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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

在文檔中 貿易援助的公共財特性 (頁 9-13)

第二次大戰之後是世界經濟開始積極發展的年代,已開發國家透過科技的 發展以快速的成長率繼續向前推進,而許多經濟原屬落後的國家或開發中國 家,也正積極藉由擴張國際貿易謀求經濟發展。為了兼顧已開發國家強調的貿 易自由化與平衡開發中國家注重的發展6,於是,GATT/WTO 持續關注著如何 協助開發中國家融入多邊貿易體系內,以增加貿易機會進而推動經濟成長、提 高人民生活水準。因此,GATT/WTO 給予開發中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s,S&D),要求已開發國家提供給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 發國家必要之援助,並提供開發中國家會員適用 GATT/WTO 協定的彈性,包 括關稅減免、貿易相關技術援助等。

「開發中國家」的判斷標準至今仍眾說紛紜,GATT/WTO 對開發中國家之 分類並未有任何判斷的依據,而由會員國自行認定,以台灣為例,2007 年之每

6 參見陳添枝、王俊傑、連勇智、劉大年、林昱君,2005 年 12 月,根據 WTO 協定檢討我國 對「特殊與差別待遇」提案立場與策略,94 年度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子計畫 二: 專題研究(6),外交部經貿事務司委託,p.3。

人平均國民所得達至 15,078 美元,其經濟發展條件下,台灣自認為開發中國家,

但其他會員國卻不認同。WTO 對開發中國家又可分為一般的開發中國家、經 濟轉型國家 (transition economies) 及低度開發國家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7其中,WTO 對低度開發國家,則採納聯合國所指定之低度開發國家的 名單,而不直接對低度開發國家定義。一般而言,開發中國家由於教育水準低、

生活水準低、技術落後等原因,其經濟體系中存在許多閒置的資源,因此,透 過與已開發國家進行貿易可讓閒置的資源達到充分且有效的利用且累積國家資 本,進而促使開發中國家經濟成長。但是,開發中國家也因為生活水準低、生 產效率低、生產成本高、技術落後等因素,導致於所生產出來的產品不論品質 或價格上無法與先進國家競爭;再加上已開發國家向開發中國家之初級原料產 品或農產品課徵較高的進口關稅,對工業產品課徵較低的進口關稅,因而增加 了開發中國家出口的困難8。為了幫助開發中國家進入全球貿易市場且在國際舞 台爭取一席之地,遂有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 (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GSP) 的產生,讓已開發國家必須取消或減少關稅的優惠待遇方式,增加開發中國家 出口的製成品或半製成品進入已開發國家市場的機會,以取得有力的世界市場 競爭地位。

雖然 GSP 的關稅減免措施提供之對象、形式、範圍、幅度隨著時間的更迭 而有所不同,也曾成為 WTO 爭端解決的案例,例如喧騰一時的歐盟香蕉案,

(WTO 第 16、27、105、158 號爭端解決案),但關稅減免一直是最主要的特殊 差別待遇,各主要以開發國家都提供不同的普惠制度給開發中國家,以增進其 貿易機會。GSP 對部分新興工業國家的崛起,如:亞洲四小龍崛起的過程,提 供了相當好的機會,使其順利逐漸從開發中國家脫身。但是,大部分的開發中 國家並未改善其自身的地位,而國際間的財富分配也日趨不均,不論從學理上 或實務上,都令人質疑 GSP 是否能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發展 (Grossman 與

7 轉引自黃立、陳坤銘等人,民國 89 年 11 月,WTO 及各國對開發中國家(含低度開發國家)

提供優惠性措施之研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p.9。

8 前揭註 6,p.39-40。

Stykes,2005)。再者,隨著 GATT/WTO 數回合的談判,各國關稅逐年降低,

使得關稅減免能為開發中國家所創造的貿易機會大幅縮減,這就是所謂優惠侵 蝕 (preference erosion) 的問題。

雖然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指出:「必須對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度開發國 家,提供積極的措施以協助彼等享有相稱於其經濟發展需要之國際貿易成長。」

但 1990 年代隨著全球自由貿易卓然成型且帶來了空前的榮景,卻在南北國家貿 易發展條件歧異,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局面出現。因此,南方會員國家 開始運用集團結盟方式,表達開發中國家的立場。WTO 為了回應開發中國家 會員的需求,於是在 2001 年杜哈 (Doha) 部長會議中確切地揭示出對開發中國 家發展工作的重視,並授權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CTD) 專門處理開發中國家在執行相關協定上的問題,同時列為 其他委員會必須優先完成的工作。其主要負責持續監督有關開發中國家議題談 判進度之重任,工作重點包括「特殊與差別待遇 (S&D)9」、「小型經濟體」、「與 貿易相關之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Trade-Related Technical Assistance/Capacity Building,TRTA/CB)10」、「低度開發國家議題」、「貿易與技術移轉」、「貿易、

