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架構及限制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取材為裁判書及對家事法官、社工人員之訪談,研究方法兼 採內容分析法及個案訪談法。
第一款 內容分析法
本文第三章有關實證研究之部分係採內容分析法,主要研究客體係較 具普遍性之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使用法源法律網之裁判書查詢系統5,蒐 集地方法院與「離婚後子女親權酌定」相關的裁判書,並以最近 3 年內之 案件,亦即民國 101 年 1 月至民國 103 年 12 月此段期間的地方法院裁判,
做為研究之範圍。
在搜尋裁判時,若僅以「親權酌定」做為裁判內容之關鍵字,會出現 過多與本文所欲探討之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無關之案件(例如:改
5法源法律網網站:http://www.lawbank.com.tw/index.aspx(最後瀏覽日:2015/03/30)
定監護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暫時處分等),此外亦會排除掉
無意願或有到庭但意願不明者(共 137 件)外,尚包含未到庭且未提出書 狀表示意見者。而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者,共有 1,317 件,其中 子女親權歸屬於有到庭表示意見之一方(即原告/聲請人)者,共有 1,248 件,占此類型之 94.76%。此外在民法第 1069 條之 1 非婚生子女認領後準 用,及第 1089 條之 1 父母分居達 6 個月以上準用之情形,與離婚後未成 年子女所需面臨親權酌定之狀況並無特別差異,皆係父母分開然就未成年 子女親權歸屬未有協議,故本研究並不排除之。以上述方法篩選後,所得 案件數為 540 件,即為本研究之母數。
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於民國 102 年 4 月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57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非訟事件法第 131 條規定:
「有關婚姻或親子關係之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法院應將第一百二十二 條及前條所定事件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 判。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亦即離婚事件係訴訟事件,酌定未成年子 女親權歸屬係非訟事件,然於前者繫屬於法院時,法院應將後者裁定移送 於繫屬中之前者法院合併裁判。故在修法前會有以判決形式出現之酌定未 成年子女親權之案件,在未合併時(如離婚經調解或和解後,針對未成年 子女親權歸屬未有協議)則以裁定形式出現。
在 101 年新頒布家事事件法後,原則上有關家事之事件即應優先適用 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 5 項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八、定對 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依第 74 條規定,定未成年子 女親權之戊類事件適用家事非訟程序,故原則上應以裁定為之。而定未成 年子女親權之事件,依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與屬家事訴訟之離婚事件
之請求基礎事實相牽連,故得合併請求、合併裁判。此外家事事件法亦有 類似刪除前之非訟事件法第 131 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105 條第 1 項: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 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 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亦即無論係家事事件法施 行前或施行後,在父母離婚後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案件,有可能以 判決或者裁定之形式出現,以下在合稱時統一以「裁判」稱之。
在以下統計的過程中,並不過問裁判書內容可能表示的潛在動機,只 客觀的依據裁判結果,也就是以裁判書形式的實際內容為主要研究對象,
亦即不過問內容何以如此,也不憑空推測動機。蓋在此種子女親權歸屬之 案件,法院所需衡量之子女最佳利益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觀法院之判 決要旨,不乏有「參考上開報告,審酌兩造經濟、照顧能力及甲○○到庭 陳述之意願,認為對於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 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9」此種較難了解法院實際審酌 事項之判決。法院未於最後審酌事項中提及者,未必對子女親權歸屬結果 無影響;反之,法院於最後審酌事項中提及者,未必實際真的影響子女親 權歸屬。由於此係屬於法官之自由心證,難以在裁判中完整得知,故本研 究不欲臆測何種因素實際影響法官之心證,而將裁判中可得知之與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各款項有關之內容,均予以計入。
9參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婚字第 227 號判決。
第二款 個案訪談法 訪談時間:2015.4.30 訪談時間:2015.4.29 訪談時間:2015.5.11 社工
人員
S1 社工 S2 社工 S3 社工 北部某機構社工 中部某機構社工 南部某機構社工 訪談時間:2015.5.6 訪談時間:2015.4.27 訪談時間:2015.5.11 本研究中之訪談方法係採「半結構式訪談」(semi-open interview),
其又稱半開放性訪談或半標準化訪談10。於訪談前設計一份訪談大綱,
然仍以開放式問答為主,並根據訪談情況調整訪談內容,適度追加訪談 問題。
10林淑馨(2010),《質性研究 : 理論與實務》,頁 225。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研究共分六章,茲就以下各章節之結構內容及範圍說明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別依序說明本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架構及限制,以傳達 本研究之構思方向及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