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架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於保險行業資金龐大、經營專業、影響廣泛,其會計處理也較其他金融行 業有所不同。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頒佈了《國 際財務報表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IFRS17),並預計 2021 年 1 月 1 日實施。

這一制度的發佈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有利有弊,有利在於各國間有了統一的報表規 則,促進了國際間的合作與共融,弊端在於IFRS17 的體系較為複雜,對合約的 拆分、層級的彙總以及各種成本的攤銷等有了更細緻的規定。因此,自從準則發 佈以來,多國視情況調整其生效日期,2019 年 6 月IASB 將生效期延後至 2022 年,台灣也以IASB 公佈之生效日後 3 年實施為原則。雖然中國大陸也有意接軌 IFRS17,大部分內容參照了 IFRS17 的內容,但目前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尚不完善,

多項規定不明確,所以大陸面臨著不小的挑戰。

隨著保險市場和金融創新的發展,愈來愈多形態的保險產品因應而生,保險 除了原有的保障服務外,還加入了投資的成分,民眾也偏向購買這些具有投資功 能的保險產品。然而 2016 年中國保監會提出了「保險業姓保」的理念,即分清 保障與投資屬性的主次,強化发展其保障功能,並因此發佈多項政策通知來規定 所開發產品的保障重點以及投資型產品的限制。但通過公開的數據發現,分紅型 保險並未受到重大影響,可見分紅型保險可能會是保險公司積極研發的產品對象。

因此本文從分紅保險切入,探討IFRS17 與大陸現行準則計量負債公允價值 的差異,並且研究大陸保險公司將如何解決新制度帶來的難點。

第二節 研究架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本文主要探究中國大陸的分紅保險市場,分析大陸對於分紅保險的負債公 允價值的相關規定,並且比較其在IFRS17 與大陸現行制度規定上的差異,最 後指出一些接軌IFRS17 上的困難和 IFRS17 對大陸保險業的影響。全文共六個 章節,分別如下:

一、緒論

包括本文研究之動機、目的與架構 二、大陸分紅險之簡介

介紹了大陸分紅保險的發展過程和市場情況,並且展示一個真實的保單條 款來說明分紅險產品的現況。

三、分紅險之精算規定

主要說明了大陸對於分紅險的精算規定,包括保單現金價值及責任準備金 等。

四、「償二代」對壽險合同負債評估之規定

分析了大陸的償付能力體系「償二代」對分紅險負債能力的規定及對其影 響。

五、IFRS17 對於分紅險之規定

詳細介紹了針對分紅險,IFRS17 中的拆分、計量方法以及和大陸現行保險 會計制度之對比。

六、結論

總結了大陸未來實施IFRS17 的難點以及 IFRS17 對大陸保險業的影響,並 且提出本次研究之不足。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大陸分紅險之簡介

第一節 分紅險之定義

分紅保險可以終身壽險、兩全保險或年金保險的方式存在。分紅保險是指保 單持有人可以按一定比例享受保險公司實際經營成果產生的盈餘的一種人身保 險產品。可分配盈餘是由保險公司實際與預期的風險發生率、投資預期年化收益 以及營運管理費用之間的差值所產生的,即由所謂的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

之後,保險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將可分配盈餘發放給保單持有人作爲紅利的給付。

分紅險因其分紅的性質常與萬能險和投資連結型保險稱為「投資型保險」。 由於除保障部分外,分紅險和萬能險都具有紅利的分配,但因分設賬戶不同、利 潤來源不同、投資風險不同等原因,兩者還是有所區別。不同於大陸的說法,台 灣所稱之「投資型保險」為有獨立投資賬戶的保險,像大陸的投連險,而萬能險 與分紅險均被劃為傳統型商品。這一點上大陸對「投資型保險」的定義更為廣泛,

但臺灣對投資型保險分類的做法或許能够爲大陸地區投資連結保險等金融産品 的規範完善提供借鑒與啓示。

第二節 近年分紅險發展情況

1982 年人身險業務恢復,1992 年友邦保險將壽險代理人制度引入國內,打 開了市場,主要銷售「普通壽險」,包括終身壽險、生死合險、定期壽險等保障 型商品。原保監會於 1999 年 6 月發佈《關於調整壽險保單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

規定了壽險保單的預定利率不得超過年複利 2.5%。費率的調整使客戶對傳統型 保險的興趣逐漸減少,這給分紅險、萬能險這樣的新型投資型保險帶來發展空間,

客戶可以得到額外的利益分配。2000 年國壽推出首款分紅險。分紅險自 2004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至 2013 年的佔比均過半,但在 2014 年開始下降。

