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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高雄地區自殺案件之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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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Institute of Forensic Medicine College of Medicin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2013 年度高雄地區自殺案件之分析研究 The Annual Review of Suicide Cases

of Kaohsiung City in 2013

蘇文祺 Wen-Chi Su

指導教授:孫家棟教授

Advisor:Chia-Tung Shun, M.D., Ph.D.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July, 2015

(2)

I

中文摘要

依衛生福利部資料,2013 年高雄地區自殺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 16.2 人,高 於全國平均值(12.0 人),但目前少有文獻探討有關高雄地區自殺之司法相驗案件。

為研究此類案件人口學及個案背景特徵,本研究針對高雄地區 2013 年 484 件自殺 案件,以去聯結方式收集個案下列資訊: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居住所,居住 狀況,保險狀況,精神病史,物質濫用史,自殺方法,自殺原因,事發地點,死 亡時間,有否解剖,有否遺書,和遺書內容。本研究中自殺案件有下列特徵:男 性 334 人,女性 150 人,男女人數比 2.23:1,死亡率以 65 歲以上(每十萬人口 31.2 人)及離婚(每十萬人口 56.0 人)為最高,其中 68.8%與家人同住,93.7%居住於 中高程度都市化地區,42.6%有商業保險,40.3%有精神病史,12.6%有物質濫用史,

27.5%曾有自殺行為,31.8%上吊自殺,26.2%自殺原因為精神健康問題,和 67.5%

於自宅自殺。本研究中,自殺案件司法解剖率 12.0%,經由司法解剖之自殺案件有 下列特徵:在 15-24 歲(25.0%),獨居(15.9%),未婚(17.0%),有物質濫用史

(19.7%),溺水(23.3%)和施用毒藥物(20.0%),事發地點為河海港口(25.0%)

有較高之解剖率。本研究中,遺留遺書比例為 34.7%,遺留遺書者有下列特徵:在 25-44 歲(43.2%),燒炭(51.3%),自殺原因為人際情感(48.6%)和工作經濟(41.2%)

有較高比例遺留遺書;遺書內容比例較高者有:向親友道別(62.4%),後事處理

(41.4%),財務處理(38.2%),撐不下去(30.6%),自責(29.3%),抱怨其他人 事物(29.3%)。本研究描繪了自殺案件之輪廓,希望對未來自殺案件司法相驗及 自殺防治有所幫助。

關鍵詞:高雄、自殺、司法解剖、司法解剖率、遺書

(3)

II

Abstract

From the data publish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f Taiwan, the crude suicide rate of Kaohsiung city in 2013 was 16.2 per 100,000 which was higher than the national average (12.0 per 100,000). Up to now, there is a paucity of study referred tothe death investigations of suicide cases in Kaohsiung city.To investigat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mography and the circumstance of these cases, we collected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ith de-linked for all 484 suicide cases (334 men and 150 women) in 2013 in Kaohsiung city, including gender, age, marital status, residence, residential state, condition of insurance, history of psychiatric disorders, history of substance abuse, previous suicidal behavior, suicide method, reason for suicide, occurrence site, time of death, completing forensic autopsy or not,leaving suicide note or not, and contents of suicide notes. Suicide cases in Kaohsiung city had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the sex ratio of suicide victims was 2.23 (male/female).There were higher proportion in people aged 65 or above (31.2 per 100,000), divorced population (56.0 per 100,000), people living with family (68.8%), the inhabitants of high and medium urbanization area (93.7%), suicide by hanging (31.8%), suicide for reasons of psychiatric illness (26.2%) and suicide at home (67.5%). 42.6% were insured, 40.3% were suffering from

psychiatric illness, 12.6% were substance abusers, 27.5% had previously attempted suicide.The total forensic autopsy rate was 12.0% in our study. The suicide cases arranged for forensic autopsy had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higher autopsy rate in the age group 15-24y/o (25.0%), living alone (15.9%), single (17.0%), substance abuser (19.7%), suicide by drowning (23.3%) and poisoning (20.0%) and suicide in water area (25.0%). The incidence of suicide note-leaving was 34.7% in our study. Suicide note

(4)

III

writers in our study had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higher proportion in the age group 25-44 y/o (43.2%), suicide by charcoal-burning (51.3%), suicide for reasons of problem in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48.6%) and socioeconomic problem (41.2%). The contents of suicide notes included farewell to relatives and friends (62.4%), funeral arrangement (41.4%), financial arrangement (38.2%), tiredness (30.6%), self-blame (29.3%) and blame others for suicide (29.3%). From this study, we drawn the profiles of the suicide cases. We hope these results will give some help in death investigations of suicide cases and prevention of suicidein the future.

Keywords: Kaohsiung, Suicide, Forensic autopsy, Forensic autopsy rate, Suicide notes

(5)

IV

目錄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2

第四節 研究目的 ···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4

第一節 自殺的定義 ··· 4

第二節 自殺案件人口學特徵 ··· 4

第三節 自殺方法 ··· 5

第四節 自殺原因 ··· 6

第五節 自殺理論:人際—自殺論 ··· 6

第六節 與自殺相關之危險因子 ··· 7

6.1 精神疾病 ··· 7

6.2 生理疾病 ··· 7

6.3 個人自殺史 ··· 8

6.4 婚姻狀況 ··· 8

6.5 季節變動 ··· 9

第七節 自殺案件與司法解剖 ··· 9

第八節 自殺案件與遺書 ··· 11

第三章 材料與方法 ··· 13

第一節 資料來源 ··· 13

第二節 研究案件範圍··· 13

第三節 研究資料之紀錄 ··· 13

3.1 收集資料種類 ··· 13

3.2 案主人口學資料 ··· 13

(6)

V

3.3 案件背景資料 ··· 14

3.4 司法解剖資料 ··· 14

3.5 遺書內容資料 ··· 14

第四節 研究項目定義··· 14

4.1 年齡及年齡分層 ··· 14

4.2 居住所及居住所分層 ··· 14

4.3 居住狀況及自殺地點 ··· 15

4.4 自殺方法 ··· 15

4.5 自殺原因 ··· 15

4.6 自殺季節 ··· 15

4.7 安排解剖原因 ··· 16

4.8 遺書內容分析 ··· 16

第五節 案件有無解剖之比較 ··· 17

第六節 有無留遺書案件之比較 ··· 17

第七節 資料建檔與分析 ··· 17

第四章 結果 ··· 19

第一節 高雄地區 2008 至 2013 年自殺死亡者自殺方式統計 ··· 19

第二節 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自殺方式詳細分析 ··· 19

第三節 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基本資料呈現與描述 ··· 19

3.1 人口學特徵分析 ··· 20

3.2 案件背景特徵分析 ··· 20

第四節 交叉分析 ··· 21

4.1 自殺死亡者年齡與自殺方法 ··· 21

4.2 自殺死亡者居住所與自殺方法 ··· 21

4.3 自殺死亡者年齡與自殺原因 ··· 22

4.4 自殺死亡者年齡與居住所 ··· 22

第五節 解剖案件 ··· 22

5.1 各類型案件解剖比例 ··· 22

5.2 自殺案件安排解剖原因 ··· 23

(7)

VI

5.3 有無解剖之自殺案件人口學特徵比較 ··· 23

5.4 有無解剖之自殺案件案件背景特徵比較 ··· 24

5.5 解剖案件毒物化學檢測結果 ··· 24

第六節 有留遺書之案件 ··· 25

6.1 有無留遺書案件案主人口學特徵比較 ··· 25

6.2 有無留遺書案件案件背景特徵比較 ··· 26

6.3 遺書內容分析 ··· 26

第七節 自殺方法重複性 ··· 27

第八節 施用毒藥物自殺案件使用之毒藥物分析 ··· 27

第九節 施用農藥自殺者居住所都市化程度分析 ··· 27

第五章 討論 ··· 29

第一節 高雄地區歷年自殺案件之統計分析 ··· 29

第二節 2013 年高雄地區自殺案件人口學特徵 ··· 30

第三節 2013 年高雄地區自殺案件背景特徵 ··· 31

第四節 自殺案件與司法解剖 ··· 32

4.1 自殺案件解剖率 ··· 33

4.2 自殺案件安排解剖原因 ··· 33

4.3 有安排解剖之自殺案件人口學及案件背景特徵 ··· 34

4.4 解剖案件毒物化學檢測結果 ··· 36

第五節 遺書分析 ··· 37

5.1 遺留遺書比例 ··· 37

5.2 有留遺書自殺者人口學及案件背景特徵 ··· 38

5.3 遺書內容 ··· 39

第六章 結論 ··· 41

參考文獻 ··· 44

附錄 ··· 48

(8)

VII

圖目錄

圖 1:高雄地區 2008 至 2013 年自殺死亡者使用自殺方式比例圖··· 72

圖 2:高雄地區 2008 至 2013 年自殺死亡者使用自殺方式趨勢圖··· 73

圖 3: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使用方式比例圖 ··· 74

圖 4:高雄地區 2013 年各月份自殺死亡人數 ··· 75

(9)

