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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面積不符處理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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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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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政 治 大. 學. ‧ 國. 立 土地複丈面積不符處理之探討 Investigation of the Incorrect Areas. ‧. from the Land Revision.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老師:何維信 教授 學. 中. 華. 民. 生:李忠憲.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誌 從沒想過,自己究竟何德何能得以進入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就讀,甚而 畢業。回首求學期間的點點滴滴,彷彿昨夜夢境般映入眼前,原來一路走來所堅 持的意念,來自於身旁眾人的期待與關懷。 首先,感謝指導教授何維信老師於即將退休之際,未嫌棄我資質之學淺,肯 予收留,在最迷惘無助時,如明燈般引導我走向正途,縱有要務在身,仍不斷給 予鼓勵、指正,是論文得以持續進行的原動力。另外,感謝陳立夫老師於期末報 告時,給予諸多的提醒及建議,以彌補我於法學觀念之不足,使論文更加充實、 完整。當然,承蒙口試委員江渾欽老師、楊松齡老師、楊名老師所提供寶貴的意 見,使我受益良多,感念於心。.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此外,特別感謝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啟華兄,從入學前資訊的提供,到最 後口試的進行,都給我最直接的協助與關懷,以及鴻銘學長、嘉才學長、君正學 長、明傳學長持續的鼓勵及支持,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挺晏兄、徐大哥於公務. ‧. 上的分擔,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文偉兄提供實務上之經驗,欣融兄協助編校. y. Nat. 等,謝謝身旁這麼多照顧我的貴人們,給我一次又一次磨練的機會及成長的空. al. er. io. sit. 間,令我不勝感激。. v i n Ch 憂,得以全力以赴;也由於這最深層的愛,讓我於學習過程中,不再有所懼怕, U i e h n c g 對自己充滿信心,使論文得以順利完成。 n. 最後,感謝我最親愛的家人及賢妻鈞鈴,給予精神上的支持,使我無後顧之.

(4) 摘要 臺灣光復初期,政府受限於人力、物力,並未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 沿用日治時期既有之地籍圖冊辦理地籍管理,惟歷年來既存圖簿面積不符 之課題,今日為民眾所放大檢視,其衍生之疑義已持續擴張、浮現;而因 應現實環境之需所制定的法規,於時、空間的變遷及人民產權意識的高漲, 亦日趨模糊,致難以適從。 本文同時就圖解複丈辦理之疑義及更正登記遭遇之課題等考量,由臺 灣地籍的演進,先行釐清面積不符之肇因,次就錯誤型態的認定以及補償 制度的研擬,而為處理程序之建構,最後經由實務上之個案分析進一步研. 政 治 大. 擬對策,並律定標準作業程序;另針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之測 量錯誤更正沿革加以深論,並歸納研究結果,提出修法建議,以化解民眾 的質疑及不信任。. 立. ‧ 國. 學. 經研究發現,既存面積不符之錯誤,於複丈或重測前難以先行釐正, 乃因現行更正規定未臻明確,恐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故由處理程序之建. ‧. 構,得以對其錯誤型態之認定能有所區分,並從補償面向的先行考量,以. y. Nat. 減少事後賠償之紛爭。另外,除循修法方向強化現行更正規定之意涵外,. sit. 經由標準化作業程序之律定,至少可達至程序正當性的要求,使類似情事. er. io. 得以按部就班順利進行,不再各自摸索自謀解決,避免其他問題衍生。. al. n. v i n Ch 關鍵詞:地籍測量、地籍管理、地籍圖、面積不符、圖解複丈、更正登記 engchi U. I.

(5) Abstract At the early period after Taiwan Restoration, due to the limited human resource and material resource, Taiwan government implemented cadastral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cadastral maps produced during Japanese colonization rather than carry out new cadastral surveys. The issue of existed incorrect land area has been magnified today, and the extended doubts constantly emerged. Regulation, which should be made by real need, becomes blurred and hard to follow as temporal and spatial changes and property rights rises.. 政 治 大.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oubts of land revision with digitalized map and the registration corrections. First, clarify the causes of incorrect land area. 立. through the cadastral maps revolution, and then construct process procedures. ‧ 國. 學. based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land error type and development of compensation system. Finally, create standard process procedures through real case analysis. Moreover, to reduce public doubts and distrust as well as to avoid go to law. ‧. easily, this article deals with the past history of corrections of cadastral survey. y. Nat. on Article 232 Direc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Cadastral Survey, and conclude. er. io. sit. research results and propose suggestions for amendments to relative articles.. al. n. v i n C h of the unclear regulations before cadastral resurveys because of corrections. engchi U However, land error type can be identified by applying process procedures. It i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existed incorrect land area is hardly to correct. suggested to put compensation on priority consideration to decrease possible disputes. In addition, except for strengthen current regulation by law modification; the creation of process procedure could at least achieve legitimacy. The similar cases can follow it step by step and avoid extended problems. Key Words:Cadastral Survey、Cadastral Management、Cadastral Maps、Land Revision with Digitalized Maps、Registration Correction. II.

(6) 目錄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錄 ...............................................III 圖目錄 ..............................................IV 表目錄 ..............................................IV 緒論 .....................................- 1 -.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面積不符之成因與文獻回顧 ................- 13 -. ‧ 國. -. Nat. sit. y. 13 25 31 41. io. al. n. 面積更正之態樣 ............................... - 47 錯誤型態之認定 ............................... - 54 損失補償制度之研擬 ........................... - 59 -. Ch. engchi. i n U. v. 個案分析與對策研擬 ......................- 67 -.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五章. -. 面積更正處理之問題 ......................- 47 -.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章. 臺灣地籍圖的背景及演進 ....................... 地籍整理中測量與登記之責任 ................... 圖解複丈辦理之疑義 ........................... 更正登記遭遇之課題 ............................ ‧.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三章. 立. 政 治 大. 學. 第二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 ................................ - 1 研究範圍與假設 ................................ - 6 研究內容、方法與流程 .......................... - 9 -. er. 第一章. 面積更正之認定及通知 ......................... - 67 個案分析 ..................................... - 70 對策研擬 ..................................... - 82 -. 結論與建議 ..............................- 87 -. 參考文獻 ........................................- 93 -. III.

(7)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 11 圖 2-1 測量製圖行政時序結構圖 .................................. - 23 圖 2-2 具法律效力圖籍有不符情形之處理流程 ...................... - 23 圖 2-3 分割複丈流程圖 .......................................... - 29 圖 2-4 分割複丈建議修正流程圖 .................................. - 30 圖 2-5 圖解複丈文獻歸納及剖析組織圖 ............................ - 39 圖 3-1 面積更正處理程序圖 ...................................... - 65 圖 4-1 192-2 地號分割沿革組織圖 ................................ - 71 圖 4-2 192-2 地號原分割地籍圖(42 年) .......................... - 72 圖 4-3 192-2 地號現行地籍圖(96 年) ............................ - 72 圖 4-4 192-2 地號擴大實測套繪圖 ................................ - 73 -. 政 治 大 31-3 地號原分割地籍圖(43 年) ........................... - 76 立 31-3 地號現行地籍圖(96 年) ............................. - 76 -. 圖 4-5 31-3 地號分割沿革組織圖 ................................. - 75 圖 4-6 圖 4-7. ‧ 國. 學. 圖 4-8 31-3 地號擴大實測套繪圖 ................................. - 77 圖 4-9 更正前毗鄰宗地面積增減情形(超出容許誤差) .............. - 77 -. ‧. 圖 4-10 更正後毗鄰宗地面積增減情形(容許誤差內) ............... - 78 圖 4-11 自由辦理更正機制流程圖 ................................. - 83 -. n. er. io. Ch. sit. y. Nat. al. 表目錄. i n U. v. 表 2-1 臺灣地籍之演進 .......................................... - 16 -. engchi. 表 2-2 地籍圖重測成果統計表 .................................... - 19 表 2-3 臺灣省(67-89 年度)重測區「重測前後面積增減」筆數統計表 ...... - 20 表 2-4 地籍圖種類及現狀分析 .................................... - 21 表 2-5 圖解數化成果應用相關文獻研究 ............................ - 36 表 2-6 整合後成果應用於土地複丈之成效 .......................... - 38 表 3-1 面積更正判決彙整表 ...................................... - 47 表 4-1 面積更正之通(告)知型態 ................................ - 69 表 4-2 更正前後面積計算表 ...................................... - 78 表 4-3 測量錯誤更正相關法規修正沿革對照表 ...................... - 80 表 4-4 各縣市政府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測量錯誤逕為更正之授權範圍).. - 81 表 4-5 重測面積增減之對策 ...................................... - 84 表 4-6 重測面積增減之主要解釋函令 .............................. - 86 -. I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文明建設,端始測量,以正經界,以利庶民。誠如孟子曰:「夫仁政 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榖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 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即闡明土地權屬關係之重要性。土地 財產權的保障,需要土地標示的確實與土地權利的確定,並使標示與權利 皆與事實相符,土地法有關地籍制度的規定,為財產權保障的先決要件。. 政 治 大 簿記載。地籍整理之目的,透過其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二大程序,調查土 立 地的「質」與「量」之真實狀況,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後,即辦理土地總登 地籍者,乃土地標示與土地權利相互關係的組織,亦即明示人地關係之圖. ‧ 國. 學. 記,建立地籍制度,進行土地管理,並使公私土地權利,享有法律上之保 障,故地籍測量之成果-「地籍圖」與土地登記之簿冊-「登記簿」係相. ‧. 輔相成,如車之兩輪,必須密切銜接。地籍圖界定人與人間權利的範圍與 分際,是權利的保障,地籍圖測繪之位址,影響到土地的利用價值,測量. Nat. er. io. sit. y. 計算的結果即土地登記面積之「量」也實質影響財產權利的實現1。 由於現今地政機關掌管之地籍圖,係沿用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經由. n. al. i n U. v. 人工描繪而成的摺疊式裱裝圖2,並於臺灣光復後再予加工裱褙,以延長其. Ch. engchi. 使用壽命。然而這份裱褙而成的地籍圖,卻是臺灣一切土地複丈3的作業依 據,同時也成為日後在辦理地籍圖重測以「參照舊地籍圖」施測時,測量 人員作為套繪之重要參考4,並進而形成確定人民土地經界之法律關係的裁. 1陳慶芳,2006,「地籍圖重測界址之認定與財產權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1-1~1-2。 2張漢民,1965,「談土地登記實務」,今日地政,第73、74期合刊,頁19。 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1)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3)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調整地形。 (4)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5)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 4高祥雯,1999,「未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之土地複丈、建物測量與地籍圖重測業務相關 性之探討」,地籍測量,第18卷第3期,頁25。 - 1 -.

