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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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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假設

一、研究範圍

臺灣光復初期,即沿用日治時期既有之地籍圖冊辦理地籍管理,並未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歷經土地改革後,土地使用的態樣不斷地被改變,其 價值亦隨之提升,如何有效的利用及適當的管理,日漸受到重視。惟早期 既存之圖簿面積不符,今日為民眾所放大檢視,其衍生之疑義已持續擴張、

浮現;而因應現實環境之需所制定的法規,於時、空間的變遷及人民產權 意識的高漲,亦日趨模糊,致難以適從。然此等爭議,實為歷年來測量技 術發展所逐漸反映的事實,亦為各登記機關所共同遭遇的課題。

因此,本文所指面積不符,係以未辦理重測之圖解區,其複丈後地籍 圖(計算)面積與登記簿冊所載(登記)面積之差值,超出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243條所規定23稱之;另與民眾具直接利害關係之更正程序、爭議處 理為範圍。至於攸關地籍管理成效之人力素質、儀器設備、測量技術等因 素,或已辦竣地籍整理之(圖解、數值)重測、重劃區,除於文中略以敘 明外,其他如界址認定、圖紙伸縮等與主軸無關之課題,則不在本文論述 範圍內。茲將研究範圍分述如下:

23臺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第14條(63.6.28公佈施行,71年廢止)

複丈土地計算面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筆地分割為數號地之總和須與原地號之全面積相符,如其面積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 後增減在百分之二以下時,應按各號面積比例配賦,在百分之二以上而新計算面積並無 錯誤者,得依第12條第12款規定辦理。

現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原土地複丈辦法第34條(71.8.12發布,79.6.27廢止)】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

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 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

經檢核無誤後依第232條規定辦理。

(1) 1/500 比例尺地籍圖: (0.10+0.02(4√F)) √F ( F為一筆土地面積,

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2) 1/600 及 1/1,000 比例尺地籍圖: (0.10+0.04(4√F)) √F (3) 1/1,200 比例尺地籍圖: (0.25+0.07(4√F)) √F

(4) 1/3,000 比例尺地籍圖: (0.50+0.14(4√F)) √F 2.前款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之,公式如下:

原面積

每號地新計算面積× ───── =每號地配賦後面積 新面積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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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時間

於最早具地籍整理概念之清領初期起始(1885),探討臺灣地籍的發展 沿革及歷史背景,並於圖解地籍圖全面數值化後(2005),至今採行地政整 合系統辦理地籍管理為止。

(二)研究空間

臺灣於民國38年起實施土地改革後,其中以42年因「實施耕者有其田」

政策,辦理逕為分割而致面積誤謬者,最為顯著24;故本文以「桃園縣蘆竹 地政事務所」轄區內,蘆竹鄉於該時期分割致圖簿面積不符之「耕地」做 個案分析,僅為表示實務上面積更正應具備之作業程序及其爭議處置結 果,對土地於該時空背景、作業方法所為之成果並不因區域之不同而有所 異。

(三)研究對象

1.依現行法制體系辦理面積更正之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因辦理面積更正而遭受損失之利害關係人(所有權人、鄰地關係 人…)。

二、研究假設

為期研究順利進行,並兼具指標、完整特性,本研究茲做下列假設:

(一)數化成果無誤

係以現行辦理複丈之圖解地籍圖數化後成果進行分析,其應與原地籍 正圖相符;圖解地籍圖上界址點、線間之相對位置關係不因數值化而有所 改變,且成果精度標準皆符合內政部所規定之點位數化誤差、跨幅宗地各 點接合精度。即本研究宗地數化之計算面積與地籍原圖圖上檢算之面積理 應相符。

24實施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在使佃農變成自耕農,提高農業生產,增加農戶收益,繁榮農村 經濟,同時移轉地主土地基金,發展工業建設,此種「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 業」的政策,奠定臺灣工商業迅速發展的基礎。民國42年1月開始辦理,8月底完成,計 動員全省各級人員32902人。實地複查時遇有一筆耕地有兩個以上農戶共同耕作時,即 予以分割測量,以確定各現耕農之實施使用之經界和面積,全省總計此項分割測量土地 52288筆。行政院文建會,2000,「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頁374、

375。然臺灣光復之初,因受人力、物力、財力等限制未能依土地法第44條重新測繪,

暫時以日據時期地籍測量成果辦理土地總登記,經實施土地改革之後,土地利用開發遽 增,分割也越趨頻繁,致圖簿面積不符之情事,擴展成錯綜複雜的權屬關係,地籍管理 漸趨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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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校無誤

以登記審查後載於土地標示部之既有登記面積為論述依據,其係依登 記原因證明文件(複丈結果通知書)所載土地四至範圍內,實際測量所得 之面積,排除登校人員登簿錯誤之情事,將圖簿面積不符之因素限縮於複 丈圖冊成果。即圖簿面積不符,純係技術引起之原測量錯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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