VIII

表目錄

表 1:高雄地區 2008 至 2013 年自殺死亡者自殺方式歷年件數統計表 ··· 49

表 2: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自殺方式分析表 ··· 50

表 3: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人口學特徵分析表 ··· 51

表 4: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案件背景特徵分析表 ··· 53

表 5: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年齡與自殺方法交叉分析表 ··· 54

表 6: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居住所與自殺方法交叉分析表 ··· 55

表 7: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年齡與自殺原因交叉分析表 ··· 56

表 8: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年齡與居住所交叉分析表 ··· 57

表 9:高雄地區 2013 年各類型相驗案件與解剖案件數目比較表 ··· 58

表 10: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安排解剖之原因 ··· 59

表 11:高雄地區 2013 年有解剖之自殺案件人口學特徵 ··· 60

表 12:高雄地區 2013 年有解剖之自殺案件背景特徵 ··· 62

表 13: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解剖檢體毒藥物檢出分析表 ··· 63

表 14: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解剖檢體藥物檢出種類數分析表 ··· 64

表 15: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有留遺書者人口學特徵 ··· 65

表 16:高雄地區 2013 年有留遺書自殺案件背景特徵 ··· 67

表 17: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遺留遺書內容分析 ··· 68

表 18:曾使用與最後死亡相同方法自殺之案件分析表 ··· 69

表 19:施用毒藥物自殺者使用毒藥物種類分析表 ··· 70

表 20:施用農藥自殺者居住所都市化程度分析表 ··· 71

(10)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依照世界衛生組織所公佈之資料〔1〕,2012 年全球估計有八十萬四千人死於 自殺,平均每四十秒便有一人自殺身亡,經年齡標準化後,全球自殺死亡率為每 十萬人口 11.4 人(男性 15.0 人,女性 8.0 人);如此多的死亡人數超過每年因戰爭 及他殺的死亡人數;自殺事件發生於各年齡層,以 2012 年資料統計,自殺佔全球 15-29 歲年青族群死因第二位;自殺也不單是國民所得高之國家的問題,同樣依 2012 年統計數據,有 75%自殺是發生在中低國民所得的國家;每件自殺悲劇對家 庭、社區、甚至整個國家都造成長遠及深刻的影響,尤其當罹難者是國家未來的 支柱時(年青族群)或是發生在中低所得國家時;自殺所造成的負擔可用 DALYs (disability- adjusted life years)來估計〔2〕,依據這個指標,在 1998 年時,自殺約佔 全世界因疾病造成負擔的 1.8%,這相當於戰爭或殺人所造成的負擔,也是約為糖 尿病負擔的兩倍,負擔不可謂不重;另外,每出現一例成人自殺死亡,就可能有 超過二十例自殺未遂;所以,自殺是絕對值得吾人正視的議題,更何況「自殺是 可預防的」〔1〕,世界衛生組織「精神衛生行動計畫(2013-2020)」將目標設定為 將自殺率降低 10%。

世界衛生組織〔3〕至目前已公佈 2012 年各國之年齡標準化後自殺死亡率(單 位為每 10 萬人口),在北美洲美國為 12.1 人,加拿大為 9.8 人,南美洲阿根廷為 10.3 人,巴西為 5.8 人;歐洲部份英國為 6.2 人,法國 12.3 人,德國 9.1 人,前蘇 聯各國中亞部份外多為 15 人以上;亞洲部份印度 21.1 人,中國 7.8 人,東北亞日 本 18.5 人,韓國 28.9 人,南亞新加坡 7.4 人,馬來西亞 3.0 人,印尼 4.3 人,泰 國 11.4 人,菲律賓 2.9 人,越南 5.0 人;若是不考慮各國戶政系統精確度,在同一 區域國家差異不小,可能因各國民族性及社經狀況不同所致。

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4〕,臺灣自 1990 年起年齡標準化自殺死亡率逐 漸上升(1990 年,7.4 人/10 萬人口),至 1997 年開始進入十大死因(1997 年,

10.0 人/10 萬人口),至 2005 年及 2006 年達高峰(2005 年 16.6 人/10 萬人口,

2006 年 16.8 人/10 萬人口),之後雖緩慢下降至 2010 年掉出十大死因外(2010

(11)

2

年 13.8 人/10 萬人口),仍未降回以往水準,至 2013 年時,全年共有 3565 人自 殺身亡,年齡標準化自殺死亡率為 12.0 人/10 萬人口,排名第十一大死因。和上 述各國資料比較,臺灣雖沒有像日韓如此高的自殺率,大約和美國相當,但是相 比於和臺灣往來密切的中國及東南亞各國相比,臺灣自殺率和泰國相當,但比其 他各國仍高出許多,因此在自殺防治上仍有努力空間。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由上述衛生福利部資料〔4〕同時也顯示,在 2003 至 2013 年間,高雄市之自 殺粗死亡率在五都之間不是第一就是第二,每年自殺死亡人數總在五百人上下;

筆者經常在相驗過程中見到自殺死亡者家屬之悲痛與錯愕,想到一個家庭就此破 碎,不免令人鼻酸;而且,親代自殺對子代來說也是一種自殺危險因子〔5〕,不 止如此,成大呂教授〔6〕利用 1997-2007 年間自殺身亡之青少年中,找出 12 位其 親代也曾自殺身亡之案例,發現其在所選用自殺方法上可能有模仿現象;因此若 能利用手邊現有資料,整理出一些可能對治殺防治有助益之數據,則不止阻止一 人自殺,還可能救其後代子孫。

衛生福利部〔4〕目前所公佈自殺數據資料統計至 2013 年,本研究希望統計 2013 年高雄地區司法相驗自殺案件數據,來和衛生福利部最新數據相比較;國內 過去所作有關自殺方面之研究多以政府機關統計資料、醫療院所病歷紀錄及問卷 設計來分析研究,本研究希望以相驗卷證資料研究分析,期望能對制定高雄地區 自殺防治在地化策略有所貢獻。

第三節 研究範圍

一、2008 至 2013 年高雄地區各類型自殺案件統計。

二、針對 2013 年高雄地區各類型司法相驗自殺案件詳細分析。

三、收集自殺案件案主人口學特徵(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居住所,居住狀況,

保險狀況,精神病史和物質濫用史)資料,以去聯結方式建立基本資料庫。

(12)

3

四、收集自殺案件背景特徵(自殺方法,自殺原因,事發地點,死亡時間,有否 解剖,有否遺書和遺書內容)資料,建立基本資料庫。

五、針對司法解剖案件,分析安排解剖原因、案件特徵及其毒物化學檢查結果。

六、針對遺留有遺書案件,分析人口學及案件背景特徵,並分析其遺書內容。

第四節 研究目的

一、針對自殺案件卷證資料深入分析,除與全國性資料比較外,期能提供更多資 訊以利制定在地化自殺防治策略。

二、深入分析卷證,建立基本數據資料,期望未來能建立判別自殺及非自殺案件 之參數,提供檢警及法醫同仁辦案參考。

三、分析安排自殺案件司法解剖之原因,可了解哪些自殺案件有安排司法解剖之 必要性,在實務上可有向家屬說明的根據,減少民怨。

四、分析遺書內容,可進一步了解死者當時想法,作為自殺防治參考。

(13)

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殺的定義

自殺的原文 suicide 的拉丁文意義是 sui(of oneself)自我的意思,caedes (killing) 殺害的意思〔7〕;世界衛生織對自殺的定義是:自殺是一種具有致命結果的行動,

此結果已為死者所知曉或預期,並以希望達到此目標而啟動或執行此行動。但是 在一般實務上,我們更關心的是死亡方式中的「自殺」,若是判定該死亡案件為自 殺,代表檢察官認為無人該為死者死亡負有法律責任,也沒有他殺嫌疑,所有偵 查動作到此為止。由美國國家法醫學會所出版之「死亡方式分類指引」〔8〕中指 出自殺是起因於為使自我遭受傷害或引起死亡而施行自一種故意的自我造成的行 為所導致的傷害或中毒;文中並強調,一個案件若要歸類為自殺,其證據並不能 只是超過 “合理的懷疑”即可,須有比“可能性很大”更強的證據才行;如果把 案件歸為自殺是依周邊消息的猜測或僅僅只是懷疑而已,則歸類為「意外」或「未 確認」是較好的選擇。實務上,相驗案件調查後,檢察官會依各種卷證資料判定 此案是否為「自殺」,並記載於相驗屍體證明書上。

第二節 自殺案件人口學特徵

依 Lin, J.J.等學者〔9〕研究,收集 1971 至 2005 年間台灣自殺死亡者資料,發 現整體自殺率自 1971 年至 1993 年呈下降趨勢,1993 年至 2005 年則呈上升趨勢,

