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庚大法官在釋字第 509 號協同意見書謂「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 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 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 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 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
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 之保障。」457。在本研究整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爭議案件中,多有裁判結果似有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個案,雖然如此,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之宣示,法官仍不得於審理警察機關移送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案件時逕自認定法律違憲,仍 須依法審判、依證據審判。林子儀大法官在釋字第 617 號解釋部分不 同意見書就明白指出,基於法治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 法律,應符合法律明確原則,以確保法律具有預先告知之要件,使受規 範者對法律有預見可能性,同時亦可維護法律之安定性,並防止執法者 恣意曲解法律而有執法不公之濫權情形,此亦為正當法律程序所要求。
綜合上述,本研究認為警察機關、簡易庭法官應考量言論自由保障 的人權價值,勿輕易因構成要件模糊輕易裁處當事人處罰。另外考量依 法行政比例原則下,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在手段與目的之間,除須符合 形式合法性外,也應有實質正當性,所採取之限制方法必須具有適當性、
必要性及均衡性,屬憲法位階之基本原則,在法律規範之解釋、適用上 應隨時注意,使人民不受立法機關過度之侵害,458在有關言論自由之限 制問題,司法院再三以此種審查基準進行嚴格審查459。司法院大法官李 震山亦指出,限制基本權利是否真的必要,要看是否符合憲法第 23 條,
而立法限制基本權利的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無論立法當
457 同前註 211,陳耀祥(2012),頁 158。
458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
459 同前註 211,陳耀祥(2012),頁 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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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比例原則能不能發揮作用,司法院大法官都僅能於事後進行審查460。 日前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在臉書爆料,他同學在臉書轉 貼日前關王立強的照片,竟然由新北市出動三位刑警去登門找人,進而 偵訊做筆錄長達兩小時;他說,只要是被認為不利蔡英文總統,都有可 能被警調登門造訪461。社會秩序維護法從立法沿革與內容,存在日據殖 民時代與國民黨威權時代的警察國家思維,其中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 禁止散佈謠言條文內容似乎並不符合謠言、不實訊息、假新聞等新興問 題的問題處理。在馬英九執政回憶錄當中,出現一句話讓人印象深刻,
「不知道何時開始,政治力的發酵,司法界也出現揣摩上意的現象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僅造成言論附帶限制的問題
462,政府或者特定人可透過指揮警察機關隨時以移送法院裁處為手段,
限制人民評論公共事務,這是立法者在立法當時可能未意識到,法條在 會涉及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利。然而,社群媒體對於人民意見的表 達已經是如空氣般的重要,為了避免因為民主選舉制度的爭鬥,讓政治 力違法指導、干預行政機關、警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導致人民受到憲法保 障的言論自由權利遭到侵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條文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應立即檢討 修法必要。
2019 年 12 月間全球爆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為防堵疫情蔓延並制 定相關緊急政策,立法院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其中第 14 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 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立法理由為「鑒於散播有關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460 同前註 40,李震山(2005),頁 210-211。
461 中時電子報(2019/11/28),游盈隆爆料 同學轉貼「王立強」照 三位刑警來敲門,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1128003987-260407?fbclid=IwAR3yUB8ZubrF-R0bH7q_nhx3G-TXB3XCNgQxj8QoCSl9X4fIB8Ul7-JTgOQ&chdtv
462 陳怡卉(2017),《公共論壇與言論自由–以美國法制為中心》,頁 134,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 士碩士班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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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者,易引發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爰參考傳染病防治 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項、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三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定明散布疫情謠言 或不實訊息行為之刑責,以符時需。」,此條例對於散佈謠言的重罰,
對於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散布謠言與假訊息製造社會恐慌,可收遏止之 效。
然而,本研究認為對於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 禁止散佈謠言條款,在人民與行政機關透過告發,警察機關啟動偵查程 序將被移送人移送法院裁罰的過程,謠言認定以法院實質審查外,對於 政府訊息透明的程度,例如:新型冠狀肺炎相關資訊,政府爭議政策等,
在我國選舉期間政黨的對抗導致選民透過社群媒體進行訊息傳遞,多 有導致產生訊息真實與否的疑義。目前,在立法院已增列多種不同主管 機關對於謠言管制的法條之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 禁止散佈謠言條款是否應該僅就社會治安的影響範圍進行裁罰,避免 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遭受到侵害,有研究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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