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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研究架構

第⼀節、陸⽣與台⽣之⽐較

2004年 6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並開始實⾏,隨後《性別平等教 育法施⾏細則》也頒布實施。根據規定,台灣公⽴和私⽴的各級學校,都要設⽴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導學⽣尊重多元的性別差異。⽽《性別平等教育法施⾏細 則》明確規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必須包括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今天台灣的年輕群體對於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呈現出⼀邊倒的⼤幅度⽀持的態度,

與這⼀教育政策法規的改變可謂息息相關(于强,2017)。台灣與⼤陸受全球化 影響和多元⽂化衝擊程度的加深,伴隨著⽂化傳統、管理體制、教育體制和信息 傳播的發展,都使兩岸學⼦在⽂化價值觀等⽅⾯上存在差異。所以研究假設陸⽣

與台⽣在性態度與同婚接受度上存在顯著差異。

假設⼀:陸⽣與台⽣性態度不同

假設⼆:陸⽣與台⽣對同婚接受度不同

第⼆節、研究⽐較模型

經過⽂獻探討發現,以往反對同性婚姻會透過與「性」相關的話題,如同性 戀族群的性⽣活淫亂,性⾏為不檢點等;或是質疑同性戀者的家庭價值與功能,

如婚姻只能是「⼀男⼀⼥」的結合,同性伴侶無法⾃然⽣育後代。然⽽無論是「淫 亂的性觀念」,還是只能接受「⼀男⼀⼥」組成家庭,都與傳統性別主義、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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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義及宗教信仰規範有著很⼤程度上的關聯。本研究要探討性態度與同性婚 姻接受度之間的關係,其次要檢驗性別等變數是調節變數,還是性態度是性別等 變數影響同婚接受度之間的中介變數,最後,因為以往研究中親友中有無同性戀 這⼀變數不會影響性態度,但確實預測同婚態度的強⼒因素,所以研究將驗證這

⼀觀點。

因為有不同探討,所以發展出兩個⽐較模型,如圖 1 及圖 2。根據兩組⽐較 模型發展出五種假設:

圖 1:性別等變數作為調節變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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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ersity 圖 2:性態度作為中介變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假設⼀

蔡秋桃(1992)認為性態度是個⼈社會⾯發展和⼈格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 個⼈與社會發展中⼀個統整的部分。林永貞(2012)認為性態度是透過⼀系列學 習活動與⽣活經驗交互作⽤的結果,影響著個體⼀⽣。Regnerus(2014)研究發 現⽀持同性婚姻的基督教徒更傾向於認為⾊情、同居、勾搭、通姦、⼀夫多妻和 墮胎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本研究假設性態度會影響個體對同性婚姻的看法及選 擇傾向,並提出:

H1:性態度越開放,同性婚姻合法化接受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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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若⾃變項對依變項有影響效果,⽽此效果是透過另⼀變項達到影響,則此變 項即為中介變項,通常⽤以解釋⾃變項是經由什麼歷程影響了依變項(Baron &

Kenny,1986)。調節變項也可稱為「次級⾃變項」。⾃變項與依變項的關係會 受到另⼀個變項的影響⽽改變,⽽那個影響⾃變項與依變項關係的變項,即稱為

「調節變項」(陳順宇、陳譽仁,2015)。有關性別與同性婚姻合法化之間的關 係,⿈國彥(1982)發現性別為變項⽽⾔,不同性別在性態度上是有差異的。Wells

& Twenge(2005)發現性別也可能影響性態度的變化;但性別可能是性態度改變

的調節因素,因為男性和⼥性的變化模式可能有所不同。鄧學仁(2013)研究指 出性別是預測「同性是否可以結婚」及「婚後權益⽐照保障」的重要變項。故提 出假設:

H2a:在男性與⼥性中,性態度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接受度的影響不同。

H2b:在性別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接受度影響中,性態度存在中介效果。

三、假設三

劉俊、張進輔(2009)認為社會、⽂化、政治、宗教信仰、性態度影響著個

⼈發展的道路。宗教信仰是性態度的預測指標,即宗教信仰對男性和⼥性性態度 的影響似乎有所不同(Luquis et al.,2012)。Sherkat & Creek(2010)發現宗教 歸屬和宗教出席的差異會影響婚姻平等的態度。魏⽻⾠(2013)發現不同宗教信 仰的⼤學⽣對男⼥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接受度是有差異的。鄧學仁(2013)指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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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信仰是預測「同性婚姻者的權益應該完全⽐照⼀般夫妻」的重要變項。唐正儀

(2017)發現宗教信仰會顯著調節對同性戀者內隱態度與婚姻平等之間的影響,

故提出假設:

H3a:在有宗教信仰者與無宗教信仰者中,性態度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接受度 的影響不同。

H3b:在宗教信仰有無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接受度影響中,性態度存在中介效 果。

四、假設四

家庭認同能夠提供社會⽀持、奮⾾的動⼒, 對個體的⼼理健康⽔平有很⼤影 響(Sani,2012)。成⾧環境差異對⼤學⽣對同性戀的認知和態度所產⽣的影響 幾乎無處不在(傅曉⿓等,2012)。王進鑫(2012)認為單親家庭的家庭結構簡 單,互動模式少,⼦⼥缺乏來⾃⽗(母)親的關愛。如果⽗(母)親因為⼯作或 者家務事等原因⽽無暇照顧孩⼦,⼦⼥會產⽣嚴重的⼼理落差,情緒低落,雙⽅

有效溝通頻率降低,家庭教育和性道德教育處於缺失狀態。此類家庭⽐結構相對 複雜的主幹家庭和聯合家庭,更不利於青少年形成健康的性道德價值觀。張興釗

(2015)發現⽗母的性別圖式與兒童的認知呈正相關,即⽗母的性別圖式越是和 傳統社會價值符合,兒童越容易對⾃⼰的性別分類。故提出假設:

H4a:在單親家庭與⾮單親家庭中,性態度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接受度的影響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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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b:在單親家庭與否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接受度影響中,性態度存在中介效 果。

五、假設五

Herek(1996)透過電話訪問發現接觸會影響異性戀者對同性戀者的態度,

接觸過同性戀者的異性戀者⽐未曾接觸過的表現出更友善的態度。鄧學仁(2013)

認為「親友中有同性戀者」此⼀變項是預測「同性別可以結婚」、「同性結婚可 以收養⼩孩」、「同性結婚收養⼩孩將影響其發展」、「同性婚姻是否可請代理 孕母」、「同性婚姻者相互繼承財產」及「同性婚姻者的權益應該完全⽐照⼀般 夫妻」的重要變項。如若是親戚和朋友中有同性戀者,那麼因為⾧時間的相處,

情感上已經有了各⾃及羈絆,會對同性戀議題產⽣親近感。⽽所接觸同性戀者的 數⽬和親密程度也會影響對同性戀者的態度(Herek,1997)。故提出假設:

H5:親友中有同性戀者⽐親友中無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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