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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筆試及術科)日期及時間

術科:108年1月12日(六) 9:00至12:00。

筆試:108年1月12日(六) 14:00至17:00(考申論題至18:30)。

(一)測驗時間及科目:

(四)筆試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指定位置就座。

(五)測驗地點:於開南大學考區辦理。試場配置將公告於新進人員甄試網站,應 考人可於108年1月10日(四) 10:00後至新進人員甄試網站查詢分配考區、交 通資訊、試場位置與座位編號等,請直接由網頁列印准考證,不另行郵寄書 面通知書;測驗當天必須攜帶准考證入場。

(六)應考人除准考證外,須持具有照片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

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並置於桌面 以備查驗,必要時,監試或試務工作人員得要求對應考人拍照存證。

二、第二試時間為108年1月23日(星期三)

( 一 ) 於 開 南 大 學 舉 辦 , 應 考 人 可 於 108 年 1 月 21 日 ( 一 ) 10 : 00 起 至 www.taoyuan-metro.com連結新進人員甄試網站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 碼、測驗時間及試場位置,請直接由網頁列印准考證,不另行郵寄書面 通知書;測驗當天必須攜帶准考證入場。

(二)第二試當日應考人須持具有照片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 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未 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第二試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各乙式三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下列資料未於報到時繳交,不得參加第 二試:

1. 繳交文件資料檢核表(請於 108年1月21日(一) 10:00 起至新進人 員甄試網站下載甄試文件填寫)。

2. 應考人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及自傳(相關表單請於108 年 1 月21日(一) 10:00起由網站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3.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 國籍具結書(請於108年1月21 日(一) 10:00起至網站「相關連結」

區甄試文件下載專區下載填寫)。

5. 畢業證書影本:國內學校須檢附中文版畢業證書,如為國外學歷須 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辦理,並檢附下列文件: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正本請影印後附繳)。

(2)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 紀錄一份。目前無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 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 不符合本簡章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

務工作內容、職稱及加蓋公司章)。

7.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與職務相關之證照(如:採購專業人員證照、

資訊專業人員證照、勞安衛生人員證照、內部稽核員證照等)、國 家級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作為口試項 目評分之參考依據)。

(四)第二試(職涯發展、口試),口試前所有類組先實施職涯發展線上測驗。

職涯發展測驗成績僅供口試參考,惟缺考者,不得續參加第二試(口 試)。

伍、應試注意事項

※ (詳細規範屆時請詳新進人員甄試網站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 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如有更名者,需附戶 籍謄本以供驗證),並依准考證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准考證及 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 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 測驗結束前不得提早離場;應考申論題型者可於當節考試60分鐘後繳卷離 場,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進入考場應試。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准考證號碼、座位標籤 號碼、甄試類組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予 計分。

(四)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指定位置,另本試場不負保 管及賠償責任。

(五)應考申論題型者,請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作答,可攜帶30公分以下直 尺,修正液(帶)。

(六)應試時請詳閱試卷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 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 正液。

2. 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 x 或打 v,劃記請粗黑、清晰,

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 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4. 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 碼,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 或符號。

(八)應試者請自行攜帶手錶應試 (請勿使用手機或穿戴智慧裝置),監試人員不 提供應考時間提示服務。

(九)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 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亦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之計算機

(十一)有下列情形者,該科以零分計,並將明確告知其違規,收回試卷、答 案卡,不准繼續應考,該科核扣分數並詳載於試場記錄表,應試者並 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另違反第 6 項者,取消當次應試資 格。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

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 績。

1. 除答案外,答案卷加註其他記號。

2. 使用電子計算機(器)及其他計算輔助器材,經監試人員勸阻第三次 者。(簡易型電子計算器除外)

3. 於測驗期間,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 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

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

4. 未將電子通訊器材、手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期間鈴 響震動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該科扣10分,第三次0分計算。

5. 未將非應試所需文具以外之物品(如皮包、書籍文件等)隨身物品置 於指定位置。

6. 舞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冒名頂替代考、使用小抄、電子通訊舞 弊行為、窺視、抄寫他人答案卡、傳遞信號等)違規情事。

7. 每節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後,仍持續作答、故意不繳交答案卡者,經 監試人員勸阻第三次者。

8. 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經監試人員勸阻第 三次者。

9. 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10.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11.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12. 未攜帶符合簡章規範之有效身分證件。

13. 各節測驗結束前不得提早離場(除應考申論題型者,當節滿60分鐘 外);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科以零分計。

14. 其他經監試人員當場規定之禁止事項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單位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監試人員應勸阻制止,再犯者進行第二次制止並該 科扣10分:

1. 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

2. 測驗結束鈴響時,仍繼續作答、故意不繳交答案卡者。

3. 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 效,仍執意使用者;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 束後歸還。

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解答於 108 年 1月14日(一)15:00 起於新進人員甄試網

站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108 年1月 14日(一) 15:00至1月 15 日(二) 17: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其他應試須知: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二、第一試-術科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

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如有更名者,需附 戶籍謄本以供驗證),並依准考證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准考 證及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術科應考人應於各梯次開始前30分鐘辦理報到,並參加試場規則說明,考 前5分鐘開放進入試場,依准考證號碼就位,核對測考人受測物件是否與 准考證號碼相符,凡該梯次開始測驗後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測驗結 束前亦不得提早離場。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准考證號碼、受測物件標籤號 碼、甄試類組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 分。

(四)應考人除應試工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指定位置,另本試場不負保 管及賠償責任,本考場提供之工具及材料不可攜出考場(除考生自行攜帶 之工具)。

(五)應試時請詳閱試卷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進行術科考試。

(六)應試者請勿使用手機或穿戴智慧裝置。

(七)本項測驗需依各類組規定使用之規格工具。

(八)遇考生違規時,監考人員得全程錄影及錄音記錄備查,並依考試規則辦 理。

(九)有下列情形者,該科以零分計,並將明確告知其違規,收回測驗工具、材 料,不准繼續應考,該科核扣分數並詳載於試場記錄表,應試者並於規定 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另違反第5項者,取消當次應試資格。如於測 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 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2. 於測驗期間,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 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

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

3. 未將電子通訊器材、手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期間鈴

3. 未將電子通訊器材、手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期間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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