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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 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中國與臺灣競技桌球發展。本章共有七節,分別為:第一節闡述研 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研究目的;第三節確認研究問題;第四節界定研究範圍;第 五節提出研究限制;第六節敘述研究之重要性;第七節是本研究之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中國奧運表現為世人所矚目,尤以第 29 屆北京奧運成績最為輝煌,並超越體壇霸 主美國,躍居金牌榜首位。此外,最近一屆的倫敦奧運也是中國自 1984 年以來,在海 外比賽中獲取金牌數最多的一次 (盧元鎮,2012),可見其競技實力越來越強。中國何以 有這樣的轉變?梁曉龍、鮑明曉與張林 (2005,2006) 歸功於舉國體制的創建,競技運 動才能在短時間內取得巨大成就。也因為舉國體制的實施,桌球、羽球、體操和跳水有 卓越的競技運動表現。其中,桌球蔚為中國的國球 (王鼎華,1995),自 1988 年漢城奧 運列為正式項目起,至 2012 年的倫敦奧運,中國桌球國家隊共囊括 24 金 15 銀 8 銅,

47 面獎牌 (如表 1-1-1)。其更在 1996、2000、2008 和 2012 年四次奧運會上包攬金牌,

桌球霸主地位難以撼動。

表 1-1-1

中國桌球國家隊參加歷屆奧運會獲得獎牌數

奧運會 金牌 銀牌 銅牌 總牌數

1988 漢城奧運 2 2 1 5

1992 巴塞隆納奧運 3 2 1 6

1996 亞特蘭大奧運 4 3 1 8

2000 雪梨奧運 4 3 1 8

2004 雅典奧運 3 1 2 6

2008 北京奧運 4 2 2 8

2012 倫敦奧運 4 2 0 6

資料來源:整理自 IOC (2012). Results And Medalists. Retrieved from official website of Olympic movement:

http://www.olympic.org/olympic-res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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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面臨國際桌球總會 (International Table Tennis Federation,以下簡稱國際桌總) 對規則的更改,仍舊不影響其競技水準。中國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中國乒乓球協會 (以 下簡稱中國乒協)1 主席蔡振華就曾表示中國桌球的強大,是歸因於舉國體制 (王怡薇、

楊露莎,2010)。過去中國競技桌球採組織一條龍的運作模式,也就是運動人才從基層 一般業餘體校、重點業餘體校、省區市專業運動隊,層層輸送至國家隊。這樣完整的運 動梯隊,顯見中國競技桌球後備人才不虞匱乏。在有關全國運動潛力的少年或青少年運 動員培育方面,集中全國科研機構研究和分析各國選手的技術,加以創新桌球技術,為 教練和運動員提供理論與技戰術的支持。此外,廣納全國最好的陪練員,針對性的模仿 世界各國優秀運動員的打法,提升運動員的適應能力和技戰術水準。並在全國心理醫師 的協助下,建立運動員良好的心態,確保在國際賽事中正常發揮 (丁玲玲,2010;梁曉 龍等,2005,2006)。由此可知,中國競技桌球的強盛,與獨特的舉國體制有關。

中國舉國體制是指新中國成立以來,為發展競技運動,提高運動員的競技水平和國 際競賽能力,並實現奧運戰略目標,所採取的一系列發展方針 (湯攀、許大慶,2010)。

中國舉國體制發展至今,競技運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隨著時間的更迭,對舉國 體制的存廢有不同的論辯。本研究旨在以中國舉國體制作為分析模式探究臺灣競技桌球 發展,故有關舉國體制存廢問題並非是本研究討論的範圍。而本研究所採用的中國舉國 體制之定義,依據中國前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袁偉民所述,「就是要集中有限的人力、物 力和財力,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有效配置全國的競技體育資源,上下形成 合力,提高競技體育水準,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國爭光」 (中國奧委會,2004)。簡言 之,舉全國之力辦體育,主要由中央統籌行政和管理,並確保財政和人力資源使用最大 化 (Hong, Wu, & Xiong, 2005)。梁曉龍等 (2005,2006) 綜整官方說法,提出中國舉國 體制十二項體系。根據蔡宗熹、湯添進與林宜萱 (2012) 所做的〈中國舉國體制基本體 系與西方國家成功發展競技運動關鍵因子之比較〉研究發現,兩者語彙雖然不同,但內 涵卻有某種程度的相似與重疊。據此,本研究以中國舉國體制十二項體系作為分析模式。

1 中國乒乓球協會是中國單項運動協會之一,等同臺灣的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本文敘述到兩國的有關組 織,將會以各自名稱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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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年臺灣競技桌球成為國際桌總的會員國,後陸續開始參加國際賽事。我國歷來 最好的成績是由中國出身的女子選手陳靜,於 1996 年、2000 年兩屆奧運會上獲得一銀 一銅的殊榮。至近年臺灣競技桌球成績才又快速成長,如 2012 年倫敦奧運我國桌球男 子選手莊智淵在單打項目榮獲第四名,為我國本土選手歷年參加奧運桌球項目最佳成 績。近日莊智淵又與另一名桌球男子選手陳建安聯袂拿下世界桌球錦標賽 (以下簡稱世 錦賽) 男子雙打項目冠軍,顯見我國競技桌球較以往已有長足的進步,不過相對於中國 仍有一段差距。研究者欲透過中國舉國體制十二項體系,分析探討中國與臺灣競技桌球 發展為何?並比較兩國的異同點,從中看是否有我國能取長補短之處。

目前臺灣競技桌球還是由個人、家長、學校來推展,僅有少數國手及知名球員獲得 政府撥款或企業贊助。另外,在運動員退役後的就業問題上,我國並未設有健全的制度 去保障運動員,致使學生、家長投入專項運動意願低。就這些方面,我國是否可以借鑑 中國的經驗,擬出相關配套措施保障運動員?根據 Dolowitz, Greenwold, 與 Marsh (1999) 指出,在兩國的語言、政治信仰和意識型態愈接近的情況下,彼此借鑑與經驗交流的意 願,可能相較兩個語言與政治制度不同的國家高。事實上,在全球競技運動競賽的壓力 下,已有兩個語言、政治信仰和意識型態完全不同的國家相互學習之前例,如中國 CBA 籃球師法美國 NBA 籃球相關制度 (Houlihan, Tan, & Green, 2010)。兩岸自 1949 年對峙 以來,體育交流受到政治及時代演變的影響,而有嚴禁接觸期2、三不期3、五不期4、單 向交流期。至 1987 年我國政府開放民眾赴中國探親,為兩岸體育交流帶來了新的契機。

兩岸雙方於 1989 年 4 月,就臺灣參與國際奧委會所屬運動協會 Chinese Taipei 的中文譯 名達成協議。隨後,兩岸體育雙向交流正式展開,雙方互動往來較過去頻繁且熱絡 (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2011a)。因此,在競技桌球方面,中國與臺灣是否基於同文同種,有 經驗學習的可能?臺灣又是否隨著兩岸體育交流的擴大,而產生具體的變化?故本研究 先是分析中國與臺灣競技桌球的發展情形,再藉由政策學習的運用,瞭解臺灣競技桌球

2 1978 年以前,臺灣致力於反攻大陸光復國土,倘若有中共參與的賽事,我國教練與選手通常不被允許 出賽,並嚴禁雙方交流往來。

3 1979 年至 1981 年的臺灣兩岸體育交流政策秉持不妥協、不接觸和不談判。

4 1982 年至 1987 年臺灣政府針對兩岸體育交流依然遵守三不政策,而民間則採取不迴避、不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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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向中國學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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