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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研究對象研究對象研究對象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98年09月30日前進入雲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開案接受早療服務的家庭作為母群體,其家中的發展遲緩兒童需為民國92年09月 01日至98年06月30日之間出生。共765名研究對象,研究者考量研究的經費與時 間,總計發放200份問卷。研究者依照個管中心各鄉鎮個案數的比率及家長國籍 的比率採分層隨機抽樣(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的方式,依據鄉鎮個案 比率,進行隨機抽取樣本,由個管員發放給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填寫問卷,對於文 字閱讀有困難的家長,如外籍配偶、祖父母等則由個管員進行電話訪問或面談訪 問。雲林縣共二十個鄉鎮,各鄉鎮個案數及抽樣的樣本數如表3-1。

表 3-1 雲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之各鄉鎮抽樣人數

總母群數 外配母群 樣本數

編號 鄉鎮

名稱 母體數 百分比 母體數 百分比 本國 外配 小計

1 斗六 113 15% 16 10% 25 4 29 2 林內 31 4% 11 7% 5 3 8 3 莿桐 34 4% 4 3% 8 1 9 4 斗南 68 9% 13 8% 15 3 18 5 古坑 26 3% 5 3% 6 1 7 6 大埤 21 3% 2 1% 4 1 6 7 西螺 59 8% 15 10% 11 4 15 8 二崙 25 3% 5 3% 6 1 7 9 崙背 36 5% 9 6% 7 2 9 10 虎尾 67 9% 7 5% 15 2 17 11 土庫 38 5% 5 3% 9 1 10 12 元長 39 5% 11 7% 7 3 10 13 褒忠 33 4% 8 5% 7 2 9 14 台西 30 4% 10 6% 5 3 8 15 東勢 7 1% 1 1% 2 0 2 16 麥寮 48 6% 8 5% 11 2 13

17 四湖 24 3% 6 4% 4 2 6 18 北港 26 3% 3 2% 6 1 7 19 水林 14 2% 5 3% 3 1 4 20 口湖 26 3% 10 6% 4 3 7 21 合計 765 100% 154 100% 160 40 200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第三節 研究工具研究工具研究工具研究工具 壹

壹 壹

壹、問卷編製

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與文獻,探討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社會支持的情形,採結 構式問卷調查法,研究者依據研究者個人之實務經驗及發展遲緩兒童家長之訪談 建議,參考 Dunst(2003)社會支持量表及陳凱琳(2000)發展遲緩幼兒家庭社 會支持量表並加以修正後,經四名早期療育臨床服務專家修訂後形成自編之「發 展遲緩兒童家庭社會支持問卷」,並以此自編問卷作為本研究之調查工具。茲將 問卷內容與填答計分方式說明如下:

一、問卷結構與內容

本問卷結構共分為三大部分:(一)兒童基本特性、(二)主要照顧者與 家庭基本特性、(三)社會支持。問卷內容敘述如下:

(一)兒童基本特質

包括兒童性別、年齡、排行、領有遲緩證明或領有身障手冊、遲緩或障 礙類型等。其中年齡部分由家長或個管員填寫兒童出生年月日,再依據出生 日期換算生理年齡。因本問卷為 98 年 11 月以後進行訪問,故以 98 年 11 月

01 日為換算基準日。例如 97 年 11 月 01 日至 98 年 10 月 31 日出生為(1)

一歲以下。96 年 11 月 01 日至 97 年 10 月 31 日出生者為(2)一歲到二歲以 下,餘者類推。

領有遲緩證明者為由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綜合報告書。遲 緩類型則為報告書內勾選之遲緩項目。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則依據手冊內容 填寫。

(二)主要照顧者與家庭基本特質

主要瞭解遲緩兒童之主要照顧者與家庭基本資料,包括主要照顧者身 份、國籍、年齡、教育程度、就業狀況、居住鄉鎮、家庭收入與家庭型態 等。在主要照顧者國籍中,除了依據原有的國籍進行分析外,尚依據「本 國」與「外籍配偶」方式進行分析。在居住鄉鎮部分,除了對於原本居住 之鄉鎮進行分析外,將依據九十四年雲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 組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將該縣早療資源的分佈與推動區分為:斗六區、斗 南區、西螺區、虎尾區、台西區、北港區等六個地區,進行相關分析。

