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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醫療糾紛之理論與實證研究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背景

近 年 來 , 醫 學 的 進 步 雖 然 使 可 救 的 疾 病 增 加 , 人 類 平 均 壽 命 延 長,但 是 隨 著 資 訊 發 達、醫療人權意識抬頭及民眾對醫療品質的重視與期 待愈來愈高, 世 界 各 地 的 醫 學 工 作 者 皆 同 樣 面 臨 「 醫 療 糾 紛 事 故 有 大 幅 增 加 現 象 」,台 灣 也 不 能 免 除 於 此 趨 勢 1

醫療 糾 紛 案 件 主 要 之 爭 點 通 常 在 於 醫 師、護 理 師( 士 )、藥 師( 生 ) 及 醫 檢 師 等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或 醫 療 院 所 在 為 病 人 治 療 、 給藥 、檢 查 或 住 院 過 程 中 因 疏 失 致 病 人 有 傷 害 、殘 廢 與 死 亡 之 情 形 發 生,所 衍 生 之 醫 療 傷 害 爭 執。在 醫 療 糾 紛,過 失 責 任 的 歸 責 原 因 是 醫 療 疏 失,醫 事 人 員 或 醫 療 機 構 之 民 事 責 任,從 早 期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前 段 之 過 失 責 任 主 義將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損害委由被害人來承擔,僅在少數特殊情形 採取舉證責任倒置或過失推定方式,減輕被害人之不利地位;之後於民國 83 年 1 月 11 日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公佈施行後,則以「當時科技 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來取代傳統過失責任之認定,不再探討活 動者有無傳統過失,引起醫界及法界對醫療行為是否有消保法之適用而爭論

。 加上 媒 體 對 醫 療 糾 紛 推 波 助 瀾 的 報 導 , 然其報導方式往往只是將醫療糾紛的問題簡化為「家屬不理 性」與「醫療人員個人失誤」,此種將問題個人化的報導,欠缺對於醫療體 系與醫療總體服務本身的反省,並無助於民眾與醫療人員體認到醫療糾紛所 急須正視的重要性。

1 1987 年至 2006 年,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鑑定小組接受委託案件數,二十年間共計有 5,344 件,其中 扣除非醫療糾紛的案件,共計有 4,947 個鑑定案件,1987 年醫療糾紛的案件有 140 件,1997 年增加至 236 件,至 2006 年則已達到 360 件,鑑定案件數不斷向上攀升的現象,亦充分反應台灣醫療糾紛逐年增加的 現象。參閱吳俊穎,「台灣醫療糾紛的實證研究」,醫療法制之整合研究計畫(二)實證醫學與法律醫療法 研討會,會議論文集,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頂尖計畫主辦,2009 年 12 月 26 日,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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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要怎樣作才能實踐司法正義?特別是醫療事故之責任歸屬,究竟司法實 務在具體個案中,法官能否衡量雙方當事人利益,因應各種不同類型事件需 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作對於被害人比以往更有利之認定,以達成程序及 實體法上之公平?現今醫療過失的認定,常需藉助醫療專業鑑定,而鑑定結 果常左右醫療訴訟之勝敗;惟其運作,長久以來卻備受爭議,如為何會形成 鑑定不一致、重複鑑定的現象?法院判決是否過度採信鑑定報告專業意見而 作為有無醫療疏失之判斷依據?鑑定內容不允許超出司法官請求鑑定的範 圍,而將其他不同意見屏除在鑑定報告之外等。是以,本文擬從醫療事件之 過失責任與我國鑑定制度做相關說明,並配合研析法院之實務判決,就提起 訴訟時民事的請求權基礎、過失的認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適用情形、鑑定 書對於判決的影響及其判斷基準等相關議題,做一綜合比較,期望針對前揭 問題,試圖提出可行之建議,就教於高明,此乃本文研究的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自 2000 年至 2005 年,據統計,在各地方法院醫療訴訟判決 173 件案件 中,病患或其家屬勝訴者僅有 39 件,亦即百分之 22.54,醫院勝訴者有 134 件,亦即百分之 7.456。一般認為是主張權利之病患通常就醫療事故之舉證 上有困難。而其舉證困難之原因可能有一、病患於醫療過程中因麻醉、意識 不清、昏迷、死亡,或者家屬對於醫療過程不知悉(如病患住在加護病房、

恢復室、開刀房、隔離病房或家屬未陪侍在床);二、民 眾 對 於 醫 學 專 業 知 識 之 認 知 有 所 欠 缺 , 醫療 行 為 乃 一 高 度 技 術 與 知 識 的 專 業 領 域 ,通 常 情 形 下 , 對 艱深的醫療專有名詞及知識,仍不是病患及家屬所能輕易學 習而能將之具 體 描 述 , 故 醫 療 事 故 的 受 害 人 即 便 取 得 病 歷 等 證 據 資 料 也 往 往 無 法 知 其 真 正 原 因;三、病患 或 家 屬 未受醫療專業訓練或不具醫 學專業背景,即便治療過程中醫事人員出現醫療疏失,家屬亦無從即時發現 及蒐證;四、醫療事故之重要證據,如病歷、參與醫療過程之其他人員,多 由醫院一造所掌握 7

