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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面積互為消長而趨合理。茲略舉實務上因更正登記面積或調整地籍 經界線以為釐整地籍之個案,以及有關更正時之認定、通知、範疇等 未明確之法理進行論述,並就其所能依循之法制規範及處理程序作關 聯性分析、比較,以研擬對策並律定一可為接受、供參的標準作業程 序。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總結及歸納上述章節所述問題之研究成果,點明面積更正之辦理 乃處於測量與登記、實務與法治、機關與民眾等互為交錯之癥結,經 由法令上形式及實務上做法為基礎,於合法、合理之前提下,試圖釐 清疑義並提出未來應修正方向與建議,以符事實、民意。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著重於實務上爭議解決之探討,由現行法制體系下,試圖去連 結測量及登記之問題構面,並劃清權責;以求爭議發生時,保有明確立場、

共識,使地籍得以釐正,損害降至最低。本文研究方法說明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先行蒐集國內既存圖解複丈辦理之疑義及現行更正登記制度之闕漏等 相關文獻,予以彙整、分析,確立圖簿面積不符之肇因及所生爭議,並提 出評析,以為本文論述依據。

(二)個案分析法

透過目前桃園縣辦理面積更正之個案及現制,作為實證、論證,並由 面積不符的處理型態以凸顯實務與規範衝突之所在。

(三)歸納法

歸納出實務上主要爭議課題,並考量司法及行政機關等各方見解之妥 適性,進而提出一可行對策供參,及研擬未來制度修正方向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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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面積不符之成因與文獻回顧

土地是一切施政建設之基礎,是人類賴以生存、生活的主要天然資源 所繫,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臺灣的土地之地籍管理仰賴日據時期的紙本 地籍圖,隨時日之累積,破損以及不符現況之問題叢生,政府因而將地籍 圖重測工作列為土地行政之重大要務。從1976年開始展開重測工作,先是 採平板測量的圖解法施測,1989年開始全面改採數值法辦理重測,迄今仍 有許多土地尚待繼續重測或改採其他方式來加速地籍圖的更新工作25

然地籍測量係依照一定程序,先辦理地籍調查後,利用測量儀器測定 每宗土地之界址、位置、坵形、據以繪圖、計算面積之技術性工作。又土 地法中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依法登記之土地,其 權利有絕對效力。故地籍測量實行上兼備測量技術及地籍調查兩大要素之 公法行為,為確定公私土地產權之基礎,並提供辦理地權調整、土地利用 規劃及賦稅徵收等最可靠之資料26。惟現行地籍測量中,圖解複丈潛伏面積 不符之課題,除直接影響人民產權徒增糾紛外,亦造成登記機關辦理地籍 管理之困擾,實有必要從臺灣地籍測量的沿革先行探究其肇因,並由相關 文獻中發掘爭議之所在。

第一節 臺灣地籍圖的背景及演進

一、臺灣早期地籍測量沿革27

(一)臺灣土地管理之制度

始於荷蘭西元 1624 年,當時以宗教、撫育,教化原住民墾地開發,並 以王田制度數 10 人 l 組經營,貸以耕牛農具種子肥料等,於開墾同時規定 收成時繳納租穀,自成墾地分擔租穀。

(二)明代鄭成功時代

1661 年(明永曆 15 年)將荷蘭人之王田制改為官田制,將其文武官員

25曾清涼,2007,「從控制測量、地籍測量到U化測量」,測繪業務應用及發展研討會 論文集。

26內政部土地測量局,2006,「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志」,再版,臺中,頁182。

27張煜,2007,「臺灣地籍測量沿革簡介」,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紀念專刊,頁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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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鄭氏宗族與富豪投資招佃墾耕,雖謂官田實則民有,其墾佃者測繳地租 尚須繳佃租,雙重剝削,較王田負擔為重,其時雖訂 3 年施行清丈,其實 有名無實,乃形有賦無田,有田無賦之現象,使墾民有終年不獲溫飽者,

此期間土地制度應建立地籍為首務。

(三)清代劉銘傳時代

1885 年(清光緒 11 年),劉銘傳出任臺灣巡撫,有見民間疾苦,首先 著手改革田賦,先編保甲,按戶申告所耕土地,擬以清丈,以地積問賦,

建立清丈圖,其面積單位為甲,長度為弓,2.5 弓為 1 戈,(1 戈為 5 臺尺 營造尺),25 平方戈為 1 甲,當時清丈極為粗放,僅以相似形如四方形,三 角形,長方形三種代表,其凹凸高低不平曲折互補,每筆土地並排相連,

形似魚鱗,以 8 坵合排一紙編以地號,並將土地座落業主姓名地積註記據 以填發丈單(今之土地權狀,又名為紅單)於 1888 年(清光緒 14 年)10 月完成清丈,計完成清丈土地面積田 361,447 甲,旱田 146,713 甲,依清 丈結果調製下列 6 種圖:

