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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方法及實證結果分析

第五節 迴歸實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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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迴歸實證分析

模型 1:公司績效與獨立董事、機構投資人的關連性 實證研究分析詳下表:

變數 參數估計 標準差 t Value Pr > |t|

Intercept 0.72161 0.03278 22.02 <.0001****

證交法14-2強制設立 獨董

0.10385 0.08467 1.23 0.2204 機構投資人持股比例 0.00005 0.00105 0.04 0.9649 金融業否 0.06456 0.08029 0.80 0.4216 公司規模 - 0.02552 0.01463 - 1.74 0.0815*

公司規模帄方 0.00151 0.00079 1.93 0.0545*

負債比率 - 0.62417 0.06864 - 9.09 <.0001****

股價/淨值比 0.55033 0.00889 61.93 <.0001****

股東權益報酬率 0.51083 0.03892 13.12 <.0001****

註:*、**、***、****分別代表達10%、5%、1%、0.1%顯著水準

在模型 1 中,整體模型的調整後 R2(Adj R-Sq)為 86.98%,表示此模型 的所放入的自變數有一定程度的解釋能力,且整體模型 F 統計值為 608.81,P 值<0.0001,尚符合標準。

在模型 1 的自變數觀察,發現如下:

一、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金管會依法律強制要求設立 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並不顯著,亦顯示 獨立董事的加入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對上市公司績效並無顯 著關連性。

二、 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不顯著,顯示機 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對上市公司績效並無顯著關連性。

三、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金管會依法律強制要求金融 業設立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並不顯著,

亦顯示獨立董事的加入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對上市公司績效 並無顯著關連性。

四、 公司規模對公司績效的影響顯著不高,且非屬線性關係,顯 示在 10%水準下,中小型公司規模對公司績效為負向關係,

但過了某一個臨界規模值後,公司規模對公司績效呈現正向 關係。

五、 負債比率對公司績效的影響非常顯著,顯示在 0.1%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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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負債比率愈高,公司績效愈差。

六、 股價淨值比對公司績效的影響非常顯著,顯示在 0.1%的水準 下,股價淨值比愈高,公司績效愈好。

七、 股東權益報酬率對公司績效的影響非常顯著,顯示在 0.1%

的水準下,股東權益報酬率愈高,公司績效愈好。

整體而言,依法律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並無 相互的影響,亦即獨立董事的加入並不會增加公司經營的績效;獨立董 事在公司內並無「興利」的功能。本次所提出的假設:1-1:台灣上市公 司依證交法第 14 條之 2 強制設立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具有關連性。1-2:

台灣上市公司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具有關連性均被否 定。亦即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及機構投資人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並無顯著 的關連性。

若將模型 1 加入另二項變數(1.依上市契約強制設立獨立董事。2.自 願設立獨立董事),則實證分析表如下:

變數 參數估計 標準差 t Value Pr > |t|

Intercept 0.70541 0.03336 21.14 <.0001****

證交法14-2強制設立獨

0.09728 0.08516 1.14 0.2537

上市契約強制設立獨董 0.06385 0.02630 2.43 0.0154**

自願設立獨董 0.02235 0.04319 0.52 0.6049 機構投資人持股比例 0.00008 0.00105 0.08 0.9361 金融業否 0.07910 0.08052 0.98 0.3263 公司規模 - 0.02213 0.01466 - 1.51 0.1317 公司規模帄方 0.00141 0.00079 1.79 0.0731*

負債比率 - 0.61675 0.06863 - 8.99 <.0001****

股價/淨值比 0.54478 0.00917 59.39 <.0001****

股東權益報酬率 0.50256 0.03901 12.88 <.0001****

註:*、**、***、****分別代表達10%、5%、1%、0.1%顯著水準

在模型 1-1 中,整體模型的調整後 R2(Adj R-Sq)為 87.05%,表示此模 型的所放入的自變數有一定程度的解釋能力,且整體模型 F 統計值為 490.27,P 值<0.0001,尚符合標準。此修正模型與原模型驗證相同,亦 即依證券交易法 14-2 設立獨立董事與機構投資人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 並無顯著關連性。惟依上市契約強制設立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在 5%水 準下具有關連性,此應與依上市契約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在申請上市時 具有獲利能力之要求所致。另一項新設變數-自願設立獨董亦與公司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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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顯著關連性。