6 參閱吳光明,「醫療爭議之仲裁──兼評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月旦法學雜誌,第 169 期,2008 年 9 月,

177 頁。

,而在此訴訟武器不平等情況下,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 果,病患要勝訴的機會顯然不大;五、目前醫療科技分工已日益精細,整個

7 參閱沈冠伶,「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 127 期,2005 年 12 月,29-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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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程有賴醫療團隊間環環相扣的接合,方能順利完成醫療過程,醫 療 活 動 的 片 段 化,使 得 病 患 永 遠 搞 不 清 楚 到 底 誰 才 是 真 正 在 負 責 他 們 的 健 康 , 於 發 生 糾 紛 時 因 無 法 釐 清 責任分際至常遭敗訴判決。

醫病爭議的最後仲裁處在法院,針對本文所擬研究的議題,在學位論文 研究方面,對醫療糾紛訴訟判決的實證研究文獻,有鄭明輝,「臺灣地區醫 療糾紛刑事敗訴判決實證分析」(長庚大學管理學院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生 論文,2004 年),此篇研究範圍是以刑事敗訴判決分析為主,未涉民事判決 部分;而黃鈺媖,「我國婦產科醫療糾紛裁判之實証研究--理論與實務之檢 討」(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論文,2004 年),則是 以婦產科醫療技術 上的過失類型為主,分析相關民刑事判決,以俾做為將來婦產科爭端解決之 實證參考;另外,吳俊穎,「實證醫學對於醫療糾紛鑑定制度可能影響之實 證研究」(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計畫,2005 年)一文,則分別從醫界與法界的 觀點,藉由問卷調查,以實證研究方式,探討臺灣的實證醫學推動之後,可 能對於醫療糾紛的鑑定制度產生怎樣的影響 8,內容有助於對未來進一步研 究此議題對於醫療糾紛影響的參考;另外還有兩篇論文,吳澤誠,「從病患 觀點探討引起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與類型」(臺灣大學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 碩士生論文,2006 年)9、王復堯,「醫療訴訟之實證分析-以最高法院民事 判決為依據」(東海大學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研究所碩士生論文,2008 年)10, 雖然都以醫療訴訟之實證分析介紹臺灣發生醫療糾紛現況及興訟求償前之 參考,然僅止於廣泛性表示意見;至於國內研究計畫,有吳俊穎,「臺灣醫 療糾紛的實證研究」11(國家衛生研究院委託計畫),本篇研究內容是由不同 面向分析醫師、病患特性與醫療糾紛、訴訟結果、民事損害賠償及對於實證 醫學與臨床指引用於醫療訴訟的看法 12

8 執行機構台中榮民總醫院胃腸科,計畫編號:DOH94-TD-M-113-009,關於該研究報告詳目可參閱網址

,對於醫療糾紛有較深入之剖析。

http://grbsearch.stpi.org.tw,查訪日期,2010 年 5 月 20 日。

9 本篇研究範圍主要以各地方民事法院之判決資料為基礎;研究目的乃為藉內容分析法解析法院之醫療紛 判決文中所記載之發生糾紛之基礎資料、治療行為資料、醫療鑑定結果,來瞭解台灣發生醫療糾紛的趨勢、

醫療疏失類型、醫療鑑定之疏失認定比率,分析。在台灣北、中、南區,與在各科別之間、各醫療機構層 級間之差異性。

10 研究對象僅限最高法院第三審有關「損害賠償」之醫療訴訟判決書,自 85 年 1 月 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計 28 件,分就「科別」、「上訴人」、「上訴結果」、「過失原因」、「因果關係」、「第三審法官對行政 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之認同度」、「第三審法官確認第二審法官判決的比例」、「財產損失」、「非 財產損失」等判決內容作分析與比較。

11 參閱吳俊穎,「台灣醫療糾紛的實證研究」,醫療法制之整合研究計畫(二)實證醫學與法律醫療法研討 會,會議論文集,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頂尖計畫主辦,2009 年 12 月 26 日,2-9 頁。

12 進一步內容,參閱吳俊穎,醫療法制之整合研究計畫(二)實證醫學與法律醫療法研討會,會議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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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觀之前揭文獻之研究議題及方向雖然廣泛,惟尚有部分議題未進 行較深入的探討。爰本研究的目的擬透過對醫療訴訟相關民事判決的實證分 析,針對台灣醫療糾紛實務之現況趨勢作類型化的了解,諸如:醫療疏失的 型態;醫療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訴訟上當病患主張,如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醫療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或醫療侵權行為等,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對於民事舉證 責任的負擔是否不同,有何差別及影響;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第 282 條之 1 規定,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實務上之運作如何?病患是否因武器不 平等、證據偏在等致舉證困難而難獲得勝訴;醫療鑑定對審判實務之影響、

法院審酌基準等。期望能透過實務判決分析呈現實證數據成果,配合文獻的 查證和歸納,探求理論和實務上的差距並提出可行性的建議,提供立法者和 司法工作者客觀及足夠的資料,俾利日後做進一步的辯論及參考依據。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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