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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宜蘭縣與花蓮縣垃圾處理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書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乙方)基於垃圾清 理跨區合作原則及雙方垃圾處理需要,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見證下,雙方 同意訂立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於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提供可燃性一般廢棄物予甲方,甲方 同意每年代焚化處理乙方之可燃性一般廢棄物每年柒萬參仟公 噸至伍萬肆仟柒百伍拾公噸,惟乙方每日交付之廢棄物量不得 低於壹佰公噸。

第二條 甲方代焚化處理乙方廢棄物之收費費率比照甲方轄內各鄉鎮市 之收費標準。

第三條 乙方清運至甲方之垃圾清運路線由甲方指定,但如遭逢選舉、

遊行、街頭集會、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元旦、其他慶典或 特殊情形,甲方得視需要通知調整,乙方需無條件配合,清運 路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集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條 乙方清運垃圾之運輸車輛不得有滲漏污水或其他造成環境污染 情事。

第五條 乙方應先將清運車輛之車輛號碼等相關資料分送甲方,如有變

動,應立即通知甲方更動之情形。

第六條 乙方車輛進廠及交付廢棄物應遵守甲方垃圾處理廠之管理及作業 規定。

第七條 第七條 乙方清運車輛運送垃圾至甲方時,應持二聯式遞送聯單 進廠,過磅登錄重量後,一份留存廠,一份自行攜回。

第八條 甲方因焚化廠設備故障或歲修停爐等因素通知乙方調整每日之 垃圾交付量,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九條 甲乙雙方於合作期限內,應負責各自排除其境內第三人就雙方 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所為之抗爭或其他妨礙行為。

第十條 甲乙雙方有未執行本契約之情形時,甲乙雙方均同意由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得於違約事由排除前

,停止對違約之一方支付中央環保補助款,以為違約罰則。

乙方提供之一般廢棄物量,因可歸則於乙方之事由,未達第一 條規定之廢棄物量,致甲方額外支出費用時,乙方對不足之廢 棄物量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縣長簽署後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見證後生效

,合約有效期限自甲方焚化廠正式營運日起貳拾年,必要時得 經由雙方協議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後延長之。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均同意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自願接受

執行本行政契約。

第十三條 本契約為依據行政程序法所訂定之行政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遇有修約之必要時,應通知他方參與討論。

第十五條 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公平原則協調解 決,如經甲乙雙方協調後仍無法解決者,甲乙雙同意報請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核定。

甲 方 :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

縣長 劉守成

乙 方 :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

縣長 謝深山 見 證 單 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

署長 張國龍

附錄-2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碼表(D 類)

D-0403 廢保溫材料 非有害之保溫材料

用:紡織業在生產製程產生之殘料(經濟

D-1299 爐石(碴)或礦渣

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D-2003 中間處理後之穩

D-2401 濃度小於百萬分

舊代碼,請依實

D-2507 不含多氯聯苯

之混合五金廢料者

D-2608 含油脂之廢比流

D-2702 廢鉛中夾雜被覆 廢電線電纜,其 重量達百分之一 以上者

不包含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二 之混合五金廢料者

D-2703 廢鎘中夾雜被覆 廢電線電纜,其 重量達百分之一 以上者

不包含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二 之混合五金廢料者

D-2704 其他以熱處理法 處理之混合五金 廢料

1.不包含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 二之混合五金廢料者。2.熱處理法定義請 參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內容

附錄-3 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規範

(一)規範內容: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安裝規範、性能規格、確 認程序及校正誤差查核程序等。

(二)名詞定義

1.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可連續自動監測排放管道排氣不透光 率之整體設備包括:

(1)採樣界面(Sample Interface):保護監測設施的分析儀,使之不受 排放管道排放污染物的影響,有助保持光學表面清潔之界面。

(2)污染物分析器(Pollutant Analyzer):感應排放氣體不透光率並輸 出訊號之儀器。

(3)數據記錄器(Data Recorder):持續記錄分析器輸出不透光率之訊 號,並具有自動整理數據功能及可供電腦連線傳輸介面之儀器。

2.透光儀(Transmissometer):監測設施之一部份,包括採樣界面及分 析器。

3.透光率(Transmittance, Tr):入射光線通過介質之百分率。

4.不透光率(Opacity, Op):入射光線經過介質而衰減之百分率。

5.不透光率密度(Opacity Density, D):入射光線衰減量之對數值,

( Op )