(三)社會支持

本研究依據上述文獻探討,將社會支持分成三個類型,即工具性支持、訊息 性支持與情緒性支持。其中情緒性支持包括:01、02、03、04、05、06、07等題 號。工具性支持包括:08、09、10、11、12、13、14等題號。訊息性支持支持包 括:15、16、17、18、19、20、21、22等題號。社會支持的來源則依據Dunst(2003)

早期療育家庭的社會支持來源配合本國國情修訂為家人、親戚朋友、鄰居、有遲 緩兒童的家長、宗教人士或團體、醫療人員、教育人員、社工人員、其他及沒有 支持來源(無)等。其中家人、親戚朋友、鄰居、有遲緩兒童的家長、宗教人士 或團體為非正式支持來源;醫療人員、教育人員、社工人員等則為正式支持來源。

填答者依據社會支持的來源選擇最適合的對象,可複選。量表計分採三分量表,

依支持對象提供支持的情形及此項支持需求情形予以作答,其支持強度從(從未 提供)到(經常提供)中,勾選一個最符合填答者個人實際狀況,分別給予0分、

1分、2分,之後累加計分並分別除以題數,得分愈高者表示此項社會支持程度愈 高。

貳、建立專家效度

本研究以專家效度進行問卷效度之修正,問卷內容透過相關文獻配合本研究 之研究目的編製,先藉由論文計畫書的口試過程,經過指導教授與二位口試委員 檢視並修正,口試通過之後,研究者依據口試委員的建議加以修正之後,再請四 位在早期療育實務領域與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含醫療、特教、社工各一名)及 發展遲緩兒童家長(附錄一),針對本研究問卷進行專家效度之檢視,最後修訂 為本問卷(附錄二)。

叁、資料蒐集與分析

研究者在研究問卷確認後,依據雲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 的統計資料依個案居住鄉鎮及主要照顧者國籍進行分層隨機抽樣之問卷數規 劃,抽取之樣本數如表3-1。

研究者考量個管中心之個管員,對於受訪家庭而言是比較熟悉的對象,加 上考量問卷回收率的問題,研究者請個管中心之個管員以親自發放問卷或電話訪 問等方式,協助蒐集本研究對象之資料。外籍配偶或閱讀有困難的家長如祖父母 等,則請個管員藉由面對面訪問的方式,蒐集問卷資料。對於問卷內容填寫不完 整者,研究者也拜託個管員能在問卷回收時,進行確認並請填寫問卷者補齊相關 資料。本次調查共回收200份有效問卷。如表3-2。

表3-2 問卷抽樣回收及採用樣本數情形

預計抽樣樣本數 實際抽樣樣本回收數

本國 外配 小計 本國 外配 小計 25 4 29 25 4 29

5 3 8 5 3 8

6 1 7 6 1 7

7 2 9 7 2 9

8 1 9 8 1 9

11 4 15 11 4 15 15 2 17 15 2 17 15 3 18 15 3 18

6 1 7 6 1 7

5 3 8 5 3 8

2 0 2 2 0 2

6 1 7 6 1 7

4 2 6 4 2 6

3 1 4 3 1 4

4 3 7 4 3 7

7 2 9 7 2 9

11 2 13 11 2 13

9 1 10 9 1 10

7 3 10 7 3 10

4 1 6 4 1 6

160 40 200 160 40 200

調查資料收集結束後,依據研究目的以及變項之測量層次,運用統計套裝軟 體SPSS中文第十二版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在問卷調查回收後,先予以編碼

(coding)建立編碼簿再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使用的統計方式如下:

一、描述統計

描述統計是使用計算、測量、描述和劃記等方法,將一群資料加以整理、摘 要和濃縮,使容易了解其中所含的意義和其中所傳遞的訊息的性質(林清山,

2008)。本研究透過描述統計的分析,進行瞭解研究對象,含遲緩兒童及其家庭 之人口特徵、社會支持來源、現有社會支持提供情形、需要的社會支持之現況。

包括次數分配、含百分比、平均數、標準差等資料瞭解研究個案分佈情形。

二、推論統計

推論統計是根據得自樣本的資料來推估母群的性質,並陳述可能發生的誤差 之統計方法(林清山,2008)。本研究透過推論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 數分析(one-way ANOVA)等方式。進行瞭解研究對象之人口特徵、現有社會支 持提供情形、需要的社會支持之現況及各變項之間的差異與相關情形分析。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研究結果與討論 研究結果與討論 研究結果與討論

依據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將研究結果依下列三部分來呈現:一、發展遲緩兒 童及其主要照顧者的基本資料情形;二、主要照顧者與家庭的社會支持情形;三、

兒童基本特質及主要照顧者與家庭基本資料在社會支持的差異情形。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發展遲緩兒童及主要照顧者與家庭基本特質發展遲緩兒童及主要照顧者與家庭基本特質發展遲緩兒童及主要照顧者與家庭基本特質 發展遲緩兒童及主要照顧者與家庭基本特質

本研究樣本為發展遲緩兒童之主要照顧者,共計 200 位,在此節中,研究者 將呈現二部分之研究結果。第一部份為發展發展遲緩兒童基本特質資料:包括性 別、年齡、排行、領有遲緩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遲緩或障礙類型。第二部 份為主要照顧者與家庭之基本特質資料:包括:與兒童關係、國籍、年齡、教育 程度、就業狀況、職業類型、家庭收入、居住鄉鎮(居住地區)、家庭型態等。

壹、發展遲緩兒童基本特質資料(請見表 4-1):

一、遲緩情形:

從表 4-1 可看出兒童的遲緩情形以領有發展遲緩證明為最多,共 141 人約佔 七成(70.5%),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9 人約佔三成(29.5%)。領有發展遲緩 證明者之 141 人中遲緩類別(複選)以語言表達或理解遲緩為最多,共 130 人次 佔約三成二(32.0%),認知發展遲緩次之共 88 人次佔約二成二(21.7%),其次 依序為精細動作發展遲緩 79 人次(19.5%)、粗動作發展遲緩 48 人次(11.8%)、

社會及情緒發展遲緩 42 人次(10.3%)、生活自理能力遲緩 18 人次(4.4%),

其他有 1 人(0.2%)情形為身體病弱。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9 人中以自閉症 13 人約佔領手冊者之二成二(22.0%)

為最多數,其次為聽覺機能障礙 11 人(18.6%)、智能障礙 10 人(16.9%)、多 重障礙 9 人(15.3%)、肢體障礙 6 人(10.2%)、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5 人(8.5%)、重要器官失功能 2 人(3.4%),而視覺障礙、染色體異常、其他先

天缺陷最少均為 1 人(1.70.5%)。在障礙程度方面,以中度 35 人(17.5%)為

其他 1 0.2 總和 200 100.0 障礙類別

障礙類別 障礙類別

障礙類別(n=59)(n=59)(n=59) (n=59)

視覺障礙 1 1.7 一歲以下 0 0.0

聽覺機能障礙 11 18.6 一歲到二歲以下 13 6.5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5 8.5 二歲到三歲以下 27 13.5

肢體障礙 6 10.2 三歲到四歲以下 39 19.5

智能障礙 10 16.9 四歲到五歲以下 53 26.5

自閉症 13 22.0 五歲到六歲以下 57 28.5

多重障礙 9 15.3 六歲以上 11 5.5

染色體異常 1 1.7 總和 200 100.0

其他先天缺陷 1 1.7

重要器官失功能 2 3.4

障礙程度 障礙程度 障礙程度 障礙程度(n=59)(n=59)(n=59) (n=59)

極重度 5 8.5

重度 8 13.6

中度 35 59.3

輕度 11 18.6

貳、主要照顧者與家庭基本特質資料:(見表 4-2)

一、主要照顧者身份:

一、主要照顧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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