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章一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 節為研究流程與架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股票抵押授信之定義

商業銀行之獲利資產通常分為「放款」與「投資」二類,其中,又以放款 為重(林鐘雄,1990)。由於「放款」係資金需求者向銀行申請借款,而銀行基 於借款人之信用,亦即相信借款人會依借款契約之約定還款或償付本息,而同意 供給資金,因此銀行之「放款」業務亦可稱為「授信」業務。雖然隨著經濟活動 的複雜及演變,授信業務之內容已有所變化,包含了貼現、保證、承兌…等業務 都可稱為授信1。因此,放款僅成為商業銀行眾多授信業務中之一種。然而,目 前銀行之「授信業務」無論金額、件數仍以「放款」佔較大的比率,故一般遂沿 用舊時之觀念,以「放款」或「貸款」作為「授信」之代名詞。

「股票質押授信」係屬商業銀行授信業務之一,其定義來自我國銀行法之 規定。按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為 擔保者:(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2)動產或權利質權。(3)借款人營業交易 所發生之應收票據。(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 保證機構之保證。其中,股票質押授信就屬於第二類、動產或權利質權的擔保授 信。

1 按銀行法第五之二條之規定:「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實務上來說,股票質押貸款在台灣已經是一個行之有年的制度,簡單來說,

就是出質人2(貸款人)以持有的有價證券(股票)為抵押物3,依其經營狀況、

流通性和市價…等特性,可向質權人4(銀行)借貸股票市價三至六成的貸款額 度。

二、銀行面對股票抵押授信之問題

然而,過去的論文和研究,大多探討具有經營權的公司董監事(出質人), 向金融機構(質權人)質押其持股(抵押物)對於公司後續經營績效的影響(王 嘉穎,(2000);許加昂(2000);陳宏姿(2001);詹錦宏等,(2001);Chen and Hu, (2001);陳其美等(2002);邱正仁等(2002);高蘭芬(2002)…)。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業經營不善,甚至大股東出現掏空公司的狀況,將 導致以過高的股票市價進行質押放款的銀行(質權人)很大的損失,如果只憑固 定之股價乘數作為放款條件,將面臨股票信用被過度高估的現象,一旦作為抵押 品的股票價值下滑,將會使接受股票質押貸款的銀行(質權人)承受處分股票的 費用和壞帳損失的風險。然而,由銀行角度探討股票質押行為,在國內的研究中 甚少論及,因此,本研究將由銀行(質權人)的角度出發,探討銀行接受的股票 質押貸款放款之特質和銀行經營績效之間的關係。

在限定質押行為的法規方面,我國法規大多以董監事(出質人)本身公司 之「公司治理」角度出發,主要在限定公司董監事對於質押的行為、比率和揭露 事宜,國內之前的研究文獻中均有所提及,本研究將不再贅述。

2 參考民法,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內的用語。

3 參考民法,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內的用語。

4 參考民法,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內的用語。

然而,我國現行的銀行法中,並無明確的對銀行業者承作股票質押授信之 行為進行嚴格的規範,為了加強股票質押貸款的管理,臺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公會於民國 90 年(2001 年)時,制定了針對其所屬會員機構辦理股票質押授信 自律規範,並經由財政部核備後實施,共有十三條條文,整理其內容和該質押股 票特質有關的如下:

第三條

會員公司對質押股票之估價標準及貸放成數,宜參考該股票市價、市場流通性、

股票發行公司淨值、盈餘 (含每股稅後純益之成長性) 及本益比等覈實決定,其 相關規定應由各會員公司自訂並報經董事會核定實施。

第四條

會員公司辦理以股票擔保授信時,宜掌握授信戶負債比率、持股情況、轉投資事 業及所提供之股票所屬公司之市場變化與經營效能。

第七條

會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授信,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宜審慎辦理:

(一) 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警示股者。

(二) 近期股票價格異常波動或股票市價顯非合理者。

(三) 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 之十者) 、董事、監察人及經營階層等以從事炒作買賣股票,不注 重本業經營者。

(四) 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持有該公司之股份 設質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時,該等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經理 人再以其持有該公司股票申請質押授信者。

(五) 關係企業、借殼上市公司或交叉持股公司以相互持有之股票大量申 請質押授信者。

第八條

會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查 詢該標的股票已質押股數占總發行股數之比率,作為核貸參考。

會員公司對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以其持有該公司之股 票申請質押授信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查詢歸戶資 料,作為核貸參考。

第九條

會員公司對股票發行公司之授信額度,宜參酌已提供該公司股票辦理質押授信之 額度並依不同風險考量分別訂定質押股票之限額,同時進行評估。

十一條

會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授信後,應注意股票價格波動情形,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向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做歸戶查詢,以瞭解股票發行公司主 要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該公司全部股票之質押情形,發覺有異常情況 時,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

綜觀上述的要點,本研究發現,臺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在訂定其自 律規範時,除了質押人的信用狀況和持股狀況外,還有相當大的篇幅在要求會員 公司注意股票(抵押物)的特性,並且做出審慎辦理的建議,可見在臺北市票券 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和主管機關財政部的眼中,股票(抵押物)的特性會影響到銀 行(質權人)的授信風險。

相對於上述的建議和規範,對比目前台灣地區的各大銀行對於質押授信業 務的作業流程,本研究發現,目前尚無一套統一的鑑別程序來決定貸款的乘數,

各銀行有各自的規範和步驟,並且注意質押股票(抵押物)的財務指標也不盡相 同。相同的股票,可能在 A 銀行可以貸到五成,但在 B 銀行只能貸到四成,甚至 不為接受。

這種對於質押股票(抵押物)認定的差異,本研究認為主要反映了金融機 構在面臨競爭的環境下,在「追求獲利」和「承擔風險」的之間的抵換關係:以 較高的乘數、接受股價有高估之虞、或者是市價波動較大的股票(抵押物),將 會使得貸款人比較樂意在該銀行進行股票質押貸款,這也會使得銀行獲得比較多 的利息收入,然而,銀行也同時承受了較高的貸款額度和風險。

由上述的現象,本研究發現在台灣地區銀行對於股票質押授信,所實際採 取的核貸準則,由於沒有統一且強制的規範,所以會因為不同銀行的授信政策,

而會產生不同寬緊程度的落差。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