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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會契約37 之初探

「在理性法之下,恰如在自然法之下一樣,

任何事情絕不能是毫無理由的」(SC:148/47)。

「世界上大的城市成了政治體,

這個政治體的自然法總是全意志...」(PE:143)

5-1 理性抑或是情感?

本章將繼續從理性與情感的角度來探討盧梭的社會契約。《一論》與《二論》

為了進行對社會既存錯誤觀念的解構,全然批判理性的意義;《愛彌兒》則是強 調自然法的認識必須來自於良心這種情感,由內在聲音作為最終判斷的決定者,

所以理性只扮演著輔助性的角色。到了政治領域的社會契約時,盧梭著手的則是 合乎公共德性的外在觀念重構,因此,在這本著作中,理性再次取得了行為判斷 的主體地位。而且此刻理性不再是錯誤判斷的根源,相反地,它有著一個積極、

主動性、合乎道德性的意義。也正是因為如此,作為合乎道德性的公共理性─或 者說就是法律─成了行動的主體,由這個公共理性提供所有人民的行為指示。這 種理性可以從以下這一段話來理解,他說:「由自然狀態進入公民狀態(civil state),人類便產生了一場最堪注目的變化;在他們的行為中正義就代替了原本 的傾向,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當義務的呼聲代替 了生理的衝動(physical impulsion),權利代替了欲求的時候,此前只知道關懷一 己的人類才發現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則行事,並且在聽從自己的偏好之前,

37 本文旨在就前面探究的道德思想來解讀盧梭的《社約論》(包括《日內瓦手稿》)一書,因此其 它較為傾向政治實務面操作的著作如《波蘭憲法》、《科西嘉憲法》等則不在探討的範圍。

先要請教自己的理性」(SC:141/33)。38

在政治領域中由理性作為主體地位,這同時意指一切行為的善惡、賞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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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同樣有著讓人成為一個道德性存在的作用。此外,要先說明的是,在盧梭的 理論中,生理衝動完全不同於情感。前者乃是從感覺來產生行動,或者偏見所導 致的精神需求,後者如果能夠依據最初產生的自然情感或良心內在情感的聲音,

就能合乎相互性的原則,所以把義務的呼聲視為情感並非不可能。只是在政治領 域,盧梭訴諸的不是懊悔、從錯誤中振作的面向,而是與激情正面交鋒,直接把 激情導向社會性情感與公共利益的部份。既然自私激情來自於偏見這種觀念無管 制的失序狀態,要跳脫這種激情就只有從觀念來著手,藉由一套有效、具執行力 的相互性機制,作為情感得以合乎自然秩序的方式來交流的觀念中介。

5-2 民主社會契約的意義

盧梭對於觀念的重新建構,採取的是社會契約這個方式。如同在人性論上對 於霍布斯與樂觀理性主義者的反對,他認為政治秩序同樣不能依據怪物以及天使 的特性來奠基,而是要透過一個為人性量身打造的基礎來取代。在霍布斯的政治 理論中(特別指的是《利維坦》一書),社會秩序乃是由專制社會契約39 所維繫,

這種契約把人視為一種毫無憐憫的怪物,因此,在這種狀態中,人只有在放棄自 然權利、自主權,藉由契約的方式轉讓給統治者、交由他來統治,社會才得以獲 得和平,並遠比戰爭狀態更有機會實現自然法的意義。

相較於另一個極端,也就是天使,這種主張把人視為一種完全理性、依據共 同生存的感受來判斷的存在,既沒有任何愛的牽絆,也不因此產生各種自私激 情。在這樣的人性情況下,就絲毫不需要任何的法律或是制度了,因為單單憑藉 著合乎人道(humanity)的自然衝動,就能有效地產生一種普遍的動力,把人們結

39 社會契約指的是關於主權如何透過所有人的權利讓渡而產生的契約,但主權者與臣民的關係 隨著不同思想家的主張而有他人統治以及集體自我統治之差異,像是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認為主權 不可能由集體所擁有,因此就有不享有主權之被統治者的存在,盧梭則是認為主權能由所有人民 享有,由所有人自己統治自己。因此,本文便依性質把前者稱為專制社會契約,後者稱為民主社 會契約。

候,才會開始發展起來的。由此可見,大自然所頒布的社會條約(social treaty),

乃是一幕道地的幻景;因為它那些條件是永遠認識不了的或者是不能實現的,所 束性來源─良心─是不穩固、不具確定性的。在文明歷史中的黃金時代(golden age)40 雖然確實採取過這樣的秩序基礎,但隨著文明進一步的發展,相互感情的 關係已經遭到破壞,自然情感也不再是普遍人們心中的自然聲音。所以他把這種

40 Shklar 針對盧梭理想的烏托邦提出了兩種可以具體呈現的典型,一者是斯巴達的城邦,也就是 作為一個整體中的公民,一者是寧靜的家庭生活(tranquil household)(Shklar,1987:3~5)。後者就是 黃金時代,作為激情發展尚不發達的狀態,所以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能夠達到相互感情。這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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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視為「大自然所頒布的社會條約」,或是《社約論》開頭所論的基於「自 然」為基礎所成立的權利規定(SC:131/5)。