但多數西方國家在 1980 及 1990 年代,自殺率維持穩定或輕微下降,而日本和台 灣相似,自 1990 年代中期自殺率開始上升,可能的推測原因是同時期發生的經濟 危機;在台灣,1993 年至 2005 年男性自殺率增加 2.7 倍(由每十萬人口 12.8 人增 至 34.6 人),女性則是增加 2.3 倍(6.9 人增至 15.7 人),男女性別比則由 1.9 增至 2.2。依衛福部資料〔4〕,自殺粗死亡率於 2005 年為每十萬人口 18.8 人,2006 年 達最高(19.3 人),之後即緩步下降,至 2013 年為 15.3 人,男女性別比為 2.0。

自殺者年齡方面,依 Lin, J.J.等學者〔9〕研究,1971 至 2005 年間,65 歲以上 組自殺率冠於其他各組(男性女性皆是);在 1993 至 2005 年間整體自殺率增長時

(14)

5

期,青壯年自殺率增加最快速(男性又比女性增加更多),男性 25-44 歲組增加 4 倍,45-64 歲組增加 3 倍,女性 25-44 歲組增加 2.5 倍,45-64 歲組增加 2.4 倍,原 因可能是自 1990 年代中期起失業率逐年上升,而男性青壯年常是家中主要經濟來 源,受經濟衰退影響最深;雖在某些西方國家青少年自殺率顯著上升,但在台灣 15-24 歲組自殺率自 1993 年後僅些微增加。依衛福部資料〔4〕,15-24 歲組 2005 年自殺率為每十萬人口 7.6 人,微降至 2013 年 5.2 人;25-44 歲組 2005 年每十萬 人口 23.4 人,2006 年 24.6 人為最高點,2013 年降至 16.0 人;45-64 歲組 2005 年 每十萬人口 27.5 人,之後稍微降低,至 2009 年 25.0 人為另一高峰,再降至 2013 年 20.2 人;65 歲以上組 2005 年每十萬人口 37.3 人,2006 年 39.3 人為最高點,再 降至 2013 年 32.1 人;可見近年來各年齡分組自殺率均有下降趨勢,65 歲以上組 自殺率仍冠於其他各組。

第三節 自殺方法

自殺者使用之自殺方法隨著時代和國家而不同〔9〕,決定因素部分是依自殺 工具之可獲得性及社會文化之接受度;Lin, J.J.等學者〔9〕研究台灣 1971-2005 年 自殺死亡者使用自殺方法,發現在 1970 及 1980 年代施用毒藥物(以固體或液體 物質自殺)及上吊為二大主流方法,共約佔 90%,之後上吊比例不變,而施用毒 藥物比例逐年下降,至 2005 年時二法只佔約 50%;高處墜落由 1990 年代起就顯 著增加;但最戲劇化的是燒炭(以氣體及蒸氣自殺),自 1990 年代末期香港出現 案例後〔10〕,經媒體加以渲染後,2000 年以後燒炭自殺比例迅速竄升;依 Lin, J.J.

等學者〔11〕研究發現 2002-2004 年間上吊死亡佔所有自殺者之 31%,燒炭則是 19%,2006-2008 年間上吊佔 30%,燒炭佔 29%,二者並列首位;香港燒炭自殺比 例〔12〕由 2002-2004 年間 24.2%降至 2007-2009 年間 17.1%,有下降趨勢,但台 灣在 2005-2007 年間燒炭自殺比例 30.8%,2008-2010 年間 31.0%,仍處於高比例;

但依衛福部資料〔4〕,「以氣體及蒸氣自殺」比例在 2011 年是 27.0%,2012 年是 27.7%,和香港下降趨勢相似,只是出現時間較晚,在臺灣 2013 年自殺方法前三 位分別是「吊死、勒死及窒息之自殺」32.4%、「以氣體及蒸氣自殺」23.9%及「以 固體或液體物質自殺」18.6%。

(15)

6

第四節 自殺原因

依衛服部公布資料〔4〕,統計 2006 至 2013 年全國每年通報自殺人次(已遂 及未遂)中自殺原因,共分八項:「感情/人際關係」、「精神健康/物質濫用」、「工 作/經濟」、「生理疾病」、「校園學生問題」、「兵役問題」、「不詳及不願說明或無 法說明」及「其他」(至多可選三項),除不詳及其他外,每年排名順序均是「感 情/人際關係」、「精神健康/物質濫用」、「工作/經濟」及「生理疾病」,在 2013 年其比率分別為 51.3%/34.2%/12.2%/8.5%,校園及兵役問題合計則每年均不 足 1.5%,可見人際衝突及精神疾病是二項最重要原因。

第五節 自殺理論:人際-自殺論

人們為何會自殺呢?Van Orden 等學者〔13〕及林氏等學者〔14〕提出人際-

自殺論(Interpersonal theory of suicide),此理論認為「自殺意念」加上「取得自殺 能力」才能構成致命的自殺企圖;而「自殺意念」由二項要素組成,分別是「挫 敗之歸屬感(thwarted belonglingness)」及「自覺成為他人負擔(perceived burdensomeness)」。

自覺成為他人負擔有二項指標,分別為「自責」及「自恨」;自責和六項因子 正相關,分別是:「無家可歸」、「監禁」、「失業」、「生理疾病」、「自認是多餘的」

及「相信自己是家中負擔」;自恨則和三項因子正相關,分別是:「自卑」,「感到 羞恥」及「煩躁」。

挫敗之歸屬感有二項指標,分別為「孤獨」及「缺乏相互照顧」;孤獨和三項 因子正相關:「自我感到孤獨」、「季節變化」及「孤獨生活、缺乏社會支持及不完 整家庭」,和三項因子負相關:「和他人有互動」、「關懷信件」及「婚姻,子女及 朋友」;缺乏相互照顧和六項因子正相關:「社交退縮」、「單獨監禁」、「家庭暴力」、

「因死亡或離婚而來之失落感」、「童年遭虐」和「家庭衝突」。

(16)

7

取得自殺能力和五項因子正相關:「童年虐待」、「自殺企圖」、「接觸到戰爭」、

「曾多次自殺」及「衝動」;取得自殺能力則會「提高忍痛能力」及「降低對死亡 之害怕」。

第六節 與自殺相關之危險因子

6.1 精神疾病

依 Cavanagh 等學者〔15〕的研究,自殺死亡者中約 95%罹患有精神疾病;

Isometsä〔16〕收集了超過二十個自殺死亡者心理剖析(psychological autopsy)研 究計畫資料,發現自殺死亡者中有精神疾病的盛行率為 81%-100%,Isometsä 認 為精神疾病的出現為自殺身亡的必要條件(雖不是充分條件);Ernst 等學者〔17〕

認為那些看似無精神疾病之自殺死亡者可能具有某些精神疾病之症狀,但其嚴重 程度尚未達到診斷標準(subclinical),或是具有精神疾病,但無法以心理剖析方法 偵測出來。

依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手冊〔18〕資料,與自殺有關的精神疾病,以風險由 高至低依序為憂鬱症(所有類型)、人格疾患(有容易衝動、攻擊性和經常情緒變 化傾向的反社會及邊緣性人格)、酗酒(在青少年則為物質濫用和/或酗酒)、精 神分裂症、器質性精神疾患及其他精神疾患。Van Orden, K.A.等學者在文獻〔13〕

中提及重鬱症患者自殺率在 2%-6%間,雙極性情感疾病患者其自殺危險性增加了 15 倍,邊緣性人格疾患患者自殺率在 4%-5%間,物質濫用者其自殺率是一般族 群的 5.7 倍,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殺率在 1.8%-5.6%間。

Van Orden 等學者〔13〕認為精神疾病患者其生活經驗會增加患者發展出社會 孤立和感到孤獨的危險性,進而增加「挫敗之歸屬感」;精神疾病常使患者覺得自 己是多餘的,可被犧牲的,這些經驗提昇了「自覺成為他人負擔」之危險性;依 上述人際-自殺論,這二者增加了精神疾病患者的自殺意念。

6.2 生理疾病

有文獻〔13〕認為三分之一的自殺身亡者死亡當時有生理疾病,依衛生福利 部自殺防治手冊〔18〕資料,下列生理疾病會導致較高自殺率:神經系統疾病(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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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癇,脊髓或頭部損傷和中風),癌症,愛滋病毒帶原/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慢性 疾病(糖尿病,多發性硬化症,慢性腎病、慢性肝病或其他慢性腸胃道疾病,伴 隨長期疼痛的骨關節疾病,心血管和神經血管疾病)及行動、視力、聽力方面有 障礙失能。依上述人際-自殺論〔13〕,生理疾病和「自責」正相關,自責是「自 覺成為他人負擔」的指標,所以生理疾病會增加「自殺意念」;另外,生理疾病患 者可能伴有精神疾病而增加自殺危險性,生理疾病患者也可能因身體功能受限或 社交孤立而造成「挫敗之歸屬感」,增加「自殺意念」。