9 所謂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Provision,S&D)是指在 WTO 協定中有一些條款專為授與開發中國家的特別權利、或有可能讓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 國家提供更好的貿易待遇。S&D 條款遍及於 WTO 協定中,包括農業協定、紡品協定、補 貼協定、關稅估價協定、反傾銷協定、防衛協定、TBT 協定、SPS 協定、輸入許可證程序 協定、DSU、TRIPS、GATS 等,總計 155 條之多。WTO 秘書處將這些 S&D 條款依其目的 分為六纇:(1)「旨在增加開發中國家貿易機會」;(2)「要求 WTO 會員國防衛開發中國家 會員權益」;(3)「容許開發中國家承擔較少義務」;(4)「有關過渡期之條款」;(5)「有關 技術協助之條款」;(6)「專為低度開發國家之優惠」。 參閱陳添枝、王俊傑、連勇智、劉 大年、林昱君,2005 年 12 月,根據 WTO 協定檢討我國對「特殊與差別待遇」提案立場與 策略,94 年度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子計畫二: 專題研究(6),外交部經貿 事務司委託。

10 所謂「與貿易相關之技術援助及能力建構(Trade-Related Technical Assistance/ Capacity Building, TRTA/CB)定義與範疇,目前仍屬於一個較模糊的概念,有時亦與「貿易能力建構」

(Trade Capacity Building)通用。進行TRTA/CB 之主要目的是為了提升開發中國家對於多邊 貿易體系與世界經濟之參與,且將貿易定位為消減貧窮(poverty reduction)與經濟發展的最 佳途徑。TRTA/CB 之定義相當廣泛,從參與貿易談判、執行WTO 協定,到支援國內機構 與提高生產力等皆屬其範疇。部分捐贈國家或組織重視貿易政策制定及將貿易整合至國際 發展計畫;其他則著重於私人部門與中小企業之發展、與投資有關之援助、貿易便捷化及 促進自開發中國家之進口。

債務與金融」等七大項議題。

貿易與發展議題談判從杜哈回合開啟以來,以系統性與穩定性的發展軌跡 向前緩步邁進。2003 年至 2005 年 12 月間,以特殊及差別待遇議題為主要談判 議題,2003 年第五屆坎昆部長會議時同意納入 28 項提案,2005 年 12 月第六屆 香港部長會議時通過其中 5 項低度開發會員提案(包括低度開發會員免關稅、免 配額提案),而其餘提案則仍待 WTO 其他委員會列入談判議程中。

除此之外,「貿易援助」議題成為貿易與發展議題中另外一項重要的發展。

該項議題於 2006 年 2 月 WTO 在香港部長會議中列入,成立「貿易援助工作小 組」,旨在透過援助的方式強化開發中國家貿易能力,使開發中國家能從國際貿 易活動中獲利,促進經濟發展並融入多邊貿易體系11,使「貿易」與「發展」

之連結性討論更為具體。WTO 為了增加開發中國家的貿易機會及國際市場的 佔有率,發起了貿易援助計畫,為順利進行此計畫,美國、歐盟和日本也承諾 在西元 2010 年前提供約 150 億美元的啟動資金。

貿易援助議題成為 2007 年開發中會員的關注焦點之一,不僅在貿易援助工 作小組中開始進行密集性討論,且 WTO 於 2007 年 11 月 19 至 21 日,在瑞士 的日內瓦世召開第一屆「貿易援助全球檢視」會議,設定貿易援助的近程目標,

讓貿易援助有效帶動開發中國家的發展,且與現行聯合國體系下所推動的援助 方案銜接,可帶來正面的影響,進而奠定貿易援助成為政府開發援助中的主流 地位。

S&D 與貿易援助兩大議題,目標都為提供給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必 要之援助與彈性規定,也是 WTO 協助開發中國家發展的重要工具。但 S&D 議 題在杜哈回合中因為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立場不一,談判進展遲緩。因此,

「貿易援助」在貿易與發展議題的重要性相對提昇。

11 引於中華經濟研究所(台灣 WTO)網站,

http://taiwan.wtocenter.org.tw/www/issue/issue0604_intro.asp。

在文檔中 貿易援助的公共財特性 (頁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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