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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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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建議

隨著經濟發展,台灣與中國大陸也開始面臨台商企業於其境內進行租稅規避 造成稅基侵蝕之情形,因此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與他國相關規定,

建立反避稅課稅制度,並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不當利用不合常規交易移轉 訂價,刻意製造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進行調整納稅之查核。本研究從兩岸政 府嚴查移轉訂價後,所發現之問題及現行制度實施所衍生之問題,擬分別對台商 企業、政府提出以下建議。

一、 對台商企業之建議

近幾年來,各地稅務主管機關皆逐漸意識到針對企業的移轉訂價政策進行查 核,並要求補稅是較容易達成的目標,加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正積極立法將移轉訂 價納入法規中,也因此,各地稅務主管機關稽核重點已逐漸專注在移轉訂價的查 核上。隨著稅務主管機關查核經驗的累積,稽查方法亦日趨純熟下,稽查深度也 越來越深,所以在面對未來稅務主管機關的查核力度越來越大之情況下,跨國企 業應以更審慎的態度與做法來因應移轉訂價的稽核。

1、 重新檢討現有交易模式並做出合理調整

台商應審慎評估第三地的使用,儘量安排與非避稅港公司往來,並減少不必 要的關係人交易,以降低關聯交易金額和簡化關聯業務往來的類型,以免於 提供同期資料(移轉訂價報告)及降低查稅風險,例如進行一般貿易的廠商 可以將關聯方間的交易改由中國大陸境內的貿易公司作為中間商,即可規避 關聯交易的定義。

2、 檢視集團營運模式及調整組織架構

透過企業本身或藉由專業顧問重新評估現有營運模式,是以少數費用創造高 額價值的策略。台商過去很少注意移轉訂價的問題,再加上兩岸政治及法令 限制等因素,因此習慣透過免稅天堂企業進行交易,但近年來中國大陸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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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開曼群島、BVI、英屬百慕達群島等地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加上兩 岸稅務機關同時對免稅天堂企業交易加強查核,故台商可能要負舉證責任,

以證明其相關關聯交易之過程是否有合理商業目的,因此根據集團未來營運 發展目標,搭配中國大陸現行政策來調整組織架構是非常關鍵的策略(符合 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7號公告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跨境集團內部重 組可免繳納企業所得稅42

3、 制定集團移轉訂價政策以確保資料的一致性

)。

(1) 配合兩岸移轉訂價規定,制定完善之移轉訂價政策,以避免重複納稅及 降低風險。集團關係企業分散在全球各地,若無一套標準的移轉訂價政 策,可能 産生各自爲政的局面。集團移轉訂價政策須要求各關係企業的 檔內容達到一致性、合理性,檔應載明組織架構、關係企業交易說明、

移轉訂價政策描述、組織承擔風險與功能分析,及選用最適移轉訂價方 法理由等。透過建立一致性政策的過程可以讓台商同時檢視其集團內關 係企業間移轉訂價的議題,並達到優化未來的管理效率。

(2) 集團企業管理階層可採階段式的移轉訂價風險管控策略作為因應之道,

亦即在年度開始前,進行完整的移轉訂價規劃管理,依功能及風險訂定 移轉訂價計畫,適當地分配 利潤及成本,並針對集團內所有個體進行風 險評估,加強追蹤管 理,備妥相關文件資料,以備查核之需;年度進行 中,定期地覆核集團各關係企業的營運結果,並及時修正移轉訂價計畫,

以確保年度結束後臺灣及中國大陸公司之利潤無明顯異常;最後在年度 結束後,按時完成移轉訂價報告,以符合 兩岸移轉訂價之規定,始能成 功的降低可能面臨之移轉訂價風險。

42 摘錄自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9137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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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做好反避稅調查的應對準備

(1) 及時準備並按規定提交同期資料:企業對於發生關聯交易的年度,應當 及時準備相應年度的同期資料,以避免承擔不能按規定提交同期資料的 法律責任。在同期資料的準備方面,要特別關注可比企業以及具有支持 性的定價方法的選擇並進行充分論證,以達到證明自身關聯交易符合獨 立交易原則之目的。

(2) 支付境外關聯費用的資料準備(證明關聯方的經濟實質及關聯交易具有 合理商業目的之充分資料):企業在支付境外關聯方費用時,應同時備 妥相關備查文件,如合理的訂價佐證依據、關聯交易合同、能證明企業 受益程度的內部評估報告等文件。另外,也要準備提供服務的境外關聯 方在整個企業集團內部的風險和功能定位證明材料,以確保境外關聯方 具有經濟實質。若交易涉及到無形資產,要能充分論證無形資產交易的 商業價值,以避免被認定為重複交易或是沒有商業價值的交易。

