行上之爭議。譬如:當子公司股東權益已為負數時,其對母公司而言已無剩餘 之股權價值。原條文中允許在此情況下子公司無需編入合併財務報表中。而在新 修正以實質控制權為準之規定中,當尚未有證據顯示母公司已放棄對子公司之控 制時都必須繼續合併。如此是否高估母公司所必須承擔之子公司負債?

因此透過對於公報修訂前後子公司借款之負債意義是否有所改變之驗證,將 可瞭解投資人對於合併財務報表原有之資訊意義,是否隨合併個體內容與界線而 有所改變,並可提供國際與我國對於擴大合併個體範圍之會計準則研擬方向以及 提升會計資訊透明度所需之實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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