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依據研究結果,分為三節論述。第一節是探討媒合配對的過程及機制,
討論臺灣收養機構進行媒合配對服務的流程及方法;第二節是討論社工在媒合配 對的評估面向,歸納收養媒合適配性評估及社工的看法;第三節瞭解媒合配對在 實務面與制度面的困境,以及探討社工在收養媒合配對之中的權衡。
一、進入媒合配對階段的條件
(一)通過準收養人的審查
所有的收養申請人都必須通過收養人審查會的評估,才能稱為「準收養人」, 進行下一階段的媒合配對資格。
「他們會進審查會…審查會就是看專家學者覺得有沒有什麼需要再,他 可能就是說:『你可能要去諮商十次,你才可以過審查會』…最後才是 進到媒親…」(SW01)
「我們機構的流程裡面他就是通過審查代表這一些狀況,無論經濟、婚 姻…他現在的狀況都是穩定的…是適合的一個孩子現在加入的…就開 始媒合雙方的期待這件事情。」(SW03)
「由審查委員去評估那他們目前這樣子的樣態跟準備…他才會進到所 謂的媒親配對…審查會通過才有拿到收養的門票…這個時候稱為準收 養人…他就可以隨時進入到媒親…。」(SW10)
審查會的結果,會影響到準收養人可以收養的兒童狀態,且社工會依循審查 會的所核准的條件進行媒合條件。
「審完之後的結果會有三個吧…通過部分就是,原則就是符合收養的資 格,然後有條件式通過可能…在外部審查的時候可能委員會有寫到說…
建議他們收養兩歲以上的小朋友…有一些狀況是去釐清楚這些條件之 後才可以做媒合,有些是必須依循著這個條件去做媒配…沒通過...就不 會再跑第二次的流程…」(SW09)
「養父母呢,他被核准收養什麼樣的孩子,所以這個就很重要,所以不 是養父母要收養這樣的小孩,我就會同意他,因為還是要評估他的能 力…就根據他的要件去核准他收養這個年紀的、這個狀況的孩子,再來 就是他身世告知是絕對開放的…然後符合我們的要求,那這個他這邊就 被核准…」(SW04)
「國外那邊他們做的評估,我們我覺得比較是一個基本的門檻…他們也 會去評估,比如說我的期待是…零到四歲好了…可是社工可能也會針對 他們的狀況…我覺得核准他們收養零到四歲的孩子…」(SW08)
(二)限制準收養人的年齡範圍
多數準收養人與收養兒童的年齡差距,是社工者在媒合適配性的參考條件之 一,目前大多是以年齡差距 50 歲作為基準。
「我們現在國內我們差距是 50 歲可以配 new born 的 baby 嘛,51 歲就 是配 1 歲的…我們對國外的標準就比較嚴一點,我們就會最多國外要收 養的話,他跟小孩的年齡差距只能在 45 歲之內。」(SW01)
「我們的規定是孩子跟家長的年紀要相差 50 歲以內,如果他今天 52 歲 要收養孩子,他上完課中五 53 歲或是 54 歲,所以原則上他收養就是 4 歲以上…」(SW09)
「他們年齡的限制,你知道大部分都是有年齡限制,就是其實有限制,
就是他們的小孩好像不能相差超過 54 歲,然後下去媒配…」(SW06)
收養社工將年齡範圍規定在差距 50 歲的原因,是考量準收養人及收養兒童 的生命週期,以及準收養人在照顧的體力與能力上的限制。對社工來說,無論是 站在準收養人的立場或是收養兒童的立場,差距 50 歲以上都認為不是合適的收 養關係。
「年紀差距五十歲這個規定。…如果今天沒有這個限制或許他六十歲、
七十歲,他還可以來收養一個,可以當他孫子或曾孫的孩子…這樣真的 合適嗎?…今天這樣我覺得是對雙方都...好像都不是這麼合適耶…」
(SW03)
「會跟他們討論你們的年齡以及你們上面寫的孩子,你們不可能收養到 小小孩,但是你們可以收養幾歲以上的小孩…是以夫妻裡面年紀小的那 個為主…如果用人類順利老化這個狀況來看的話,孩子三十歲,養父已 經八十歲了,孩子正在人生正在起飛,他轉頭看到那個養父可能已經是 要臥床要照顧…這個孩子有一點可憐啊。」(SW10)
「我們自己也會配一下,就是不要超過五十歲,盡量不要超過五十歲,… 我覺得年紀也是一個參考值…因為我真的有遇過那種年紀可能近五十,
可是因為他平常的保養跟運動就非常的好…我之所以設定五十歲的年 紀,是因為用他的生命週期來看,那他到七十歲,小孩才二十耶,人家 六十五就贏退休享清福了,他還要再多花五年…我曾經有這樣子收養人 後來跟我講說他不要了。」(SW11)
也有機構並無年齡或婚齡範圍的明確規定,主要是在該機構實務經驗中發現 準收養人的照顧狀態是有個殊性的,不應限制在固定條件之上,但社工本身在實 務操作上仍會有年齡差距上的考量。
