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材料與方法
第四節 研究項目定義
4.1 年齡及年齡分層
年齡計算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中,(發現)死亡日期減去出生日期,利用 EXCEL 2007 軟體運算,以年為單位,再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全國自殺死亡資料統計〔4〕, 將樣本年齡分為「15-24」、「25-44」、「45-64」及「≧65」等四組,以方便後續研 究;為換算各年齡組每十萬人口死亡率,需要 2013 年高雄市年中人口數之數據,
由內政部內政統計查詢網〔42〕取得資料。
4.2 居住所及居住所分層
依工作實務經驗,有某部分民眾居住地不同於戶籍地,甚至是戶籍設在當地 戶政事務所內,所以戶籍地常不能表現出民眾居住地真實狀況,本研究則以案主 居住所來做統計分析,全部 484 件樣本中扣除 13 件居住地不詳者後,依「2005 國 民健康訪問調查」抽樣設計之分層方法〔43〕,將 471 件樣本依居住所都市化程度 由高至低分為第一至四層,但因第三層及第四層樣本數較少,將此兩層合併,將 居住所都市化程度分為高、中、低三層來做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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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38 個行政區之都市化程度分層如下:
第一層:鹽埕,三民,新興,前金,苓雅,鳳山共 6 個行政區。
第二層:旗津,鼓山,左營,前鎮,楠梓,小港,鳥松,岡山,林園,大寮,大 樹,大社,仁武,橋頭,路竹,湖內,茄萣,彌陀,梓官共 19 個行政區。
第三層:燕巢,阿蓮,永安,旗山,田寮 5 個行政區。
第四層:美濃,六龜,甲仙,杉林,內門,茂林,桃源,那瑪夏共 8 個行政區。
4.3 居住狀況及自殺地點
居住狀況及自殺地點分類是經閱覽全部樣本後,取樣本間共通性而分類;居 住狀況扣除不詳者後,剩餘 465 件分為「與家人同住」、「與男女朋友同住」、「獨 居」、「與友人同住」及「其他」等五個分類,但因「與友人同住」及「其他」二 項樣本數較少,在探討解剖案件及有否遺書時將其合併為「其他」一項;自殺地 點則分為「自宅」、「河海港口」、「公共場所」及「其他」等四個分類,溺水死者 以最後屍體發現地為準,高處墜落者以起跳點為準。
4.4 自殺方法
經閱覽全部樣本後,發現以上吊,燒炭,高處墜落,施用藥物及溺水為大宗,
其餘自殺方式案件數較少,合併為「其他」類,總共分六類,以方便分析研究。
4.5 自殺原因
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全國自殺通報資料統計〔4〕,自殺原因共分八項,經閱 覽全部樣本後,發現「校園學生問題」及「兵役問題」相當少見,此兩類合併至
「其他」項,故本研究自殺原因依「精神健康」(包括物質濫用)、「生理疾病」、「工 作經濟」、「人際情感」、「其他」和「不詳」分六大項以方便分析研究。
4.6 自殺季節
以相驗屍體證明書內記載之(發現)死亡日期為準,並依中央氣象局 2013 年 氣候年報〔44〕,將季節分類為春天(三月至五月),夏天(六月至八月),秋天(九 月至十一月)及冬天(十二月至二月)四組進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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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想法部分,分為下列六項:
「挫敗之歸屬感」:感覺無法與他人連結,感覺被孤立,感覺無法融入,感覺孤單,
因近期內有親友過世而自殺〔39〕。
「自覺為他人負擔」:感覺自己是周遭親友的負擔,感覺自己死一死對親友較好,
感覺自己可能引起親友財務上或情緒上困擾〔39〕。
「自責」:自責,後悔,請求親友原諒。
「抱怨其他人事物」:怨恨他人,詛咒他人,抱怨人事物,喊冤,以死明志,表清 白,有今天是某人害的。
「撐不下去」:內心痛苦,活得好累,活的辛苦,再也撐不下去,生不如死。
「期待來生」:期待來生再與親友相聚,報答恩情,償還債務,此生已無法挽回,
期待來世重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