(9) 決根基,影響層面相當深遠。惟因圖籍老邁,且在四十年代後臺灣經濟快 速發展,由以往農業社會形態轉變為工商服務業之社會經濟形態,加速催 化不動產市場熱絡交易,以致土地分割、複丈一再異動,頻繁使用地籍圖 之結果,造成嚴重破損、斷裂、脫落,加上圖面細碎分割、訂正,經界線 難以辨識,以及圖紙伸縮、摺皺等因素,圖籍精度不斷降低,還原實地界 址之能力逐漸變差,使得地政機關據以辦理界址鑑定之土地複丈,常會出 現前後測量結果不一的情況,因而屢生經界紛爭,難以肆應時代需求,故 為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需再重新實施地籍測量5,建立嶄新之地 籍圖及測量成果,以有效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確保人民之財產權益。 是以,在 1975 年修頒土地法時,增訂「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條款,以. 治 政 結果公告、異議處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等事項;然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 大 立 未能全盤跳脫舊地籍圖的歷史包袱,卻仍在日治地籍圖的框架下進行測. 為地籍圖重測的法源依據,其主要辦理程序,依次為地籍調查、地籍測量、. ‧ 國. 學. 繪,除影響臺灣光復三十餘年後(甚至迄今仍在持續辦理)之地籍圖重測 工作的推動外,更因立法層面思慮不盡周全,非僅未能有效釐整地籍,反. ‧. 而因重測地籍調查作業衍生出更進一步的爭議;如到場指界及設立界標為 土地所有權人之法定權利及義務6,但實務上卻僅有 30%的權利人完成地籍. sit. y. Nat. 調查手續7,亦即有將近七成的土地界址,係直接由地政機關之重測人員予 以認定,並非由民眾自行指界;況且,依照我國土地法制,地政機關所為. io. er. 之登記係有絕對效力,但地籍圖重測後對土地面積減少者而言,並未建構. al. n. v i n Ch 。 慮,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即值得深入探討 engchi U. 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之機制,衍生辦理地籍圖重測的必要性、合法性之疑 8. 重測前後面積增減,難以避免。常導致所有權人主張,政府應以地價 多退少補、或要求按原登記面積調整其土地經界而再度引發界址爭議,甚 至要求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問題。目前對於重測前後面積增減之 處理,其地價一概不予追補9,地政機關對此不負損害賠償責任10。已按登 5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971,「土地登記專案調查研究報告」,頁80。 6土地法第46-2條第1項:「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 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 測:(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 7曾德福,1998,「從日本辦理地籍調查探討本省地籍圖重測業務」,臺灣地政,第153期, 頁18。 8吳鴻銘,2005,「臺灣地籍圖重測調查指界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 士論文,頁1-2~頁1-4。 9內政部74年9月9日台(74)內地字第340883號函。 - 2 -.

(10) 記簿記載面積辦理撥用及補償承租人完竣,亦不因重測面積增加而追加補 償11。此等做法似皆主張,重測面積之性質乃在於利用測量技術反應事實, 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12,因而對於增減結果不另予處理。然而,由於實 際交易習慣上多信賴土地登記面積作為核算地價之基礎,縱然土地實質範 圍不變,重測面積減少,已非單純登記面積數字之變化,其減少之面積直 接演化成價值的損失;即在公部門,登記面積亦以之為課稅、估價、徵收 補償等計算基礎,因此,如涉及善意信賴關係時,登記面積固仍應以實測 為準,然基於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如有因信賴登記面積產生損失,理應 予保障13。 為解決面積爭議及保障財產權,已有相關研究認為重測面積增減應透. 治 政 ,行政實務上亦有承認重測 68條、國家賠償法等損害賠償途徑處理之先例大 立 前面積之法律上效果應予保障之處理方式 ,另者,地籍圖重測與土地重. 過法律建立追補制度,以符公平正義原則14,司法實務上亦有得循土地法第 15. 16. ‧ 國. 學. 劃、區段徵收、工業區開發,所依據法律雖有不同,但在地籍之本質而言, 均屬地籍整理範疇,後者之土地分配或徵收補償依規定均以原登記面積為. ‧. 準,是以前者地籍圖重測之結果,面積有增減比照後者之方式,以地價辦. y. Nat. 10內政部67年10月23日台(67)內地字第818842函。. sit. 11內政部74年6月4日台(74)內地字第318573號函。. io. 12大法官會議第374號解釋:「依土地法第46-1條至第46-3條之規定所為地籍圖重測,純. n. al. er. 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 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 。 13陳慶芳,前揭文(註1),頁5-4。 14為使增加者(權狀面積增加,實值價值亦相對獲益),有「受益者付費」之理念,減少 者(權狀面積減少,實值價值亦相對損失)能獲得損失之心理平衡,以符合社會公平、 公正原則,並確立法不溯及既往方式透過法律修改建立重測面積增減之追補制度,無論 是以地價補償或減稅方式,多少仍可讓所有權人心裡上獲得彌補。蘇惠璋,1992,「地 籍圖重測面積減少之對策」,臺灣地政,第91期,頁20、21。相同見解,參閱來璋,1984, 「土地法有關地籍部份之檢討與建議」,人與地,第8期,頁39;周茂春,1996,「儘 速修訂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補救辦法」,人與地,第155、156期,頁99;鐘英理,1997, 「談地籍圖重測問題」,人與地,第160期,頁43;許松,2002,「地籍圖重測執行成 效及面臨問題」,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會刊,頁57、58。劉金標,1977,「地籍圖重 測業務報告及專題討論書面意見」全國土地測量研討會報告書,頁68。 15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86年上國更(一)字第1號,86年6月7日;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判決,86年上國更(二)字第2號,86年9月8日;83年上國字第14號,84年5月29日。 16內政部78年6月27日臺內地字第714647號函:「.....在未發竣地價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 期滿無人異議者,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重測面積小 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之.....」;「.....重測結果原地籍面積 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 行政院69年4月2日台(69)內字第3646號函:「.....原地籍面積少於重測面積者可准 予增加建蔽率。亦即土地所有權益與實際土地面積予以分開處理…」。內政部70年10月 16日台(70)內營字第43370號函:「.....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 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Ch. engchi. - 3 -. i n U. v.

