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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IFRS17 對於分紅險之規定

第二節 計量模型之可變費用法(V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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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是未識別出任何標的的項目,即使投保人取得的回報大體反映公司業績。

通過上文分紅險精算的相關規定來看,明確規定了標的項目為公司經營成果的可 分配盈餘,向投保人支付的部分不小於 70%,且款項隨著標的項目的變化而變動,

所以分紅險符合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合同的要求。

第二節 計量模型之可變費用法(VFA)

一、初始計量-一般計量模型

一般計量模型就保險合約組確認的負債或資産,在初始和後續階段按合約服 務邊際及履約現金流之和來進行計量。合約服務邊際指反應公司未來提供服務時 計入損益的未實現利潤金額。履約現金流是對公司履行合約而産生的未來現金流 的現值,所作出的經風險調整的、顯性的、無偏的及概率加權的估計值。所以履 約現金流包含以下三種:公司履行合約而産生的未來現金流的估計值(流入、流 出)、為反映折現和與未來現金流有關的金融風險而做的調整、以及對非金融風 險的調整。

初始確認時,對於一組盈利保險合同組,以下三項之和為淨現金流入:合同 組的履約現金流、終止確認因保險獲取現金流而確認的資產或負債、以及在初始 確認時點,組內保險合同所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合同服務邊際需要與淨現金流入 金額相等、方向相反,以確保在初始確認時不會產生任何收入與費用。若以上三 項之和為淨現金流出,則合同處於虧損狀態,這導致合同組負債賬面金額等於履 約現金流,合同服務邊際為零。本文主要介紹盈利合同組之計量,由於虧損合同 組為特殊情況,自有其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方式,因此對虧損合同組不做具體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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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未來現金流

IFRS17 對於未來現金流的估計提出要求:無需耗費過多成本獲取有關未來 現金流的信息、無偏地囊括每一合同邊界內的所有未來現金流、站在公司的角度 以及符合最新情況。這意味著,公司需要全面估計各種可能結果的預期價值和其 發生估計概率,但也無需識別所有的可能情景,當然從公司自身系統取得的信息 是最無需耗費過多成本的一種方法。因此如果計量結果在可以接受範圍內,公司 可以使用較少的參數與估計模型。

上文提到保險合同組的計量應包括組內每一合同邊界內所有未來現金流,則 合同邊界內的現金流包括與當前保險合同有關的未來現金流。排除在外的未來現 金流例如:投資回報、再保險合同、產品開發成本與股東基金等,這些是需要被 單獨核算或者不與直接歸屬於保險合同組的成本有關。合同邊界在每一報告日進 行重新評估,所以會隨時間而變動。

合同邊界內的現金流應來自於以下的報告期間:公司能強制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險費的期間;或公司具有向投保人提供服務的實質性義務的期間。這種實質性 服務終止條件為:公司重新評估特定投保人或保險合同組合的風險,並根據新的 風險設定價格或給付水平,且重新評估日之前的保費定價為考慮重新評估日之後 的相關風險。換句話說,當保險公司重新評估保險合同或合同組的風險並重新定 價,則重新評估後的有關服務所產生的的現金流就不包含在合同邊界當中。合同 邊界內的現金流包括:保費及針對投保人收取的其他所有費用、向投保人所作的 支付、保險獲取成本現金流以及保單的管理維護成本等。

由於IFRS17 下保險獲取成本現金流被納入保險負債的計量,不同於部分現 行會計模式按照收取的保費計量負債,把獲取成本單獨核算為一項資產,在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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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詳細說明。IFRS17 規定的保險獲取成本現金流,可由銷售部門內部產生,也 可由外部銷售代理機構產生,包括獲取保險合約的增量成本,及某些間接成本,

還包括與成功或未成功取得保險合約相關的現金流。當接收現金流分攤的保險合 同組被確認後,保險獲取成本現金流在確定初始確認合同服務邊際的過程中被終 止確認。但 2019 年 6 月 IASB 進一步發佈 IFRS17 修正草案,預期續約之合約 期間內仍需分攤。換言之,如果公司預期保單持有人將續約兩年,則公司可將原 來認列於一年之取得成本分攤至三年期間,使保險群組之財務表現更爲忠實反映 該合約之相關費用及其産生之經濟實質。

1.2 現行折現率

折現調整的是預期未來現金流的估計值,應反映貨幣時間價值和有關的金融 風險,所以採用的折現率應與可觀察到的市場價格一致,並反映合同的流動性和 現金流的特徵。所謂的相關金融風險體現在保費或理賠與特定資產的回報率連結、

