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上述之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本研究希望深入瞭解台中市九十學 年度至九十四學年度經過正式甄試而提早入學資優生在國小階段的生活適 應狀況。下面為本研究的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如下:
(一) 瞭解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的生活適應情況
(二) 探討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與普通生在生活適應上的差異
(三) 比較不同背景變項的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在生活適應上的差 異
(四) 從教師和家長觀點瞭解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在生活適應上的 狀況
(五) 蒐集提早入學資優生與其父母、教師對於提早入學制度之意見 和態度
二、待答問題
依據前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的待答問題包括:
(一) 目前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的生活適應情況如何?
(二) 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與普通學生在生活適應是否有顯著的差 異?
(三)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性別、年級)的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在生 活適應是否有顯著的差異?
(四) 不同家庭背景變項(家庭社經地位、父母親管教態度、依親狀 況)的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在生活適應是否有顯著差異?
(五) 教師和父母對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生活適應的評量?
(六) 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的教師和父母對提早入學制度的態度如 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茲將本研究所涉及的重要名詞加以界定如下:
一、提早入學
提早入學係指學前教育階段兒童提早進入小學接受教育, 其入學年齡 較法定入學年齡為低(Sayler & Brookshire,1993)。根據我國憲法和國 民教育法(教育部,2006)之規定: 六歲兒童才得以進入國民小學就讀。
故此,凡未滿六足歲(九月二日為基準日)入學就讀國民小學,即為「提 早入學」。依據台中市政府教育局(2000)發佈的「台中市中等以下學校資 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中的第三條:「本要點以 設籍本市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及就讀本市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為對象。」,以及第五條:「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之甄別,其鑑定原 則如下:(一)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 七以上。(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本研究對象 的提早入學生,乃於九十學年度至九十四學年度通過「台中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降低入學年齡資格鑑定的 提早入學生。
二、 提早入學資優生
根據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01)中的定義:資優學生是在一般智能、
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等方面具有卓 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資優生要比法定入學年齡提早入學得通過鑑定,教 育部於民國八十六年(教育部,1997)修訂發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 年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中第二條規定: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 依本法規定予以降低,不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並且第三條規 定:資賦優異兒童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 提出申請,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為限:一、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 以上。二、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 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台中市也於民國八十九年依據教育 部的法規訂定「台中市中等以下校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 限實施要點」(台中市政府教育局,2000)。鑑定的標準有兩項:智能評量 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社會適應行為 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本研究中所謂提早入學資優學生對象係指在九十學年度至九十四學年 度間, 經過台中市鑑輔會鑑定合格獲准提早入學的一般智能資優學生。
