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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研究目的,回顧文獻對於公共藝術空間和地方依附感的定義,透過 實證研究以量化驗證地方居民對於公共藝術空間是否得以產生依附感,並透過質 化的訪談分析加以佐證,最後獲得結論與建議;因此擬定的研究流程如下:

圖1-3-1 研究流程圖 研究緣起與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緣起與動機

文獻回顧

1.公共藝術發展歷程 2.地方依附感

研究設計

1.實證研究設計 2.質化研究設計

1.實證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2.質化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結論與建議

貳、文獻回顧

一、公共藝術發展歷程

公共藝術的案例在國外行之有年,台灣則於民國八十一年,立法院三讀通過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後,公共藝術才正式被注意,條例中的第二章第九條規定:

「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 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藝術品美化環境。」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為了推動公共藝術,在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六年,編列一億元設 置經費,選定新竹市、嘉義市、高雄縣、花蓮縣、新竹縣等文化中心、埔里藝術 文化中心、台南市立體停車場上方公園、屏東縣立運動公園、台東原住民文化會 館等九個示範點,協助執行公共藝術設置,並與民間合作,舉辦一連串的教育推 廣活動;使得公共藝術成為一個熱門的話題。民國八十七年通過「公共藝術設置 辦法」後,更使得台灣的公共藝術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這些公共藝術存在的目的,

主要是為了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促進國家文化建設,美化公共環 境,提昇國民文化水準。因此、公共藝術的好壞就成了這些目的成敗的關鍵。

「公共藝術」(Public Art)此名詞最早出現在美國羅斯福總統主政期間政治 目的上的政策使用,而我國的公共藝術操作正援引自美國於 1960 年代透過公共 事業促進局進行的聯邦政府贊助藝術計劃,以及 1965 年住宅暨城市發展局結合 都市更新計劃過程中,將工程總預算的百分之一運用於公共空間藝術品設置費用 上。九○年代台灣正值經濟起飛與資本市場形成之際,政府積極地替國家邁向國 際化鋪路,於是提昇國家城市形象成為政策目標之一,政府對空間環境品質的重 視而積極投入多項政策進行視覺環境的改造運動(如創造城鄉新風貌、生活環境 總體營造以及美化公共環境等),在此背景下政府面對工業化發展帶來的環境惡 化與對邁向現代化國家的渴望同時,促使政府借鏡歐美經驗尋求解決的方案,於 是以歐美國家推動公共藝術政策所得的邊際效益為目標,於民國八十一年公佈文 化藝術獎助條例,借由購置藝術品來美化改善公共空間並兼顧藝術家的經濟扶 助。

因此,公共藝術的形成亦可說是在資本經濟發展下為提昇國家城市形象,政 府尋求改善公共環境透過政策與藝術的情勢結盟所濟出的一帖藥方,於是公共藝 術在理性化行政架構下伴隨著公共工程的興建可以很迅速地應用在美化實體空 間上,其功能便是達到實體空間的改造與環境美化上的一種經濟性的應用策略效 果。從狹義而言,「公共藝術」便是從西方的行政體系上開始,當台灣的政治經 濟發展到相當水平之後,仿效歐美經驗做為一項福利政策提出,其內涵之一即藝 術品於公共空間的存在成為強調公眾福利的“視覺品”,依照費城現代藝術協會主 席卡登(Janet Kardon)的說法:「公共藝術不是一種風格或運動,而是以連結社會 服務前提為基礎,藉由公共空間中藝術的存在,使得公眾的福利被強化。」,公 共藝術在台灣作為一項福利政策,其提供的社會福祉分別可對藝術家與一般民眾

而言,當時參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推動的黃才郎表示「有感於國內藝術工作者人 口甚多,一直缺乏創作發表的機會。…若藉立法之力擠入此一條款,建立公眾藝 術法源,目的並不為了使藝術家致富,而是讓藝術工作者依自己的專長,貢獻於 社會,藉著表現,爭取社會認同與工作尊嚴。」,即是對藝術家的經濟挹助以及 作為「無牆博物館」的延伸讓民眾可以很容易的接近藝術。隨著文建會於民國八 十三年起陸續推動的幾個實驗性示範操作,公共藝術逐漸在各專業領域裡引發不 同的討論與論述,這些相關的討論皆可視為法規定義之外,廣義性地為公共藝術 所涉及的範疇予以界定。

早期有人延伸法令的解釋以公共藝術需美化裝飾建築物與環境的立場,著重 視覺性在公共藝術中的重要性,因而認為公共藝術即作為一件“藝術品(物)”以美 化建築物及附屬於空間的裝飾作用著,應強調純美造型的藝術性,只要藝術表現 於適當場合都可成為公共藝術,藝術家的表現為關鍵,公共藝術之所在即是藝術 家個人藝術性創作的公開展演場地,如民國八十七年台北市立美術館辦理的戶外 雕塑展---「雕塑之野」便是一種具體地把藝術自美術館推出去讓更多觀眾可及的 方式,其最直接的想法就於戶外規劃出一個可容納這些藝術品(物)的設施-公園,