6.3 個人自殺史

Christiansen 等學者〔19〕收集 1995-2000 年間丹麥自殺通報系統中 2614 位自 殺未遂者為研究樣本,每位樣本另找 15 位年齡、性別及居住地相仿者為對照組,

觀察期間為 1995-2001 年,結果發現在觀察期間內,研究樣本有 31.33%再度出現 自殺行為(對照組有 0.32%出現自殺行為),研究樣本有 2.33%於觀察期間自殺死 亡(對照組有 0.04%於觀察期間內自殺死亡);另外,Suominen 等學者〔20〕收集 1997 年 1 月 15 日至 1998 年 1 月 14 日,芬蘭赫爾辛基地區四家綜合醫院 1198 位 因殺未遂送急診病患為樣本,經五年追蹤期,發現其自殺死亡率為 5%,是一般族 群之 40 倍;因此,出現過去自殺行為是一種致命自殺行為之預測因子。依台灣自 殺防治中心 2012 年的資料分析〔21〕,3537 名重複企圖自殺(自傷)者中,有 2233 名是企圖自殺(自傷)兩次的,企圖自殺(自傷)三次、四次的亦有 679 及 297

名。依上述人際-自殺論〔13〕,多次自殺可能讓當事人透過習慣的養成及對抗歷 程(opponent process),提高對疼痛忍受度及降低對死亡恐懼,得以「取得自殺能 力」。

6.4 婚姻狀況

Yip 等學者〔22〕收集 10 個研究,包含 11 個國家或地區(香港、日本、南韓、

台灣、塞爾維亞、美國、加拿大、澳洲、義大利、北愛爾蘭及英格蘭和威爾斯)

的資料進行統合研究(meta-analysis),發現在混合所有資料後,加重係數(COAs,

coefficients of aggravation,離婚族群自殺率除以已婚族群自殺率)在男性為 3.49,

女性為 3.15,暗示離婚男女較已婚男女有較高之自殺危險性,整體而言,COAs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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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國家明顯高於非亞洲國家,在台灣男性 COAs 為 5.90,女性為 6.00;Yip 等學 者〔23〕收集 2006 年台灣各種婚姻狀況自殺率,依未婚/已婚/離婚/配偶死亡 次序,在男性為每十萬人口 27.9 人/25.2 人/110.7 人/79.4 人,在女性為 10.0 人/10.6 人/40.8 人/29.5 人,可觀察到離婚及寡居自殺率明顯高於未婚及已婚;

依上述人際-自殺論〔13〕,「婚姻,子女及朋友」缺乏使「孤獨」增加,「因死亡 或離婚而來之失落感」使「缺乏相戶照顧」,而孤獨及缺乏相戶照顧則造成「挫敗 之歸屬感」,使當事人形成「自殺意念」,增加自殺危險性。

6.5 季節變動

Chew 等學者〔24〕研究北半球 25 國資料,發現各國自殺率在冬天較低,春 天較高,最高峰出現在 5 月,即有所謂的春季高峰(spring peak)存在;Tsai 等學 者〔25〕收集台灣 1991–2008 年資料發現,自殺率最高峰出現在 4 月及 5 月,與 國際上研究相仿;Tsai 等學者〔26〕收集台灣 1991–2010 年資料發現,每個月氣溫 增加和自殺率季節性呈正相關,降雨量則和自殺率季節性呈負相關;但上述人際

-自殺論〔13〕則認為,季節變化時可能減少社會互動,使孤寂感增加,造成「挫 敗之歸屬感」,使「自殺意念」增加。

第七節 自殺案件與司法解剖

依 Lorin de la Grandmaison G 等學者〔27〕研究,認為法國每年死亡約 50 萬 人,每年司法解剖約 8000 件,其餘只經相驗程序,未經解剖案件在死因與死亡方 式之判斷,可能與真實情況有落差;因此,作者收集 2002 年法國 Raymond Poincare´

醫院法醫病理部門解剖之 200 件案件,比較解剖前後死亡方式之異同,發現只經 相驗程序,只有 91 件可判定死亡方式,與解剖結果比較,有十件判定錯誤,原來 判定為他殺者(28 件),和解剖結論差異 10.7%,解剖後有二件判定為自殺,一件 為自然死,原來判定為自殺者(28 件),解剖後有一件判定為意外;相驗後有 109 件死亡方式為未確認,解剖後結論是自然死 50 件,自殺 26 件,意外 19 件,他殺 5 件(2 件徒手扼頸,2 件頭部外傷,1 件外傷性腹內出血),仍舊是未確認為 9 件;

另外,該研究也發現只經相驗程序,平均每具遺體記錄到 2.9 處新近外傷,經解剖

(19)

10

後平均每具遺體可記錄到 5.9 處新近外傷,有 10 件體表只有輕微外傷,體內卻有 嚴重內傷。在臺灣司法相驗實務上,若死亡方式判定為「自殺」,除表示排除他殺 之嫌疑外,也會影響當事人保險理賠等權益,因此正確判斷死亡方式為「自殺」

很重要,所以在某些案件須要以司法解剖來釐清是否為「自殺」。Kapusta 等學者

〔28〕研究,收集 1998-2007 年歐洲、中亞及北亞共 31 個國家資料,比較各國間 解剖率(病理解剖加司法解剖),發現解剖率每增加 1%,自殺死亡率每十萬人口 會增加 0.49 人,由此可知解剖對「自殺」判定之重要性。

依 Frost J 等學者〔29〕研究,收集 2007-2009 年挪威中部兩個郡(Sør-Trøndelag 及 Nord-Trøndelag)之解剖資料,發現總死亡人數 10862 人中有 364 件經過解剖,

整體解剖率約 3%(自殺案件解剖率為 63%),其中 361 件有毒物學報告,死亡方 式分別為自然死 127 件/意外 160 件/自殺 68 件/他殺 9 件;中毒性自殺案件(9 件)中未檢出/只檢出酒精(20mg/dL 以上)/只檢出毒品藥物/酒精及毒品藥物 均檢出分為 1 件/1 件/4 件/3 件,其他自殺案件(59 件)中則為 19 件/9 件/

23 件/8 件,上述兩類自殺案件中,21 件檢出酒精者有 20 件濃度在 50mg/dL 以上,

48 件檢出毒品藥物者有 30 件檢出 2 種以上毒品藥物,有一件是大於 6 種;在所有 361 件解剖案件中,檢出率最高三種依序為 benzodiazepine 類/鴉片類/酒精;作 者認為酒精及毒品藥物為突然非預期死亡之重要因子。依 Shields 等學者〔30〕之 美國肯塔基州法醫部門解剖案件 10 年廻溯性研究,肯塔基州採驗屍官—法醫師雙 軌制,只有驗屍官認為需要才會轉介給法醫師解剖(和台灣現行制度類似),作者 收集 1993-2002 年間解剖案件中死亡方式為自殺之 2864 件個案做研究,發現毒化 檢測陽性率 67.5%,各類物質檢出率分別是:酒精 38.3%,抗憂鬱劑 14.9%,

benzodiazepine 類 12.7%,鴉片類 9.2%,大麻類 15.6%,古柯鹼 7.2%。由上述文獻 發現在一定比例之自殺解剖案件中毒物化學檢測會有所發現,依實務經驗上,解 剖檢體毒物化學一般檢測項目有酒精/致幻毒品(narcotic substance)/處方或非 處方藥物/致命毒藥物(如農藥),若檢驗出致命毒藥物或酒精及其他毒藥物濃度 達致死劑量以上,可做為中毒性自殺案件死因判斷依據之一;若驗出酒精及致幻 毒品,則應追查死者是否有物質濫用史,若驗出鎮靜安眠藥、抗憂鬱藥物、抗焦 慮藥物或抗精神藥物,則應追查死者是否有精神病史,如前述「與自殺相關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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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險因子」中所提及,精神病史及物質濫用史均是自殺危險因子,因此毒物化學檢 測結果可做為死亡方式判定為「自殺」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八節 自殺案件與遺書

實務上〔31〕,在命案現場或他處找到遺書對「自殺」之死亡方式判定非常重 要,若無此令人信服的證據,則須由病理學、毒物學、心理學及現場調查來尋找 自我傷害之證據、找尋傷害發生當時死者確有殺害自己之意圖且明瞭其行為所產 生之後果、調查是否死者生前明白用言語或非言語表示自我殺害之意圖及調查死 者尋死之間接證據(如先前曾有自殺企圖、近日遭逢壓力事件……等),增加了許 多自殺判定之困難度;依 Timmermans, S 研究〔32〕,遺書是僅次於目擊者報告的 最直接自殺意圖之證明;但並非每件自殺案件均可發現遺書,依 Paraschakis, A 等 學者〔33〕查閱多篇文獻發現自殺死亡者有留遺書比率約 3%-42%間;可見只有 少數自殺案件可以尋得遺書。

