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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乾隆五十五年(1790)實施屯田制以後

乾隆五十一年(1786),林爽文反清事件,「諸番」奔走軍前,頗著功績。

事定閩浙總督福康安仿四川屯練之制,奏設「屯番」,駐守「番界」,以防「生 番」出擾。同時下令清釐土牛溝以東之埔地,並酌撥近山未墾埔地,給予屯 丁作為養贍之資,因而稱為「養贍埔地」,但屯番大部份都租與漢人墾耕,收 取養贍租,只有少數自耕。乾隆五十五(1790),復令重立界石,永禁偷越。109 惟立石處,已非乾隆二十六年(1761)所築之土牛,而是在屯埔外緣近山麓重新 劃定之界線110。然竹塹社人或缺乏資金,或無力耕作,或養贍埔地離社太遠,

便紛紛違法典賣或贌租予漢佃耕作。111新埔漢人之拓墾,即在此情況下,日 益擴展。如乾隆五十六年(1791),竹塹社土目衛阿貴,招粵人為佃,由新埔進

108盛清沂:〈新竹、桃園、苗栗三縣地區開闢史(上)〉《臺灣文獻》31(4),1980,

頁 171-172。

109福康安:〈議請臺灣屯了疏〉,《清奏疏選彙》,臺灣文獻叢刊第 256 種,臺北:臺灣 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1966,頁 53。

110 〈閩浙總督伍拉納奏為籌議臺灣新設屯所分撥埔地事宜〉,《臺案彙錄甲集》,臺灣 文獻叢刊第 31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1963,頁 1-15。

111 養贍埔地由於遠離社地,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但日久以後卻被「漢 棍覆佔,或經弁丁典瞨,或被奸佃抗租,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北路理 番同知在嘉慶十五年時曾派員實地勘查明定界址,嚴禁漢番交涉;但仍無法杜絕弊 端;以玫道光十七年,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必須剴切曉諭,嚴禁典賣短 折事。

當時,由於漢佃「多有捲剝重利」,包吞番租十年、八年,造成社番有田無租地。

於是,同治十年,不得不再度請鹿港的海防總甫分府出面嚴禁民佔番業。《清代大 租調查書》,第四冊,臺灣文獻叢刊第 152 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 770-775。

墾鹹菜甕地區之老庚寮,大旱坑,翌年,再進墾坪林,下南片,石崗仔一帶,

道光五年

(1837) 賣,並時值田價,佛銀肆佰參拾

95,100,103,104,226,228,236,260 資料整理得。

由上表觀知乾隆五十八年(1793),竹塹社通事錢文招漢佃謝福章,進

作為墾獵維生之地。113如廖榮貴於明治三十四年間所提出的理由書中即言 明,其山場埔地係先祖歸化清廷以來自墾之業。

明治三十四年三月打鐵坑壓土名大北坑廖榮貴理由書114 理由書

右者切廖榮貴承亡父廖傳祖遺下有山場埔地壹所,坐落土名三洽水庄,但業 乃是祖上,係高生番及後歸順以來自己墾闢之業,祇因無契券可證,幸蒙舊 政府清丈,給有丈單壹紙,歷照原界掌管,今逢帝國國土地調查之際,理將 據實理由申上候也。

明治三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右

臺北縣竹北二堡大北坑王九番戶廖榮貴委員江衡山區長吳秀鳳115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長後藤新平殿

然至乾隆末年以降,新埔地區除少數竹塹社番自墾自耕埔地外,大多杜 賣殆盡(表 3-8)。導致漢移民越番界私墾現象非常普遍,漸形成本區由社番、

屯番、墾佃、耕佃所組成近乎純客籍移民所建立的漢人移墾社會。116

113 福康安:〈議臺灣屯丁疏〉,《清奏疏選彙》,臺灣文獻叢刊第 256 種,台北:台灣 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頁 52。

114北坑坐落地點為鹿鳴坑土名黃梨園。

115《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一竹塹社》,頁 730。

116 吳學明:〈金廣福墾隘與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1834-189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 史研究所專刊 14 號,1986,頁 123。

表 3-8:竹塹社杜賣本區田園理由統計表

利上生利,子過於母,不數年初而田園准折殆盡,且借債不清,實數有 止借一仟,卷寫十千者;還債不取借券,有已還十千,尚存十千者,田 園不符文冊,有典瞨一甲,額溢數甲者。117

或者「各社通事多非安份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 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該通事既得充當,即與胥役朋此為奸,剝削番眾,勾 通屯弁,侵蝕屯餉。」118以至番貧不得不杜賣,典租田園以疏困。再者熟番 男丁經常離家離社在外守隘,致使社番紛紛典賣田園,流離失所,不可勝數。

119

2 番社或社番招漢佃開墾,墾熟後必須按時限繳納地租的土地。

從以下這份乾隆五十八年元月枋寮大窩肚等處竹塹社通事錢文立給墾 佃批所訂定的契字,即可說明之:

立給墾佃批竹塹社通事錢文,今有山林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枋寮大 窩肚四重坑等處,東至廖里孛園,直透山頂水流落為界,西至深壢 埔崙為界,南至埔崙佳園為界,北至廖里孛園為界,貳片合面天水 流落為界,又帶坑水任佃作坡通流灌溉遞年供納林娘成水穀,四至 界址分明。今因離社窵隔,前來招得漢人謝福章兄弟出首承墾,自 備工本牛隻糧食前去開墾田園,至庚申年起納,每年田園山埔果木,