公共藝術之所在於此意義下即泛指藝術品(物)擺放和展示的地點為一般民眾直接 可及的基地,藝術品(物)與所在(空間)的關係被視為實體空間條件下的搭配陳 設。儘管也有部分藝術家將藝術創作推向較積極的層面,其意識到藝術與所在環 境及公眾的關係,但對於藝術(藝術創作、藝術品(物))、空間以及身為公眾的他 者彼此之間的互動關係仍未有深層的描述。

在台灣,原先並無「公共藝術」這個名詞,它是由英文「Public Art」翻譯而 來。早期,有部分專家學者將它譯為「公眾藝術」,後來因為和景觀藝術戶外雕 塑、公共藝術等名詞混淆,才由文建會邀集專家學者研究,把屬於公共空間裡的 藝術品統稱為公共藝術。但由於是翻譯名詞,除了字面上顯而易見的意義外,字 面下隱藏的意涵則較混淆。

(一) 國內專家學者對於公共藝術定義的論述整理

呂清夫為文建會公共藝術諮議委員,曾提出:廣義而言,公共空間中的藝 術品均可稱之為「公眾藝術」,至於「公共藝術」可能僅限於「百分比公共藝術 計劃」(percentage for art programs)之下的作品。

省美館館長倪再沁,同時為文建會公共藝術諮議委員,他從內涵層面上來 探討,認為公眾藝術是為了民眾之福祉才出現的藝術品。

王哲雄為公共藝術審議委員,他認為所謂公共藝術,就是以具有資賦潛力 的藝術家所製作的作品來裝飾屬於公有的環境或景觀,藉以提昇、陶冶或豐富人 類的性靈。而公共藝術是要持久性的,要經過工程管理測試、建造許可、檢驗等 正式的管制手續,所以像環境藝術,偶發藝術都不能算是公共藝術。

陸蓉之為公共藝術審議委員,他在「公共藝術的方位」一書中提到:公共 藝術是指位於公共空間的藝術而言,它能反映基地特色,表達週遭環境;它被賦 予傳達社會、文化的訊息和意義的任務,使之為一般大眾了解;同時,它也激發

了地區或場所的生氣及活力,促使活動產生。換言之,日常生活的活動、人與環 境的情感,均能透過公共藝術這個媒介來傳達。

高雄市立美術館館長黃才郎為公共藝術審議委員,他曾提出公共藝術可由 以下四方面交錯討論:一、置於公共空間,藉由藝術品之存在,強調對公眾福利 之重視。二、藝術家將直接面對不特定的第三者。三、意識形成的流程(是由上 往下或由下往上)。四、決策應包含「使用者參與」的概念。藉由以上四種方式 交錯出對公共藝術的定義。雖然沒有一定的結論,但相信公共藝術的定義應在一 個範圍內,而不是一個定點。如此才能提高各界參與的可能性,才能對公共藝術 樂觀其成,否則會侷限於公共藝術的定義,而無法發展。

黃健敏建築師,同為公共藝術審議委員,他在「美國公眾藝術」一書中提 到公眾藝術具備以下特點:一、公眾藝術是講求團隊合作的藝術創作,必須與建 築師、景觀建築師、工程師等其他專業人士協同合作。二、公眾藝術支用公帑,

以民眾為服務目標,是民眾參與的藝術創作。三、公眾藝術與人有更親密的關係,

人人都有機會欣賞接觸,幾乎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份,是一種生活藝術。四、

公眾藝術往往需要配合陳設的地點而創作,有時甚至是整體環境的一部份,且具 有「不可移」的特質。五、公眾藝術的內容與素材多元,沒有設定的畛域來侷限 創作的內容。六、公眾藝術初始以美化環境、著重視覺美學為目標,可以是政府 建設的工具之一。七、公眾藝術的特色之一是絕不為政治人物立像,它不是過去 社會精英的精華

品,它是當代的平民藝術。

林保堯在「公共藝術的文化觀」一書中提到:公共藝術顧名思義即公共的 藝術,非私人的藝術。簡言之,藝術是為公共目的,而非為私人目的而設置的,

即為公共者,且一切皆屬公共領域範圍皆是,否則即不是所謂的公共藝術。且公 共藝術的誕生,首在一個可以自由分享運作的公共領域空間上,以及一個可以自 由無礙延伸的公共領域時間上。

即為公共者,且一切皆屬公共領域範圍皆是,否則即不是所謂的公共藝術。且公 共藝術的誕生,首在一個可以自由分享運作的公共領域空間上,以及一個可以自 由無礙延伸的公共領域時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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