三、生活適應
指個體與環境之間的交互作用達到和諧一致的狀態,亦即個體為了滿 足需要並因應周遭環境之要求,藉由「同化」與「調適」的作用,以達到 個人生理的、心理的及社會的需求,並調和內在環境與外在環境趨於和諧 一致的過程(張春興,1996)。本研究所稱之為「生活適應」考慮兩方面 的參考指標。(一)學生自陳式量表,若受試者是四和五年級提早入學資 優生,則看學生在由吳新華(1996b)所編製的「國小學童生活適應」測驗 問卷中所得分數之情形。此測驗共有十個分量表:親和力、社交技巧、社 會適應、功課與遊戲的調適、生活的目標、不成熟、情緒不穩定、不適應 感、器官自卑、神經質等十項。若受試者是一至三年級的提早入學資優生,
則依據學生在研究者自編之「國小學生生活適應」問卷中所得分數之高低 情形衡量適應狀況。此份問卷的對象是國小中低年級學生,所以量表只包 含三個分量表,分別為「個人適應」、「學校適應」、「人際適應」。若 受試者在其中某一分量表所得分數愈高,則表示受試者在該項目的適應愈 好;量表總分愈高者,表示受試者的生活適應愈好;(二)透過研究者自 編的「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教師問卷」和「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家長問卷」
等評定量表來評定學生的生活適應的狀況,若受評對象在這兩份問卷得分
愈高,則表示生活適應愈好。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基於主、客觀因素之考量,研究範圍與限制說明如下: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台中市為研究範圍,以從九十學年度至九十四學年度通過台中 市提早入學鑑定的資優學生為對象,這些提早入學資優生目前分別就讀台 中市內不同學校的一年級到五年級,研究目的旨在探討他們目前的生活適 應狀況。
二、研究限制
(一)本研究範圍,受限於研究者本身的人力、物力、時間的因素,本研 究之樣本僅就台中市之國小一年級至五年級提早入學資優學生為 對象,無法包含其他縣市的國小提早入學資優生,因此研究結果之 解釋、應用與推論僅限於台中市地區。
(二)本研究對象於國民小學階段之提早入學資優生,故研究結果不能推 論到其他階段和其他類別的資優學生。
(三) 研究變項方面
影響國小學生生活適應背後的內部外部因素很多,本研究僅就國小 提早入學資優生之性別、年級、依親狀況、父母管教態度和家庭社 經地位等五個背景變項進行探討,因此研究結果的推論,僅限於變 項上的解釋,不適合作其他推論。
(四)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方法主要是採用問卷調查方式,受試者填答問題時,難免會 有社會期許影響而不能據實填寫真正的的想法,進而影響測量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根據蒐集之相關文獻資料,旨在探討提早入學的相關論述、生活 適應的理論,以及提早入學相關研究。本章將分為三節:第一節探討提早 入學相關論述,第二節探討生活適應理論與影響因素,第三節探討提早入 學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提早入學的相關論述
本節分別就提早入學的制度發展、提早入學的立論基礎以及提早入學 制度利弊之探討等方面述之。
一、提早入學制度的發展
所謂提早入學(early entrance 或稱 early admission),是指兒童 的實際年齡未達入學年齡卻入學接受正式教育。依據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 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民小學入學年齡為六歲。教育部曾於民國 四十三年以台四十三普字第三三七八號函規定,凡年滿五足歲半兒童,可 准許自由進入國小就讀。台灣省政府亦曾於同年以43.5.25府教字第四六○
九八號令飭各縣市自四十三年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各國民學校、省立小學 在不增加班級原則下,除收容年齡六足歲兒童外,如有缺額,得准許年滿 五足歲半者自由入學,如人數過多,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為了使抽籤合 理起見,規定年齡距離六歲最近者,依次優先入學(張阿良,1990;鄭如 安,1995)。
早期提早入學的原因多半是許多家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重視 子女教育的心理以及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輸在起跑點的動機,希望安排子 女早點入學學習。由於法令上明文規定要六足歲,但礙於家長的需求,所 以教育部或早期的省政府才會有通融的做法,准許五足歲半的學童入學。
早期家長所持的理由如下:(1)子女在身高體重方面,已經適合入小學;
(2)在幼稚園學不到東西,學費又貴;(3)孩子自小聰明伶俐,不需要 再浪費一年;(4)將來考不取高中或大學,可有多一次的機會(劉若蘭,
1987)。後來的學者如李翠玲(2000)針對桃園縣提早入學追蹤輔導的調 查研究中,發現父母讓其子女提早入學的首要原因是幼稚園的學費負擔過 重,且幼稚園大班也已唸完,其次是可以和兄姐一起上學的便利性,最後 才考慮到孩子的天資高和成熟度的因素。
但是自民國七十年代,因為對資賦兒童教育的重視,使得教育部在有 關於資賦優異學生的相關教育法令上有重大的進展,「提早入學」成為資 賦優異學生的教育安置方式之一。民國七十五年教育部頒布「特殊教育課 程、教材及教法實施辦法」中,明文規定資賦優異教育得採加深、加廣的
但是自民國七十年代,因為對資賦兒童教育的重視,使得教育部在有 關於資賦優異學生的相關教育法令上有重大的進展,「提早入學」成為資 賦優異學生的教育安置方式之一。民國七十五年教育部頒布「特殊教育課 程、教材及教法實施辦法」中,明文規定資賦優異教育得採加深、加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