(11) 理退補,亦非不宜17。有鑑於此,考量財產權保障及實務作法之一致性原則 下,對重測結果土地面積增減,似有必要由政府以地價或其他手段建立補 償制度,惟此茲事體大,尚涉及政府財政及法律、制度之建立,實際執行 方式仍須從長計議,是為後續研究之方向18。 又重測之目的,乃在「確定產權,釐整地籍」19以杜絕經界糾紛,惟最 大問題就是面積減少,這也是民眾最不能接受的地方,如果重測後面積減 少,地主自然認為權利受損,會懷疑不是測量技術錯誤,就是工作人員圖 利他人。常見的情況是,如果地籍重測後發現左鄰右舍面積都減少,沒話 說;如果是隔壁增加我減少,就不服,甚至希望政府能換算為地價多退少 補20。故重測時仍將隱藏已久之重測前地籍圖、登記簿與實地面積不符之狀. 政 治 大. 態予以顯示,俾重新建立完整、正確之地籍資料。其土地面積之變動(即 增加或減少) ,實僅係土地標示(面積數字)變更,並非土地權利主體或權. 立. 利界址實質之變更。此項爭執究其原因為國人較重視登記面積,不重視權. ‧ 國. 學. 利界址所致。地籍圖重測所遭遇面積增減的問題,如為測量錯誤所引起, 除日據時期所產生之錯誤以外,光復後經過地政事務所複丈、分割、鑑界 所累積之錯誤,皆要以重測方式來消除,這種觀念與做法實有檢討之必要21。. ‧ sit. y. Nat. 因此,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8 條規定22,圖、簿、地本應ㄧ致,何 以歷年來既存面積不符之錯誤,於複丈或重測前皆「難以」先行釐正,其. io. er. 爭議何在?又純係技術引起之測量錯誤如涉及登記標示面積之變動,於行. al. n. v i n Ch 空間。然現行實務上,面積更正作業牽涉之層面並非單一法規條文得以含 engchi U 政及司法見解究屬測量錯誤或登記錯誤,其兩者之關係為何?恐有論述之 括,需深入了解現行基層單位所遭遇的困難與阻礙,於程序上應明定並設 法納入規範予以排除解決,方能順利推展。. 17內政部編印,1993,「土地法修法原則輯要」,頁552。 18陳慶芳,前揭文(註1),頁5-5。 19何維信、吳鴻銘,2007,「臺灣地籍圖重測調查指界法制之研究」,臺灣土地研究,第. 1期,頁86。 20劉蘊芳,1997,「重整舊山河-地籍圖重測」,臺灣光華雜誌,頁32。 21蘇惠璋,前揭文(註14),頁16~18。 2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8 條規定: 「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 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 原因,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核對時,應逐筆逐項查對各類地籍圖,並將查對結果查 註於地籍圖簿校正清冊之核對結果欄,其查對結果為有簿無圖、有圖無簿、圖簿面積不 符者,應將不符原因與辦理更正之結果,分別填載於不符原因及處理情形欄。 李瑞清, 2002,「地籍測量(上)」 ,增訂一版,臺中,頁 10-18。 - 4 -.

(12) 目前國內文獻對於測量與登記之因果關係尚乏確切、完整之探討,更 未將圖簿面積不符之問題凸顯,致條文的增修不及複丈實務之需求,面對 民眾知識水平的提昇及自我財產的保障,倘主管機關續以依法行政為由逕 行辦理更正,恐有違人民期待;如面積不符之情事,眾所周知,早有專家 學者提議應建立追補制度,以息民怨,惟現行責任體制上,其於損害賠償 或損失補償時之適用性為何?則少有論述。再者,面積更正於行政實務上, 其法定之更正作業程序為何?認定的標準為何?更正的範圍為何?亦未見 相關法令足供依循,致純粹的測量錯誤據以續辦複丈、登記,並擴及為新 的權屬關係,進而影響登記效力,終致爭議未休。而既有條文在模糊且矛 盾的情形下極易遭扭曲而誤用,對地政機關的公信力及民眾的財產保障更 為莫大的傷害,實確有深入探討並加以剖析之必要,是為本研究之動機。. 二、研究目的.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基於上述之研究動機,本文之研究目的,乃冀望經由檢視法令規範及 複丈實務,探討複丈時因面積不符涉及更正所遭遇之課題,針對民眾的質 疑及不信任,提出合理改善建議,並律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修法方向以化解. ‧. 衝突,其主要研究目的如下:. sit. y. Nat. (一)藉由釐清面積不符之肇因,並檢視複丈辦理之疑義及更正登記遭遇. io. er. 之課題,以探討測量錯誤於審查登記之效果、權責為何。. al. n. v i n Ch (二)由面積更正之相關判例剖析,探究其錯誤型態為何,並考量損害賠 engchi U 償之適用性以及損失補償制度的研擬,而為處理程序之建構。. (三)針對現行面積更正辦理之困撓,律定標準作業規範、程序予測量人 員及相關權利人所認同、遵循,並提供應有的保障。. - 5 -.

(13)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假設 一、研究範圍 臺灣光復初期,即沿用日治時期既有之地籍圖冊辦理地籍管理,並未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歷經土地改革後,土地使用的態樣不斷地被改變,其 價值亦隨之提升,如何有效的利用及適當的管理,日漸受到重視。惟早期 既存之圖簿面積不符,今日為民眾所放大檢視,其衍生之疑義已持續擴張、 浮現;而因應現實環境之需所制定的法規,於時、空間的變遷及人民產權 意識的高漲,亦日趨模糊,致難以適從。然此等爭議,實為歷年來測量技 術發展所逐漸反映的事實,亦為各登記機關所共同遭遇的課題。. 政 治 大 圖(計算)面積與登記簿冊所載(登記)面積之差值,超出地籍測量實施 立. 因此,本文所指面積不符,係以未辦理重測之圖解區,其複丈後地籍. 規則第243條所規定23稱之;另與民眾具直接利害關係之更正程序、爭議處. ‧ 國. 學. 理為範圍。至於攸關地籍管理成效之人力素質、儀器設備、測量技術等因 素,或已辦竣地籍整理之(圖解、數值)重測、重劃區,除於文中略以敘. ‧. 明外,其他如界址認定、圖紙伸縮等與主軸無關之課題,則不在本文論述. er. io. 23臺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第14條(63.6.28公佈施行,71年廢止). sit. y. Nat. 範圍內。茲將研究範圍分述如下:. 複丈土地計算面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筆地分割為數號地之總和須與原地號之全面積相符,如其面積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 後增減在百分之二以下時,應按各號面積比例配賦,在百分之二以上而新計算面積並無 錯誤者,得依第12條第12款規定辦理。. n. al. Ch. engchi. i n U. v. 現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原土地複丈辦法第34條(71.8.12發布,79.6.27廢止)】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 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 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 經檢核無誤後依第232條規定辦理。 (1) 1/500 比例尺地籍圖: (0.10+0.02(4√F)) √F ( F為一筆土地面積, 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2) 1/600 及 1/1,000 比例尺地籍圖: (0.10+0.04(4√F)) √F (3) 1/1,200 比例尺地籍圖: (0.25+0.07(4√F)) √F (4) 1/3,000 比例尺地籍圖: (0.50+0.14(4√F)) √F 2.前款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之,公式如下: 原面積 每號地新計算面積× ───── =每號地配賦後面積 新面積總和 - 6 -.

(14) (一)研究時間 於最早具地籍整理概念之清領初期起始(1885) ,探討臺灣地籍的發展 沿革及歷史背景,並於圖解地籍圖全面數值化後(2005) ,至今採行地政整 合系統辦理地籍管理為止。 (二)研究空間 臺灣於民國38年起實施土地改革後,其中以42年因「實施耕者有其田」 政策,辦理逕為分割而致面積誤謬者,最為顯著24;故本文以「桃園縣蘆竹 地政事務所」轄區內,蘆竹鄉於該時期分割致圖簿面積不符之「耕地」做 個案分析,僅為表示實務上面積更正應具備之作業程序及其爭議處置結 果,對土地於該時空背景、作業方法所為之成果並不因區域之不同而有所 異。. 立. (三)研究對象. 政 治 大. ‧ 國. 學. 1.依現行法制體系辦理面積更正之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 、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2.因辦理面積更正而遭受損失之利害關係人(所有權人、鄰地關係 人…)。. sit. y. Nat. io. n. al. er. 二、研究假設. v. 為期研究順利進行,並兼具指標、完整特性,本研究茲做下列假設: (一)數化成果無誤. Ch. engchi. i n U. 係以現行辦理複丈之圖解地籍圖數化後成果進行分析,其應與原地籍 正圖相符;圖解地籍圖上界址點、線間之相對位置關係不因數值化而有所 改變,且成果精度標準皆符合內政部所規定之點位數化誤差、跨幅宗地各 點接合精度。即本研究宗地數化之計算面積與地籍原圖圖上檢算之面積理 應相符。 24實施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在使佃農變成自耕農,提高農業生產,增加農戶收益,繁榮農村. 經濟,同時移轉地主土地基金,發展工業建設,此種「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 業」的政策,奠定臺灣工商業迅速發展的基礎。民國42年1月開始辦理,8月底完成,計 動員全省各級人員32902人。實地複查時遇有一筆耕地有兩個以上農戶共同耕作時,即 予以分割測量,以確定各現耕農之實施使用之經界和面積,全省總計此項分割測量土地 52288筆。行政院文建會,2000,「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頁374、 375。然臺灣光復之初,因受人力、物力、財力等限制未能依土地法第44條重新測繪, 暫時以日據時期地籍測量成果辦理土地總登記,經實施土地改革之後,土地利用開發遽 增,分割也越趨頻繁,致圖簿面積不符之情事,擴展成錯綜複雜的權屬關係,地籍管理 漸趨惡化。 - 7 -.