1.總圖:又稱為區圖,依田園所有地之山嶺、路、溪、自然地形劃分 而實地繪製,註記堡名編號,圖號在圖內,註明田園坵數。

2.散圖:將總圖分為若干區,依分區後所繪製之明細圖。

3.莊圖:依總圖縮製而成。

4.堡圖:依莊圖縮製而成。

5.縣圖:依堡圖縮製而成。

6.八筐魚鱗冊:依散圖按每 l 筆土地註明其經界(如東道為界,西幾 號土地為界,南溝為界,北幾號土地為界等)周圍界線戈數、

土地甲數、田園類別、座坵、等則(土地座落之莊名,小地 名)及業主姓名等編制而成,保管於縣府作為田賦徵收之原 簿。是為臺灣地籍管理之開端,亦屬地籍測量方法於臺灣之 史實,建立良好清賦制度。

(四)日本佔據臺灣時代

1895 年(清光緒 21 年),據臺之初,其對土地管理頗為重視,原依劉 銘傳時代清賦制度可據以收取田賦,惟事與願違,由於臺灣治安不靖,田 賦資料盡失不全,無法依據徵賦,乃於 1896 年,發布臺灣地租規則,於 1898 成立臺灣土地調查局(土地測量局)徹底清理,初期由人民申報繳納田賦,

憑此調查測量其土地界址則屬私有土地。若已完成開墾而無收據之土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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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有。私有土地與無收據之國有土地與前辦理林野調查及未辦理土地調 查未加劃分,僅根據土地臺帳及地籍圖為基礎,加上林野測量原圖及區分 調查資料縮為一萬二千分之一官有林野圖,此圖內容包括日本所管之土 地,國營事業之林班、保安林、原野地、山地保留地、實驗林、學產地、

河川地、日人個別有社團地等,計面積 623,256 甲,圖 2,078 幅。關於日 本初期土地調查地籍整理工作,旨在稅賦,先以開墾土地持有納稅收據領 界者為私有,非全面測量,其測量後已開墾而無收據之土地列為國有,日 後以茶畑及林野調查區分,其目的旨在日人移民及退休官員或日人投資經 營等用地之取得,均以此項土地,是臺灣光復土地改革公地放領之土地均 屬。日人於臺灣係採用歐洲德瑞荷蘭等國測量方法,旨將已開墾土地施測,

以徵田賦稅為目的。

(五)臺灣光復後之地籍測量

因地籍原圖原存置總督府(今之總統府),於太平洋戰爭時遭全部炸 毀,所接管者係複製裱裝之地籍圖,戰後由於政府財力困難,且日人在臺 灣地籍測量方法程序與土地法規定程序相同,為因應權宜措施,迄今沿用 接管地籍圖其精度當較地籍原圖差,依當時日人施測地籍圖其著眼在稅賦 收取,臺灣於日人統治至 1945 年止,完成地籍測量面積 1,288,064 公頃,

且施測技術雖採用歐洲模式,僅侷限於已開墾範圍,未作全面地毯式測量,

日後隨其濫墾,精度無法控制,致產生誤謬等。

政府接管後應作全面重新測量以確立產權,保障人民權益。由於光復 初期,百事待興,限於財力,乃依日人採用地籍測量方法與土地法第 44 條 程序相同,乃據報請准中央沿用接管地籍圖,在地籍圖右上角加蓋「本地 籍圖於土地法執行前測裝,其測量程序合於土地法 44 條之規定准免予重測」

此一措施,因屬臨時措施,實宜早謀籌劃分期實施重測。

由於光復初期政府遷臺,為穩定經濟政策,首先執行政策,先於 38 年 推行三七五滅租,於民國 40 年辦理公地放領,繼之實施耕者有其田,達成 繁榮農村,改善農民生活,促使原土地所有人資金移轉工業方面發展。市 地方面改革,於民國 45 年舉辦都市平均地權,由地主自報地價,照價徵稅、

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以土地自然增值歸於社會共享,促進土地利用,

達發展都市建設之目的。先以都市地區實施都市平均地權,繼之於民國 66 年全面實施平均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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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都市計劃道路樁位偏差

8.面積增減在容許誤差範圍內,依現行法令不得恢復原面積 9.兩筆相鄰土地同一業主自行調整界址之結果

10.雙方業主自行同意指界變更界址之結果

又國土測繪中心副主任蘇惠璋(2008)亦表示重測面積增減原因包括:

1.測量儀器精度不同 2.原圖使用逾時太久 3.容許誤差法令規定不同 4.原圖面積計算有誤

5.光復後複丈造成面積錯誤

綜上,臺灣地籍的發展可謂「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先行接管、修測 失其效用之地籍副圖,後經土地改革、利用,將原誤謬予以細分、擴散,

待圖籍精度不符經濟發展的需求及人民的期待,唯剩地籍圖重測一途予以 逐步釐整,或以圖解數化方式暫抑燃眉之急。

二、地籍圖重測與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作業

(一)地籍圖重測

臺灣日治時期測繪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遭炸毀,光復後 係以日治時期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辦理地籍管理。此類地籍圖使 用迄今已逾90年,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嚴重,且因土地分割、

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等影響,常有圖、地、簿不符情形,加上施 測當時受技術、設備及比例尺過小之影響,精度難以肆應時代需求,影響

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等影響,常有圖、地、簿不符情形,加上施 測當時受技術、設備及比例尺過小之影響,精度難以肆應時代需求,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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