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背景與動機

庫藏股最初立法旨意在於提供上市上櫃公司進行股票護盤的合法管道,尤其是當公司 認為其股價被嚴重低估,有損公司股東權益。在庫藏股未正式完成立法之前,上市上櫃公 司主要是以成立子公司買進母公司的股票的方式進行護盤,但當母公司股價大跌時,子公 司在財務報表上必須認列短期投資跌價損失,而母公司又對子公司採取權益法評價時,母 公司帳上亦必須認列投資損失。因此當股市表現不佳時,採取子公司護盤的模式,往往也 會造成母公司產生重大虧損。二零零一年公司法修訂時,明文禁止子公司購買母公司股票,

因此目前合法的護盤方式,就變成以庫藏股為主。

其實,近年來在許多國家中,透過公開市場買回自家股票已漸漸成為公司重要的財務 政策,由於先前法令上的受限,許多年來買回庫藏股的活動一直侷限在少數幾個國家,例 如英國、美國以及加拿大;然而,從 90 年代起許多國家對於法令的鬆綁,使得庫藏股的交 易活動至今可以在全球許多市場中順利推行。在台灣,根據證券交易所統計,自實施庫藏 股制度後(民國 89 年 8 月)截至民國 93 年 9 月底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全體上市公司中共有 681 家公司實施購回庫藏股,總共件數為 1008 件,申請實施庫藏股家數佔總上市公司家數 的 49.78%。在上櫃公司方面,全體上櫃公司中共有 130 家執行過庫藏股,總件數為 278 件,

申請實施庫藏股家數佔總上櫃公司家數的 28.26%。至今,台灣實行庫藏股已有一段時日,

此刻正是對台灣實施庫藏股的結果做一翻檢視的好時機。

國內實施庫藏股制度已經四年多,根據國外多項研究顯示公司宣告購回庫藏股,對公 司股價多有正面之效益( Vermaelan (1981);Dann (1981);Raad and Wu (1995)),平均而言報 酬為 3.5%;然而國外多數研究大都集中在有關庫藏股短期宣告效果的分析1,而對於相關庫

1以美國市場為分析對象有,Masulis (1980 ), Lakonishok and Vermaelen (1990), Bartov (1991), Dann , Masulis, and Mayers (1991), Stephens and Weisbach (1998), and Dittmar (2000);以加拿大市場為分析對象有 ,Izan, Mitchell, and Lim (2002);以英國市場為分析對象有,Rau and Vermaelen (2002) ;以法國市場 為分析對象有,

Ginglinger and L’Her (2002);以香港市場為分析對象有,Brockman and Jung (2001);以日本市場為分析對象有,

藏股宣告後長期績效表現的研究相對較少;另外,目前有關庫藏股的相關研究文獻幾乎都 以美國市場為研究對象,但其他市場是否存在類似結論,仍有待進一步檢驗。在國內相關 研究中,陳振遠與吳香蘭 (2002)、張仲岳與蔡? 琪(2001)、蔡柳卿與郭法雲(2004)等研究中 均有探討庫藏股宣告之資訊內涵,結果發現宣告時具正向的股價效應,惟研究期間尚短,

且其樣本選取正值股市之空頭時期,因此對於研究結果之適用性,也有待進一步檢視;有 鑒於上述幾點原因,本篇研究將驗證台灣地區實施庫藏股對長期股價之影響是否仍為正面 反應。

雖然國外對於相關庫藏股長期績效文獻不多,但以目前的幾篇研究對於公司宣告庫藏 股後的長期績效表現存在不一致的結論;Ikenberry, Lakonishok and Vermaelen ( 1995),發現 美國市場在宣告庫藏股後存在有正向的長期績效,此長期績效可能是由於股票價格被低估 或市場的延後反應( delayed reaction )所導致。另一方面, Mitchell and Stafford (2000),發現 公司在宣告庫藏股後並沒有存在長期績效。 Ikenberry, Lakonishok and Vermaelen(2000),以 加拿大市場為研究對象,研究庫藏股宣告後的長期績效,証實了價值型股票 (value stocks ) 存在有正向的長期績效,但在成長型股票(growth stocks)中並沒有發現相同結果。

Zhang(2002),檢視香港市場庫藏股宣告後的長期股價反應,平均而言存在 20%的長期超額 報酬,而此長期報酬是存在於那些規模小(small size)且帳面對市值比高(book-to-market ratios ) 的公司類別中。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執行買回庫藏股的實際完成比率以及所釋放出的相關訊息,

目前相關研究文獻對此方面沒有一致性的結論。以美國為例,美國法令並沒有嚴格規定公 司在宣告買回庫藏股後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庫藏股買回活動;一般而言,公司通常會花費 三年或是更久的時間來完成其買回庫藏股的活動,如此會造成在計算公司實際買回比例上 有所困難 (Stephens and Weisbach(1998) and Cook,Krigman and Leach(2003))。有鑑於此,市 場投資者必須檢驗公司每季所公佈的財務報表並據此來調整公司股價。

在買回自家股票有關研究中, Kracher & Johnson (1997)指出許多無實際買回意圖的股 票宣告,雖可能創造公司短期利益,但此涉及欺騙、傳遞錯誤訊息之行為,卻可能損及市 場對公司的信任,而對長期股價產生不利之影響。David Ikenberry;Josef Lakonishok;Theo

Zhang (2002);以澳洲市場為分析對象有,Mitchell and Robinson。

Vermaelan(2000)研究發現執行率 0%之樣本公司在一年內每月 0.96%異常報酬,執行率大於 30% 之 樣本公司一年內每月異常報酬則為 0.22%,然而,經過宣告後 2-3 年時,發現執行 率 0%之樣本公司無顯著異常報酬,相反地,對於那些執行率大於 0% 的公司而言,發現其 有顯著性異常報酬。截至民國 93 年 9 月底台灣地區上市、上櫃公司實施庫藏股制度之執行 率來看,若以實際買回總股數除以總預計買回股數來計算,全體上市公司庫藏股執行率約 為 55.6%,亦即表示上市公司所宣誓要買回的庫藏股實際上大約只買了一半。全體上櫃公 司庫藏股執行率約為 58.2%,實際上大約只買回了不到六成,略高於上市公司比率。依前 述論點,無實際買回意圖的股票宣告計畫在台灣市場是否會對長期股價造成不利之影響,

值得進行實證研究。

事實上,庫藏股除了用於企業護盤外,公司購回公司股票的目的還包括有:股份轉讓 與員工,或是配合附認購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 股憑證的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就實際執行情形看來,買回庫藏股以轉讓給予員工之 目的為最多,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其次,提供股權轉換者為最少;因此本研究依公司 買回目的之不同來分析,是否隱含資訊內涵,而使得投資人對於不同的買回目的有顯著不 同的反應效果。換句話說,公司是否會因為宣告買回目的之不同,而能達到不同程度的護 盤效果。

由於台灣市場具備下列幾項特性:第一,在台灣地區,公司宣告買回自家股票的完成 期間比起在其他市場短的許多,依規定需在公司董事會宣告後的二個月內完成買回股票的 活動;第二,在台灣有嚴格的揭露需求,從公司預定宣告買回的股票數目至計劃期間結束 後實際購回的股數,都需要揭露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有鑒於台灣市場的上述特性,

本研究可以較美國及其他市場獲得比較明確的樣本資訊,同時在檢驗實施購回股票事件的 長期績效時,可提供較準確的實證結果。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