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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已推行多年,其服務內容與項目隨著實際 的需求情形,也日益增加與改變,從競爭性就業、支持性就業、庇護性 就業,以及職業訓練等,各種不同服務提供與安置模式都蘊含其中。且 為因應職業重建服務所遭遇的可能困難,亦逐步增加了職業輔導評量、

就業輔具、職務再設計等多種不同支援服務內容。

職業輔導評量手冊中陳述,身心障礙者在就業服務範圍內,接受職 業輔導評量的情形有:一、學校就業轉銜;二、就業服務單位轉介;三、

醫療系統個案轉介;四、職業訓練轉介;五、庇護工場 (王敏行、吳明 宜、陳靜江、賴淑華、戴富嬌;2003)。

而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的第五條所陳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前題為身心障礙者有就業或職業訓練意願,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因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 性就業市場,欲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者,以及醫療復健穩定與國中畢業 以上身心障礙者,在經評估有需求後,可轉介職業輔導評量。另外在第 五條第 5 款另有指出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亦為職評潛在服務對象 來源。相關法規內容廣泛敘述了職評應用的時機與對象,可知職評服務 在服務對象與服務領域類別之廣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勞工保險條 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身心障礙 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因此由服務對象資格可知,處在各種不同就業狀態、醫療復健穩定 階段以及教育轉銜等場域與階段的身心障礙者,皆有可能成為職業輔導 評量服務範圍。有鑑於此,可知職業輔導評量於職業重建領域中所需接 觸的服務對象、服務領域以及接洽的專業人員充滿了複雜度與變化性。

而勞工主管部門考量此業務是由不同領域人員所組成,為了提供良 好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選暨培 訓辦法第四條專業人員資格說明中,特別指陳:「專業人員從事職業輔導 評量時,應接受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且自民國 90 年起,勞委會職訓局、各縣市勞工局以及民間機構,已多次舉辦職業 輔導評量專業人員訓練,期待透過完善統整的課程內容,培養專業人員 投入職評服務。

而針對職業輔導評量人員資格規定,除了受訓時間為職業重建相關 人員訓練中,基本時數要求 160 小時為最長之外,過去身心障礙者就業 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第三條第 3 款雖僅將職業服導評量人 員定義為就業服務人員中的一類,且此時數可視為非相關科系者取得從 事就業服務工作資格的時數;但同時也要求已具備就業服務人員資格 者,在從事職業輔導評量專業服務前,仍應通過 160 小時職業輔導評量 專業訓練,可見政府對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重視,並肯定其專業性;且 在前法修定為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後,首 先於該法第六條單獨列舉職業輔導評量人員之資格;其次,在資格條件 上增加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者,可直接從事職業輔導評量工作,而在與 過去法規相同之職業輔導評量人員訓練時數 160 小時,增加了「以上」

的字眼,並將參與訓練資格排除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 用暨培訓辦法第四條第 3、4 款之人員,也就是僅有具備社工、職能、物 理、心理與特教專業證書之專業人員得以直接參訓;而大專院校相關系 所畢業者,則需有相關就業服務、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 上,使得參訓。由此可知,在職業輔導評量與人員培訓工作實施經年後,

目前政策更驅策著將職業輔導評量朝向更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由研究者於職業輔導評量實際工作領域的經驗,可知目前職評服務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所述「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 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 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之服務,

未來也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之一條所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 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 據」,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者執行職業輔導評量工作。至於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亦需職業輔導 評量人員的參與。

針對國內職業輔導評量評量服務,國內學者專家以及公務部門研究 案,多對於職評服務的模式、運作流程與成效等項況之研究均給予較多 的關注 (王雲東,林幸台,吳明宜,2007;林幸台,2007;陳靜江,2005;

陳明顯,2004;劉彩虹,2005)。但研究者認為,自民國 90 年國內開始 推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後,政府與相關機關投注於職業輔導評量專業人 員培訓可謂持續不斷,尤其在 95 年勞委會協助成立北中南三區身心障礙 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服務網後,更擴大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所觸及的領 域,且各地方政府職業輔導評量業務已步上軌道的情況下,亦增加了職 業輔導評量人員的需求量。而截至 98 年 5 月為止,三區資源網仍有職業 輔導評量初階訓練在持續進行中,且由各區報名狀況可知,目前參訓人 數與需求仍大於訓練主辦單位所提供的培訓名額。

若單由大台北地區課程辦理情形可知,截至 98 年 5 月為止,總共取 得證書人數已達 200 位左右,而參訓人次亦已超過 300 位,以全臺灣訓 練課程辦理情形而言,已接近 900 人次;以其法定受訓時數 160 小時以 上之基準,需利用工作日及例假日培訓,其受訓期間大多需歷時 4 個月 左右,由此可知參訓者與訓練單位所投注的時間與精力不可謂不大。

綜上所述,可知針對職業輔導評量專業人員的養成,無論是法令、

政府以及民間單位,以及參訓人員都投注相當之金錢、時間相關成本,

研究者期望透過研究調查,向已獲得職業輔導評量證書者蒐集資料,以 了解目前主流職評員養成管道的職評培訓課程所提供給專業人員的知識 領域準備度,以及對應至實務之重要性上,是否有所差異,以對於職業 輔導評量人員訓練需求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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