有留遺書自殺者和未留遺書自殺者間是否有不同?在美國方面,Cerel J 等學 者〔34〕利用肯塔基州暴力死亡通報系統(Kentucky Violent Death Reporting System, KVDRS)收集 2005-2011 年間 4092 件自殺案件,有 2936 件詳細背景資料可供分 析,其中 536 件(18.25%)有留遺書,將人口學及死者背景分析後,發現有留遺 書者與未留遺書者並無統計上顯著差異;而依 Callanan, V. J.等學者〔35〕研究,

收集俄亥俄州 Summit 郡法醫師辦公室 1997-2006 年間 621 件自殺案件,其中有留 遺書者有 231 件(37.2%),經人口學及死者背景資料共 40 個項目來比較有無留遺 書自殺者之異同,發現有留遺書者較可能獨居,及較不可能之前有自殺威脅;但 依 Paraschakis, A 等學者〔33〕收集 2007-2009 年間雅典法醫部門解剖案件中 253 件自殺案件來研究,有 66 件(26.1%)有留遺書,進行心理剖析後,比較發現有 留遺書者較常使用上吊及開槍方式自殺,較少有精神病史及較少在自殺前 12 個月 有精神科住院史,未留遺書者較常以高處墜落方式自殺及較常有精神疾病史;在 亞洲方面,依 Kuwabara, H.等學〔36〕者研究,由日本兵庫縣法醫師辦公室收集 1981-2001 年間神戶市自殺案件 5161 件,其中 1553 件(30.1%)有留遺書,經比 較資料後發現,有留遺書者中以女性、獨居較多,較常使用一氧化碳、上吊及銳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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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自殺,未留遺書者中,自殺原因較常為生理疾病及精神異常;Callanan, V. J.等學 者〔35〕及 Kuwabara, H.等〔36〕共審閱分析了自 1957 年起至 2006 年十九篇相關 文獻,發現有七篇顯示有否留遺書之自殺者並無相異之處,而其他文獻中有留遺 書自殺者之特徵也各家說法不一,目前在這個問上尚未有定論。

自殺者在遺書內會提及哪些內容呢?依 Ho, T. P.等學者〔37〕提出多數自殺者 遺書有三個特徵:有明確的及特別的指示、有頗豐富的情緒及對自殺者困境有一 些說明;依 Chávez-Hernández AM 等學者〔38〕研究,收集墨西哥 Guanajuato 州 1995-2001 年間 737 位自殺死亡者資料,其中 106 位留有遺書(14.46%),發現遺 書焦點在「指示財產如何處理」24.20%,「對後代指示或給親友訊息」22.20%,「告 別」19.80%,「讚美親友」14.50%,「別內疚」13%,「提及宗教」9.2%,「涉及的 行動」9.2%及「批評親友」8.7%,可見遺書焦點多在指示及情緒上;該研究也同 時分析出現在遺書中的情緒,比例最高三項是「情緒低落及無助」40.86%,「委屈」

37.98%及「原諒」32.69%。依前述「人際-自殺論」〔13〕,「挫敗之歸屬感」及「自 覺成為他人負擔」構成「自殺意念」,自殺者死者遺書中是否可見到「挫敗之歸屬 感」及「自覺成為他人負擔」?依 Gunn JF 3rd 等學者〔39〕研究澳洲 Tasmania 的 1091 件自殺案件中的 261 封遺書,發現有 10.3%之遺書表現出自覺成為他人負 擔,有 30.7%之遺書表現出挫敗之歸屬感,有 4.2%之遺書二者均有顯現。

研究遺書內容〔37〕重要性在:第一、於遺書常為自殺行動前不久所寫,可 讓我們了解死者自殺當時心境,其資訊內容優於由其他來源之資訊,第二、遺書 內容提供一個基礎,使親友可了解此一非預期之自殺事件,對遺族具有撫慰治療 效果,第三、留下遺書者多傾向認為他們做了某種錯事及對遺屬表達某種自責,

在自殺防治上可利用遺書所傳達訊息,破除自殺是英雄行為的迷思,使年輕人了 解自殺沒什麼好自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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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與方法

第一節 資料來源

2008 至 2012 年高雄地區自殺死亡人數及所使用方法,數據資料取至自衛生福 利部所公布 2008 至 2012 年死因統計年報﹝40﹞。2013 年自殺案件資料經機關同 意取自高雄地檢署相驗案卷資料,解剖案件毒化數據來自相驗案卷內之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毒物檢查報告書。

第二節 研究案件範圍

於高雄地檢署 2013 年相字號案件中,由相驗屍體證明書篩選出死亡方式欄記 載為「自殺」之相驗案件,再扣除自殺發生地點不在高雄地檢署轄區內而由高雄 地檢署代驗之案件後,共有 484 件 2013 年發生於高雄地檢署轄區內自殺死亡案件 即為本研究之範圍。高雄地檢署轄區即為高雄市政府之管轄區域〔41〕,共有 38 個行政區。

第三節 研究資料之紀錄

3.1 收集資料種類

確定好本研究案件範圍後,以去聯結方式收集各相驗案卷內「案主人口學資 料」、「案件背景資料」、「司法解剖資料」及「遺書內容資料」等四類資料。

3.2 案主人口學資料

收集相驗卷證內案主之性別,出生日期,(發現)死亡日期,居住所,居住狀 況,婚姻狀況,商業保險狀況,精神病史,物質濫用史及自殺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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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案件背景資料

收集相驗卷證內自殺方法,自殺原因,自殺地點,自殺季節,有否遺書遺言 及是否安排司法解剖。

3.4 司法解剖資料

收集相驗卷證內解剖件數、安排解剖原因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內 毒物化學報告。

3.5 遺書內容資料

收集相驗卷證內有留遺書案件數及閱覽遺書內容並記錄指示事項及情緒想法,

經統計後發現有 168 件相驗案件留有遺書,但有 11 件案卷資料中遺書內容不清楚 或無法理解,故實際分析遺書內容有 157 件相驗案件。

第四節 研究項目定義

4.1 年齡及年齡分層

年齡計算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中,(發現)死亡日期減去出生日期,利用 EXCEL 2007 軟體運算,以年為單位,再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全國自殺死亡資料統計〔4〕, 將樣本年齡分為「15-24」、「25-44」、「45-64」及「≧65」等四組,以方便後續研 究;為換算各年齡組每十萬人口死亡率,需要 2013 年高雄市年中人口數之數據,

由內政部內政統計查詢網〔42〕取得資料。

4.2 居住所及居住所分層

依工作實務經驗,有某部分民眾居住地不同於戶籍地,甚至是戶籍設在當地 戶政事務所內,所以戶籍地常不能表現出民眾居住地真實狀況,本研究則以案主 居住所來做統計分析,全部 484 件樣本中扣除 13 件居住地不詳者後,依「2005 國 民健康訪問調查」抽樣設計之分層方法〔43〕,將 471 件樣本依居住所都市化程度 由高至低分為第一至四層,但因第三層及第四層樣本數較少,將此兩層合併,將 居住所都市化程度分為高、中、低三層來做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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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38 個行政區之都市化程度分層如下:

第一層:鹽埕,三民,新興,前金,苓雅,鳳山共 6 個行政區。

第二層:旗津,鼓山,左營,前鎮,楠梓,小港,鳥松,岡山,林園,大寮,大 樹,大社,仁武,橋頭,路竹,湖內,茄萣,彌陀,梓官共 19 個行政區。

第三層:燕巢,阿蓮,永安,旗山,田寮 5 個行政區。

第四層:美濃,六龜,甲仙,杉林,內門,茂林,桃源,那瑪夏共 8 個行政區。

4.3 居住狀況及自殺地點

居住狀況及自殺地點分類是經閱覽全部樣本後,取樣本間共通性而分類;居 住狀況扣除不詳者後,剩餘 465 件分為「與家人同住」、「與男女朋友同住」、「獨 居」、「與友人同住」及「其他」等五個分類,但因「與友人同住」及「其他」二 項樣本數較少,在探討解剖案件及有否遺書時將其合併為「其他」一項;自殺地 點則分為「自宅」、「河海港口」、「公共場所」及「其他」等四個分類,溺水死者 以最後屍體發現地為準,高處墜落者以起跳點為準。

4.4 自殺方法

經閱覽全部樣本後,發現以上吊,燒炭,高處墜落,施用藥物及溺水為大宗,

其餘自殺方式案件數較少,合併為「其他」類,總共分六類,以方便分析研究。

4.5 自殺原因

依衛生福利部發布之全國自殺通報資料統計〔4〕,自殺原因共分八項,經閱 覽全部樣本後,發現「校園學生問題」及「兵役問題」相當少見,此兩類合併至

「其他」項,故本研究自殺原因依「精神健康」(包括物質濫用)、「生理疾病」、「工 作經濟」、「人際情感」、「其他」和「不詳」分六大項以方便分析研究。

4.6 自殺季節

以相驗屍體證明書內記載之(發現)死亡日期為準,並依中央氣象局 2013 年 氣候年報〔44〕,將季節分類為春天(三月至五月),夏天(六月至八月),秋天(九 月至十一月)及冬天(十二月至二月)四組進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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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安排解剖原因

