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法及相關建議—代結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事件,亦未被通知參與內部會議,因此在媒體向其查證時對外否認有烏龍指的事 件,而最終因為「信息誤導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處以 20 萬元罰款之情事。我國 實務界人士建議340,公司應建立一套重要資訊的參與及通報機制,使公司秘書得 以有效執行其工作。

第四項 小結

參照上述,公司秘書制度運行於實務時,若未清楚訂定公司秘書之職權與 定位,將會導致公司秘書與其他部門間權責難以釐清之問題,而若立法目的與公 司之間,對公司秘書應在公司扮演之角色認知上有落差,將造成公司秘書之權力 遭架空,淪為大股東或董事會之傀儡,而難發揮制度預期之效果。

第三節 立法及相關建議-代結論

第一項 立法建議

一、公司秘書之資格與設置面

公司秘書之設置上,應考量公司結構及規模,決定是否獨立設置公司秘書 部門,在規模較小的公司,若有其他外部專業機構得以協助公司治理相關事項,

則無庸強制公司另外設置,以減輕公司負擔,若公司同時設置公司秘書、法遵及 法務部門,其應明定公司秘書與其他部門間之職責,以避免工作之重複性341。 而針對制度引進初期,公司秘書資格訂定之問題,在立法時更應全盤考量 我國現行公司之體制及規模,避免法規定的太過寬鬆,使得公司秘書專業性受到 質疑;若訂的太過嚴格,將造成人才不足、制度推行時之阻礙。

                                                                                                               

340許杏宜,再談公司秘書(公司治理長),

http://otice.webdesign.com.tw/view.php?id=76,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12 月 21 日。  

341同註1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長程規劃中,應朝公司秘書職業化之方向發展,透過公司秘書自律組織 之建立,積極培養相關人才,漸進式提升公司秘書之任職資格,並透過認證制度,

確保公司秘書之專業性,提升整體公司秘書之素質342

二、公司秘書之職責面

針對公司秘書之職務內容,應透過法令加以具體明確化,另根據權責對等 之基本原理,公司秘書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應對等,法令若欲將公司秘書定位 為公司高階管理者之一,則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參與公司內部管理,實際上提 昇其在公司內部之地位,以確保執行職務之順暢性343

第二項 其他相關建議

一制度是否得以有效發揮其功能,除了本身法律制度之完善、配套措施之 建置之外,尚仰賴適宜的公司秘書人才配合運作,公司秘書制度之引進對我國現 有公司之影響力如何,能否確實有效改善公司治理之問題,取決於擔任公司秘書 者本身對於法律所賦予其職責之理解程度、其自身在公司中之定位,此皆為影響 制度能否有效運作之關鍵因素,以下將整理實務與學者們,針對欲擔任公司秘書 者所給予之相關建議。

一、公司秘書應具專業性

公司秘書應該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除了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 發佈之法規命令外,亦應熟悉公司章程、與重大消息揭露有關之規定及涉及財務、

行政管理面的相關知識 。公司秘書之專業性有助於建立該角色在公司之公正性,

使其能有效行使公司秘書之職責,向董事會提供專業之意見,藉此確立公司秘書 在公司之地位及作用,以避免淪為董事會或大股東操縱之傀儡。

                                                                                                               

342何龍燦(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協會赴秘書長),大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製度簡介,發表

2016 年 03 月 23 日台灣大學法學院公司治理與公司治理長(公司秘書)座談會。  

343同上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確實遵守法定義務及職業道德

公司秘書擔任公司之高級職員,可能有機會接觸公司重要投資決策或相關 重大資訊,按其受任人義務之內容,公司秘書有義務保守公司秘密,且不得為自 己或他人之利益而加以利用之。

當公司秘書得知公司董事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法律之決議時,應及時提醒 公司相關人員,並協助解決。如董事會仍堅持作出上述決議,公司秘書應把情形 記載在會議記錄中,以釐清責任。

三、時刻關注予公司治理相關議題,適時提出建議344

公司秘書應本其工作經驗及專業,監督公司內部事務,適時提出相關建議 予董事會,有效防範公司風險。

針對有可能違反法規範之董事會議案,公司秘書應於開會前事先提出專業 意見,表明自己的觀點,以協助董事會在不違反有關法規的前提下,找出解決問 題的方案。若該議案需要請外部專業會計師或專業律師提供意見時,公司秘書亦 應事先在會前安排專業人士到場。

平時,公司秘書則應與公司高級職員及董事間,保持良好的溝通管道,以 提高董事會對其之信任,從而影響甚至規範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的行為。