5、 簽訂預約訂價協議(APA)

企業除了做好集團內部移轉訂價風險管理外,深入了解集團內部交易情況並 複核移轉訂價政策後,也可考慮向稅局提出簽訂 APA 的申請。APA 的申請時 程約為 1 至 2 年,一旦簽署完成,若其契約規範條件沒有重大變動,徵納雙 方就會依據協議承諾的利潤分配方式課稅,稅務機關不會再調整移轉訂價對 企業補稅。該協議有效期限可以長達 3 到 5 年,跨國企業簽署預約訂價協議,

可以事先掌握租稅成本,並降低租稅的不確定性。現階段由於兩岸尚未簽署 租稅協議,台商簽署雙邊 APA 的機率很低,但台商可以先跟兩岸稅務機關簽 署單邊 APA,並預先列出重大假設條款,一旦租稅協議完成,就可以達成雙 邊 APA 的約束力,兩岸稅局都可以做相應的調整或退稅。

6、 熟悉兩岸及國際反避稅趨勢

企業及企業管理階層應主動瞭解兩岸稅務機關的觀點,關注兩岸和國際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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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OECD及聯合國)在移轉訂價領域的發展趨勢,並分析這些觀點和趨勢 對企業的具體影響,以 便能及時調整策略積極應對,並規劃因應措施以降低 企業稅務風險。如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BEPS行動計劃基礎上所歸納出的 15項不可接受行為及中國大陸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所公布的13類國際稅收風 險,都是未來稅務查核重點,企業可事先自我檢查集團內部是否存在該類經 濟活動,以避免落入BEPS打擊範圍。

7、 充分利用熟悉國際稅法規定之專家意見

由於移轉訂價政策涉及多國稅法規定,企業在制定與推動集團移轉訂價政策 時,可借重具專門學識及經驗之專家,將有助於制度之推動,且進而檢視國 際租稅規劃之相關項目。

二、 對政府之建議

1、 預約訂價協議申請條件可考慮逐步放寬

預約訂價協議的申請條件,應隨著法規設立的時間,逐步放寬申請門檻,目 前台灣在今年3月新修訂的門檻標準跟中國大陸規定相接近,但台灣截至 2014年11月僅簽訂了9個APA(其中包括1例雙邊APA)43,而中國大陸在2013 年底已完成104例APA(其中包括37例雙邊APA)44

2、 儘速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反避稅條款

。因台灣以中小型企業居多,

宜根據企業情況逐步調整並放寬申請條件,以期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國際三大反避稅規範為移轉訂價制度、反資本稀釋條款及受控外國公司條款,

前兩項我國已分別於2004年底及2011年實施,但我國受控外國公司條款、實 際管理處所課稅制度等尚未完成立法,缺乏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易造成 營利事業將盈餘實現於租稅天堂或稅負較我國為低之國外關係企業,並藉由 盈餘保留不分配以延緩所得稅負;缺乏實際管理處所課稅制度易產生營利事

43 摘錄自網站: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09005414-260410。

44 摘錄自: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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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於租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而卻將實際營運管理在我國境內進行,以規避 我國納稅義務。未來所得稅法第43條的修訂,可搭配兩岸租稅協議之簽訂,

明確企業只要是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無論是採取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中國 大陸,都能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條款。

3、 推動兩岸租稅協議之簽訂

台灣和中國大陸之間沒有簽訂租稅協定,也沒有任何協商機制,台商無法申 請我國和中國大陸的雙邊預約訂價協議,存在重複課稅的問題。希望兩岸政 府能順應國際經濟發展的潮流儘速展開租稅談判,在公平互惠原則下,簽立 兩岸租稅協定,減少兩岸稅制規定或查核差異所產生的租稅成本。

4、 掌握國際趨勢以適時修訂法令

OECD為健全國際間反避稅措施,BEPS行動計畫明訂應確保關係企業交易價格 及利潤須與無形資產、風險與資本及其他高風險交易價值一致,並要求各國 重新檢視移轉訂價文據,且強化受控外國公司之應用。依此,為與國際接軌,

我國應對現行法令重新檢視是否符合最新趨勢,如重新檢視現行移轉訂價相 關規定,並就備受爭議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研擬符合國際趨勢之規定,並儘 速通過其他尚未完成修法之反避稅措施。

5、 凝聚朝野共識以加強國際間租稅協定之訂定 目前與我國全面性租稅協定的國家僅有28個45

,使得國際租稅合作受到侷限,

這也顯示我國在租稅協定方面仍有待努力,為使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我

這也顯示我國在租稅協定方面仍有待努力,為使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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