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論
近年來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紛爭不斷,明顯背離其透過擴大參與提升評估內 容之完整運作初衷,以及做為不同利害相關個人或團體之間溝通及協助達成共識 或提出替代方案的設計。在開發單位及環保團體彼此立場經常面臨對立的情況下,
環評會議從溝通平台便成了針鋒相對的擂台,時程延宕及評估結果的不確定性使 得國內產業不但喪失了取得先機的競爭優勢,同時也影響了外來投資的意願。
當前的這種現象與國際環境議題的提升、公民社會的漸趨成熟和民間團體的 茁壯等都有直接的關係。從環評制度開始至今,環保團體的參與程度及能力均有 顯著的提升,跳脫意識了形態下的抗爭,轉化為科學基礎下的辯論,對於環境影 響評估制度的發展當然具有正面意義。然而,目前的癥結點似乎在於現有制度下 雙方並未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調整其功能定位,而阻礙彼此進一步取得共識的空間。
過去政府已以專案模式進行開發時,主要扮演著「決定」、「公布」、「辯護」的角 色,而被排除在決策程序外的環保團體則扮演著「批評者」、「反對者」、「抗議者」
的負面角色。然而在充分參與及溝通的情況下,政府實際上現在應該負責的是「討 論」、「決定」、「推動」的工作,透過專家學者進行意見的綜整及協調,讓環保團 體轉變為「利害相關者」、「貢獻者」及「參與者」,雙方共同以維護環境品質為目 標,討論環境承載負荷下的發展模式。
「溝通」為環評制度的重要核心理念,在各國的環評制度設計中,透過公民 參與提升跨領域及利害相關者間資訊的交流為必備關鍵元素。環評制度在全球已 由超過 100 個國家採用,其制度主要元素大同小異,但不同地區的環評制度衍生 出了共通性及差異性的議題,反映出各地社會本質上的差異。透過環評案例的分 析及與環保團體的直接座談,本文彙整了國內既有環評制度下公民參與的實質問 題,包括:(1)公民參與進場的困難;(2)政府、開發單位與民眾間的資訊落差;(3) 程序完備性不足;(4)回應機制不足;(5)決策結構之困境;(6)專家會議與公民參與 的落差;(7)科學事實認定的爭議等,使得國內環評制度無法順利進行。「溝通」,
涵蓋了「資訊」、「傳遞」及「了解」等三個元素,前述的問題反映出國內既有環 評制度下溝通不良的現象。
如何發揮社會因素的正面影響,協助制度運作及設計讓利害相關人或團體各 司其職並妥善溝通,為既有制度下必須面對的挑戰。回應到「溝通」的重要性,
本研究透過不同屬性及層級案例的綜合分析,觀察並掌握現有制度的本質,探討
包括:(1)與誰溝通(Who):利害相關者的組成;(2)溝通重點(What):不同利害相 關者所關切的議題;(3)溝通的時間(When):何時溝通;(4)溝通的場域(Where):溝 通的管道,進而能對症下藥,提出如何降低爭議、促成共識的方式(How)。茲分 述如下:
(一)實際案例中社會因素對環評的影響
本文中挑選了三件各具特殊代表性的環評案件,透過細部的案例探討,分析 內容如下:
1. 「淡北道路」:係以一階環評審查結論行政訴訟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理由為「見解」來源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淡北道路」環評審查結論行政訴訟判決理由研 析,社會大眾對於都會區道路興建得可關心:濕地保護、永續海岸發展、紅樹林 保留區、自然地景、史前文化資產、特定昆蟲保育等議題。而環評審查結論對於 開發單位之「未來」要求事項,似不能構成「無重大環境影響之虞」的判斷依據,
並且環評案未進入二階程序,亦有「剝奪居民參與」之可能。不過,法院針對原 告之「適格」認定,明確界定開發行為 5 公里範圍內之居民為「當地居民」,可享 有環境影響評估法賦予「開發行為 5 公里範圍內之當地居民」表示意見等相關權 利,或許可為後續爭議立下「當地居民」之界定依據。
2. 「國光石化」:就環保署二階環評審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紀錄歸納相關「無 共識意見」
「國光石化」開發計畫之二階環評初審決議,由於係建議「認定不應開發」
與「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兩案併陳送大會討論,綜觀初審建議之 10 點「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以及 24 項「有條件通過審查之『條件』」,再加上檢 視 6 項重大議題「專家會議」之「共識」或「無共識意見」,本案之「社會議題」
似乎就隨著「國光石化」計畫的各項「轉折」而不斷發酵。其間,開發單位的「轉 折」、相關計畫的「轉折」、環評審查的「轉折」、政治氛圍的「轉折」以及民間力 量的發揮,逼迫開發單位多次調整開發區位與開發規模;再者,冗長的環評審查 過程,也「醞釀」出無法預期與掌控之爭論議題;而民間社會力量適時發揮,引 發青少年學子、藝文界、宗教團體的關注,轉化成影響決策之關鍵力量,最終讓 一項基礎工業之重大開發案落入「胎死腹中」的窘境。
