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體 禁止體
禁止體罰 罰 罰、 罰 、 、輔導管教 、 輔導管教 輔導管教 輔導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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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有配套,教師有方法,學生有感動,校園有溫馨 配
配 配
配 套 套 套 套 措 措 措 措 施 施 施 施 對 對 對 對 照 照 照 照 表 表 表 表
95 年 12 月 27 日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修正,明文規定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 之侵害。本部為落實前開禁止體罰政策,賦予教師合法管教權限,於 96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 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明訂之輔導管教配套措施如下對照表
(架構如後頁圖示),提供各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採取措施 採取措施 採取措施
採取措施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例示例示例示例示
正向 正向正向 正向 管教管教管教 管教
§22
教師秉持正向之態度與方法來 指導學生,協助其發展自尊、
能夠自我控制,且能與他人建 立健康和諧之人際關係。
正向管教正向管教
正向管教正向管教::::以同理心了解學生行為背後的原因、
記功、嘉獎、表揚、口頭讚賞、成果表演、頒發 禮物獎品表達鼓勵等方式均屬之。
一般 一般一般 一般 管教 管教管教 管教
§22
教師為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 慣,減少其不良行為,以維護 教學秩序與校園安全,確保班 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 進行,並促進學生健全人格之 發展,所採取之管教措施。
一般管教 一般管教 一般管教
一般管教::::含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 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 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適當 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公共服務、取消 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要求靜坐反省、站立 反省、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依學校學生獎懲 規定處理等。
強制 強制強制 強制 措施措施措施 措施
§23
強制措施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學生有攻擊、自殺 等行為,教師得立即對學生身 體施加強制力,以制止或排除 預防危害。
強制措施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如學生有跳樓自殺之舉動,教師得把 握 時 機 上 前 抱 住 或 壓 制 學 生 使 其 離 開 危 險 場 域,制止其自殺行為。
行政支援 行政支援 行政支援
行政支援::::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派員協助 將學生帶離現場,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 館參與適當之活動或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必要 時(如學生情緒極端無法自制),得強制帶離,
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家長參與家長參與
家長參與家長參與::::學校可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輔導 該學生及盡管教責任,或委請班級(學校)家長 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 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教 教 教 教 育育 育育 輔 輔 輔 輔 導導 導導 管 管 管 管 教 教 教 教 事 事 事 事 項項 項項
特殊 特殊特殊 特殊 管教管教管教 管教
§24、
25、26、
27、37、
47
指上述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或學 生不服管教時,教師及學校所 能採取之特殊管教方式,計有 下列 5 項:
1. 行政支援行政支援行政支援行政支援:管教無效或學生 明顯不服管教、明顯妨害現 場活動時,教師得請求學校 行政部門予以協助及處理紛 爭。
2. 家長參與家長參與家長參與家長參與:學校行政部門認 為須家長協助輔導管教學生 時可採取之措施。
3. 帶回管教帶回管教帶回管教帶回管教:學生違規情節重 大(含刑事犯罪行為或少年 事件處理法所指之各項犯罪 或虞犯行為)時之因應措施。
帶回管教 帶回管教 帶回管教
帶回管教::::學校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於保障當事學 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權利之審慎討論議決後,交 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 5 日為限,並應 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學校應與 學生保持聯繫,評估其效果。
採取措施 採取措施 採取措施
採取措施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例示例示例示例示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如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 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 無效時,學校可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 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4.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請求上級機關協助請求上級機關協助請求上級機關協助:學校可 函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 問題。
5. 高關懷課程高關懷課程高關懷課程高關懷課程:學生違規情節 重大(含刑事犯罪行為或少 年事件處理法所指之各項犯 罪或虞犯行為),經學生獎 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規劃 參加高關懷課程。
高關懷課程 高關懷課程 高關懷課程
