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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因素對環評制度的影響」案例分析

李育明

一、前言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一般咸認為係美國於 1960 年代後期所建立,依據國際 影響評估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mpact Assessment, IAIA)之定義,環 境影響評估係指(http://www.iaia.org):在開發計畫做出決策之前,先行確認、預 測、評估以及減緩此計畫可能對於生物、物理、社會或其他影響之過程。而我國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將『環境影響評估』定義為:「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 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 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 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亦即,評估對象包括開發行為(個案)與政府政 策(政策),若就個案環評而言,整體流程則涵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之預測評估、

減輕環境影響之環境管理計畫研擬、環境影響相關書件之資訊揭露與審查、以及 後續之追蹤考核等程序。

進一步說明個案環評之審查程序,個案環評之對象為「開發行為」,《環境影 響評估法》第 5 條規範 11 種可能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開發行為,包括工廠興建、

道路開發、採礦、能源開發等。而所謂不良影響者則泛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 細則》第 6 條):引起各種環境污染或公害現象,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破壞 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等。開發行為若屬《開發行為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簡稱認定標準)所列應實施環評者,

開發單位於此開發行為之規劃階段,即應在環保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相關資 訊 15 日,以提供給大眾閱覽並表達其意見;在參酌各界意見進行環評作業後,則 依相關規定編製成環境影響說明書(簡稱環說書)。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開發許可時,應一併提出環說書,再經其轉送到環保主管機關,進行程序審 查。若經審查認定符合相關程序規定,開發單位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完成繳費,

則進入實體審查程序。

個案環評轉送至環保主管機關後,環保主管機關須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 員會(以下稱環評委員會)進行審查,若審查過程委員認為環說書內容說明不足 或仍有待釐清之議題,可要求開發單位補正後,再行後續審查。環保主管機關應

在收到環說書 50 日內,做成審查結論並公告之。審查結論分為(《環境影響評估 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

1.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2.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3.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4.認定不應開發;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若經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者,開發單位需 將環說書分送有關機關並陳列或揭示至少 30 日,期滿後亦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而 環保主管機關於開發單位舉辦之公開說明會後,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 單位,一同界定第二階段環評範疇。開發單位根據上述意見進行環評後,編製成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簡稱評估書)初稿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獲致評 估書初稿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會同相關機關與人員,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 聽會。會後 30 日內做成紀錄,與評估書初稿一併送交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評估書 初稿通過程序審查、繳費完成後,即進入實體審查程序,環保主管機關應在 60 日內做成審查結論。開發單位則按照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做成評估書,再 送至環保主管機關認可,評估書認可後,環保主管機關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 要公告,並刊登於公報。

上述環評審查作業流程可圖示如圖 2-1(筆者依據環評法規定流程並參考環 保署網頁 http://oldweb.epa.gov.tw/FileDownload/FileHandler.ashx?FLID=9443 重新 繪製)。審查流程主要涉及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等三方,各方所需作業之程序以顏色區分之,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分界點 則在於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近期若干環評行政訴訟案,其爭議點亦大 多環繞在環評委員會何以認定不會「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可於第一階段即 通過環評審查。此外,以往法界並未將審查結論視為「行政處分」,直至 2003 年

「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環評訴訟案,行政法院始將環評審查結論認定為行政處 分,進而受理環評相關之行政訴訟。

圖 2-1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流程 相關者」(Stakeholders,或稱『利益團體 Interested Party』)。首先,依據《環境影 響評估法》之界定,與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之機關或個人,主要包括:(1)開發單位:

由於近來環評審查會議廣泛開放公眾參與,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旁聽要點》之界定,環評審查過程之利害相關者尚可包括(5)「當地居民、

居民代表、相關團體」等「旁聽人員」。若再將(6)民意代表、以及(7)媒體記者等 一併納入,環評審查過程之利害相關者於環評審查會議中,各自扮演出席、列席、

旁聽、以及報導等角色。

至於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之公眾參與,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範,「當地 居民、居民代表」及「人民或公益團體」,則可申請環評審查會旁聽、參與「公開

