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具有匿名性及跨國傳播的特性,因此要藉由追查網路謠言的 來源有所困難351,目前社群網絡對謠言的宣傳扮演重要關鍵,當一個重 大事件發生時,如果有災害或者戲劇性的狀況,謠言傳播將以非常快的 速度在網路蔓延。通常不想讓真相被曝光的政府機構或政治人物常用 陰謀主義來形容謠言的產生,很多時候是因為隱瞞某些事實會得到利 益352,我國目前對於謠言管制的法律源於國民黨威權統治的戒嚴時期,
當管制謠言的法律碰上社群媒體是否具有防治假新聞的實際效果,或 者僅為政府箝制言論自由權利打擊異己的法律工具,有必要進行探討。
過去謠言多透過口耳相傳的方式流傳所以散播範圍有限,但網路 的特性改變傳遞謠言的方式,謠言只要被有心人士挑起或是無心人士 散佈,便會廣泛地流傳。觀察在台灣的謠言中,有 25%的謠言是從國外 謠言翻譯或改編而來,顯示已有相當多比率的謠言有跨國傳播的現象,
例如「止汗劑會導致乳癌」、「易開罐不可直接喝」、「純液體不能在微波 爐中加熱」、「阿斯巴甜會致癌」、「保鮮膜勿進微波爐」等在網路上所流 傳的謠言,均與國外流傳的謠言相同或相似353。當我們倡議社群媒體言 論自由的同時,網路謠言也威脅著個人名譽或企業商譽與社會治安甚 至國家安全,同時由於社群媒體傳播逐漸影響政治生態的發展,各國紛 紛對於網路謠言的立法管制積極推動。我國憲法 23 條明文規定:「以 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於本 條揭示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其要件共有三點;一、基於 4 項公共利益 之考量,前 3 項與治安有關。二、公益考量之必要性,屬於比例原則問
351 同前註 339,李新穎、汪志堅、駱少康、方文昌(2003),頁 187。
352 Jean-Marie Pontier(2019),〈假新聞之控制〉,《月旦法學雜誌》,第 292 期,頁 35。
353 同前註 339,李新穎、汪志堅、駱少康、方文昌(2003),頁 175–176。
92
題。三、須以法律來限制,屬於法律保留問題。憲法第 23 條固然提供 基本權利可以限制的立法基礎,但非指國家可以在法律之上,有概括優 於人民的地位,反而,立法者應審慎斟酌憲法規定,並受嚴格要件的拘 束,依憲法第 23 條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須依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之法律,不得逕以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為之354。
我國法律使用謠言一詞最早見於 1929 年陸海空軍刑法制定時第 92 條「冒用陸、海、空軍制服、徽章,或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隨後 1943 年違警罰法制定時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眾安寧者」。1949 年懲治叛亂條例制定時 第 7 條「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75 年廣播電視法制定時第 21 條 第 1 項第 6 款「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1983 年動員戡亂時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 92 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
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991 年社會秩序維護法 制定時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1995 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制定時第 81 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 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 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04 年 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 62 條「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 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2014 年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增列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 息。」。2018 年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第 63 條「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 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019 年災害防救法修正增訂第 41 條第 3 項「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
354 同前註 40,李震山(2005),頁 210–211。
9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糧食管理法修 正增訂第 15 條之 1「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 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農產品市 場交易法修正增訂第 6 條第 2 項「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 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 46 條之 1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1991 年懲治 叛亂條例因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而廢止,同年違警罰法廢止。2015 年廣 播電視法中第 21 條第 1 項第 6 款「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刪 除。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存在謠言一詞共計尚有十種(參表 4-1)。
除謠言外,我國法律條文亦有出現與謠言意思相近的流言一詞,
1933 年我國刑法制定時第 313 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1968 年證券交易法制定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惡意散布足以影響市場行 情之流言或不實資料者。」。2000 年銀行法修正增訂第 125 條之 1「散 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 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2003 年農業金融法制定時 第 38 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信用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2004 年信用 合作社法修正增訂第 38 條之 1「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 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014 年保險法增訂第 166 條之 1「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 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共計六種(參表 4-2)。
1975 年廣播電視法制定時第 21 條第 1 項第 6 款條文立法理由為
「嚴重損害公益355」。1983 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 92
355 立法院公報第 64 卷第 90 期 844 號,頁 29。
94
條立法理由為「為端正選風,避免以傳聞不實之謠言,以訛傳訛,或故 意歪曲事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356。1991 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立法理由為「參考違警罰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 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 要。」357。1995 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制定時第 81 條立法理由為「同 行政院案,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2 條」358。2004 年傳染病防治 法增訂第 62 條立法理由為「參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 行條例第 18 條之 2 規定,散佈不實疫情消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應負刑責。」359。2014 年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增列第 43 條第 1 項 第 3 款立法理由為「明定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之罰鍰規定。」360。
行政院鑑於近年來部分人士及境外勢力透過社群媒體,刻意捏造 及散佈假訊息,嚴重傷害社會安定與社會秩序。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 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予以處罰之必要。行政院爰擬具有關散播 謠言或不實訊息違法類型的法案,以包裹立法方式核轉立法院審議361。 修正條文包括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糧食管理法第 15 條之 1 及第 18 條 之 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6 條及第 35 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之 1 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1 條之 1;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等 6 案,檢討修正現行有關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罪的相關罰則。
2019 年 11 月雲林縣長張麗善公然在議會裡頭拿出一張進口權利金標 單,標單被當進口單短期內造成產地花生價格崩盤,農民恐慌低價拋售。
356 立法院第 1 屆第 71 會期第 3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044 號,頁 179。
357 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22 期 2446 號,頁 84-85。
358 立法院第 2 屆第 5 會期第 3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79 號,頁報 27。
359 立法院公報第 93 卷第 4 期 3338 號,頁 146。
360 立法院法律系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103 年 12 月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網址: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2204F53E40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FFFF FA00^03111103120900^0005E001001(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361 蔡琮浩,「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立法院法制局法案評估報告編號:
1413,頁 3,2019 年 3 月。
95
363三立新聞網(2018/07/02),二大一廣場/從香蕉到鳳梨,國民黨還要消費幾次農民?,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98679&from=y(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11 月 29 日)。
96 FD^02516107051800^0005E001001(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97 FFFD00^01248108050700^00019001001(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98 FD^03123108062100^00037001001(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99 00^03106108062100^00037002001(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100 FFFD00^02513108052400^0000E002001(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369 司法院釋字 166 號解釋文謂「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
101
由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制裁,確保整體社會之安寧與秩序374。社會秩序 維護法實施後歷經四次修正,2010 年因與菸害防制法新制造成不同處 分與處罰金額375,遂由立法院經三讀刪除第 79 條第 1 項條文376。2009 年釋字 666 號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憲377, 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部分條文修正案,以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意旨
由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制裁,確保整體社會之安寧與秩序374。社會秩序 維護法實施後歷經四次修正,2010 年因與菸害防制法新制造成不同處 分與處罰金額375,遂由立法院經三讀刪除第 79 條第 1 項條文376。2009 年釋字 666 號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憲377, 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部分條文修正案,以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