盧梭在《社約論》一書的開頭就表明了自己的立場乃是從人性的實然面(man as they are)著手,關於這段話,本文傾向於把它理解為,他接受了觀念作為情感 判斷中介的事實。這裡可以再強調一次,也就是說,情感可能受到觀念支配而賦 予偏私的情感。個人為了滿足某些觀念或價值的要求,把愛與付出都奉獻給觀念 的追求,相互性感情不再具有普遍性,走向了自私激情的型態。所以他說:「因 此,自然的甜蜜聲音對我們就不再是一個正確無誤的引導,而我們得之於它的那 種獨立狀態也就不是一個可求的狀態了」(GM:77)。自然的聲音既然只在於把人 傾向於個體化、自私化,這種判斷也就無法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礎。

回到本文的脈絡,盧梭反對了「專制社會契約」與「大自然所頒布的社會條 約」這兩種不合乎人性的紐帶所成立的社會秩序。那麼,他認為真正關於人的秩 序,又應該由哪一種型態的社會契約來有效地結合國家呢?關於這一點,他提出 了一個真正合乎人性特徵的社會契約,它乃是人為所形塑的情感所成立的社會契 約。這個契約下的主權者對其他成員依據的是自愛,他說:「主權者既然只能由 組成各個私有的個體所構成,所以主權者就沒有、而且也不能有與他們的利益相 反的任何利益」。對臣民依據的是強迫自由的手段,而非依據人所共有的自然感 受,因為這形同於毫無約束性;它也並非完全基於傾向於自我的激情,因為這絲 毫不尊重他人之為人的意義。也就是說,這個民主社會契約要綜合這兩個契約的 優點,排除它們的缺陷,以合乎自然情感的自愛及整體完善化觀念為中介的自私 激情為基礎,讓自愛擴展至整體內的所有成員。

自愛作為一種對自我的自然情感,最先考慮的始終是自己,所以契約的意義 就在於讓每個個體享有平等為原則的權利,這構成了全體的最大善(SC:163/81),

他說:「就權力而言,則它應該不能成為任何暴力並且只有憑職位與法律才能加 以行使;就財富而言,則沒有一個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購買另一個人,也沒有一個 公民窮得不得不出賣自身」(SC:162/81)。而且法律對內考慮的始終是依據相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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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則(SC:148/56),也就是說,每個人的情感付出能以對等的方式獲得報償;作 為一種自然激情,由於只維持在基本利益的滿足,在獲得滿足之後,這種情感就 應該藉由財產制的上限設定,讓情感能夠在普遍有效的機制下,轉移到與自己相 關聯的國家,他說:「他的那一份一經確定,他就應該以此為限,並且對集體不 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權利」(SC:142/34)。

作為一種自私激情的前身,自愛可能由於觀念的影響,使得人們激發心的情 感而凝聚在一個整體,這種激情有著排外性,對於自私激情的運用可以簡化為下 圖:

※【圖二】民主社會契約對於自私激情(amour-propre)的運用:

I、情感投注於觀念

臣民

IV、外來者

II、主權者、整體

法律

III、持續地支配

從這個圖可以看到每個臣民都把偏私的情感投注於主權者、整體這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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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每個人又同時作為主權者的一份子,所以所有人都能夠以公民大會決策者的 一員決定這些臣民投注的情感要如何分配,並透過法律持續地支配這種關係。舉 兩個例子來比較的話,第一個例子是社會的多數把情感投注於美這個觀念,這些 觀念將由女性獲得支配這些多數的權利,為了獲得更多的重視,她不斷地與其他 人進行比較,並把自己的情感投注在擠身於更高的等級,這個等級獨占了多數情 感投注的資源。第二個例子則是本圖的例子,所有人作為臣民,把情感都投注於 整體、主權者,這些資源再交由公民大會上的所有人、也就是主權者來進行分配,

分配的方式則是擬定一個共同的目標、也就是法律。如此,就構成了整體對整體 自我統治的關係,所有人的情感投注由於共同的目標而著眼於公共利益,公共利 益又將回饋到所有人之上,不再有少數的等級獨占某些社會資源的情形。而它的 獨占性乃呈現在對於外來者的關係,以培養公民對國家熱愛的可能性,他說:「一 旦雜眾這樣地結成了一個共同體之後,侵犯其中的任何一個成員就不能不是在攻

分配的方式則是擬定一個共同的目標、也就是法律。如此,就構成了整體對整體 自我統治的關係,所有人的情感投注由於共同的目標而著眼於公共利益,公共利 益又將回饋到所有人之上,不再有少數的等級獨占某些社會資源的情形。而它的 獨占性乃呈現在對於外來者的關係,以培養公民對國家熱愛的可能性,他說:「一 旦雜眾這樣地結成了一個共同體之後,侵犯其中的任何一個成員就不能不是在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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