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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一款

在文檔中 友好施惠的法律關係 (頁 34-42)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實務見解 實務見解 實務見解 實務見解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有說明 有說明 有說明 有說明「 「 「 「好意 好意 好意 好意施惠 施惠 施惠 施惠」 」 」 」定義 定義 定義 定義之判決 之判決 之判決 之判決

一 一

一一、、、、 臺灣臺灣臺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99992222 年年年年度度度度士簡字第士簡字第士簡字第士簡字第 205205205205 號號號號判決判決判決判決《《《《辦理移民事務案辦理移民事務案辦理移民事務案辦理移民事務案》》》》 實務方面,論及好意施惠者,並不多見,大致承襲學說之見解,如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士簡字第 205 號判決《辦理移民事務案)中,原告戊「無 償委任」被告丙、丁夫婦介紹專業人士代為辦理移民日本、取得居留證事務,

丙、丁遂介紹新井夫婦予戊,且告知戊:新井夫婦認識日本「司法書士」之移 民律師。戊便「無償委請」新井夫婦於 90 日內辦理移民事務,並依新井夫婦 之指示匯款日幣 202 萬 345 元,其中日幣 80 萬元作為辦理系爭移民事務之手續 費用。然新井夫婦收受上開匯款後,遲未提出具備日本政府核發之「司法書士」

合格證件,實際上新井夫婦根本不認識日本「司法書士」,亦未辦妥移民事務。

故戊對丙、丁依民法第 567 條、第 571 條、第 544 條、第 227 條之規定,請求 其負居間契約或委任契約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此外,戊亦依民法第

24 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增訂 3 版,頁 225,台 北:自刊

25 黃立(2006),《民法債編總論》,修訂 3 版,頁 16,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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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間仍成立委任關係,甲上開「好意施惠關係」之辯詞,委無可採。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未論述 未論述 未論述 未論述「 「 「 「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 」 」 」定義 定義 定義 定義之判決 之判決 之判決 之判決

相反地,有部分判決,雖僅有使用「好意施惠」一詞判斷雙方之法律關係,

而未闡述其定義,不過,從字裡行間可看出,與上開判決並無太大差異:

一 一

一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院分院分院 96969696 年年年年度度度度上易字第上易字第上易字第上易字第 143143143143 號號號號判決判決判決判決《《《《返還借款案返還借款案返還借款案返還借款案》》》》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43 號判決《返還借款案)中,

乙以其為甲施作法會支付費用,而與對甲之債務為抵消之抗辯,法院認為:「…

縱認乙確為甲施作水陸法會,核其性質亦屬好意施惠行為,尚不得謂甲或其繼 承人即負有上開債務」。

二 二

二二、、、、 臺灣臺灣臺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97979797 年年年年度度度度訴字第訴字第訴字第訴字第 375375375375 號判決號判決號判決號判決《《《《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 用

用用案案案案》》》》28282828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75 號判決《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用 案),被告己於 96 年 7 月 2 日在中國廣州順德地區發生遭搶劫車禍事件,當時 己身受重傷情勢危急,由其妻子即被告乙打電話請原告庚籌款前往救援,並表 示有關花費將來會歸還,庚聽聞即籌款前往救援。該次救援花費換算新臺幣共 計為 62 萬 5,285 元,扣除回臺申請健保已給付之 27 萬 3,207 元,尚不足 35 萬 2,087 元,庚為此依民法第 176 條請求乙、己返還。法院於判決中提到:

乙雖另以兩造間為好意施惠關係,庚並無給付請求權等語抗辯,惟本件 兩造間雖有親屬關係,然庚為己代墊相關醫療救援費用,金額非少,扣

28 本案曾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但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字第 1050 號判決僅以成立無因管 理為由,駁回上訴,並未處理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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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不履行(第 567、571、544 與 2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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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7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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