四、結語

綜上,公司秘書若能對其所擔任之職位有充分的認知,並在董事會中扮演 積極之角色,給予董事、監察人專業之意見,方能使公司真正感受公司秘書存在 的價值,並重視公司秘書職位之重要性,如此一來,公司秘書制度始能真正於企

業中發揮其價值與功效345

                                                                                                               

344東方姑彌,《上市公司》,2001 年第十二期,

http://www.people.com.cn/BIG5/paper87/5829/587534.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12 月 29 日。

345左敏(前福耀集團董事第一副總裁),職業解秘:董事會秘書,

http://big5.51job.com/gate/big5/arts.51job.com/arts/26/277672.html,最後瀏覽日期:

2016 年 12 月 8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我國建構公司秘書制度之芻議

第一節 現況分析

第一項 前言

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之前,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在台灣是個陌 生的名詞。但是經歷了一連串的大股東掏空資產事件,以及最近在美國發生的安 隆倒閉事件之後346,為重拾投資人信心以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障,因而促使各 國對公司治理的高度重視。蓋良善的公司治理乃健全資本市場最重要的基礎,也 是吸引長線投資人持續投資的關鍵347

第二項 現行法下面臨之問題

董事會於我國公司法下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其良好之運作乃公司治理之 重要基礎。然我國現行公司法制架構下仍欠缺專業專責之公司秘書人員,致董事 會常有議事缺失之情況348,甚至往往有法規遵循爭議等危害股東權益之情形產生。

在公司登記方面,我國公司法制並未如同英美,指派專人負責登記事項,確保登 記事項之真實性,因而導致實際上,或因公司作業上疏失,或因經營權爭奪等不 一而足的原因,時常發生登記內容與事實不一致之情形349。對此問題,學者及各 界大多認為,若公司設置一專責單位(公司秘書)專門負責相關事務,將有助於 解決前揭問題及爭議。

                                                                                                               

346周行一,公司治理事關存亡,遠見雜誌,第190 期,2002 年 4 月號。  

347證券交易所,亞洲公司治理排名,臺灣躍居第四新聞稿,2015 年 9 月 29 日。  

348陳春山,董事會秘書制度研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委託專題研究,

第 91-92 頁。  

3492016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建議,第三部分,第四章,第一節,4-­‐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項 2016 年關於我國公司秘書制度之相關立法及意見

一、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條之一

公司治理之重要性逐漸受到重視,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下 稱「實務守則」)於 2016 年修訂第一條,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 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 露之。

除此之外,為使得公司治理有效落實於公司體制中,在產、官、學各界催 生下,實務守則第三條之一增訂,上市上櫃公司得設置公司治理專(兼)職單位或人 員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並 協助公司遵循董事會及股東會相關法令、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提供董事、

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與經營公司有關之最新法規發展,以協助董事、監 察人遵循法令、與投資人關係相關之事務等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

350。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守則中,係建議公司得設置專責人員負責上述事務,

而非指該專責人員即應為公司秘書(或公司治理長);本條之增訂參照立法理由說 明,係參考英美法系公司秘書制度而來,本條所列舉應由公司設置專責人員負責 之事務,在英美法法系國家,大部份則由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負責,

雖然公司秘書制度目前尚未引入我國,但藉由本條之增訂,或可認係我國法令引 入公司秘書制度之第一步。

且實務守則本身未具強制性,故其能達成改善公司治理之成效有一定之限 制。且進一步參照外國法,公司秘書係屬公司高階經理人之一,所執行之職務內 容對公司影響重大,且應負之責任之重,業務上主要負責協助董事會執行職務,

而兼具獨立性及公正性確保董監遵循法令,若未明確以法令規範其職責,則公司 秘書更可能淪為董監之傀儡,或流於形式,而難以發揮其真正的功能。

我國民間修法團體,亦於 2016 年提出民間版公司法修法草案(參見附錄 一),提議應將公司秘書制度入法,其具體內容將於下一段介紹之。

                                                                                                               

350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條之一(20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

2016

年公司法全盤修正草案民間版351(下稱

2016

年公司法全盤修正草 案)

參酌2016年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草案,新修法參照外國法例,增訂第三章 第十節公司秘書制度之相關規範。新法規定公司秘書由董事會聘任,並賦予以下 權限:協助董事會遵循法令、召集董事會及股東會、協助獨立董事及相關委員會 於會前獲得充分資訊、保存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及相關文件、負責處理登記丶

參酌2016年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草案,新修法參照外國法例,增訂第三章 第十節公司秘書制度之相關規範。新法規定公司秘書由董事會聘任,並賦予以下 權限:協助董事會遵循法令、召集董事會及股東會、協助獨立董事及相關委員會 於會前獲得充分資訊、保存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及相關文件、負責處理登記丶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