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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結論

1.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來源較國內其他大型一般 廢棄物焚化廠複雜,除宜蘭縣境內家戶垃圾,必須併同處理花蓮縣北 區五鄉鎮市產生之家戶垃圾,另其餘裕處理容量,亦收受國內各地(主 要為宜蘭縣、花蓮縣、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等)之可燃性一般事業 廢棄物,在良好的廢棄物進廠管理及穩定操作條件下,其焚化底渣性 質仍可惟持穩定,有利於後續再利用。

2.水泥廠(再利用機構)於收受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化底 渣,除增加焚化底渣暫存空間及人工篩選前處理,水泥廠製程及各項 污染防制措施均未因而改變或增設,其水泥產品均能達到國家標準,

污染排放亦能符合法令規定。

3.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化底渣每月產量 78 公噸,依據試 驗期間平均每日進水泥廠之灰渣量 20.78 公噸及各項檢測數據,僅按 氯鹽所造成的影響分析,可推估水泥廠於 8,700 噸/日生料規模,可能 使用底渣作為卜特蘭水泥替代原料之最大量約為 828 公噸。

4.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化底渣每月產量 78 公噸,依據試 驗期間平均每日進水泥廠之灰渣量 20.78 公噸及各項檢測數據,按氯 鹽及總鹼量所造成的影響分析,可推估水泥廠於 8,700 噸/日生料規

模,可能使用底渣作為卜特蘭水泥替代原料之最大量約為 615.76 公 噸,核算每 1,000 噸生料可摻配 70.78 公噸底渣。

5.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正式營運後所要面臨最棘手的問題 即為灰渣處理問題,其中底渣再利用在中央政府以鼓勵方式補助經費 的前提下應屬可行方案,待市場成熟且再利用單價降低後,則地方政 府可以自行負擔底渣再利用經費支出,徹底解決底渣處理問題。

6.2 建議

1.為使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化底渣作為部分水泥替代原 料之再利用方式能持續而有效率的推動,應於焚化底渣產出前設置自動 化金屬回收設備,包括渦電流分選機、磁選機等,除減少底渣產出量,

也省去水泥廠人工篩分底渣的煩瑣程序,回收之金屬亦可回收再利用。

2.底渣出廠前施以水洗脫氯及去除鹼性物質,可以增加水泥廠處理底渣的 容量,惟須注意廢水處理問題,以能利用焚化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提昇 處理效能為最佳。

3.國內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產生灰渣(底渣及飛灰)量極大,其中底渣數量占 灰渣量七成之多,有害性相對較低,在掩埋場容量有限且新設不易的情 況下,底渣再利用的推動勢在必行。目前國內底渣再利用廠商多屬潛在 性廠商,且再利用方式、技術成熟度及成本各有不同,為使再利用方式 更為多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於底渣作為卜特蘭水

泥替代材料的再利用方式研擬通案之再利用管理方式。

4.宜蘭縣應持續加強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垃圾進廠管制,減少資源 物質、有害物質及戴奧辛前趨物質進入,使焚化底渣成份穩定,以有利 於底渣再利用。

5.宜蘭縣應持續推動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確實執行環保署所擬定之「垃 圾全分類零廢棄群組計畫」,內含 7 項子計畫,包括:推動垃圾強制分類 計畫、廚餘回收再利用計畫、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計畫、焚化廠新形 象計畫、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新增公告回收項目推動計畫及提升已 公告項目回收率計畫;此可自源頭改善垃圾性質,同時減少垃圾量,增 加底渣再利用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