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法草案於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明定罰則,無如日本貸金業規範法 設置刑罰規定,僅以行政罰規範違法行為:
(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停止該行為,
或限期責令改正;未依主管機關命令停止該行為,或逾期仍不改正者,按次連續 處罰至停止該行為或改正為止
1.違反第四條規定,非經本法許可設立之公司,使用「融資」名稱,各負責 人處罰之;並設兩罰制規定,違反該規定之法人(公司)亦同處之(第三十五條)。
2.融資公司違反第七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公司(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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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資公司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4.融資公司未依第十三條所定之融資公司經營票券及有價證券以外保證業 務辦法辦理保證業務(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5.融資公司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30%(第三十六條第四 款)。
6.融資公司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洩露自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 之服務事業取得之徵信資料(第三十六條第五款)。
7.融資公司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關係人為融資性交易,其條件優於 其他同類對象(第三十六條第六款)。
8.融資公司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關係人為融資性交易,交易額達達 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第三十六條第七款)。
9.融資公司違反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加入融資業商業同業公會,開始營 業(第三十六條第八款)。
10.於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要求融資公司或其客戶 於限期內據實提出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依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檢查其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融資公司之各負責人或其 客戶有(1)拒絕、規避或妨害檢查、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2)隱匿或毀損有 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3)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 答復不實、(4)逾期或拒絕提報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表報、報告或資料,或提報不 實、不全之情形者者;並對該負責人所在之融資公司連帶處罰(第三十七條)。
11.融資公司或催收公司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違法催收行為者(第三十 九條第三項)。
(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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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負責人或受雇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向交易相對人或客戶收受佣 金、酬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第三十八條)。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停止該行為,或限 期責令改正;未依主管機關命令停止該行為,或逾期仍不改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至停止該行為或改正為止
1.融資公司之受雇人、受融資公司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催收公司之受雇 人,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違法催收行為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2.融資公司委外催收時,未委任律師、會計師或符合融資公司委外催收資格 條件準則之催收公司(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3.融資公司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時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未以公告、網 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或所申報或揭露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 記載(第四十條)。
(四)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停止該行為,或限期 責令改正;未依主管機關命令停止該行為,或逾期仍不改正者,按次連續處罰至 停止該行為或改正為止
1.融資公司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後十五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2.融資公司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之停業、復業、合併、分割或解 散,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3.融資公司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公司之遷移,與分公司之遷移、停業、
復業或裁撤,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第四十一條第三款)。
4.融資公司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與客戶所定融資性交易契約,未以書 面為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
5.融資公司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以書面、網際網路或融資公司業務 揭露準則規定之方式揭露有關資料(第四十一條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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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融資公司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廣告未將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核 發營業執照號碼一併刊播(第四十一條第六款)。
7.融資公司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訂定客戶申訴處理程序,或未以融資公 司客戶申訴處理準則規定之方式對外公布(第四十一條第七款)。
8.融資公司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融資公司客戶資料處理辦法對客戶保 密義務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八款)。
9.融資公司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經股東會承認十五日內,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四十一條第九款)。
10.融資公司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未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第四十一 條第十款)。
(五)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融資業商業同業公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所定融資公司商業同業公 會業務管理規則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責令辦理或改正;未依限辦理或改正者,則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四十二條)。
(六)滯納金
為使本法所定之費用得以順利執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 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融資公司或其分公司停業(第四十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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