共供納大租粟參石伍斗。日後不得加減永為定例。其埔委係承父分 授,並無包給他人物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其埔山墾成田園 之日,倘佃別創任佃退賣,業主不敢異言阻擋等情,如有上手來歷 不明以及番親生端滋事,係文出身一力扺當,不干佃人之事,此係 業、佃甘愿,各無反侮。今欲有憑,立給墾佃批壹紙付執,永遠為

117 陳盛詔:《問俗錄(卷六),鹿港廳》,頁 77。

118 《臺灣私法物權編》,臺灣文獻叢刊第 150 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頁 439-440。

119 施添福:〈清代「番黎不諸耕作」的緣由一以竹塹地區為例〉,頁 135。

照。

道光十一年,再批明墾內福章份下田業係賣與劉公愛永為已業,祿 章份下田業係賣與劉可阜永為之業立批照。

再批明,又抽出公嘗田西片一處,東至坑為界,西至魁份毗連為界,

南至福份田崁界,北至車路為界,四界址註明。然福份田業山林埔 地屋宇盡賣與人,仍有墾批內祿魁二房山林埔地作為二房公共嘗 業,立批再照。

說合人陳廣潮 在場男阿三與富 在見衛一均魯力 代筆人陳起麟120

從本給墾合約字可知:謝福章兄弟出首承墾之地,約在枋寮土牛溝內外 三帶,顯見枋寮,一帶土地,其地權屬於竹塹社。「因離社窵隔」,番不諳農 耕,所以招佃人自備牛隻工本開墾耕種,可見竹塹社番自行招佃者,應屬散 佃,即親墾之小農。而竹塹社將荒埔給出之主要目的,在收取番大租,由給 佃字發現,並無承墾者繳納「埔底銀」的規定,因此只要富勞動力者,自備 工本,向竹塹社通土取得土地開墾,且由於墾民毋需自組隘防組織,承墾者 可直接向竹塹社取得土地,或數人合力請墾土地。此外本字契中明言,開荒 期限為乾隆五十八(1793)至嘉慶五年(庚申年 1800),期間無需納租,但 墾成後,須供納大粟參石伍斗,並永為定例。然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則已落入 佃人手中,形成典賣。且漢佃拓墾本區時,除以個人身份租墾外,尚有不少 漢佃以合股集資方式請墾,墾成後再按股份地各自管耕。茲舉例於下,裨益 說明:

立給山頂埔地契竹塹社業主衛壽宗兄弟等有承祖歷管遺下餘埔壙業一

120張炎憲、李季樺:《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一竹塹社》,頁 95。

處,坐落五份埔庄大出崠頂,小土地名山豬湖瘦埔一所。東至郭家塚墓 棋透為界,西至自己屋后左片旱壢盡坑尾崁面橫透牧牛寮地橫透為界,

南至蘇家石坑崠頂坪張家界址毗連為界,比至霄裡坑崁為界,四至當日 面踏分明為界。兄弟商議,愿行出給先問社親人等不受,托中愿送與佃 人劉添照、劉登昌、張連旺、詹壽享,陳、劉三連,林、邱珠錦,李、

王興旺等股份內為埔業,從中面議,佃人等愿備出廋埔價銀參拾大元 正。即日仝中經交壽宗兄弟等親收足訖,其山埔地業隨即三面踏明指四 至,盡付契內有名人等掌管耕種或為牧牛為股內永遠物業。自給之後,

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得取贖,找增生端滋事。保此埔業 委係壽宗兄弟承租遺下歷管物業與內外番親人等無涉,並無界址紊雜,

亦無土窨為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宗兄弟一力抵當,不 干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愿兩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山頂埔地契一 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宗經中實收到契內價銀參拾大元正,係宗兄弟收訖。

再批明,當日面丘業主聲明此埔地佃人股份內或為牧牛埔所免載 山租地課立批永照。

再批明各佃門首各帶牛路到埔通行批照 為中人李吟福 執弟衛林安 立給山排窩坪草地竹塹社墾戶

衛法壽 衛壽宗 衛林安121 道光十一年辛卯歲二月 日

顯示本區在地墾民,多係純粹的小農。此類墾民大多無大量資金,然因 急需土地墾耕,因此將其些微之資金投注於土地拓墾,並親自參與土地的開 墾。其所墾成面積小,所投入之股金額亦不同,由上述立給地契載明:「…佃

121張炎憲、李季樺:《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頁 196。

人劉添照、張連旺、詹壽享,陳、劉三連,林,邱珠,李,王興旺等股份內為 埔業…願備出埔價銀參拾大元正…」即可知參與合墾之股夥,資金並不雄厚,

平均每人出資三元。足見新埔的開拓與山區大墾戶的拓墾有所不同。同時隨著 埔地的開闢,竹塹社對地權的掌握亦日益薄弱,再加上其也政治及社會因素,

竹塹社民不但原有生活方式無法保存,其生活亦遭危機。

3.社番墾熟後杜賣給漢佃的土地

立盡杜賣契竹塹社衛龍福改兄弟承父遺下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新埔田心 庄,東至郭宅田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陰溝為界,北至郭宅田為界,四至 界址,面踏分明。原帶烏樹林五分埔霄裡坑陂圳水,併帶陰溝水通流足蔭。

立盡杜賣契竹塹社衛龍福改兄弟承父遺下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新埔田心 庄,東至郭宅田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陰溝為界,北至郭宅田為界,四至 界址,面踏分明。原帶烏樹林五分埔霄裡坑陂圳水,併帶陰溝水通流足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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