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國小學童的訓練方式:
對於發育中的學童一般都建議從事無負重的運動,自行車運動是一種借助器械來達 到運動效果的運動方式;而滾輪式訓練台原是專業自行車選手的輔助訓練器材,對於未 曾接受過任何運動訓練的國小學童,在 30 分鐘的訓練中,藉由心跳率做為訓練負荷的
監控,這種訓練方式對兒童會產生何種訓練效果,所得結果可供推廣全民運動之參考,
因此更顯重要。
二、確認 HRC 對於自行車訓練的效果:
HRC 的耐力訓練主要是以心跳率為強度控制的依據,因此,訓練的強度也就隨個 人狀況不同而有所調整,也就是依個人能力訂定訓練強度,對於強度訂定的依據較有解 釋力。人的身體生理狀況每日皆有所不同,HRC 的訓練依其狀況不同而調整,較符合 人性化。然而隨著能力的增強,隨時調整以符合訓練漸增強原則,加強訓練效果。在本 研究中,利用自行車滾輪式訓練台做為訓練工具,以 80% HR max 的強度作為訓練負 荷,是否與跑步機具相同訓練的效果,可供自行車教練訓練上之參考。
三、依運動者能力設計訓練強度:
藉由固定心跳率騎乘速度變異檢測所得之值,若能將其作為訓練強度,使用者將擁 有依個人能力設計的訓練強度,符合安全、個別化的訓練原則。
第六節 名詞操作性定義
一、最大心跳率 (heart rate maximal, HR max ):
本研究是以漸增強度的最大努力測驗,在阻力式訓練台上騎乘 5 分鐘:實驗開始 是在阻力式訓練台上以漸增速度騎乘,直至每分鐘之心跳率為 150 次時開始計時 5 分 鐘,每分鐘內之騎乘目標心跳率固定;第 1 分鐘內的目標心跳率為 150 ± 5 次/分鐘,
第 2 分鐘內的目標心跳率為 160 ± 5 次/分鐘, 第 3 分鐘內的目標心跳率為 170 ± 5 次 /分鐘,第 4 分鐘內的目標心跳率為 180 ± 5 次/分鐘;第 5 分 鐘開始時要求受試者 盡最大努力踩踏直至第 5 分鐘結束,第 5 分鐘內之最後 20 秒內心跳率最大值與次大值 相差不超過 3 次,作為是否為 HR max 的依據。
二、心跳率控制騎乘速度變異 (riding bicycle speed variance by heart rate control, RBSVHRC) 測驗:
本研究是利用林必寧(2006)之標準測驗流程,以自行車滾輪式訓練台做為測驗工 具,設定 80% HR max 的運動心跳率,在滾輪式訓練台上實施 10 分鐘騎乘測驗,依據 維持固定心跳率的騎乘速度下降率,來進行運動者心肺耐力的評量。實際進行騎乘自行 車的 80% HR max RBSVHRC 數據計算時,採用第 4 至第 10 分鐘速度的騎乘速度變 化。以騎乘速度與運動時間的乘積(騎乘距離) 與騎乘時間的正比關係為計算 RBSVHRC
的基礎,其公式為:RBSVHRC = Σ (d-Md)*(T-MT) / Σ (T-MT) 2 。 三、自行車運動訓練 (Cycling Training) :
本研究之自行車運動訓練係指針對 HRC 組與 RBSVHRC 組,進行八週、每週三次
(週一、週三、週五)、每次持續 30 分鐘(AM 7:00 7:30)的自行車滾輪式訓練台訓 練。
四、HRC 訓練:
HRC 的訓練乃是根據受試者的 80% HR max RBSVHRC 測驗測得的速度為起始速 度,以 80% HR max至 80% HR max-5 次之間為訓練強度,做為訓練時的目標心跳率,
在訓練的過程中,根據受試者當次訓練的心跳率變化調整相對的自行車騎乘速度。
五、RBSVHRC 固定速度訓練:
RBSVHRC 固定速度訓練是以 80% HR max RBSVHRC 騎乘速度測驗測得的速度為訓 練速度,進行為期八週的自行車騎乘訓練,在訓練過程中,騎乘速度不隨著訓練時間 及受試者心跳率而改變。
六、滾輪式訓練台 5 公里耐力測驗:
本研究之 5 公里耐力測驗係指針對所有受試者在實驗前、後的自行車滾輪式訓練 台上盡最大努力騎乘 5 公里的測驗。
七、800m 跑步測驗:
本研究之 800m 跑步測驗,係依據教育部(1997)公佈:「八十六年度台閩地區中 小學學生體適能測驗手冊」內,國小學童體適能測驗 800m 跑步的標準測驗。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五個部分進行探討,內容分別為:一、心肺適能與活動;二、運動中心跳 率的改變;三、心跳率控制的相關研究;四、學童耐力訓練效果方面;五、本章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