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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對象與研究工具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研究工具

本研究採用立意抽樣以台中市某國小四年級四個班級共 90 位學生為研究 對象,並排除腦傷、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視障、聽障等障礙,與經建輔會 鑑定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資格者。研究者根據四年級學生實施瑞文氏智力測驗(陳 榮華、陳心怡,2006)、中文閱讀理解測驗(林寶貴、錡寶香,1999)、識字量 評估測驗(陳淑麗、曾世杰、洪儷瑜,2006)、自編關聯詞語應用測驗與自編句 型寫作測驗,並以獨立樣本t考驗分析,找出兩個沒有顯著差異的班級作為研 究對象。

表 3-3-1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

組別 總人數

性別

實驗組 42 23 19

對照組 48 25 23

貳、 研究工具

本研究旨在探討「Auto Tutor 句型教學」對國小四年級學生之語文科的學習 成效,本研究所使用的工具包括「自動化個人家教系統」、「瑞文氏標準矩陣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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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測驗」、「中文閱讀理解測驗」、「中文年級認字量表」、「句型寫作測驗」、「關 聯詞語應用測驗」、「自動化個人家教系統教學回饋問卷」,茲分別說明個測驗內 容如下:

一、 自動化個人家教系統

實驗組教學介入所使用之「自動化個人家教學習系統」乃指廖晨惠(2011)

之國科會「以 LSA 為基礎之電腦化閱讀認知測驗及 Auto Tutor 建置」計畫(編 號:100-2420-H-142-001-MY3)所建置完成。

為避免四年級句型教學而影響學習效果,研究之教學內容以現行國民小學 教科書中國語科五年級為範圍進行設計,教學內容包含並列複句、轉折複句、

遞進複句和條件複句等四種句型。

二、 瑞文氏標準矩陣推理測驗

此測驗為非語文智力測驗,由陳榮華與陳心怡(2006)修訂而成,適用國 小三年級至六年級(8 歲至 12.5 歲)之受試者。測驗內容分為甲、乙、丙、丁、

戊五組,每組十二題,共計六十題,每題一分,最高分為六十分,最低零分,

題目難度由簡至難依序遞增。每道題目包括一個清晰的刺激圖,刺激圖上均缺 少了一塊,受試者須由題目下方所提供的六至八個選項中挑出一個與刺激圖最 相符之圖案。測驗方式為紙筆、團體施測方式進行,作答時間為三十分鐘。

三、 中文閱讀理解測驗

由林寶貴、錡寶香(1999)所編製,內容包括十二篇故事類型文章,有記 述文與說明文之分。測驗有 100 題選擇題,題型設計針對七種閱讀理解次能力,

包括「音韻處理能力」、「語法能力」、「語意能力」、「文章基事實的了解」、「抽 取文章重點大意」、「推論」、「比較分析」。施測方式採紙筆、團測。受試者須閱 讀完文章後,依據文章內容回答七種理解層次的相關問題。作答時間約為四十 五至六十五分鐘,計分方式為每題 1 分,最高分為 100 分,得分越高代表受試 者的閱讀理解能力越佳,反之,分數越低代表受試者的閱讀理解能力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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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識字量評估測驗

此測驗為陳淑麗、曾世杰、洪儷瑜(2006)所編製,內容包含 40 題國字 測驗,每一題皆為一個國字,注音、造詞皆對得 1 分,連錯 8 題即停止計分。

此測驗分為 A12 與 A39 共二個版本,本研究所採用 A39 版,用於推估國小三 年級到國中三年級學生之中文識字量。測驗方式為紙筆、團體施測方式進行,

作答時間為三十分鐘。

五、 句型寫作測驗

此測驗為研究者自編,用以瞭解學童對句型的理解與造句內容,題目依並 列、遞進、轉折、條件等四類複句命題,採用關聯詞造句、句子續寫和看圖造 句三個項目,配合四種複句類型各一題,總計測驗內容共十二題。施測方式採 團體施測,作答時間共三十分鐘。測驗結果依錯別字、標點符號、語句通順、

語意完整等四個向度計分,評分標準如下:

(一) 錯別字:錯字每錯一字扣一分,錯滿五個字,該向度得零分。

(二) 標點符號:標點符號誤用、缺漏,每處扣一分,錯滿五處,該向度零分。

(三) 語句通順:句子念起來通順,沒有添加或省略字詞,給予五分;念起來不 通順或有缺漏字,每處扣一分;錯滿五處,該向度零分。

(四) 語意完整:句意交代清楚、結構完整、上下文連貫、條理清晰。每題皆依 句意的完整程度分成五等,分別給予一到五分。

(五) 詞彙使用精確:針對題目或句中所用之詞彙,沒有誤用的情形發生,則給 予三分,每誤用一處扣一分;題目詞彙理解錯誤,該向度零分。

六、 關聯詞語應用測驗

此測驗為研究者自編,用以瞭解學童應用關聯詞語的能力,題目依並列、

遞進、轉折、條件等四類複句之常用關聯詞語命題,其中以關聯詞語判斷正誤、

詞語填答和配合題等三個項目,配合五組複句類型各 2~3 題,總計測驗內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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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題。施測方式採團體施測,作答時間共 30 分鐘,一題 3 分,最高分為 60 分,

最低零分。

七、 自動化個人家教系統教學回饋問卷

本問卷主要探究學童對「自動化個人家教系統」學習之情形(詳見附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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