3. 「風力發電」:則就苗栗苑裡風力發電機組興建過程之爭議,整理利害相 關者網誌與媒體報導之「訴求」
「風力發電」抗爭活動,透過彙整分析「苑裡反瘋車自救會」相關活動訴求 與對應之媒體報導後,約可歸納陸域風力發電之:(1)距離爭議、(2)噪音議題、(3) 安全考量、(4)生態保育等 4 類「議題」。其中,距離爭議演化出「取得 250 公尺 內居民同意」的折衷作法;噪音議題創造「風車症候群」的新用語,更促成環保 署增訂風力發電機組專屬的噪音管制標準;安全考量則在漸有機組起火案例發生 的情況下,不僅引發大眾對於機組運轉安全性之疑慮,更使得機組與民宅之距離 爭議又添「安全性」之考量;最後,在生態議題上,除了關心飛行鳥類的安全外,
將人類「風車症候群」疑慮延伸至關心羊隻、鯨豚的「健康」,應可歸類為廣泛考 量之生態保育議題。
(二)利害相關者角色的組成 (Who)
環評之利害相關者主要包括:(1)開發單位;(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3)環境保 護主管機關;(4)具「公民訴訟」資格之「人民或公益團體」;(5)「當地居民、居 民代表、相關團體」等「旁聽人員」;(6)民意代表;以及(7)媒體記者等。
(三)利害相關者所關切的議題 (What) 1.案例分析的啟示
利害相關者所關心之議題則包括:(1)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
(2)開發行為之「公益性與必要性」;(3)公共工程類開發行為之可行性評估;(4)國 民福祉與健康風險評估;及(5)程序議題(包括法規規範之不周全、環評書件之正 確性、有關機關之程序認定議題、會議議程安排與資訊公開等)。由於環評審查具 有俗稱之「否決權」,且在普遍開放公眾參與環評審查會議之情況下,環評會議常 成為各方表達意見之平台,利害相關者關心之議題自然更趨廣泛。
2.核心議題
從案例分析的結果看影響環保運動和環評爭議的背後因素,可以觀察到包括 風險對立、益本分配不對等及缺乏相互信任等三個因素。
(1)環保與開發的辯論是風險替代與風險對立的問題,也是權利衝突的問題。開 發者強調產業發展與就業的優先性和絕對性;反開發者則主張環境保育的優 先性和絕對性。雙方的目標風險不同,權利主張不同。
(2)經濟開發計畫不但有環境效果,還有資源財富重分配的效果。開發成本的負 擔者不必然都是開發淨效益之收穫者,而有開發之本益分配不對等的問題。
(3)環保運動因公民團體的支持而更蓬勃。民主體制本身不足以保證充分的事前
政策辯論,公民團體在正式的參政管道之外,創造政策辯論的場所,把社會 中各角落的種種切身關懷,輸送進政治決策過程;並表達公民團體對政府決 策信譽的不信任,對政商關係的不信任,對政府專家的不信任,對於政府防 止決策錯誤的二階風險管理能力的不信任。
3.對於公共治理的意涵
(1)風險對立、權利衝突、本益分配如何抉擇,都是價值權衡的問題,而不只是 事實因果或「工具理性」的問題。訴諸「專家」的決策模式是混事實因果為 價值判斷。專家在其專業之內有知識權威性,但在價值權衡上則不比一般人 更優越。決策專業不等於專家決策;政府不但要管理公眾生活中的風險,還 必須針對決策錯誤、專家錯誤的風險進行二階風險管理。
(2)我國政府公共治理改善的速度,追不上公民團體成長茁壯的速度。公職人員 體系內部有深入骨髓的階層文化,「長官」之「智」鮮受部屬詰問,在政策 形成的過程中缺乏真正的內部政策辯論,無法培養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
面對公民團體運動,政府的反應僵硬枯燥,無法也無能力與各類團體進行實 質的交談。
(四)溝通的時機及場域 (When, Where)
目前國內二階段的環評作業中,第一階段民眾參與僅限於開發單位提出環境 影響說明書之前的民眾會議,以及不須進行二階段環評時所舉辦的「公開說明會」
中。民眾參與程度只有被動的諮詢與告知,國內環評施行至今約 8 成開發案件於 第一階段便通過,因此在此階段總體民眾參與程度低落。第二階段則較有完整的 民眾參與規劃,包括公開說明會、環評範疇界定會議、環評初稿後之現場勘查及 公聽會等階段,但若分析實際參與的程度,似乎僅有在範疇界定、現場勘查及公 聽會有雙邊的互動,其餘皆為被動告知或單向接受資訊。這反映出制度中可參與 的時機少且參與程度有限的窘境。
(五)如何降低爭議促成共識 (How)
回顧影響環評制度的社會因素來源之後,本文整理出如何協助促進利害相關 者進行溝通,以消弭社會因素對於環評制度負面衝擊的方向如下:
1.提升公民的實質參與
我國參與機制的不足顯現出環評中公民參與的困境,借鏡美國的環評制度,
要求其行政機關於執行一階環評時,必須「盡最大可能」提供公民參與之機會,
同時為讓公民參與發揮監督的功能,美國法院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在第一階段環評,
同時為讓公民參與發揮監督的功能,美國法院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在第一階段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