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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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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文以兩岸有關移轉訂價資料及中國大陸相關實際案例,探討「兩岸移轉訂 價制度之探討」。本文經研究分析後,彙總整理歸納下列諸項研究結論:

一、 加工貿易為主要投資方式: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主要以加工貿易為主,且 大部分業務是透過與境外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交易的最大目的在於將利潤 保留在低稅率甚至是免稅的境外公司,因此通過高進低出、內部服務費用分 攤、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融通資金等方式,使轉移利潤成為可能。現階段中 國大陸已規定按照關聯方訂單從事加工製造,不承擔經營決策、產品研發、

銷售等功能的企業,不應承擔由於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產品滯銷等原因帶 來的風險和損失,通常應保持一定的利潤率水準。由此可見,以往台商採取 加工貿易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可取。

二、 利用境外公司作為避稅工具:過去台灣對於與中國大陸直接投資及貿易在法 令上有所限制,故台商經常採取間接投資方式,即先透過第三地成 立控股公 司轉赴中國投資及成立第三地境外公司經營三角貿易,但是中國大陸在實施 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實際管 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大陸境 內的境外企業,作為屬人主義的課稅依據,加上中國大陸已與101個國家(地 區)簽署租稅協定,並與巴拿馬、BVI、開曼、根西、澤西及百慕達等10個 國家(地區)簽署信息交換協定,台商企業以往運用的稅務規劃及投資架構 將失去其效益,將無法如過去一樣,藉由紙上公司輕易地達成避稅的目的。

三、 中國大陸積極推動簽訂APA:以長期經營規劃而言,簽訂APA可避免企業未來 租稅風險,對企業而言應是較有利的。 現階段中國大陸稅務機關一般在12 個月之內完成單邊APA的審核與磋商(24個月之內完成雙邊APA),根據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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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2013)》資料顯示,

2013年簽署的單邊APA大部分在2年內完成,而單邊APA和雙邊APA在1年內完 成的比例均為63%。

四、 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近年來全球大國聯合反避稅天堂,要求境外 金融中心參與簽訂租稅協定,破解稅務資料的隱密性,G20更將打擊國際逃 避稅列為重要議題,在2014年9月16日,OECD已發布7項應對“稅基侵蝕和利 潤轉移”(BEPS)的階段性成果,通過一系列的國際合作行動,解決國際稅 收徵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提高跨國企業的稅務透明度,為全球打擊逃避稅 提供資訊保障。

五、 中國大陸不斷強化反避稅規定:在2014年12月2日,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32號)(以 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主要是針對跨國企業的跨境交易(不適用中國大 陸境內交易),這是中國大陸積極參與G20稅改、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BEPS)的最新舉措,也是一般反避稅規則在間接轉讓中國大陸財產交易方 面的具體應用,該辦法對稅務機關採取一般反避稅措施的適用範圍、判斷標 準、調整方法、工作程式、爭議處理等相關問題均予以規範和明確。

六、 簽訂兩岸租稅協議的影響

1、 現況:由於兩岸尚未簽訂租稅協議,當中國大陸子公司遭稅務機關進行 納稅調整,台灣母公司並無法做相應調整以減少稅負。由於台灣勞健保 問題,台商 海外派駐人員通常會在台灣支薪,這部分工資也同樣面臨雙 重課稅的風險。兩岸如能儘早簽訂租稅協定,確立雙方課稅主權及建構 移轉訂價之相對調整或協商機制,將可減少這些個人及企業的重複課稅 的問題。

2、 效益:台商面臨兩岸加強移轉訂價查核,以及與中國大陸簽署的《多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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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同時存在兩岸查核補稅及重複課稅的風險。現階 段面對國際競爭和區域經濟的整合,推動簽署兩岸租稅協議,以互惠提 供減免稅方式除了可以提升台商對外競爭力,協助企業跨境投資,同時 也能增加臺灣投資環境的吸引力。簽署租稅協議將產生“一減、二增 、 三獲利”的效益:一減,是經由相互減免稅的方式,減輕人民及企業所 得稅負擔;二增,是增加台商在中國大陸競爭力及增加臺灣投資環境吸 引力;三獲利,是經由相互減免稅,提高台商所得,增裕兩岸稅收,吸 引投資,進而創造就業、提升國民所得,使人民、企業及政府三方獲利。

3、 明確稅收居民定義:台灣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 規定尚未通過,未來所得稅修法時可搭配兩岸租稅協議的簽訂,制定一 致的稅收居民定義,無論台商是採直接或間接投資方式投資中國大陸都 納入適用範圍(均視為台灣稅收居民),以明確台商未來如何申請適用 兩岸租稅協議以及取得台灣稅收居民的身分證明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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