(15) (二)登校無誤 以登記審查後載於土地標示部之既有登記面積為論述依據,其係依登 記原因證明文件(複丈結果通知書)所載土地四至範圍內,實際測量所得 之面積,排除登校人員登簿錯誤之情事,將圖簿面積不符之因素限縮於複 丈圖冊成果。即圖簿面積不符,純係技術引起之原測量錯誤所致。.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8 -. i n U. v.

(16) 第三節 研究內容、方法與流程 一、研究內容 檢視複丈實務所生之圖籍疑義及法制衝突,綜觀國內相關論述及文 獻,多側重於測量技術的延伸或登記法制的研析等單一面向。惟考量圖簿 面積不符之情事,係點明測量層面與法制層面的連結問題,亦存在於地籍 圖與登記簿之相互關係,並反應出複丈成果的良窳將直接影響登記資料的 審查;即登記面積是經由測算以反映實地四至大小,或面積的測算是經由 登記以產生新的權屬關係,實為相輔相成。故本研究擬於辦理圖解複丈時, 關於既存面積不符之問題構面,藉由登記機關辦理程序、民眾私權保障等 立場,輔以實務與法制觀點予以剖析,並確立欲探究之課題;如何順應現. 政 治 大 提高登記機關執法之公信力,並降低民眾因誤解而產生之紛爭。是以,第 立 制,且於合理範疇內,建構可為兩造認同之更正制度及後續配套措施,以 一章除「緒論」外,本文研究內容分述如下:. ‧ 國. 學. 第二章「面積不符之成因與文獻回顧」. ‧. 主要探討臺灣地籍圖資測繪及登記簿冊記載之建立沿革,以確立. y. Nat. 地籍圖與登記簿之因果關係,並考量地籍管理現制及圖解數化成果的. sit. 整合,以分析圖解複丈面積不符之成因。另由圖解複丈及更正登記研. er. io. 析二個面向,彙整有關圖解複丈疑義、面積更正適法性等文獻,以發. al. 掘既往研究課題所存在的癥結及後續探討方向,並同時就技術及法制. n. v i n 層面考量圖解複丈與面積不符、測量錯誤與更正登記之關連性為何, Ch i U e 以為本文論述之架構。 n g c h 第三章「面積更正處理之問題」 藉由檢視面積更正之相關論述及判決,以純係釐整地籍為目的之 登記機關及欲保有原面積之相關權利人等角度,探究圖解複丈針對既 存面積不符處理之爭議,以及法制、實務互為競合之現狀,詳予歸納 評析。次由土地登記資料的審查及測量法制之觀點,考量現行司法體 制下,錯誤型態之認定及補償制度的研擬。 第四章「個案分析與對策研擬」 有關面積更正之辦理,乃在力求圖、簿、地一致為目標,以利地 籍有效管理,其非唯有更正登記面積一途,亦可經由調整分筆界,使 - 9 -.

(17) 其面積互為消長而趨合理。茲略舉實務上因更正登記面積或調整地籍 經界線以為釐整地籍之個案,以及有關更正時之認定、通知、範疇等 未明確之法理進行論述,並就其所能依循之法制規範及處理程序作關 聯性分析、比較,以研擬對策並律定一可為接受、供參的標準作業程 序。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總結及歸納上述章節所述問題之研究成果,點明面積更正之辦理 乃處於測量與登記、實務與法治、機關與民眾等互為交錯之癥結,經 由法令上形式及實務上做法為基礎,於合法、合理之前提下,試圖釐 清疑義並提出未來應修正方向與建議,以符事實、民意。. 二、研究方法.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本研究著重於實務上爭議解決之探討,由現行法制體系下,試圖去連 結測量及登記之問題構面,並劃清權責;以求爭議發生時,保有明確立場、 共識,使地籍得以釐正,損害降至最低。本文研究方法說明如下:. ‧ y. Nat. (一)文獻分析法. sit. 先行蒐集國內既存圖解複丈辦理之疑義及現行更正登記制度之闕漏等. n. al. er. io. 相關文獻,予以彙整、分析,確立圖簿面積不符之肇因及所生爭議,並提 出評析,以為本文論述依據。 (二)個案分析法. Ch. engchi. i n U. v. 透過目前桃園縣辦理面積更正之個案及現制,作為實證、論證,並由 面積不符的處理型態以凸顯實務與規範衝突之所在。 (三)歸納法 歸納出實務上主要爭議課題,並考量司法及行政機關等各方見解之妥 適性,進而提出一可行對策供參,及研擬未來制度修正方向之建議。. - 10 -.

(18) 三、研究流程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與假設. 第一章 緒論. 研究內容與方法. 臺灣地籍圖的 背景及演進. 面積不符之成 因與文獻回顧.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圖解複丈辦理之疑義. 地籍整理中測量 與登記之責任. 更正登記遭遇之課題. ‧. n. al. er. io. sit. y. 面積更正處理 之問題. Nat 面積更正之態樣. 第二章 面積不符之成 因與文獻回顧. 錯誤型態之認定. Ch. engchi. i n U. v 損失補償制度 之研擬. 第三章 面積更正處理 之問題. 自由辦理更正機制. 依地籍圖計算面 積更正登記面積. 個案分析與 對策研擬 調整地籍經界線 使圖簿面積相符. 財產權保障觀點 之補償機制. 第四章 個案分析與 對策研擬. 最利於執行面之考量.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圖1-1 研究流程圖 - 11 -.

(1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12 -. i n U. v.

(20) 第二章. 面積不符之成因與文獻回顧. 土地是一切施政建設之基礎,是人類賴以生存、生活的主要天然資源 所繫,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臺灣的土地之地籍管理仰賴日據時期的紙本 地籍圖,隨時日之累積,破損以及不符現況之問題叢生,政府因而將地籍 圖重測工作列為土地行政之重大要務。從1976年開始展開重測工作,先是 採平板測量的圖解法施測,1989年開始全面改採數值法辦理重測,迄今仍 有許多土地尚待繼續重測或改採其他方式來加速地籍圖的更新工作25。 然地籍測量係依照一定程序,先辦理地籍調查後,利用測量儀器測定 每宗土地之界址、位置、坵形、據以繪圖、計算面積之技術性工作。又土. 政 治 大 權利有絕對效力。故地籍測量實行上兼備測量技術及地籍調查兩大要素之 立 公法行為,為確定公私土地產權之基礎,並提供辦理地權調整、土地利用 地法中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依法登記之土地,其. ‧ 國. 學. 規劃及賦稅徵收等最可靠之資料26。惟現行地籍測量中,圖解複丈潛伏面積 不符之課題,除直接影響人民產權徒增糾紛外,亦造成登記機關辦理地籍. ‧. 管理之困擾,實有必要從臺灣地籍測量的沿革先行探究其肇因,並由相關 文獻中發掘爭議之所在。. n. hengchi. er. io. a. 27 l C 一、臺灣早期地籍測量沿革. sit. y. Nat. 第一節 臺灣地籍圖的背景及演進. i n U. v. (一)臺灣土地管理之制度. 始於荷蘭西元 1624 年,當時以宗教、撫育,教化原住民墾地開發,並 以王田制度數 10 人 l 組經營,貸以耕牛農具種子肥料等,於開墾同時規定 收成時繳納租穀,自成墾地分擔租穀。 (二)明代鄭成功時代 1661 年(明永曆 15 年)將荷蘭人之王田制改為官田制,將其文武官員. 25 曾清涼,2007,「從控制測量、地籍測量到U化測量」,測繪業務應用及發展研討會. 論文集。 26內政部土地測量局,2006,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志」,再版,臺中,頁182。 27張煜,2007,「臺灣地籍測量沿革簡介」,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紀念專刊,頁147~148、. 150。 - 13 -.

