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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二項

在文檔中 友好施惠的法律關係 (頁 29-32)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幫助行為於法律上的評價 幫助行為於法律上的評價 幫助行為於法律上的評價 幫助行為於法律上的評價

以上兩個案例具有一些共通點,一來,被告未受被害人委任,純粹出於好 意或友好關係而幫助之,卻造成被害人死亡;二來,當法院認定被告違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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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必須為被害人之死亡負責時,引起社會不小的爭論,理由無非是,若要 求被告負責,以後還有誰會願意幫助別人。

社會上之關心幾乎聚焦於適用法律之結果,似認為只要出於好意或友好關 係而幫助他人,對於任何因該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均無庸負責。然若貫徹此一 想法,以後對於任何幫助行為,可能會產生保護真空的狀態,亦即,只要打著 好意或友好關係幫助他人之旗幟,任何行為均得被合理化,不論是多麼輕率、

魯莽,甚至是幾近於故意之行為,想必這非我們所期待的法律體系。

是故,就民事法律來說,應留意的是出於好意或友好關係的幫助行為在法 律上的評價,此大致上可分為兩個層次,幫助者與被幫助者間存在著何法律關 係,此其一;出於好意或友好關係的幫助行為造成被幫助者之損害時,該如何 適用民事責任法,此其二。

就以上述《玻璃娃娃案》為例,學者間有著不同的看法,論者7有謂,幫助 者經被幫助者之同意,而為幫助行為,雙方成立委任契約,不論幫助者出於何 種動機,即便契約締結之發動乃基於幫助者的好意,亦不影響契約成立。尚且,

幫助者縱使是未成年人,互助合作乃日常生活所必需,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之 規定,得有效成立契約,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8。若然,當 幫助者因幫助行為造成被幫助者損害時,被幫助者得依契約關係向幫助者請求 損害賠償,如民法第 535 條、第 544 條。

亦有論者9參酌民法第 573 條之婚姻居間契約與第 205 條之利息契約(就

7 如郭玲惠(2006),〈玻璃娃娃事件之侵權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 46 期,頁 11;孫森焱 (2010),〈侵權行為行為人之注意義務〉,《月旦裁判時報》,創刊號,頁 48。

8 孫森焱(2010),〈侵權行為行為人之注意義務〉,《月旦裁判時報》,創刊號,頁 48。

9 王千維(2010),〈民法上的好意施惠關係〉,夏亞麗(主持人),《「新世紀民法典的新元素」兩岸 學術研討會》,頁 153~160,台北:政治大學法學院暨民事法研究中心主辦。依王教授該篇文 章所言:「債之關係得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債之關係之核心作用乃在於作為給付之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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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年利率百分之 20 之利息部分),在幫助行為下,當事人有更緊密的社會接 觸或給付接觸,縱未賦予被幫助者給付請求權,已具有成立契約責任足夠之理 由,得類推適用民法債總有關契約之特別規定,如第 227 條、第 245 條之 1 等,

換言之,此時成立類似契約責任,被幫助者得類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幫 助者損害賠償。

相對地,不少論者認為幫助者與被幫助者間並無契約上受拘束之意思,而 不成立契約關係,然此時幫助者與被幫助者間之關係為何,有認為10此時成立 無因管理,受幫助者得依民法第 227 條之規定,向幫助者請求損害賠償,而幫 助者之注意義務得類推委任契約之規定;另有論者認為11不但不成立委任契 約,也與無因管理係為調和「禁止干涉他人事務」以及「獎勵人類互助精神」

不符,而不成立無因管理,單純回歸侵權責任為主張。當然,也有論者12並未 討論是否成立無因管理,主張直接以侵權責任處理即可。

此外,主張幫助行為僅是類似契約關係或是並未成立契約關係者,有參考 德國學說或實務見解,而稱呼該幫助行為為「好意施惠」13或「情誼行為」14

原因,至於在債之關係下有無創設給付義務則非所問…。若好意施惠關係下當事人之給付具有 財產價值者…,則此等好意施惠關係仍得被歸屬於債之關係之範疇,而得適用民法上債之關係 以及法律行為之相關規定。」似可推論,其所謂的「債之關係」,乃狹義的債之關係,即一般 所認知的「契約關係」。不過如本文所述,王教授採「類推」適用債總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而 非直接「適用」,是故,本文乃稱之為「類似契約關係」,而成立「類似契約責任」。

10 黃立(2006),〈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 45 期,頁 14~15;黃健彰 (2007),〈好人難做?-評玻璃娃娃損害賠償事件相關判決〉,《財產法暨經濟法》,第 9 卷,頁 171~172。

11 楊佳元(2010),〈由玻璃娃娃案諸判決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責任〉,《月旦裁判時報》,第 6 期,頁 55~56。

12 張哲源(2006),〈情誼、侵權與景文玻璃娃娃案〉,《財經法暨經濟法》,第 6 卷,頁 88~90。

13 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頁 222 以下,台北:

自刊;王千維(2010),〈民法上的好意施惠關係〉,夏亞麗(主持人),《「新世紀民法典的新元素」

兩岸學術研討會》,頁 153 以下,台北:政治大學法學院暨民事法研究中心主辦。

14 D. Medicus 著,邵建東譯(2002),《德國民法總論》,頁 140 以下,台北:元照;張哲源(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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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令人好奇,同樣一個《玻璃娃娃案》,為何學界與實務界會存有不小 的歧見,而「好意施惠」、「情誼行為」究竟是什麼?對於我們在處理上述幫助 行為之民事法律關係有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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