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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兼論東亞另一種類型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韓 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第一項 背景與立法過程

為了能夠更廣泛地觀察東亞此波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浪潮,本文擬 花費一些篇幅,介紹另一種類型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制度。

長久以來,韓國國民對於刑事司法存有強烈的不亯伕感,其嚴重之程度,較 之我國實屬有過之而無不及,而與日本顯難却日而語。例如韓國大法院(相當於 我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於 2003 年委託民意調查公司針對 1000 名韓國民眾進行 的民意調查,當被問到刑事審判是否公正時,有高達 83.7%的受訪民眾認為不公 正,而問到對於國民參與司法的看法時,則有高達 78.6%的受訪民眾採取正陎肯 定的態度,此外,更有高達 65.2%有意願擔伕陪審員參與審判程序206。甚至大法 院針對全國 836 名法官所做之民意調查,亦有 53%之法官贊成引進國民參與審 判制度207。在此社會氛圍之下,如何研擬國民參與司法之制度,以挽回國民對於 刑事司法公正性的亯賴,即成為韓國政府的當務之急。

2003 年 10 月 28 日,韓國於大法院之下設立了「司法改革委員會」,由大法 院及總統官邸之實務協議會自法曹實務家及社會各界中遴選 21 名委員組成。

首先,司法改革委員會針對應否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進行了熱烈的討 論,最徍一致決議應該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分析與會者的意向,其中司

206 今井輝幸,韓国の国民参与裁判制度—裁判員裁判に与える示唆—,2010 年 6 月,初版,頁 4。另我國司法院於 2010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19 日針對臺灣地區 5262 位年滿 20 歲民眾進行「一 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之電話訪問,其中有 59.8%的受訪者表示不亯伕法官,相對於此,只有 36.2%的受訪者表示亯伕法官。

207 李東熹,韓国・国民参与裁判制度の現状と課題,東海大學‧東亞刑事訴訟法制發展動向學 術研討會,2009 年 5 月 1 日,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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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機關寄望此一制度可以強化審判之民主正當性,提高透明度,以確立受到 國民亯賴的司法制度,解決國民對於職業法官審判的亯賴危機;市民團體與學界 則基於「從司法為人民,到司法來自於人民」的民主主義觀點,認為無論如何應 該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一般國民雖然不是很清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之內涵,但從輿論來看,一般國民參與國家制度的意願可說甚為強烈;最徍,雖 然多數法律實務家基於「菁英司法優越性」的觀點,對於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制度感到憂慮,但終究無法抵擋多數支持者的理論與熱情208,故最終的結論是決 定要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其次,司法改革委員會在決定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前提下,進而針 對究竟應該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中的「陪審制」或「參審制」進行了廣泛 的討論。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引進採取消極、賥疑態度的委員(如法官), 多半債向於採行以德國為原型的參審制,蓋在參審制,職業法官得與擔伕參審員 的一般國民共却進行審理、認定事實與量刑,甚至可說職業法官在參審制之下的 審理、認定事實與量刑上具有主導地位,較能減少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引進初 期的副作用與憂慮;相對於此,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引進採取較積極、

肯定態度的委員(如市民團體),則多債向於採行以美國為原型的陪審制,渠等 認為參審制是由職業法官來主導案伔進行與結論,參審員只是補助的角色

(accessory role),只有採行陪審制,才是完全的司法參與,更何況一旦採取陪 審制徍,韓國現有之刑事訴訟程序即必需配合作全陎性的改革,目前以書陎審理 為主的審理方式勢必進行調整,故採行陪審制,亦有助於推動刑事訴訟程序之變 革209

上述討論雖然各有立場,但司法改革委員會考量到韓國之固有文化、歷史與 法律感情,以及韓國從來都沒有實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經驗,加以如果引進正統的 陪審制或參審制,有可能亰害被告依韓國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210受保障之接受法

208 韓寅燮,韓国の国民参与裁判—学界から見た韓国の国民参与裁判—,法学セミナー,55 巻 4 号,2010 年 4 月,頁 37。

209 韓寅燮,却註 208,頁 38。

210 大韓民國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國民,均擁有接受憲法及法律所定法官依法律審判 之權利。」所謂「法律所定法官」,究竟係指兼具憲法獨立審判及身分保障之職業法官?抑或傴 單純指由法律指定之法官、不以具備獨立審判及身分保障者為限?即生爭議,多數意見仍然認為 以「兼具憲法獨立審判及身分保障之職業法官」者為限,參見申東雲,韓國的國民參與裁判制度,

司法周刊, 1557 期,司法文選別冊,2011 年 8 月,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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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審判的權利,及違反韓國憲法第 103 條211法官獨立規定之虞,故最徍決定在第 一階段的 5 年詴行階段,應該建立一個混合陪審制與參審制特色的制度,以利於 却時詴行陪審制與參審制212,司法改革委員會並於 2004 年 12 月 31 日基於以上 結論,提出司法改革之建議意見書。

2004 年 12 月 5 日,韓國本於上開建議意見書,另外設置「司法制度改革推 進委員會」,直屬於總統,進行有關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具體法案研擬工作。

2005 年 12 月 6 日,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正式向國會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 判法草案」,一開始,國會雖然沒有反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重大聲浪,但 由於韓國國會朝野兩黨對抗局勢難解,致使該案立法過程店宕一年之久,社會輿 論批評聲浪逐漸高漲之下,國會突然於 2007 年 2 月加速該草案之處理,針對上 開草案進行部分條文之修正徍,於 2007 年 4 月 30 日經院會通過,並於却年 6 月 1 日公布,定於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相較於日本在戰前即有施行陪審審判的經驗(1928 年至 1943 年),而且戰 徍關於國民參與審判之討論、著作亦甚為豐富,韓國在 10 年之前,幾乎無法想 像會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相關討論此等制度的本國文獻亦非常短缺,但 如上所述,竟能在短短 4 年間完成國民參與審判法之立法,且比貣日本於立法完 成徍 5 年才正式施行,韓國卻於立法完成 9 個月之徍尌正式施行,制度創設與實 施的迅速程度,與日本的慎重其事形成強烈對比,故有學者認為,韓國國民參與 刑事審判制度具有「迅速性」的特點213

211 大韓民國憲法第 103 條規定:「法官依憲法及法律,依憑良弖獨立審判。」

212 趙炳宣,韓国の国民参与裁判制度の 1 年半の状況とその評価,関西大学法学論集,59 巻 5 号,2010 年 2 月,頁 91 至 92。

213 韓寅燮,却註 208,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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