(21) 及鄭氏宗族與富豪投資招佃墾耕,雖謂官田實則民有,其墾佃者測繳地租 尚須繳佃租,雙重剝削,較王田負擔為重,其時雖訂 3 年施行清丈,其實 有名無實,乃形有賦無田,有田無賦之現象,使墾民有終年不獲溫飽者, 此期間土地制度應建立地籍為首務。 (三)清代劉銘傳時代 1885 年(清光緒 11 年),劉銘傳出任臺灣巡撫,有見民間疾苦,首先 著手改革田賦,先編保甲,按戶申告所耕土地,擬以清丈,以地積問賦, 建立清丈圖,其面積單位為甲,長度為弓,2.5 弓為 1 戈,(1 戈為 5 臺尺 營造尺) ,25 平方戈為 1 甲,當時清丈極為粗放,僅以相似形如四方形,三 角形,長方形三種代表,其凹凸高低不平曲折互補,每筆土地並排相連,. 治 政 以填發丈單(今之土地權狀,又名為紅單)於 1888大 年(清光緒 14 年)10 立 月完成清丈,計完成清丈土地面積田 361,447 甲,旱田 146,713 甲,依清 形似魚鱗,以 8 坵合排一紙編以地號,並將土地座落業主姓名地積註記據. ‧ 國. 學. 丈結果調製下列 6 種圖:. 1.總圖:又稱為區圖,依田園所有地之山嶺、路、溪、自然地形劃分. ‧. 而實地繪製,註記堡名編號,圖號在圖內,註明田園坵數。 2.散圖:將總圖分為若干區,依分區後所繪製之明細圖。. sit. y. Nat. 3.莊圖:依總圖縮製而成。 4.堡圖:依莊圖縮製而成。. io. er. 5.縣圖:依堡圖縮製而成。. al. n. v i n Ch 號土地為界,南溝為界,北幾號土地為界等) 周圍界線戈數、 engchi U. 6.八筐魚鱗冊:依散圖按每 l 筆土地註明其經界(如東道為界,西幾. 土地甲數、田園類別、座坵、等則(土地座落之莊名,小地 名)及業主姓名等編制而成,保管於縣府作為田賦徵收之原 簿。是為臺灣地籍管理之開端,亦屬地籍測量方法於臺灣之 史實,建立良好清賦制度。 (四)日本佔據臺灣時代 1895 年(清光緒 21 年),據臺之初,其對土地管理頗為重視,原依劉 銘傳時代清賦制度可據以收取田賦,惟事與願違,由於臺灣治安不靖,田 賦資料盡失不全,無法依據徵賦,乃於 1896 年,發布臺灣地租規則,於 1898. 成立臺灣土地調查局(土地測量局)徹底清理,初期由人民申報繳納田賦, 憑此調查測量其土地界址則屬私有土地。若已完成開墾而無收據之土地列. - 14 -.

(22) 為國有。私有土地與無收據之國有土地與前辦理林野調查及未辦理土地調 查未加劃分,僅根據土地臺帳及地籍圖為基礎,加上林野測量原圖及區分 調查資料縮為一萬二千分之一官有林野圖,此圖內容包括日本所管之土 地,國營事業之林班、保安林、原野地、山地保留地、實驗林、學產地、 河川地、日人個別有社團地等,計面積 623,256 甲,圖 2,078 幅。關於日 本初期土地調查地籍整理工作,旨在稅賦,先以開墾土地持有納稅收據領 界者為私有,非全面測量,其測量後已開墾而無收據之土地列為國有,日 後以茶畑及林野調查區分,其目的旨在日人移民及退休官員或日人投資經 營等用地之取得,均以此項土地,是臺灣光復土地改革公地放領之土地均 屬。日人於臺灣係採用歐洲德瑞荷蘭等國測量方法,旨將已開墾土地施測, 以徵田賦稅為目的。. 治 政 (五)臺灣光復後之地籍測量 大 立 因地籍原圖原存置總督府(今之總統府) ,於太平洋戰爭時遭全部炸 ‧ 國. 學. 毀,所接管者係複製裱裝之地籍圖,戰後由於政府財力困難,且日人在臺 灣地籍測量方法程序與土地法規定程序相同,為因應權宜措施,迄今沿用. ‧. 接管地籍圖其精度當較地籍原圖差,依當時日人施測地籍圖其著眼在稅賦 收取,臺灣於日人統治至 1945 年止,完成地籍測量面積 1,288,064 公頃,. io. er. 日後隨其濫墾,精度無法控制,致產生誤謬等。. sit. y. Nat. 且施測技術雖採用歐洲模式,僅侷限於已開墾範圍,未作全面地毯式測量,. al. n. v i n Ch 初期,百事待興,限於財力,乃依日人採用地籍測量方法與土地法第 44 條 engchi U 政府接管後應作全面重新測量以確立產權,保障人民權益。由於光復. 程序相同,乃據報請准中央沿用接管地籍圖,在地籍圖右上角加蓋「本地. 籍圖於土地法執行前測裝,其測量程序合於土地法 44 條之規定准免予重測」 此一措施,因屬臨時措施,實宜早謀籌劃分期實施重測。 由於光復初期政府遷臺,為穩定經濟政策,首先執行政策,先於 38 年 推行三七五滅租,於民國 40 年辦理公地放領,繼之實施耕者有其田,達成 繁榮農村,改善農民生活,促使原土地所有人資金移轉工業方面發展。市 地方面改革,於民國 45 年舉辦都市平均地權,由地主自報地價,照價徵稅、 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以土地自然增值歸於社會共享,促進土地利用, 達發展都市建設之目的。先以都市地區實施都市平均地權,繼之於民國 66 年全面實施平均地權。. - 15 -.

(23) 另於民國 49 年進行實施農地重劃及市地重劃,此一系列土地改革,以 期達到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理想,促進民生樂利之均富社會。上述多項 農地改革與市地改革過程中,其基本資料之取得,均有賴地政機關地籍管 理之地籍圖冊,除依據臺灣光復接收日人地籍資料圖冊外,尚須地籍測量 人員完成地籍資料整理,故土地政策之推行,必先有完整地籍資料為基礎, 亦須經地籍整理,而地籍整理先從地籍測量,而後辦理土地總登記,納入 地籍管理。 因此,臺灣地籍發展的沿革,從古今中外地籍測量的演變過程來看, 大略可分為三個階段,即由財稅地籍,進入司法地籍,再進入多目標地籍。 這三個階段的演進,通常是緩慢的,漸進的,很難明確劃出分界線。以臺. 治 政 1.光復以前,日本人在臺灣辦理地籍測量,目的在於課征稅賦,所以 大 叫做財稅地籍。 立. 灣地籍測量之演進為例:. ‧ 國. 學. 2.光復後,我國民法及土地法,在臺灣施行,這些法對於地籍測量功 能要求,除了財稅功能外,增加測定權利界址,保障產權的司法功. ‧. 能。. 3.近二十多年來,辦理地籍測量時,將都市計畫樁聯測,並逕為分割,. sit. y. Nat. 擴大其功能,除供各項工程建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土地規劃. io. n. al. er. 應用,亦成為地理資訊系統之一環,使地籍邁向多目標地籍。. i n U. v. 另外,有關地籍之演進與宗地面積之影響可進一步分析歸納如下(表 2-1):. Ch. engchi. 表 2-1 臺灣地籍之演進 階段. 時期 明朝天啟 4 年 (西元 1624 年) 荷蘭人占臺時期. 財稅地籍. 明永曆 15 年 (西元 1661 年) 鄭成功來臺時期. 清光緒 11 年 (西元 1885 年) 劉銘傳時期. 重要記事 實行「王田」制度,其臺灣土地盡為 國王所有,並實施「結首制」 (或稱協 墾制) ,墾竣後輸租納糧,是為臺灣地 租之淵源。 將「王田」改為「官田」 ,即所謂「文 武官田」 ,事實上是屬私田,是為臺灣 土地私有制之嚆失。 1.釐清地籍,發給產權丈單(現今之 所有權狀) ,保護人民產業,確立財 政稅收之基礎。 2.採用「以圖統地」之方法,建立行 政區域體系來管理臺灣,在地籍整 理及土地制度史上別具意義。 3.奠定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之地籍登 錄雛形,是為臺灣地籍整理之嚆失。. - 16 -. 對宗地面積之影響 無. 無. 目的在於清賦管理,其丈量 方法不甚精密,僅係面積粗 算、圖籍概略繪製而已,並 無精度可言。.

