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以及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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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預期報酬,建議後續研究可以使用各種動態模型或者增加其他變數進行評價,
讓評價結果更加準確。
3. 將個案研究推廣至其他金融商品
本文已大致揭漏銀行銷售商品之動機與獲利狀況,建議後續研究可以將此份 精神推廣至其他金融商品,甚至是一般常見的消費性金融商品,並且探討對投資 人是否有利,讓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資訊能夠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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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o-Seok Lee(2013)。Pricing FX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under Regime Switching Model。Int. J. Contemp. Math. Sciences, Vol. 8, no. 20, 987 – 991。
三、 網路資料
[1]、 陳正暉(2014)。淺談「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ARES 資通電子報。2015 年 4 月取自
http:
//edm.ares.com.tw/dm/newsletter-2014-06-BNK-Treasury/it.php。
[2]、 MoneyDJ 財金知識庫。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MoneyDJ 理財網。2015 年 4 月取自
http:
//www.moneydj.com/kmdj/wiki/wikiViewer.aspx?keyid=a534414b-543a-48c0-9 347-b5ed88f36801#ixzz3VnQG7WIQ。
[3]、 Rus (2010/06)。一椿奇怪的交易: 中華電信避險案。RusRule Financial Broadcasting。2015 年 4 月取自
http:
//www.rusrule.com/2013/06/blog-post_1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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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戶資訊了解:強調必須完整建立 KYC(Know your Customer),包含客戶之 資產、風險屬性、承作商品之經驗…等,並且每一筆交易都必須錄音存證,
意在保障銀行不得向無能力承作高風險產品之顧客兜售產品。
2. 為客戶設置停損點:銀行應就非以避險為目的承作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個 別交易設有客戶最大損失上限。
3. 風險揭露:增加銀行在銷售商品時應向客戶明確說明之乘數風險(槓桿風險)、
市價(mark-to-market)變動風險、提前終止契約風險等 6 大項。
4. 銷售人員績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薪酬及考核應避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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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無線大之特性,根據評價結果,大部分的情況都是投資人虧損,而銀行也從 選擇權價差獲取大量的利益,許多企業選擇使用 TRF 作為避險方法但是少部分 投資人卻把 TRF 當成穩賺不賠的搖錢樹,忽略其中的風險,要怎樣讓台灣的投 資人更加認識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讓商品可以被更有效率的運用在外匯市場,
這也是接下來主管機關以及各大金融機構必須考慮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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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原條文
大於實質需求,超額部分將承受無實質部位覆蓋 之風險。
第二十七條
銀行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 簽署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及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 約定書、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
前述文件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第五章 附則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略)
第二十五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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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銀行內部商品審查規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 以下各項:
(一) 商品性質之審查。
(二) 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三) 風險管理之審查。
(四) 內部控制之審查。
(五) 會計方法之審查。
(六) 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之審查。
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人員應包含但不限:
(一)財務會計主管。
(二)法令遵循主管。
(二)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三)風險管理之審查。
(四)內部控制之審查。
(五)會計方法之審查。
(六)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之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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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三) 風險控管主管。
(四) 產品或業務單位主管。
第 8 條
(略)
第 7 條
(略)
條次變更。
第 9 條
(略)
第 8 條
(略)
條次變更。
第 10 條
(略)
第 9 條
(略)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