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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方法及實證結果分析

第二節 研究變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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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迴歸分析82

檢視股權結構、獨立董事設立否與公司績效的影響。為了檢測模型 是否具有顯著的解釋能力,採用調整後的 R2(83)來評估整體迴歸解釋能力 的大小,以判斷股權結構、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的關係;另外搭配檢測 獨立董事與資訊透明度的關係。

第二節 研究變數定義

第一項 股權結構分類一:投資股東、經營股東、投機股東 依台灣經濟新報股權結構庫資料,股東結構類別為十二類,列示如 下:

項次 股東結構類別 01 政府機構

02 本國金融機構 03 本國公司法人 04 本國自然人 05 國內其他法人 06 本國信託基金 07 僑外自然人 08 僑外金融機構 09 僑外法人 10 僑外信託基金 11 其他

82 迴歸分析:利用一個(或數個)變數來預測(或解釋)另一個變數,找出兩者間的關係模式的方法。

83 R2 (Coefficient of determination)(判定係數),此值介於 0 與 1 之間。此值愈高,代表估計的線性迴 歸方程式的配適度愈好。若將判定係數以百分比表示時,則 R2可視為總變異可用估計迴歸方程式解 釋的程度,也就是 Y 可以被 X 解釋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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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庫藏股

前項分類模式,僅區分出不同型態的持股,但無法區分出投資股 東、經營股東及投機股東,因此依據前項資料,再調整定義區分如下:

一、 經營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其法人代表

將董事、監察人及法人代表人持股,列為經營股東持股,依據董事 監察人的持股型態,從前十二項分類中區分開來,做為經營股東持股。

二、 投資股東(機構投資人):

有學者84提出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為流通在外股數持股比例之總 和,扣除本國自然人與僑外自然人二項之持股比例,本文認為此僅將自 然人持股排除,係採取最寬鬆的定義,並未考量機構投資人的專業特 性。另考量本國法人無法區隔是否為專業投資者,本文採用較嚴謹的定 義,在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計算上,採取以下標準(惟已扣除以此六項 名義擔任董事監察人及其法人代表的持股數):

機構投資人持股計算定義如下:

1. 政府機構 2. 本國金融機構 3. 本國信託基金 4. 僑外金融機構 5. 僑外法人 6. 僑外信託基金

三、 其他股東:庫藏股

四、 投機股東:非屬三項股東稱之。

84 周行一、陳錦村,陳坤宏,「家族企業,聯罫集團與公司價值」,中國財務學刊,第四巻第一期,

頁 115-139。

Control through almost complete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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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針對獨立董事強制設立否,由於法律或契約強制設立共區分以下 幾種:

一、 證券交易法十四條之二 二、 上市審查契約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上市審查準則」規定,有獲利能力的限制,依該準 則第四條定,獲利能力︰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 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 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其個別財務報表 之營業利益不適用下列標準:

(一) 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 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 計年度帄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 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二) 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 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基於上述獲利能力的限制,恐影響獨立董事設置與否對公司績效的 關係,故本研究僅就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獨立董事強制設立否 為判斷基準。

第五項 績效變數

Tobin’s Q 最初是由諾貝爾得主 James Tobin 所提出,為公司市場價值 (market value)與公司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的比值,目的是輔助預 測經濟因素之外的投資決策。當 Tobin’s Q>1 時,表示公司市場價值及無 形資產的價值較高,或有形資產的成本較低,也反應出公司有較高的經 營績效;反之,當 Tobin’s Q<1 時,則反應公司的經營績效較差。由於 Tobin’s Q 在衡量企業管理績效之優劣時,考量了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

有別於傳統衡量績效時利用歷史資訊所產生的會計比率。但由於負債的 市價與總資產的重置成本不易取得,故在估計時,分子部份則改以「普 通股市場價值」替代公司價值。Tobin’s Q ≒Prox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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