「我們沒有年齡的限制,也沒有婚齡的限制…因為從我們的服務經驗裡 頭也看到,其實縱然是結婚很久,但他們的關係也沒有一定非常的穩固,
或者是縱然他們婚齡很短,但是其實他們的關係蠻穩固的…一開始…收 養其實有一方不能大於孩子五十歲以上…年紀背後在考量的是一個是 一個是照顧的體力,他的健康狀況…他的彈性度或者是可改變的那個意 願會較低一點,但是我們覺得這個都因人而異…但是我們自己心裡頭還 是有個線,比如說如果是超過五十五歲以上,或真的是身體狀況不是很 好的,我們還是會婉拒…」(SW07)
(三)確立兒童出養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社工在評估收養兒童是否進入媒合階段前,會釐清收養兒童是否有出養的必 要性及出養的可行性。若有留養的可能,就會轉介其他資源介入原生家庭,而不 進行後續的出養流程。
「出養真的是唯一的路的時候…假設這個孩子有出養必要性,沒有出養 可行性,那我就要去幫他轉介其他資源…假設他有出養必要性、出養可 行性,那他也同意了,那我們就走出養這個歷程…」(SW04)
「出養媽媽這一塊就由出養社工持續服務,出養社工在前三個月不討論 出養事宜…三個月後社工,出養社工要去釐清楚說他的原因到底是什 麼?…然後釐清完之後才會走後續的出養的協助這樣。」(SW09)
出養的必要性評估主要分為兩個面向,一是原生家庭的照顧能力,二是出養 意願。但不同機構對於照顧能力,以及出養意願的重視程度不同。有些機構會以 出養意願為優先考量,也有機構即使已經進入出養前安置,仍持續性地進行出養 的必要性評估,直到出養意願穩定後,才會進行媒合配對階段。
「孩子…他到底是不是有出養的需求…有一些指標去評估他,第一當然 就是他可能家庭的狀況,那家庭結構狀況,然後再來就是說可能家庭經 濟狀況,他的家庭支持系統…機構的話他們會比較偏向是用意願去篩選,
就比如說這媽媽他真的都沒有照顧這孩子的意願,…我們就會開始去辦 理這個出養手續。」(SW06)
「有一個出養必要性…另外一個因素就是出養的意願…針對健康正常 的孩子的話,我們大概平均安置六到七個月就會進到收養家庭…這段時 間我們會持續評估他的出養必要性…有一些出養人啊,他真的安置之後 他發現他還是不想要出養,那他就會決定說他還是把孩子帶回去…等他 確定之後我們才會配對…」(SW07)
「出養童我們要評估就是他的出養必要性…經濟可能是一個…出養人 本身的照顧意願…他整個家庭結構跟家庭環境,給這個孩子的一個穩定 性跟安定性…然後再者就是他的實際照顧的方式…評估到出養人真的 已經 ok 了,調適的狀況 ok 了…那我再幫他孩子做媒親」(SW11)
但是當社工評估特殊需求的收養兒童有出養必要性時,因其出養機會較少,
可能會在出養人尚未確立出養意願就已開始協助收養兒童進行媒合配對的流程。
「但也有特例,譬如說這個孩子比較大了…可能是已經六、七個月,再 走完我整個流程他都快一歲了…那為了孩子的發展好,我們也有可能會 即使出養人還沒有那麼 OK,我們也有可能會因為孩子的需要也進到媒 親,但是那個出養人的狀況…我們以他的整體狀況來評估,他不可能留 養,他只是那個情緒感過不去…我們也會告知媒親成功的收養方…他的 情緒狀態是後續我社工要去處理的…」(SW11)
另外,有提供國內及跨國境收養的機構,在考量出養必要性時會同時評估國 內的出養可行性,依據機構過去的服務經驗,多數特殊需求的收養兒童因在國內 出養可行性低會直接進行跨國境的收養流程。
「其實沒有每個案子一定都會走國內媒親,因為有一些案子可能他年紀 很大或是他的背景很複雜…我們大概還是會有個初步的篩選,有些我們 可能一看就覺得其實我們就是 key 平台去走這個不可行的程序…(研究 者:不可行的這個決定...?)他們可能會跟他們的主管也有一些討論,
然後就我們的經驗來看。」(SW08)
(四)收養兒童需進入出養前安置
有出養必要性的收養兒童,基本上其原生家庭是沒有能力再提供照顧功能,
社工認為對收養兒童來說,留在原生家庭是有風險的;因此,在出養前準備收養 的兒童都會先進入短期的安置服務。
「這個出養人申請之後…如果沒有能力,那我們會建議他做出養的安 置…如果他能夠留在家裡照顧,但他可不可以幫孩子做出養的準備…那
「這個出養人申請之後…如果沒有能力,那我們會建議他做出養的安 置…如果他能夠留在家裡照顧,但他可不可以幫孩子做出養的準備…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