(24) 民國前 17 年 (清光緒 21 年, 西元 1895 年) 日治時期. 民國 34 年 臺灣光復初期. 司法地籍 民國 37 年~67 年 土地改革時期. 立. 訂定地籍及土地調查相關法令規章, 另成立土地調查及查定機關。經土地 調查及林野調查兩次整理後,其官有 地及民有地權屬大致確定,亦建立臺 灣地籍良好之基礎,. 政 治 大. n. al. 民國 86 年~94 年 圖解數化時期. er. io. sit. y. ‧. ‧ 國. 學. 民國 64 年~至今 地籍圖重測時期. Nat. 多目標地籍. 修正土地測量規程,改以三 角測量作為圖根測量之依據 。使全島測量基礎趨於一致 ,且精度提高,地圖測繪、 土地面積等均可得到正確的 結果。 利用日治時期既有之基礎,接管、修 接收之地籍副圖,因伸縮、 測地籍圖,並以「清理」方式取代「整 損傷或錯雜,必需更正者已 理」地籍,即未舉辦地籍測量,直接 有半數以上,另受潮害,致 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代替土地法所 殘存之地籍,在測量技術上 規定之土地總登記。 根本失其效用者,據以辦理 地籍管理,是為日後圖籍經 界、面積疑義之肇因。 1.實施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 土地改革期間,地籍使用之 有其田政策:使佃農變成自耕農, 態樣亦不斷地被改變,然有 提高農業生產,同時移轉地主土地 限的期程及人力素質不一、 基金發展工業建設, 「以農業培養工 設備技術不佳之因素下,圖 籍成果檢核不易,致潛藏的 業,以工業發展農業」。 2.實施平均地權政策:以「規定地價、 大量誤謬,由單一宗地,擴 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 展細分為複雜的權屬關係, 等措施,達至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 或新增錯誤。臺灣圖籍之管 理於此期間更趨惡化。 之目的。 3.辦理土地重劃:改善農場結構,便 利機耕,提高產量,增加收益。 其界址測量與地籍調查為兩大作業要 重測初期,圖籍品質漸佳, 項。依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 於 78 年全面改採以數值法 測,並核對其界址標示與實際測量是 辦理後,更排除圖解地籍圖 否一致後,再將調查結果測量製成地 之圖紙伸縮、謄繪與讀數等 籍圖。使產權位置確立、圖籍與實地 誤差,並擴大地籍圖功能。 相符,為目前釐整地籍、杜絕糾紛之 惟礙於人力、財力及協助指 最有效手段。 界、面積增減等課題,實為 至今仍難全面辦竣之主因。 將圖紙式的地籍圖轉換成數值式的圖 圖解數化後,僅維持舊圖既 檔,以妥善保存舊地籍圖現狀,減少 有精度及便於圖籍管理,並 其使用率,並免於重新描繪,使圖籍 未改善其品質與作業方式。 成果趨於一致,大幅提昇作業效能。 另考量圖幅分幅、整合的管 理及跨圖幅接合誤差、原存 之圖簿面積不符等課題,仍 急待重測得以釐整。其亦僅 為辦竣重測前之替代手段。. Ch. engchi. i n U. v. 其中,攸關面積不符之成因,除數十年來地籍圖冊異動、更新所累積 的誤謬外,吾人亦可由沈水清(1985)所指重測面積增減分析中了解實務 上常見之肇因: 1.舊地籍圖面積計算誤謬 2.舊地籍圖測量誤謬 3.舊地籍圖與實地現況不符 4.舊地籍圖分割測量誤謬 5.都市計劃道路分割偏差 6.舊地籍圖道路與實際開闢道路位置不符 - 17 -.

(25) 7.都市計劃道路樁位偏差 8.面積增減在容許誤差範圍內,依現行法令不得恢復原面積 9.兩筆相鄰土地同一業主自行調整界址之結果 10.雙方業主自行同意指界變更界址之結果 又國土測繪中心副主任蘇惠璋(2008)亦表示重測面積增減原因包括: 1.測量儀器精度不同 2.原圖使用逾時太久 3.容許誤差法令規定不同 4.原圖面積計算有誤 5.光復後複丈造成面積錯誤. 政 治 大. 綜上,臺灣地籍的發展可謂「先天不良,後天失調」 。先行接管、修測. 立. 失其效用之地籍副圖,後經土地改革、利用,將原誤謬予以細分、擴散,. 二、地籍圖重測與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作業. Nat. y. ‧. ‧ 國. 逐步釐整,或以圖解數化方式暫抑燃眉之急。. 學. 待圖籍精度不符經濟發展的需求及人民的期待,唯剩地籍圖重測一途予以. sit. (一)地籍圖重測. er. io. 臺灣日治時期測繪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遭炸毀,光復後. al. n. v i n Ch 用迄今已逾90年,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嚴重,且因土地分割、 engchi U 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等影響,常有圖、地、簿不符情形,加上施 係以日治時期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辦理地籍管理。此類地籍圖使. 測當時受技術、設備及比例尺過小之影響,精度難以肆應時代需求,影響 公私財產權益甚鉅,有賴實施地籍圖重測,以確實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 紛,保障國民合法產權28。 1.地籍圖重測進度 政府自民國 64 年開始辦理地籍圖重測的業務,惟當時受限於測量儀器 及測量方法,是以圖解重測的方式測繪比例尺為 1/600 的地籍圖,為提高 測量精度與品質,直到民國 78 年開始才全面改採以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業務。地籍圖重測業務自開始展辦以來,均由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 28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http://www.nlsc.gov.tw/lsb/web/index/index.php,業務介紹. -地籍圖重測,檢索日期:2009年3月25日 - 18 -.

(26) 局(精省後原為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現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負責執行, 在民國 82 年曾經試辦委外,然而因其精度及品質均不理想而後繼續由國土 測繪中心執行。截至 98 年度止,已完成重測土地面積 494,898 公頃,完成 筆數 6,770,131 筆,其中除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 嘉義市、臺南市、金門縣、連江縣等地之重測工作全部完成外,依據(表 2-2)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之統計資料表所示,目前臺灣地區已完成地籍圖 重測之比率僅為 31%。 表 2-2 地籍圖重測成果統計表 地籍圖重測成果統計表 期別 年度 重測面積(公頃) 重測筆數( 筆 ) 試辦期 62~64 12,685 241,043 第一期 65~69 37,850 952,962 第二期 70~73 28,896 661,477 三期十三年計畫 第三期 74~77 40,115 708,999 小 計 106,861 2,323,438 七十八年度計畫 78 4,407 133,163 第一期 79~82 29,097 651,200 第二期 83~86 49,191 761,430 後續計畫 第三期 87~90 101,707 926,982 第四期 91~94 79,668 768,054 小 計 259,663 3,107,666 金門縣宅地重測計畫 67~78 1,145 34,269 金門縣農地重測計畫 79~90 11,271 137,986 連江縣重測計畫 85,87,88 235 9,030 地籍圖重測計畫 95~98 98,631 783,536 總 計 494,898(C) 6,770,131 日據時期測繪圖解面積 光復後測繪圖解面積 全國圖解區土地總面積(公頃) 940,518(A) 671,476(B) 臺灣地區已辦竣重測比率(C/(A+B)) 31% 註:含北高 2 市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籍圖重測執行情形, (2010.3) 、桃園縣地政處測量工 作會報(2006.9)、本研究整理。.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地籍圖重測後面積之增減 歷年來重測後面積減少筆數約占44.77%,致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地政機 關協助指界漸增而使地籍調查作業緩慢,影響地籍圖重測工作進度。統計 67~89年面積增減(表2-3) ,在20.1%~50%占重測筆數11.82%(增加占 6.16%,減少占5.66%) ;面積增減在50%以上筆數占5.59%(增加占3.86 %,減少占1.73%)。. - 19 -.

(27) 表 2-3 臺灣省(67-89 年度)重測區「重測前後面積增減」筆數統計表 10.1%至20% 20.1%至50% 50%以上 0%至10% 合 計 872,787 177,634 143,037 89,830 1,283,288 711,452 157,061 131,646 40,195 1,040,354 1,584,239 334,695 274,683 130,025 2,323,642 68.18% 14.40% 11.82% 5.6% 100% 註:面積增加筆數占55.23%、面積減少筆數占44.77% 資料來源:劉基益,2004,「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精度分析研究-以界址點為例」 。. 面積增減 增加筆數 減少筆數 合計 比例. (二)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作業 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之意義,是將一般的地籍圖資料,採用數化儀 (digitizer)將界址點界址線位置逐一讀取產生數值坐標,或以掃描儀 (scanner)先行掃描地籍圖後,經影像糾正、網路向量化處理後,產生數值. 政 治 大. 圖檔,也就是將圖紙式的地籍圖轉換成數值式的圖檔,以便於進行地籍圖 資料的管理、分析與應用。. 立. ‧ 國. 學. 其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因地籍圖所牽涉到有關土地管理範圍及人民權 益相當的廣泛,然而地籍圖最原始之狀態是將地籍資料繪製於圖紙上,不 但保存不易,且容易因經常使用而造成圖紙伸縮、破損而影響原圖資料的. ‧. 正確性。為了妥善保存圖解地籍圖現狀,減少地籍原圖之使用率,並避免. y. Nat. 地籍圖圖紙因伸縮、破損而影響人民權益,因此開始利用電腦將地籍圖資. sit. 料數值化,以提高作業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29。我國自86年度起至94年度. n. al. 外,並擴大地籍測量成果加值應用的服務領域。. Ch. engchi. er. io. 止,已完成了全國圖解地籍圖數值化工作,使圖解地籍圖的生命無限延續. i n U. v. 綜上所述,目前全台重測辦竣比例甚低,且面積增減超出容許誤差者 甚多,各登記機關除部分地價較高之都會區概已辦竣重測(含圖解重測) 外,轄區內多以圖解複丈為其大宗。然圖解地籍圖全面數化後,雖大幅提 高圖籍描繪的一致性,亦有以數值方式辦理圖解複丈者,惟成效不佳且頗 具爭議。因此,於重測作業完竣之前,圖解複丈亦持續辦理未曾停歇,則 既存面積不符之錯誤當然隨時會被發掘,爭議隨時會引發;足以顯見長期 以來圖簿管理未能有效落實,於面積之核對更有其困難。. 29江渾欽,1999, 「圖解地籍圖數化以BOT方式辦理及替代重測之可行性研究」,內政部。. - 20 -.