與匯率連結或者按投資成分的特定回報率來確定等。折現率可以根據以下條件確 定:

(1)現金流不隨標的項目報酬變動:採無風險利率;

(2)現金流隨標的項目報酬變動:採根據波動調整的折現率;

(3)一部分隨標的項目報酬變動:對現金流進行劃分並對每一部分采用相應 折現率或采用適用於整體估計之折現率(風險中立、隨機模型);

(4)名義現金流:採包含通膨的折現率;

(5)實際現金流:採剔除通膨影響的折現率。

履約現金流以及,因直接參與分紅合同的履約現金流變動導致的合同服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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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的調整,均採用現行折現率。保險公司可能具有明確識別金融風險的能力或不 根據 IFRS17 規定制定折現率,重要的是公司需要確認當前採用之方法是否符合 IFRS17 的原則,並搜集數據來制定符合 IFRS17 要求的收益率曲線。

1.3 非金融風險調整

此項調整想要表達的是公司為承擔非金融風險所導致的現金流金額和時點 的不確定性而作出的補償。風險調整的目的是為了作出的補償金額在以下兩者之 間實現平衡:(1)履行負債過程中因非金融風險而引發多種可能的結果;(2)履 行負債過程中產生的固定現金流。舉一例子說明:

50%結果A 50%結果B 期望值 合約 1 支付 90 支付 10 支付 50 合約 2 支付 60 支付 40 支付 50

表 5-1 非金融風險調整舉例

公司在計量做出的補償時,確保了兩者的平衡:(1)分別履行合約 1 和合約 2 的 負債;(2)金額固定為 50 的負債。由於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公司應對合同 1 與 合同 2 作出賠償,鑒於合同 1 的現金流波動性較高,因此合同 1 的補償也較合同 2 更高。

相較於金融風險融入到未來現金流的折現率的估計中,非金融風險的調整是 顯性的。風險調整反映了公司對自身風險規避程度的認識,旨在反映公司如何看 待非金融風險帶來的經濟負擔。由例子可知,確定風險調整需確定現金流的概率 分佈,公司可按風險類型(死亡、責任等)或按特定概率分佈的風險模型,允許 就各個風險類型或業務層次(合約、合約組合)採用不同方法。公司需將風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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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分攤到各個合約組,且在每個報告日更新,計量履約現金流和合約服務邊際時 均根據風險調整來變動,但IASB 並未規定分攤方法。

由於IFRS17 未對如何確定風險調整規定有關方法,所以確定適當的風險調 整技術需要管理層作出判斷,可以通過考慮事件頻率高低、嚴重程度、期限長短、

概率分佈形狀、已知趨勢多寡、以及新近賠付經驗等來判斷進行較低或較高的風 險調整。當部分非市場變量與市場變量有關(例如退保率和利率),非金融風險 應與取决於同樣市場變量的可觀察市場價格相符。公司需要進行更多具體的分析 來確保當前技術符合IFRS17 的要求,避免不以公司角度出發、高度保守以及忽 略像巨災這類概率極低的風險。

二、後續計量

一個盈利保險合同組的負債總額由已發生賠付的相關負債和剩餘保險責任 負債組成,已發生賠付的相關負債指與已發生但未支付的理賠和費用有關的履約 現金流,剩餘保險責任負債則包括與未來期間該合同提供的保險保障有關的履約 現金流,加上剩餘的合同服務邊際。在之後的每一報告日,公司應按照與初始計 量相同的要求以及假設來對履約現金流進行重新計量,並且也要更新合同服務邊 際,以反映貨幣時間價值折現的解除。

可變費用法在後續計量上與一般模型不同的是,對合同服務邊際的處理會有 所不同。根據規定,對投保人的支付金額(義務)=標的項目的公允價值-可變費 用。標的項目的公允價值需要立即確認,而可變費用反映在調整的合同服務邊際 中。根據對一般模型的修改,報告日的合同服務邊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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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報告日的合同服務邊際 + 在組合內添加的新合同的影響

+/-

公司所佔標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 份額(可變費用)

+/- 與未來服務有關的履約現金流變動 +/- 匯兌差額對合同服務邊際的影響

-

由於該期間服務的轉移而在損益表 內確認的合同服務邊際 表 5-2 可變費用法合約邊際計量

對於公司所佔標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份額變化所導致的合同服務邊際調整以 及與未來服務有關的履約現金流變動導致的合同服務邊際無需區分開來,因此公 司可以將等同於標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減去履約現金流變動後的數額來調整合 同服務邊際。

2.1 公司所佔標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份額

公司佔標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份額=標的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服務費用率。

公司佔標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份額=標的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服務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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