模型 2:資訊透明度與獨立董事、機構投資人的關連性 實證分析詳下表:

變數 參數估計 標準差 t Value Pr > |t|

Intercept 3.1720 0.1121 28.29 <.0001****

法律強制設立否 0.7783 0.2171 3.58 0.0004****

上市契約強制否 - 0.1091 0.0889 - 1.23 0.2201 自願設立獨董 0.0811 0.1461 0.56 0.5789 機構投資人持股% 0.0124 0.0036 3.48 0.0005****

公司規模 0.1491 0.0494 3.02 0.0026****

公司規模2 - 0.0088 0.0027 - 3.29 0.001****

負債比率 - 0.8436 0.2269 - 3.72 0.0002****

股價/淨值比 - 0.0599 0.0310 - 1.93 0.0539*

股東權益報酬率 0.8435 0.1316 6.41 <.0001****

註:*、**、***、****分別代表達10%、5%、1%、0.1%顯著水準

在模型 2 中,整體模型的調整後 R2(Adj R-Sq)僅有 17.91%,表示此模 型的所放入的自變數不足,尚有重要影響資訊透明度的重要因子未找出 來(還放在誤差項內),整體模型 F 統計值為 18.65,P 值<0.0001,尚符合 標準。

在模型的自變數觀察,發現如下:

一、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金管會依法律強制要求設立 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對資訊透明度的影響非常顯著,顯示 在 0.1%的水準下,依證券交易法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對資訊透 明有正面相關性。

二、 依上市契約規定所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對資訊透明度的影響 並不顯著,顯示依上市契約規定獨立董事的加入上市公司的 董事會,對上市公司資訊透明度並無顯著的相關性。

三、 依自願設立獨立董事,對資訊透明度的影響並不顯著,顯示 自願設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資訊透明度並無顯著的相關 性。

四、 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對資訊透明度的影響非常顯著,顯 示在 0.1%水準下,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愈高,對資訊透明 度的影響愈高。

五、 公司規模對資訊透明度的影響非常顯著,但為非線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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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在 0.1%水準下,當中小公司規模時對資訊揭露態度為正 向,但隨著公司規模愈來愈大,資訊流動的管道或管制,致 超過公司規模臨界點時,資訊揭露的透明度反而隨著公司規 模增加而降低。

六、 負債比率對公司績效的影響非常顯著,顯示在 0.1%的水準 下,負債比率愈高,資訊揭露透明度愈差。

七、 股價淨值比對資訊透明度的影響顯著,顯示在 10%的水準 下,股價淨值比愈高,資訊透明度愈差。

八、 股東權益報酬率對資訊透明度的影響非常顯著,顯示在 0.1%

的水準下,股東權益報酬率愈高,資訊透明度愈好。

整體而言,依法律設置獨立董事對資訊透明度係具正面的影響,但 依上市契約規定所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對資訊透明度並無顯著影響,觀察 應為證券交易法對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係授權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

「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設置,獨立董事加入 後發揮監督機制,強化資訊揭露所致;但上市契約所規定強制設置獨立 董事並無篩選標準,亦即申請上市之公司全數均需設置獨立董事,致申 請上市公司為了符合上市規定而配合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亦未善盡 強化資訊揭露資訊所致。

另一方面,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對資訊透明度具正面的影響,觀 察應是機構投資人持股比例愈高,機構投資人會主動積極要求上市公司 揭露資訊,在相互影響下,使得公司自願揭露財務業務資訊所致。

本次所提出的四項假設:2-1:台灣上市公司依證交法第 14 條之 2 強制設立獨立董事與公司資訊透明度具有關連性。2-2:台灣上市公司依 上市契約規定強制設立獨立董事與公司資訊透明度具有關連性。2-3:台 灣上市公司自願設立獨立董事與公司資訊具有關連性。2-4:台灣上市公 司機構投資人的持股比例與公司資訊透明度具有關連性。僅假設 2-1 及 2-4 具有關連性,2-3 及 2-4 並無顯著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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