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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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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

一、研究範圍

本文係以停車空間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後,其所延伸之相關 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分析。茲將研究範圍列述如下:

(一)停車空間,依照停車場法第 2 條第 1 款之定義,係指「依法令設置供車 輛停放之場所」;該法並將之區分為四種類型:即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都 市計畫停車場、以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等。而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首見於 建築法第 102 條之 1(1984 年 11 月 7 日修正增訂)20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 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又,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 用區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停車場…等事項。」綜上可 知,區分所有建築物附建之停車空間,可區分為,設置於地面層之法定空地上者,

以及附建於地下層防空避難設備內,或建築業者於地下層自行依法開挖者。本文 係以後二者「區分所有建築物地下層附建停車空間」為研究範圍;至建築物附建 機車停車空間,其規範係以都市計畫法為主要基礎下,另屬直轄市、縣(市)主 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另定其相關規定,報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事項21;是非屬本文所擬論述重點所在,於茲將 爰予省略。

(二)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按其使用方式,可分為「共有共用」與「共 有專用」,前者,為原則性之使用方式;而後者,則為例外之使用方式,因此亦 是紛爭所在之處。故本文係以「共有專用」為探討主軸,即是「得經管理規約之 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權人使用」(民法第 799 條第 3 項後段參照),

亦即公寓條例第 3 條第 5 款所指「約定專用部分」者。另按民法第 799 條第 2 項 後段,所稱「共有部分」,公寓條例以「共用部分」稱之(公寓條例第 3 條第 4 款 參照),此乃因民法著重在其物權關係之本質,而公寓條例著重在其係供區分所 有權人共同使用之故,亦即,因著眼點不同而使用不同名稱;惟,二者實屬同義

22。又,不動產之變動、取得係以登記為生效與處分要件,是本文採登記機關所 登記「共有部分」為論述名詞;但為免混淆,援引法條者除外。

20王進祥,1995,『建物產權登記與規劃管理』1 版,頁 218,台北:現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1參「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訂 定,爰於 2004 年 11 月 15 日,以北府工建字第 09307452381 號函公布全文十條文;至台北市規 範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者,參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86 條之 1,已有明定 停車空間應附設之小汽車及機車位數。

22謝在全,前揭書(註 6),頁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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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停車空間,係為法令所規範建築物應設置最低車輛停放數目,其數 量往往不及建築物之總戶數,通常另需再配合增加設置其他類型停車空間,方能 滿足此一需求;易言之,在 918 函釋發布後,登記為「共有部分」之停車空間者,

非僅限於法定停車空間,常包含增設、獎勵停車空間在內。惟,關於獎勵停車空 間所生之爭議,係為一直以來建築業者,一方面,取得政府所鼓勵之建築物容積 以及高度獎勵,他方面,又可將獎勵停車空間對外出售獲利,坐享雙重利益。基 此,監察院業於 2010 年 6 月 2 日,以未落實「獎勵停車空間」開放供不特定公 眾使用,悖離獎勵停車空間之目的,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從而,內政部爰於 2011 年 6 月 30 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2 條文,將 原條文:僅規定提供「公眾停車使用」;修正為:以「營業方式」開放供公眾停 車使用23。同時規定該條文適用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而現行各地方政府據以訂定之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如未提升為自 治條例或另依據其他適當法源訂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則失其效力24,且原有 關「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容積獎勵」規定,則回歸都市計畫管制。有鑑於此,

對於現行獎勵停車空間所衍生之爭議,業已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在案,故而,有關 獎勵停車空間相關問題之探討,本文將暫置不論。惟,為做論述之連貫性,本文 於必要處,仍將對其做精簡之說明,合先陳明。

23同日並以台內營字第 1000805167 號令,廢止 1995 年 10 月 3 日台(84)內營字第 8480450 號函釋,

有關獎勵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外」之解釋,並自 2011 年 7 月 2 日生效。

24地方政府配合修正部分,如,臺北市政府爰於 2011 年 9 月 5 日公告「『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 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修正草案於發布施行前暫行措施」,適用自 100 年 7 月 2 日至本要點修 正發布生效日止之建築執照申請案;而新北市政府於 2013 年 01 月 01 日公告廢止「新北市建築 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將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容積獎勵規定,回歸都市計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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