依據閱覽過有解剖案件卷證內容及個人實務經驗,將安排解剖原因歸納為下 列五類:「身分不詳」、「家屬有質疑」、「無法確認死亡方式」、「無法確認死因」及

「檢察官或法醫認為有疑點待查」,並請初驗法醫對安排解剖原因表示意見,若是 由高雄地檢署榮譽法醫師或是由已調離高雄地檢署法醫所相驗案件,則由筆者依 案卷資料歸納原因。

4.8 遺書內容分析

依據閱覽過所有案件遺書內容後發現,遺書起始處有二大特徵,分別是:

「聯絡親友」:常出現於自宅以外地方發現之遺書,主因是自殺者預期發現遺書者 會是陌生人或警消人員,所以在遺書封面或起始處會寫明自己身分或親友 聯絡電話。

「道別親友」:就如同一般信件,遺書起始處自殺者常會向親友道別,感謝親友,

向親友說抱歉及對親友表達愛意或恨意。

在遺書後續內容部分,依 Ho, T. P.等學者〔37〕研究,多數自殺者遺書有三個 特徵:有明確的及特別的指示、有頗豐富的情緒及對自殺者困境有一些說明;對 自殺者困境交代這部分,在本研究中已併入自殺原因參考之部分,故本研究只針 對前二部份歸納分析;依據閱覽過所有案件遺書內容及參照文獻資料〔37,38,

45,46〕,本研究依下列項目歸納分析遺書內容,另依據人際-自殺論〔13,14〕,

「自覺成為他人負擔」及「挫敗之歸屬感」為組成自殺意念之二項要素,本研究 亦將這二項目納入遺書內容分析中。

指示事項部分,分為下列六項:

「財務處理」:指示如何處理遺產,遺物及債務。

「後事處理」:指示聯繫特定人士來處理後事,喪葬事務如何辦理。

「照顧親友」:請親友照顧,撫育特定親友。

「訓勉親友」:期待,勉勵,鼓勵親友。

「是否通知親友」:對特定親友通知或隱瞞死訊死因,指定或拒絕特定親友參加喪 禮。

「放棄急救或捐遺體」:表明不希望自己被救活,希望遺體或器官能捐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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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想法部分,分為下列六項:

「挫敗之歸屬感」:感覺無法與他人連結,感覺被孤立,感覺無法融入,感覺孤單,

因近期內有親友過世而自殺〔39〕。

「自覺為他人負擔」:感覺自己是周遭親友的負擔,感覺自己死一死對親友較好,

感覺自己可能引起親友財務上或情緒上困擾〔39〕。

「自責」:自責,後悔,請求親友原諒。

「抱怨其他人事物」:怨恨他人,詛咒他人,抱怨人事物,喊冤,以死明志,表清 白,有今天是某人害的。

「撐不下去」:內心痛苦,活得好累,活的辛苦,再也撐不下去,生不如死。

「期待來生」:期待來生再與親友相聚,報答恩情,償還債務,此生已無法挽回,

期待來世重新開始。

第五節 案件有無解剖之比較

將所有自殺案件分有否解剖二群組,比較二群組間人口學及案件背景各組特 徵有無差異,除了比較二群組間之差異外,並計算各單獨變項中解剖率,和全部 樣本之平均解剖率(12.0%)相比較,觀察有否偏高或偏低。

第六節 有無留遺書案件之比較

為了解有留遺書族群與未留遺書族群有否差別,本研究設計將所有樣本依有 無留遺書分二組,再統計比較二組間案主人口學與案件背景各組特徵是否有差異;

並計算各單獨變項中留遺書比例,和全部樣本留遺書比例(34.7%)相比較,觀察 有否偏高或偏低。

第七節 資料建檔與分析

上述資料收集完成後,逐筆輸入 EXCEL 2007 運算表格,利用 EXCEL 2007 內建統計軟體來產生數據以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再利用 EXCEL 2007「樞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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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之功能,對欲討論之變項逕行交叉比較,並產生表格及圖形。部分數據資料 以統計方法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來探討各類別變項間關聯性,以 p<0.05 認 為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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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

第一節 高雄地區 2008 至 2013 年自殺死亡者自殺方式統計(表 1)

高雄地區 2008 至 2013 年自殺死亡者共 3016 人,依 ICD9 之分類方式,其比 例(圖 1)由高而低分別是吊死、勒死及窒息之自殺 1001 人(33.2%),以氣體及 蒸氣自殺 861 人(28.5%),由高處跳下自殺 392 人(13.0%),以固體或液體物質 自殺 379 人(12.6%),溺水 (淹死)自殺 251 人(8.3%),其他及未明示之方式自殺 70 人(2.3%),切穿工具自殺 49 人(1.6%)及鎗砲及爆炸物自殺 13 人(0.4%);

由自殺方式趨勢圖(圖 2),可見每年自殺方式前二名為吊死、勒死及窒息之自殺 及以氣體及蒸氣自殺,後者有下降趨勢,接著是以固體或液體物質自殺及由高處 跳下自殺則位居中段,溺水 (淹死)自殺人數則有升高趨勢,至 2013 年也加入中段 行列,另外三類則每年發生件數少。

第二節 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自殺方式詳細分析(表 2)

本研究為詳細分析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將上述 ICD9 分類再細分,「

吊死、勒死及窒息之自殺」分為上吊、塑膠袋套頭、鐵捲門壓頭頸部及床鋪壓頭頸 部等四類,「以氣體及蒸氣自殺」可分為燒炭、引汽車廢氣及吸入瓦斯等三類,詳 細分類後結果如表 2,可知高雄地區 2013 年共有 484 人自殺身亡,使用方式依次 為上吊 154 人,燒炭 113 人,高處墜落 71 人,施用毒藥物及溺水均為 60 人,其 他方式則件數少,為統計方便在本篇研究往後將其合併為「其他」類(共 26 人),

各類比例如圖 3 所示。

第三節 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基本資料呈現與描述

高雄地區 2013 年有 484 件自殺死亡案件,本研究收集此 484 件案卷資料內容,

將數據分人口學特徵及案件背景特徵二大類歸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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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口學特徵分析(表 3)

收集卷內性別、年齡、居住所、居住狀況、婚姻狀況、保險狀況、精神病史、

物質濫用史及自殺史等九項資料做人口學特徵分析,描述性統計結果發現高雄地 區 2013 年自殺死亡者中男性 334 人,女性 150 人,男女人數比例為 2.23:1:自 殺死亡者年齡以 45-64 歲(41.1%)最多及 25-44 歲(36.4%)居次,若換算為每十 萬人口死亡率則為 15-24 歲 3.2 人/25-44 歲 19.6 人/45-64 歲 24.1 人/65 歲以上 31.2 人;居住所都市化程度以第二層最高(54.8%),第一層居次(38.9%);居住狀況 以和家人同住最多(68.8%),而獨居佔(24.3%);婚姻狀況以已婚最多(38.6%),

未婚居次(30.4%),離婚(24.0%),若換算為每十萬人口婚姻別死亡率則為未婚 17.2 人/已婚 15.6 人/離婚 56.0 人/配偶死亡 22.2 人;保險狀況中 42.6%有保險,而 有保意外險者只佔全體樣本之 9.3%;40.3%有精神病史, 12.6%有藥毒物或酒精 濫用史;27.7%有口頭表達過輕生念頭,27.5%曾有自殺行為。

將年齡、居住所、居住狀況、婚姻狀況、保險狀況、精神病史、物質濫用史 及自殺史等八組分別與死者性別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結果發現 在婚姻狀況、精神病史、物質濫用史及自殺史四組和性別做比較在統計上有顯著 差異(p<0.05)。由表 3 數據發現,在婚姻狀況中,未婚比例男性(33.5%)比女性

(23.3%)高,配偶死亡比例男性(3.9%)比女性(14.0%)低;在精神病史方面,

有精神病史比例男性(32.0%)比女性(58.7%)低很多;在物質濫用史方面,男 性有 15.0%曾有物質濫用(酒精性飲料或藥毒物),女性則為 7.4%;在案主自殺史 項目中,「無或不詳」變項(男性對女性:47.9%對 38.0%)及口頭表達輕生念頭(32.0%

對 18.0%)均為男性比例高,曾有自殺行為則是男性比例低(20.1%對 44.0%)。

3.2 案件背景特徵分析(表 4)

收集卷內自殺方法、自殺原因、自殺地點、自殺季節、有無遺書及有無解剖 等六項資料做案件背景特徵分析,結果發現自殺方法中上吊(31.8%)最多,燒炭

(23.3%)居次,接著是高處墜落(14.7%)、施用毒藥物(12.4%)及溺水(12.4%);

自殺原因以精神健康最多(26.2%),接著是工作經濟(17.6%),生理疾病(17.1%)