2013 年傳統險進行費率市場化改革,保險公司紛紛推出預訂利率比 2.5%更 高的傳統險,一時間傳統型商品成為主力產品,這使傳統險激增,其佔比一度從 10%增至 47%。2015 年原保監會對分紅險進行了費率市場化改革,發佈《中國保 監會關於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提高分紅保險的 預訂利率,擴大了分紅保險的定價自主權。分紅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後,其價格下 降了 15%左右,這勢必引發新一輪的保費增長,同時也激勵保險公司對產品的創 新研發力度。後又隨著保險公司開始重視利差損風險,因此分紅險又回歸其主力 地位。2017 年分紅壽險業務同比增長 22.14%,同年保險公司報備的分紅型年金 保險產品 149 款,佔年金報備數量的 26.23%,同比增長 76.8%,佔人身保險產品 報備總數的 6.41%,這是 2012 年以後分紅型年金產品報備比例首次上漲。

另外,分紅險中現金紅利最常見,在 2017 年以現金紅利為給付方式的產品 有 78.95%、採用了增額紅利的分配方式的產品佔 21.05%。

通過《中國保險年鑒》1的公開數據(如圖 2-1),我們可以看到即使在 2016 年推出「保險姓保」理念,分紅險的保費佔比也幾乎不受影響,反而有所攀升,

由 2016 年的 31.76%增長到 2018 年的 43.82%。反觀其他兩個投資型保險的保費 佔比有所下降,2016 年到 2018 年比重分別為 1.1%、0.46%和 0.43%。

銀保監引導行業回歸保障後,雖保障型產品比例明顯提升,但分紅險仍為主 力產品。主要原因有三:

(1)「理財型」保險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運營風險小,不需要像「保障型」保 險那樣預留很高的責任準備金,所以保險公司還是熱衷於設計「理財型」保險;

1 中國保險年鑒社,《中國保險年鑒》(2016-2018)。

2016 2017 2018

分紅險與其他投資型保險佔總保費收入比例

分紅險佔比 投連、萬能險佔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按合同基本保險金額與所交保費的 120%其中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中的 120%

比例符合精算規定對於保險責任的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在紅利事項中也明確 說明其紅利來自於「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况」,也符合精算 規定關於明確紅利來源的描述。關於目前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方式,大都採用「現 金紅利」,其中現金領取與累積生息最為普遍。具體有關分紅險之精算規定將在 下一章說明。

分紅保險集分發紅利和保障為一體,它最大的優點就是能得到合同規定的保 險責任給付外,還可以享受保險公司經營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抵禦了通膨風險等。

所以把分紅險看做是純投資工具是不恰當的,雖然還是會有保險公司業績不佳,

得不到紅利的風險,但相對來說風險不高,並不會讓保戶承擔負盈利的風險。另 外要注意的是,分紅險收益率不高,屬於長期收益型產品,短期儲蓄的效果不明 顯。

第三章 分紅險之精算規定

此規定為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的保監發〔2015〕93 號《中國保監會關 於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規定)。之前發行的 保監發〔2000〕26 號有關管理辦法的通知及保監發〔2003〕67 號有關新型保險 的精算規定將被廢止。

對於給付之保險金金額,規定指出年龄满 18 周歲的個人分紅終身壽險、個 人分紅兩全保險之死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已交保費的 120%,這在具體保單的條 款中有所體現。與保險費有關的預定利率、預定發生率及預定附加費用率可根據 公司實際經驗自行釐定。另外還規定保險公司應將預定利率不高於 3.5%的分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型人身保險産品報送至中國銀保監會備案;而預定利率高於 3.5%的應報送中國 銀保監會審批,這也體現了對商品預定利率的監管。

第一節 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計算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的基礎。發 生率採用報備時所設之預定發生率、附加費用率按規定之相應數值計算、保險期 間 10 年以下的利率採預定利率+1%,保險期間 10 年以上的利率採預定利率+1.5%。

對於該保單的保險責任和各保單年度淨保費則應按上述計算基礎採用「未來 法」計算。各保單年度淨保費等於毛保費減去附加費用。其中,毛保費是指按保 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基礎重新計算的保險費,附加費用是由毛保費乘以規定的附 加費用率得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包括其在年度末的生存給付金額。

第二節 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即保險公司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最低標準,其計算公式為:

MCV=r× max(PVR,0) 係數r 計算公式為:r=k+ t×(1−k)

min⁡(20,n), t<min(20,n)

其中MCV 爲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PVR 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n 爲保單交費期間,若為躉交保費,則 n=1;t 爲已經過保單年度。參數 k 也有規 定的取值標準2

本規定所確定的保單最低現金價值可以作爲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保險 公司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費率假設和方法來確定保單現金價值,但其數值應不低 於按本規定計算得出的保單最低現金價值。除了計算基本的保額現金價值,採用

2 詳見《分紅險精算規定》第十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分紅險還需包含其增額紅利的現金價值。其數值應不低於上

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分紅險還需包含其增額紅利的現金價值。其數值應不低於上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