(之)說明會」及「現場勘察、公聽會」,更可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 第 9 項之規定提起公民訴訟。此外,由於環評審查結論已視為行政處分,當地居 民亦可就環評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啟動「行政救濟」流程,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 訟。然而,近來諸多民間團體訴求之「行政聽證」,就筆者之觀察,其在環境影響 評估過程中,似仍尚未成為公眾參與之管道。

上述七類環評審查過程之利害相關者,排除申請者、許可者與審查者,其餘 四類具「公眾」性質之利害相關者,其所關心之議題,依筆者參與環評審查之經 驗研判,大致可分類如下:

1.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 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

2.開發行為之「公益性與必要性」:延伸考量《土地徵收條例》規範之「公益性 及必要性」評估因素,包括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 展因素等。

3.公共工程類開發行為之可行性評估: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 要點》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規範之可行性評估,包括目 的、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及環境影響等方面之評估內容。

4.國民福祉與健康風險評估:廣泛討論開發行為可能造成國民福祉之損害(例 如壽命簡短、影響健康、房價下降等),並訴求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等。

5.程序議題:包括法規規範之不周全、環評書件之正確性、有關機關之程序認 定議題、審查會議議程安排與資訊公開等。

上述五類議題,若嚴謹界定之,應僅有「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影響之程度及 範圍」直接與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聯,然而,由於環評審查具有俗稱之「否決權」

(環評法第 14 條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 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再加上近來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普遍開放公眾參與環評審查會議,該類會議常成為各方表達意見之 平台,利害相關者關心之議題自然更趨廣泛。

三、案例分析

本單元主要藉由彙整、分析三項開發行為之環評審查過程,就個案彙整各利 害相關者關心之議題,以鑑別環評審查各方關注之「社會因素」,更期進而探討各 類社會議題對環評制度之可能影響。由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之開發行為,通常較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之案件來得繁複,故本文僅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之開發行 為擇選討論對象,三案例分別為:

1.「淡北道路」: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淡水河北側沿 河快速道路第一期工程替代方案);

2.「國光石化」:彰化縣西南角(大城)海埔地工業區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初稿);

3.「風力發電」:苗栗縣竹南鎮、通霄鎮、苑裡鎮設置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環境 影響說明書(原名為:苗栗縣竹南鎮、後龍鎮、通霄鎮、苑裡鎮設置風力發 電廠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一)淡北道路

本計畫之原方案:『淡水河北側沿河快速道路第一期工程』(簡稱「淡北快」)

計畫係於 1997 年 12 月由交通部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 2000 年 1 月由交通部 公路總局提出『淡水河北側沿河快速道路可行性評估第一期工程建設計畫(淡水 外環道至台北市洲美快速道路)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環保署審查,經三次初審會 議,最終於 2000 年 10 月 2 日環保署第 75 次委員會決議「認定不應開發」。其後,

台北縣政府水利局於 2008 年 7 月發布「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計畫」公告,全 長 4.7km,「形式上」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模。全程擬分三段招標,第 一標工程預定於 2008 年 12 月開工。然而,該計畫因與「淡北快」位經相同路廊,

環保署乃於 2008 年 11 月 18 日發函認定本計畫為「淡北快」計畫之替代方案,臺 北縣政府遂依規定備妥環境影響說明書由交通部於 2009 年 12 月 7 日轉本案至環 保署。

本案基本資料說明如下,開發單位:新北市(原台北縣),基地行政區:新 北市原台北縣),開發計畫類別:道路之開發,開發規模:4.7km,其中 0.4km

本案基本資料說明如下,開發單位:新北市(原台北縣),基地行政區:新 北市原台北縣),開發計畫類別:道路之開發,開發規模:4.7km,其中 0.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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