及人際情感(14.9%),而其他(5.0%),不詳(19.2%);自殺地點以自宅(67.5%)

(30)

21

最多,其他(11.8%),河海港口(11.6%)及公共場所(9.1%)次之;自殺季節夏 天(27.8%)及秋天(28.9%)較高,春天(22.7%)及冬天(23.6%)較低,依月 份統計(圖 4)則以四月,八月及十二月較低;在所有自殺者中,34.7%留有遺書,

3.3%有遺言;有 58 件有安排解剖,解剖率 12.0%。

將自殺方法、自殺原因、自殺地點、自殺季節、有無遺書遺言及有無解剖等 六組分別與死者性別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結果發現自殺方法、

自殺原因及自殺地點三組和性別做比較在統計上有顯著差異(p<0.05)。由表 4 數 據發現,在自殺方法各變項中,男性以上吊(37.4%)最高,燒炭(24.5%)次之,

女性則以高處墜落(24.7%)最多,燒炭(20.7%)、上吊(19.3%)及溺水(18.0%)

則比例相當;在自殺原因各變項中,男性不詳(20.9%),精神健康(20.3%),工 作經濟(19.8%),生理疾病(18.3%)各變項比例相當,女性則以精神健康(39.3%)

最高,其他人際情感(16.0%),不詳(15.3%),生理疾病(14.7%)及工作經濟(12.7%)

比例相當;在自殺地點各變項中,男性與女性最多者均為自宅(男對女:67.3%對 68.0%),其餘則稍有不同,河海港口(6.3%對 16.7%)男低於女,公共場所(10.2%

對 6.7%)與其他(13.2%對 8.6%)男高於女。

第四節 交叉分析

4.1 自殺死亡者年齡與使用方法(表 5)

將年齡層與自殺分法兩組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發現在統計 上有顯著差異(p<0.001)。由表 5 數據發現,各年齡層使用自殺方式有明顯不同,

在 25-44 歲組燒炭(35.2%)最多,上吊(29.0%)居次,在 45-64 歲組則相反,上 吊(34.2%)最多,燒炭(20.6%)第二,65 歲以上組則以上吊(34.0%)最多,

施用藥物(19.6%)居次,至於 15-24 歲組則是高處墜落佔 50%為最多。

4.2 自殺死亡者居住所與使用方法(表 6)

將居住所與自殺方法兩組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發現在統計 上有顯著差異(p<0.001)。由表 6 數據發現,自殺者居住地都市化程度不同,其使 用自殺方式似乎有不同,居住所高度及中度都市化地區者較相似,以上吊(高度

(31)

22

32.8%/中度 31.4%)最多,燒炭(高度 23.0%/中度 25.6%)居次,居住在低度都市 化地區者施用藥物(36.7%)最多,其次是上吊(26.7%),而沒有高處墜落案件。

4.3 自殺死亡者年齡與自殺原因(表 7)

將總年齡層與自殺原因兩組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發現在統 計上有顯著差異(p<0.001)。由表 7 數據發現,年齡不同自殺原因分布比例似有不 同,在 15-24 歲組以精神健康及人際情感最多(均佔 37.5%),25-44 歲組則為精神 健康(32.6%.),人際情感(28.3%)及工作經濟(24.6%),45-64 歲組前三名為精 神健康(36.2%),工作經濟(25.2%)及生理疾病(22.1%),65 歲以上組則以生 理疾病(50.0%)最多,精神健康(24.4%)居次。

4.4 自殺死亡者年齡與居住所(表 8)

將年齡層與居住所兩組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發現在統計上 無顯著差異(p>0.05)。由表 8 數據發現不同都市化分組變項間,各年齡層分佈比 例類似,45-64 歲組比例均在 40%以上,15-24 歲組比例均在 4%以下,25-44 歲組 及 65 歲以上組則有些分別,在高度都市化地區,25-44 歲組佔 33.9%,65 歲以上 組佔 20.2%,在中度都市化地區,25-44 歲組佔 39.1%(近似 45-64 歲組),65 歲以 上組佔 18.2%,在低度都市化地區則相反,65 歲以上組佔 36.7%,25-44 歲組則佔 20.0%。

第五節 解剖案件

5.1 各類型案件解剖比例(表 9)

2013 年高雄地檢署 2317 件相驗案件中有 499 件安排解剖,平均解剖率 21.5%,

各類型案件解剖率分別為自然死 21.1%,意外 24.4%,自殺 12.0%,他殺 93.3%,

不詳 28.6%,可發現自殺案件解剖率只有平均解剖率約一半而已。

(32)

23

5.2 自殺案件安排解剖原因(表 10)

由表 10 資料觀察發現,安排解剖原因依次為身分不詳(27.6%),檢察官或法 醫認為有疑點待查(25.9%),無法確認死因(24.1%),家屬有質疑(13.8%)及無 法確認死亡方式(8.6%)。

5.3 有無解剖之自殺案件人口學特徵比較(表 11)

將性別、年齡、居住所、居住狀況、婚姻狀況、保險狀況、精神病史、物質 濫用史及自殺史等九組分別與案件有無解剖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

結果發現在年齡、居住狀況、婚姻狀況及物質濫用史四組和案件有無解剖做比較 在統計上有顯著差異(各組之整組總 p 值均<0.05)。

由表 11 數據發現在年齡分層中,有解剖群組 25-44 歲組 50.0%最多,45-64 歲 組 31.0%次之,未解剖群組則 45-64 歲組 42.5%最多,25-44 歲組 34.5%次之。若觀 察各年齡層解剖率發現 15-24 歲組為 25.0%,達全部樣本平均解剖率二倍,其餘各 組為 25-44 歲組 16.5%,45-64 歲組 9.0%,65 歲以上組 8.2%。

在居住狀況分層中,結果顯示獨居組有解剖比例較高(有剖對未剖:34.6%對 23.0%),與家人同住組有解剖比例較低(59.6%對 70.0%)。若觀察各單獨變項解 剖率(居住狀況 n=465,全部樣本平均解剖率為 11.2%),發現其他類別解剖率 30.0%,

幾達全部樣本平均解剖率三倍,獨居則為 15.9%。

在婚姻狀況分層中,結果顯示未婚組有解剖比例較高(有剖對未剖:43.1%對 28.6%),已婚組有解剖比例較低(有剖對未剖:22.4%對 40.9%)。各單獨變項之 解剖率則以未婚組之 17.0%最高。

在自殺者有否物質濫用史分層中,有濫用史者在有解剖群中佔 20.7%,比例較 高,在未解剖群中只佔 11.5%。在所有物質濫用史案件中,解剖率為 19.7%,比全 部樣本平均解剖率(12.0%)高一些。

在性別差異方面,雖男性佔有解剖案件 60.3%,女性佔未解剖案件 70.2%,相 差約 10%,惟統計檢定結果顯示性別和案件有無解剖做比較無顯著差異(p>0.05)。

在保險狀況方面,雖有保意外險組解剖率達 17.0%,惟統計檢定結果,顯示保險狀 況與案件有無解剖做比較無顯著差異(p>0.05)。

(33)

24

5.4 有無解剖之自殺案件案件背景特徵比較(表 12)

將自殺方法、自殺原因、自殺地點、自殺季節及有無遺書遺言等五組分別與 案件有無解剖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結果發現自殺方法及自殺地 點二組和案件有無解剖做比較在統計上有顯著差異(p<0.05)。

由表 12 數據發現在比較自殺方法時,在有解剖案件中高處墜落(有剖對未剖:

20.7%對 13.9%),施用毒藥物(20.7%對 11.3%),溺水(24.2%對 10.8%)及其他 方法(13.8%對 4.2%)比例較高,在未解剖案件中則以上吊(有剖對未剖:10.3%

對 34.7%)及燒炭(10.3%對 25.1%)比例較高。各種自殺方法案件解剖率分別為:

上吊 3.9%、燒炭 5.3%、高處墜落 16.9%、服用毒藥物 20.0%,溺水 23.3%及其他 30.8%,可明顯看出上吊和燒炭案件較不會安排解剖,後四類案件較可能安排解 剖。

自殺地點各變項中,自宅(有剖對未剖:44.9%對 70.6%)、河海港口(24.1%

對 9.9%)及其他(24.1%對 10.1%),在有否解剖群組中比例差別較大。自殺地點 各單獨變項解剖率分別為自宅 8.0%,公共場所 9.1%,河海港口 25.0%及其他 24.6%,

明顯看出自殺死於前二項地點者較不會安排解剖,死於後二項地點者很容易安排 解剖。

其他案件背景研究項目中,各單獨變項解剖率雖在自殺原因-其他原因

(16.7%)及工作經濟(16.5%),自殺季節-春天(16.4%)三個變項中偏高,在 自殺原因—生理疾病(4.8%)及遺書遺言—遺言(6.3%)二個變項中偏低,惟統 計檢定結果顯示自殺原因、自殺季節及有否遺書遺言三組分別和案件有無解剖做 比較無顯著差異(p>0.05)。