D = − log 1 −

6.尖峰光譜應答(Peak Spectral Response):透光儀光譜應答曲線上最 大的光譜應答值。該值即為透光儀最大靈敏度相對之波長。

7.平均光譜應答(Mean Spectral Response):透光儀有效光譜應答曲線 上所有光譜應答值之算術平均值。

8.檢視角度(Angle of View):由分析儀之光學偵測器,所檢視出之最 大輻射角度,輻射強度應大於 2.5%尖峰光譜應答值。

9.投射角度(Angle of Projection):由分析儀燈泡組投射出之最大輻 射角度,輻射強度應大於 2.5%尖峰光譜應答值。

10.校正誤差(Calibration Error):監測設施量測不透光率值及校正用 衰光器不透光率讀數之差。

11.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

(1)零點偏移(Zero Drift):在不作定期維護及修理情況下,連續正常 操作一段時間後,零點讀出值與前次零點校正值之差。

(2)全幅偏移(Span Drift):在不作定期維護及修理情況下,連續正常 操作一段時間後,全幅讀出值與前次全幅讀出值之差。

12.應答時間(Response Time):監測設施產生不透光率變化後,至紀錄 器顯示訊號達到最終數值 95%之時間間隔。

13.操作測試期間(Operational Test Period):不進行維修及調整狀況 下,依操作規範操作一百六十八小時之期間。

14.光徑長度(Path Length):介於接受器至單向透光儀(single-pass Transmissometer) 間 或 透 光 接 受 器 (Transceiver) 至 雙 向 透 光 儀

(double-pass transmissometer)之反射器間光柱所經過之距離。二 種光徑長度定義如下:

(1)監測光徑長度(Monitor Path Length):監測設施安裝位置之光徑 長度。

(2)排放口光徑長度(Emission Outlet Path Length):排放管道出口 處之光徑長度。其排放口若為非圓型,半徑長度計算方式如下,但 不適用逸散性之壓力濾袋出口及側面排放閥口等。

De = 2LW/(L+W) De:排放口半徑長度 L:出口長度

W:出口寬度 (三)安裝規範

1.安裝位置:

(1)監測設施應安裝於足以取得具代表性數據之位置,其設置要求如 下:

A 在所有粒狀污染物控制設備之下游位置。

B 不得在水汽會凝結之位置。

C 不受周遭光線干擾之位置。

D 在容易進行維修、保養或操作之位置。

E 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濕式洗滌污染防制設備,致監測設施無法 準確量測者,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設置於濕式洗滌污染 防制設備之上游位置。

(2)量測光徑須選擇在排放氣體混合良好及濃度均勻之位置,混合良好 的之要素包括紊流混合及足夠之混合時間。量測光徑應通過占排放 管道截面積 25%之中央區域內(與排放管道截面幾何相似形之同心 區域),量測光徑位置得依下述規定選擇:

A 透光儀位置在彎曲道下游排放管道垂直段四倍直徑距離以內,其 量測光徑須位於該彎曲道中心曲線所在之平面上,如圖一。

B 透光儀位置在彎曲道上游排放管道垂直段四倍直徑距離以內,且 量測光徑須位於該彎曲道中心曲線所在之平面上,如圖二。

C 透光儀位置在一個彎曲道下游排放管道垂直段四倍直徑距離以 內,並在另一個彎曲道上游一倍直徑距離以內,其量測光徑須倍 位於其上游彎曲道中心曲線所在之平面上,如圖三。

D 透光儀位置在垂直彎曲道下游排放管道水平段四倍直徑距離以 外者,其量測光徑須位於在距下端管壁 1/2 至 1/3 直徑範圍內之 水平平面上,如圖四。

E 透光儀位置在垂直彎曲道下游排放管道水平段四倍直徑距離以 內,若排放氣體為向上流者,其量測光徑須位於在距上端管壁 1/2

至 1/3 直徑範圍內之水平面上;排放氣體為向下流者,量測光徑 須位於距下端管壁 1/2 至 1/3 直徑範圍內之水平面上,如圖五。

F 無法於前述位置裝設監測設施之污染源,經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同 意後,得選擇替代位置,該替代位置與前述規定位置所得之不透 光徑平均值,其誤差應小於 10%,或在二位置所測得之不透光率 差值小於不透光率值 2%。

2.透光儀

(1)尖峰及平均光譜應答:波長必須在 400 nm 至 700 nm 之間,任何波 長小於 400 nm 或大於 700 nm 的應答強度不得大於尖峰光譜應答 10%。

(2)檢視角度:檢視角度必須小於 5 度。

(3)投射角度:總投射角度必須小於 5 度。

(4)光學準線(Optical Alignment Sight):每一分析器需具有光學準 線對準之檢查方法,該方法於八公尺之光徑,若光學準線未對準,

可感應±2%不透光率之變化。若分析儀器在實際操作中可自動檢查

零點,且其量測及校正時光學準線維持不變,則不必符合上述規定。

(5)模擬零點及全幅校正系統:偏移測試必須檢查零點及全幅二點,此 二點若無法校正,則須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低值(10%以下不 透光率值)及高值(全幅之 80 至 100%)二點取代之。每一分析器必須

具備校正系統,模擬零點及全幅不透光率值,以提供透光儀在操作 中之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該校正系統可用來檢查分析器內部之光 學參數、燈泡及光感應器等電子電路。

(6)外部光學表面之清潔:每一分析器之光學表面必須能夠在不移動監 測設施及不需重新校正光學準線之情況下進行清潔工作。

(7)自動零點補整(Compensation)指示器:

A 監測設施之光學表面受灰塵污染後,透光儀應具備零點補整功

A 監測設施之光學表面受灰塵污染後,透光儀應具備零點補整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