(28) 三、地籍圖種類及現狀 目前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複丈的基本資料為地籍圖,依其測量方 式及資料記錄型態,可略分為圖解(數化)地籍圖及數值地籍圖兩種(表 2-4)。然圖解地籍圖依其管理方式,可分為分幅及整合,採分幅管理者, 通常地籍圖品質不佳接合有其困難,複丈時多以平板測量等方式辦理,致 紙本之實測成果保存、沿用不易;至於採整合管理者,其原始圖籍通常具 相當之精度,於數化整合後方有較佳之成果,故複丈時可採數值方式辦理, 並直接於電腦套圖求得界址點位之相對坐標。 表 2-4 地籍圖種類及現狀分析. Nat. y. ‧. 測量儀器. 5.山地保留地 6.地籍圖重測(民國64年~77年) 7.農地重劃、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工業用地開發等(民國49年~83年) 優先採用電子測距經緯儀或以其他較 先進之測量儀器設備為之;必要時得 電子測距經緯儀 採用平板儀施測。. 學. 測量類別. 數值地籍圖 治 1.日據時期地籍圖 政 1.地籍圖重測(民國78年起) 大 2.未登記土地 2.農地重劃、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3.地籍圖修測 工業用地開發等(民國84年起) 立 4.國有原野地 圖解(數化)地籍圖. ‧ 國. 種類. 數值法. 面積計算. 三斜法、求積儀坐標讀取儀. 電腦依界址坐標計算. 界址坐標. 相對坐標. 圖籍管理. er. 絕對坐標 a v 品質不佳,易伸縮,複丈異動訂正不 i l 精度、成果一致,使用及管理便利。 n Ch 良,圖、地或圖、簿不易相符。 engchi U 分幅或整合管理,如圖籍不佳者易生 整合管理. n. 圖籍品質. sit. 圖解法(平板測量) 、數值法. io. 測量方法. 跨圖幅接合誤差。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繪演進,2008.5、本研究整理。. 四、圖籍之意義及其法律效力 (一)地圖的意義 地圖只是一種以圖形彰顯特定空間範圍地表狀態為內容之資料形式。 換言之,性質上地圖是一種資料(資訊)。嚴格來說,不論是地籍、地形, 或是都市計畫圖,都是最終成果,只有當其經由製圖過程被製成,也才有 可能直接對行政外部發生關聯。但各種地圖性質上只是客觀之資料呈顯, 因此其對行政外部發生之關聯只有當特定(指某種地圖)之主管法規明定 其特有效力,否則純就地圖而言,不具規範效力,原則上與行政指導無異, - 21 -.

(29) 只是不排除因公文書性質所衍生之公信力問題罷了。其次,地圖內容才是 法效力來源,個別圖只是版本不同,除非法定賦予特定版本法效力,同時 排除其他版本之法效力,否則不同版本之地圖仍是同一地圖(前提是標的 不變情形)。 (二)製圖的意義 製圖依其條文(如土地法第 44、47 條)之法定定義,在理解上,乃指 將測量所得數據成果做成由任何人可得理解地圖之行政行為,而此種行政 行為具有: 1.純屬行政機關對內部執行法定職務行為之特性,僅其終端成果為人 民可得獲取、使用者。. 治 政 行為本身則不具規範力,故實僅可認定為行政上之事實行為。 大 立. 2.此種製圖行為雖其終端產品依個別法律可能具備法律上之效力,此. ‧ 國. 學. 然就由測量到製成地圖在行政階段上之時序結構(圖 2-1)所示之行政 行為中,並非僅製圖為行政事實行為,而是連測量(含複丈、重測)在性. ‧. 質上俱屬執行行為,性質上亦為事實行為。. sit. y. Nat. (三)具法律效力圖籍有不符情形之效力問題(信賴保護)及其處理 地籍圖因屬登記資料之ㄧ部,直接牽涉人民權利義務,一旦發生不符. io. er. 之情形,便會引發信賴保護之問題。除非有惡意者,否則應先考量土地法. al. n. v i n Ch 權)有相關,則依信賴保護原則,賦予當事人及登記事項有絕對真實之公 engchi U 規定及法律優位原則,其不符之情形若與人民權利(包括所有權及限制物. 信力,地政機關亦不得更正(所有權人關係人同意時,則屬另事);至於, 純粹事實關係之登記事項,因非公信力保護範圍30,則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32條規定辦理更正(圖2-2)。. 30純粹事實關係之登記事項,如土地之面積、形狀、地目、編定使用種類等土地性質之事. 項,縱有不真實,亦不受公信力之保護。陳立夫,2007,「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及其保護 對象之範圍」,收錄於『土地法研究』,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133~134。 - 22 -.

(30) 依 據 前 者 產 生. 測量 ﹝主動行為﹞. 製 圖 測量成果 ﹝被動資料﹞. . 地圖. 註1:框架內淺灰色部份之行政行為不具對外作用及效力。 註2:該部份之行政行為原則上依法辦理,但僅具有執行性質,應為行政事. 治 政 註3:兩個產生作業因純屬行政內部行為,在無法規特別限制時,原則上得 大 立 本於職權自由為之。但有法規限制時自應依各法規為之。 實行為。. ‧ 國. 學. 圖2-1 測量製圖行政時序結構圖. ‧ er. io. sit. y. Nat. al. n. 信賴保護 v i 與人民的權利 無惡意 n 有相關 Ch U (有損害) i e n g義務關係 h c. 具有效力圖籍. 因賦予當事人及 登記事項有絕對 真實之公信力. 無相關 (無損害). 地政機關依 規定更正. 地政機關 不得更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 (土地法第43條). 圖2-2 具法律效力圖籍有不符情形之處理流程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逢甲大學,2009,「三圖合一作業法源探討」北部地區 座談會議手冊,頁10、18~19。. - 23 -.

(31) 如上所述,地籍圖是客觀的資料呈現,僅代表宗地之位置坐落及形狀, 其內容(如構成圖籍之實地經界線及計算面積)才是法效力來源。現今之 測量,乃以所有權為主體之地籍測量,並非以往課稅為目的之「面積本位」 測量,面積只不過為「位置本位」測量之當然副產物,所謂「位置本位」 地籍測量,係指已決定之經界位置,不論何時均可在一定公認誤差範圍內 能復元,如此始能確實保障人民產權,如果僅知面積而無經界位置資料, 又如何保障產權31?故由實地測量之可靠界址(點),所連成決定之地籍經 界(線),得以構成宗地四至範圍(面),進而計算其面積。 然地籍線為證明土地於地表之所在與構成,係土地狀態之記載,並與 土地權利所屬範圍有不可分之關係,故不得將其與土地性質為等同視之,. 治 政 規定及法律優位原則,該地籍線縱有錯誤,地政機關亦不得更正(權利關 大 立 。故為確保登記事項與實體關係一致,如面 係人雙方同意時,則屬另事) 其仍屬公信力保護之範圍。又除非善意第三人為惡意者,否則基於土地法 32. ‧ 國. 致面積誤謬者,釐正與否,現行法制恐未盡周延。. 學. 積不符純係「計算錯誤」引起者尚無違誤,倘為實地「經界測量錯誤」而. ‧. 因此,地籍圖重測辦理至今三十餘年,欲待其全面釐整地籍,恐短期. sit. y. Nat. 內難以完成,而面積不符之課題,多因既存已久之圖籍誤謬,經複丈、重 測後所發掘,非新增之錯誤,就當前圖籍管理方式及其法律效力而言,已. io. er. 非測量或登記單方面論述得以克服。故地籍之釐正,除持續辦理重測外,. al. n. v i n Ch 時即做出合法的行政行為,並讓民眾了解面積更正之目的,落實地籍管理, engchi U 是否更需具備明確、有力的程序及法令予以支撐,以促使承辦人員於複丈 是當前相關單位應予正視的課題。. 31楊寬盛,1979,「一般市民所提地籍圖重測有關問題之說明」,土地改革,第29期,頁. 22。 32陳立夫,2008,「地籍線更正與土地登記公信力」,月旦法學教室第72期,頁27。. - 24 -.