5.5 解剖案件毒物化學檢測結果(表 13,14)

2013 年高雄地區 58 件有解剖自殺案件中,除 4 件嚴重腐敗及 1 件住院十多日 外,有 53 件有採檢體送驗檢測酒精(表 13),其中 34 件有驗出酒精,檢出率 64.2%,

其中酒精濃度小於 50mg/dL 者有 23 件(43.4%),大於等於 50mg/dL 者有 11 件

(20.8%)。

此外有 56 件有採檢體送驗檢測毒藥物(表 13),檢出毒藥物有 46 件,檢出率 82.1%;其中毒品檢出 5 件(8.9%),分別是 Morphine2 件,Amphetamine 及

(34)

25

Methamphetamine2 件,Ketamine1 件;農藥檢出 6 件(10.7%),分別是 Methomyl (納 乃得)3 件,paraquat(巴拉刈)1 件,Dimethoate (大滅松)及 Omethoate (歐滅松)1 件,

Chlorpyrifos(陶斯松)及 Sulfotep(治螟靈)1 件;上述 6 件檢出農藥案例中,自殺者居 住在高度都市化地區者有 1 件,中度都市化地區者有 4 件,低度都市化地區者有 1 件;一氧化碳檢出 5 件(8.9%),濃度分別為 42.8%、56.6%、59.4%、67.4%及 81.7%。

一般藥物檢出較多者(表 13)為鎮靜安眠藥類 18 件(32.1%),抗憂鬱藥類 14 件(25.0%),抗焦慮藥類 11 件(19.6%)及抗組織胺類 9 件(16.1%),其他未 分類治療藥物 26 件(46.4%);若以檢出一般藥物種類數來觀察(表 14),有 15 件未檢出,檢出一種類藥物為 14 件,二種類藥物為 11 件,三種類藥物為 7 件,

四種類藥物為 8 件,五種類藥物 1 件。

第六節 有留遺書之案件

6.1 有無留遺書案件案主人口學特徵比較(表 15)

將本研究中所有樣本分有留遺書及未留遺書二群組來作人口學特徵之比較,

發現全部案件中,有留遺書有 168 件(34.7%),未留遺書有 316 件。將性別、年 齡、居住所、居住狀況、婚姻狀況、保險狀況、精神病史、物質濫用史及自殺史 等九組分別與案件有無留遺書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結果發現在 年齡和案件有無留遺書做比較在統計上有顯著差異(p<0.005)。

由表 15 數據發現在年齡層分組方面,有遺書組中 15-24 歲/25-44 歲/45-64 歲/65 歲以上案件數分別為 1 件(0.6%)/76 件(45.2%)/68 件(40.5%)/23 件(13.7%),

無遺書組中則依次為 11 件(3.5%)/100 件(31.6%)/131 件(41.5%)/74 件(23.4%),

25-44 歲組在有遺書群組中比例較高(有遺書對無遺書:45.2%對 31.6%),65 歲以 上組則在有遺書群組中比例較低(有遺書對無遺書:13.7%對 23.4%)。若單獨以各 年齡層來看,15-24 歲/25-44 歲/45-64 歲/65 歲以上各組中有遺書比例分別為 8.3%/43.2%/34.2%/23.7%,可見 25-44 歲組(43.2%)留遺書比例高於本研究所有 樣本中留遺書比例(34.7%),15-24 歲組(8.3%)則是低很多。

有遺書組中男性有 118 件(70.2%),女性 50 件(29.8%),無遺書組中男性有 216 件(68.4%),女性 100 件(31.6%),在所有男性案主中男性有 35.3%有遺書,

(35)

26

女性有 33.3%有遺書,惟經統計檢定結果顯示性別與有否遺書二組做比較無顯著差 異(p>0.05)。

至於其他人口學比較項目中,個別單獨變項留遺書比例最高者為居住狀況—

獨居組留遺書比例(42.5%)(全部樣本(扣除居住狀況不詳者)留遺書比例(34.4%)),

最低者為婚姻狀況—配偶死亡組留遺書比例(20.6%),惟統計檢定結果顯示居住 狀況及婚姻狀況二組分別和有無遺書做比較無顯著差異(p>0.05)。

6.2 有無留遺書案件案件背景特徵比較(表 16)

將自殺方法、自殺原因、自殺地點、自殺季節及有無解剖等五組分別與案件 有無留遺書做比較,以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結果發現自殺方法及自殺原因 二組和案件有無留遺書做比較在統計上有顯著差異(p<0.05)。

由表 16 數據,在自殺方法中發現有遺書群中以燒炭(34.5%)和上吊(32.7%)

比例較高,其他組(3.0%)最低,其餘三種方法比例相當,無遺書群則是上吊(31.3%)

比例最高,其他組(6.7%)最低,其餘四種方法比例相當。若比較各種自殺方法 變項中留遺書比例,可發現燒炭案件有遺書(51.3%)比例比全部案件有遺書比例

(34.7%)高出許多,施用毒藥物(25.0%)、高處墜落(22.5%)及其他組(19.2%)

有留遺書比例明顯較低。

在自殺原因中,有遺書群組中精神健康(20.2%)、工作經濟(20.8%)及人際 情感(20.8%)三項比例稍高,其他原因組(7.2%)比例最低,無遺書群組則以精 神健康(29.4%)比例最高,原因不詳(21.9%)次之,其他原因(3.8%)最低。

若比較自殺原因個別變項中留遺書比例,可發現其他原因組(50.0%)、人際情感

(48.6%)及工作經濟(41.2%)比全部樣本留遺書比例(34.7%)高出一大截,而 精神健康(26.8%)及不詳組(25.8%)則比例偏低。

其餘案件背景項目中,雖自殺地點-公共場所組遺留遺書比例達 43.2%,惟統 計檢定結果顯示自殺地點與有無遺書做比較無顯著差異(p>0.05)。

6.3 遺書內容分析(表 17)

分析 157 案件遺書內容發現,遺書封面或起始處有交代親友聯絡方式的有 25 件(15.9%),道別親友有 98 件(62.4%);指示事項中,比例較高的是後事處理 65

(36)

27

件(41.4%),財務處理 60 件(38.2%)及訓勉親友 48 件(30.6%);情緒想法方面,

人際—自殺論二大要素:挫敗之歸屬感 15 件(9.6%)及自覺為他人負擔 37 件

(23.6%),其他則是撐不下去 48 件(30.6%),自責 46 件(29.3%),抱怨其他人 事物 46 件(29.3%)及期待來生 30 件(19.1%)。

第七節 自殺方法重複性

由表 3 自殺史數據得知,本研究樣本中有 133 件過去曾有自殺行為;由表 18 數據知這類案件中,有 46 件(34.6%)曾施行過與最後死亡相同方法之自殺行為,分 析個別自殺方法發現,以施用毒藥物(68.8%)重複性最高,其餘依次為:燒炭(39.4%)、

高處墜落(36.8%)、溺水(26.1%)、上吊(23.5%)及其他(頭套塑膠袋)(12.5%)。

第八節 施用毒藥物自殺案件使用之毒藥物分析

由表 4 數據知施用毒藥物自殺案件有 60 件,依表 19 數據知所使用之毒藥物 種類分別為:農藥 33 件(55.0%)、腐蝕性藥物或清潔劑 16 件(26.7%)、處方藥物 10 件(16.7%)及毒品(Ketamine)1 件(1.6%);本節所指施用農藥自殺,係指所有樣本 484 案件中共 33 件施用農藥自殺,而上述第 5.5 節中所指有 6 案件檢體檢出有農藥,

係指 56 件解剖檢體中有 6 件檢出農藥,二者所指案件範圍是不同的,且後者 6 件 是包括在前者 33 件中。

第九節 施用農藥自殺者居住所都市化程度分析

本研究中共有 60 件施用毒藥物自殺案件,扣除 1 件居住所不詳後,分析其餘 59 件施用毒藥物自殺案件案主之居住所;由表 20 數據知,施用農藥自殺者中居住 所位在高度都市化區域者有 3 件,佔該區域施用毒藥物自殺案件 17.6%,佔該區域 所有自殺案件 1.6%;居住所位在中度都市化區域者有 19 件,佔該區域施用毒藥物 自殺案件 61.3%,佔該區域所有自殺案件 7.4%;居住所位在低度都市化區域者有

(37)

28

11 件,佔該區域施用毒藥物自殺案件 100.0%,佔該區域所有自殺案件 36.7%;可 見施用農藥自殺在低度都市化區域較盛行。

數據

表 11  高雄地區 2013 年有解剖之自殺案件人口學特徵
表 11  高雄地區 2013 年有解剖之自殺案件人口學特徵(續)
表 12  高雄地區 2013 年有解剖之自殺案件背景特徵
表 15  高雄地區 2013 年自殺案件有留遺書者人口學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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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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