高關懷課程::::高關懷課程之設置,由校長擔任召 集人,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編班以抽離式為 原則,依學生不同問題類型,以彈性分組教學模 式規劃安排課程(課程類型如:表演藝術、烘焙 烹飪、美容美髮、社區服務等),由專責教師擔 任導師工作。
紛爭紛爭紛爭 紛爭 處理 處理處理 處理
§47
教 師 可 請 求 學 校 協 助 處 理 紛 爭;如因合法管教學生而生相 關訴訟,教師亦可請求學校提 供必要之協助。
紛爭處理紛爭處理
紛爭處理紛爭處理::::教師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其處 理紛爭;另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 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 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心理支持、法 律諮詢等)。
外 外 外 外部 部 部部 資 資 資 資源 源 源源 網 網 網 網絡 絡 絡絡
社會 社會社會 社會 合力合力合力 合力 管教 管教管教 管教
§26、
30、35
學生違規情節嚴重,有觸犯刑 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 律之虞,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之情形時,學校結合警 政、司法等單位採取之輔導管 教措施。
社會合力管教 社會合力管教 社會合力管教
社會合力管教::::學生如有左列情事,學校得經學 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 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處置。但情況急迫(如 查獲學生吸食毒品並有販賣行為者),應立即移 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紛爭處理 紛爭處理 紛爭處理 紛爭處理
教師可請求學校協助處 理紛爭;如因合法管教學 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 或司法訴訟,學校應依教 師請求,提供協助。
配 配
配 配 套 套 套 套 措 措 措 措 施 施 施 施 架 架 架 架 構 構 構 構
家長參與 家長參與 家長參與 家長參與:學校 行 政 部 門 認 為 須 家 長 協 助 輔 導 管 教 學 生 時,可請監護權 人 配 合 到 校 協 助 輔 導 及 盡 管 教責任,或委請 班級(學校)家 長 代 表 召 開 班 親會,邀請其監 護權人出席,討 論 有 效 之 輔 導 管 教 與 改 進 措 施。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如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 權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可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帶回管教 帶回管教 帶回管教
帶回管教:學生違規情節重大(含 刑事犯罪行為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所 指之各項犯罪或虞犯行為)時,學 校須經學生獎懲委員 會 討論議決 後,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學 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評估其效果。
學生違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 委員會討論議決後,規劃參加高 關懷課程。該課程之設置,由校 長擔任召集人,設高關懷課程執 行小組,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
依學生不同問題類型,以彈性分 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課程 類型如:表演藝術、烘焙烹飪、
美容美髮、社區服務等),由專 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外部資源網絡事項 外部資源網絡事項 外部資源網絡事項 外部資源網絡事項
1. 學生違規情節嚴重,有觸犯刑 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 法律之虞,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 3 條之情形時,得經學生 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送請少 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 或司法機關處置。
2. 情況急迫(如查獲學生吸食毒 品並有販賣行為者),應立即 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 限。
社會合力管教 社會合力管教 社會合力管教 社會合力管教 特殊管教 特殊管教 特殊管教
特殊管教
高關懷課程 高關懷課程 高關懷課程 高關懷課程
行政支援行政支援
行政支援行政支援: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 服管教或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 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派員協助將學 生帶離現場,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 級、圖書館參與適當之活動或進行 合理之體能活動。必要時(如學生 情緒極端無法自制),得強制帶離,
並尋求相關機構處理。
學生不服管教 學生不服管教 學生不服管教 學生不服管教
或管教無效 或管教無效 或管教無效 或管教無效 教育輔導管教事項 教育輔導管教事項 教育輔導管教事項 教育輔導管教事項
以 同 理 心 了 解 學 生 行為背後的原因、記 功、嘉獎、表揚、口 頭讚賞、成果表演、
頒 發 禮 物 獎 品 表 達 鼓勵等均屬之。
正向管教 正向管教 正向管教 正向管教
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 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
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適當增加 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公共服務、取消參 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要求靜坐反省、站立 反省、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依學校學生獎 懲規定處理等。
一般管教 一般管教
一般管教 一般管教 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
學生有攻擊、自 殺等行為,教師 得立即對學生身 體施加強制力,
以制止或排除預 防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