(32) 第二節 地籍整理中測量與登記之責任 民國 34 年臺灣光復後,由於日本時代所辦不動產登記與我國土地登記 制度性質上全然不同,本應依照我國土地法規定重行辦理土地總登記,惟 以人力、物力緩不濟急,於是就日人所辦地籍測量及不動產登記之土地, 憑日人所發之登記證書繳驗,經完成繳驗換發權狀者,視為已完成土地總 登記,故臺灣光復後,所辦之土地總登記,僅限於日人已有土地調查及辦 畢不動產登記之土地33。即今日據以辦理複丈之圖冊,並未重新實施地籍測 量,係直接以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代替土地法第 38 條所規定之土地總登記, 致圖、地關係已不可預期,有賴持續辦理地籍圖重測,方能回復真實。. 治 政 土地經過地籍測量,調查土地使用狀態,銓定地目等則及確定土地權 大 立 屬,經地政事務所依法完成登記的地籍圖及登記簿稱其設有地籍。有如每 一、地籍整理. ‧ 國. 學. 戶設有一戶籍一樣。換句話說,土地沒有經過地籍測量,或者經過地籍測 量而未完成登記,都是沒有地籍的。此項作業稱為地籍整理,其程序有二:. ‧. 一為地籍測量,另一為土地登記。辦理土地登記之前,應先實施地籍測量。 即從實施地籍測量開始,一直到完成土地登記,地籍整理的工作,才算完. io. sit. y. Nat. 成。因此唯有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相輔而行,才有完備的地籍34。. n. al. er. 然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是屬不同性質的業務,但都屬於地籍整理中不. i n U. v. 可或缺的工作,關係極為密切。由下列說明可以得到印證:. Ch. engchi. (一)依據土地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 土地登記。」即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是地籍整理的兩大程序,要設 立地籍必須經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程序,缺一不可。土地未辦理地 籍測量,則無從辦理土地登記,即未完成設立地籍作業。 (二)依據土地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 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即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雖屬地籍整理的兩大程序,但程序卻有先後 之分,地籍測量在先,土地登記在後,故辦理土地登記之前應先辦. 33郭武博,2007, 「臺閩地區未登記土地加速辦理國有登記之期待」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紀. 念專刊。 34李瑞清,前揭書(註22) ,頁1-3~1-6。. - 25 -.

(33) 理地籍測量。 (三)依據土地法第 72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 、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又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 207 條第 2 項規定: 「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 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証明文件,一併申 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因此土地經測量登記後,如土地因合併、 分割、增減或滅失等致土地的四至、形狀、大小、面積等發生變更, 需辦理變更登記時,仍然必須先辦理地籍測量(土地複丈) ,有了測 量成果才可以辦理變更登記。. 政 治 大. (四)依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 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立. 及同法第 46 條之 3 第 3 項規定:「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經複. ‧ 國. 學. 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 記。」由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 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產生新的地籍測量成果,. ‧. 同時據以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io. sit. y. Nat. 二、地籍管理. n. al. er. 將各宗土地,施以調查、測量、登記、編製地籍圖及登記簿冊,依土. i n U. v. 地法第 72 條規定: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 Ch. engchi. 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因此,土地總登記後由於權利人的處分 行為,及其他原因而使土地形狀、權利等發生變更,為使圖、簿的記載與 事實相符,所執行的土地複丈及變更登記等經常性的工作,即為地籍管理35。 (一)地籍管理的目標 1.圖、簿的記載與事實相符。 2.使稅籍資料能隨地籍之異動而立即配合更新。 3.掌握最新地籍資料,隨時可提供作為訂定土地政策之參考。 (二)地籍管理的重要性. 35李瑞清,前揭書(註22),頁10-15~10-16。. - 26 -.

(34) 地籍管理主要任務,乃在管理地籍圖與登記簿之記載事宜,土地形狀 一旦發生變更(如合併、分割、自然增加、滅失等) ,則地籍圖必須隨之訂 正,否則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鑑界將無法執行,致使地籍圖失去司法的 功能,無法據以保障人民產權。又土地所有權等發生移轉、變更,而沒有 隨之辦理變更登記,則土地法第 43 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之規定,將無法實現。同時,圖、簿與事實如不相符,不但使課稅徵收失 去公平,甚至混亂,影響國家經濟建設之推展,同時因無從了解地權的分 配、土地利用等情形,影響土地政策之制定及推動。 具體言之,地籍測量成果之良窳,必將直接影響土地登記之內容,進 而產生法律效果。其測量與登記之關係,在於測量是為服務登記之必要手. 治 政 由於登記簿之登記與保存,是法律行為,而地籍是技術工作,是支配法律 大 立 的 ,故地籍測量係有法定程序及技術規範以保障其成果的正確性,並與登 段,即測量在先,登記在後,若測量成果有誤,則登記結果亦隨之誤謬。 36. ‧ 國. 學. 記內容翔實無誤。. ‧. 然複丈實務上,除鑑界是為還原權利範圍之實地界址,而合併在於簡 化地籍外,即屬分割複丈最易發生誤謬,亦為地籍測量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sit. y. Nat. 致如何分割,則須視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及特種需要而定。土地分割可分 為逕為分割及申請所有權分割兩種,前者係政府為公共建設或實施土地重. io. n. al. er. 劃,直接辦理分割作業;後者係因土地買賣、贈與、繼承、或其他需要,. i n U. v. 將一宗地依某種條件或要求劃分為二宗或數宗土地37(詳圖2-3)。. Ch. engchi. 因此,分割複丈係涉及測量技術與登記法治之考量,除操作疏失、設 備精度等因素外,錯誤發生之可能,又如相關規定未盡能符合實務上之需 求,致測量人員進行分割作業時,於某種程度上,似乎多仰賴其經驗及技 術行事,加上原始紙本資料檢核困難,錯誤不易察覺,皆使部分成果欠缺 真實、可靠性。茲略舉如下: 1.早期(民國42年)實施耕者有其田逕為分割時,因複丈成果圖並無 面積計算表、地籍調查表及略圖等可資檢核,致難察測量、計算錯 誤38,即依錯誤之成果據以辦理登記完竣。 36張樂群. 譯,1973,「土地測量與土地登記制度」,土地事務月刊,第20期,頁16。. 37何維信,2001,「測量學」,四版,宏泰出版社,頁16-35。 38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7條(64.5.26修正發布)規定:「面積計算完竣後,應計入面積. 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又同規則第173條第2項規定:「計算面積時,每一號地最少應 - 27 -.

(35) 2.歷年來關於分割作業流程,倘申請人係依其他條件39(如檢附分割 位置圖說)等方式辦理,而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或無需至現 場確認分割界址點時,則複丈圖上之實測成果及地籍調查表之註記 顯然失其效用欠缺真實,而實地當然亦無可靠界址可供依循。 故早期既存之誤謬,倘未能確實劃分權責予以先行釐正,則日後土 地利用態樣的改變及權屬關係的複雜化,都將大大提高後續複丈、更正 作業之困難以及重測之爭議。至於分割作業相關規定,應視實務上之需 求詳以敘明,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第2項規定: 「……,得檢附分 割點或調整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 定界址。」宜修正為: 「……,應檢附分割點或調整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 治 政 之,僅需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建議可修正為: 「……,得檢附分割點或 大 立 調整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辦理之。」加以簡化(如圖2-4) ,以免作業之. 並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界址。」強化法規之意函。反. ‧. ‧ 國. 學. 程序或註記流於形式。.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由兩人分別計算或施行各二次。」對面積計算之檢核始有較嚴謹之規定。另土地複丈辦 法(71.8.12訂定發布,79.6.27廢止)第4條規定(現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6條):「辦 理複丈時地政事務所應具備地籍調查表、各種計算表……等文件」,複丈圖始有原始資 料等註記可資檢核。 39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0 條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 設,並永久保存之: (1)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2)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 (3)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點或調整後界址點之位 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界址。 - 28 -.

(36) 受理複丈申請. 核收規費. 收. 件. 審. 查. 分配案件. 排定測量日期. 通. 知. 準備複丈資料. (其他條件). 指定分割條件. (指定界址) 調製複丈圖. 分割處理並調製複丈圖 埋設界標 控制點檢測. 立. 分割點界址測定. 政 治 大. 實地指界. 控制點檢測. ‧ 國. 學. 分割點界址測定. 埋設界標. 調製地籍調查表. 調製地籍調查表. ‧.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 y. Nat 成果整理. n. al. Ch. e n成果檢查 gchi 核. er. io. sit. 分割處理. i n U. 定. v. 核發複丈成果圖. 測量結案 登. 記. 通知申請人領狀. 修正電子資料檔. 訂正地籍圖冊資料. 成果圖冊歸檔. 圖2-3 分割複丈流程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2004,「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手冊」。. - 29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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