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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博物館與學校教育合作模式及其互動關係

合作的主要基礎是以「雙贏互惠」為共同的目的。以博物館與學校合作關係 而言,雙方因為合作關係進而建立良好人際關係,而能「資源分享」、「彼此互惠」, 達成雙方所要達成的既定目標。因此,雙方在平等的前題下,就自己的專長及需 求與對方建立合作的關係與模式,進而從中得到利益。合作模式是合作伙伴相互 使用彼此的資源,互相激勵進行學習環境的轉換。合作伙伴關係之持續與穩定端 賴彼此的了解與保持高度的承諾。但若雙方合作如果造成一方的負擔,或是互惠 措施不符需求,彼此的合作關係就無法持續。惟有雙方經由協調溝通,對增進彼 此互利的措施上達成共識,共同成長,才能建立雙方長久合作的伙伴關係。高熏 芳(1999)曾以師資培育伙伴關係建構的願景來探討教師專業發展與師資培育,

研究者引用其主要論點,整理出博物館與中小學共謀教育合作之目的有下列三點

(高熏芳,1999;陳嘉彌,2000):

一、教育中小學生

(一)學習社群之建立

教育合作伙伴間的溝通,可凝聚社區中學習團體,如父母、社 區成員、學生等之共識,共同創造終身學習的環境。

(二)公平及卓越之追求

學生及其學習社群成員皆具有平等的學習機會,教育合作的學 習方式可經由課程與教學的設計,協助學生以達成學習目標。

並追求更高的自我理想。意即結合學科專家、教育專家及中小 學教師的力量,共同改進教學,提升教學效果。

二、提供雙方人員專業發展

在教育合作過程,學生、教師、博物館員都是學習者。均可透過 養成良好之合作關係與溝通管道,以傳達訊息。且教育合作的各項方

案須由博物館與學校成員合作制定,在此過程中,也可共同成長學 習。實際的合作,無論對博物館及中小學校的組織或教師的專業成長 會有正面的幫助。透過合作的歷程,組織可以了解本身及對方的效率 與效能,或透過對方的檢測,從而做組織評估、診斷與改善的工作。

對組織內的成員亦然,博物館員可以從中小學校獲得教學及學校運作 實務經驗的機會,而中小學教師也能夠從博物館中得到博物館研究機 會、理論學習、建構、對話與反省的機會。合作對雙方組織及其成員 的專業發展會有正面的功效。

三、課程、教材、教學法的設計與發展

博物館教育人員可以協助學校教師在其授課的過程中,對課程、教 材進行實務性檢視、反省、設計與發展的工作。另一方面,學校教師也 可以提供個人的經驗與建議,協助博物館教育人員研究開發適合多元化 學習者的不同課程及教材。這種合作對整體教育的發展、不同學習者的 需求、課程與教學的創新、開發、實驗、應用輿推廣,具有積極的意義 與成效。

綜合以上所述,藉由不斷的互動聯繫,即可形成一個合作的學習社群,

共同為教育發展激發出更多創意的構念、技巧與行動。博物館與學校可以合 作的範圍,包括教學研究與發展、進行教育行動研究…等;因此雙方若有優 質合作關係,一方面可使博物館有更多機會服務學校,另一方面更能提供 中、小學教師專業成長機會,以及雙方組織效率的提升。

壹、博物館與學校合作理念

一、 博物館與學校合作的法源依據

依目前法律或命令而言,從社會教育法、國民教育法與教育基本法等規定,

可看出學校應當要和博物館密切聯繫與合作,共同為學生作最佳的服務。分述如 下:

(一)社會教育法

《社會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社會教育……以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 宗旨」。第五條:「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左列 各社會教育機構…… 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第九條:「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 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 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育經費科目。……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 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社會教育法,2003 修正)由此可知社會教育 的實施不僅由社教機構負責,且得擴及學校等。

(二)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 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國民教育法,2003 修正)足見國民中小學應 協助社教機構如圖書館、社教館、美術館、博物館等辦理社會教育,以凝聚社區 力量,促進社區及學區的發展,此項任務應屬義不容辭的工作。

(三)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 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 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教育基本法,1999)

(四)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二條:「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 應衡酌本機構教育資源及設備規劃開設,或結合相關機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共同 辦理。」(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1999)

綜合上述,博物館屬於社會教育機構,當然要辦理社教活動;依社會教育法

及國民教育法與教育基本法規定,學校亦有辦理社會教育的責任。藉辦理講座、

研習、展演、觀摩、研討、比賽、觀賞、說故事、親子活動、讀書會等,促使民 眾認識博物館、喜歡博物館、進而喜愛利用博物館資源;學校與博物館得聯合辦 理活動,互通資訊,共享成果。由於分工合作,彼此關懷,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當能形成生命共同體,使學校及博物館密切的合作。

二、博物館與學校合作研討會的召開

國內這幾年來,各類博物館蓬勃發展,在教育活動的推廣上亦積極地整合博 物館與學校的資源,但發展模式不外乎是「博物館如何輔助學校」或「學校如何 利用博物館」,互動方式多以博物館為單方面的主導,學校只扮演被動的配合角 色(劉婉珍,1999),兩者之間缺乏真正的「合作」和「互動」。國內學者劉婉 珍(1999)指出:「提供活動與服務給中小學學校」幾乎是許多博物館不可缺少 的功能之一,博物館與學校合作已成為二十一世紀博物館發展必然的趨勢。

近年來國內博物館針對館校合作等議題作過數場研討會,例如:1998 年國 立科學博物館所舉行的「博物館與學校實務研討會」、2001 年國立海洋生物博 物館與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共同舉辦「九十年度南區國民中小學校利用博物館教 育研習會」、2001 年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所舉行的「學校利用博物館教育 資源研討會」及 2002 年「九十一年度花東地區國民中小學校利用博物館教育系 列研習實施計畫」、2003 年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舉辦之「九十二年度全國國民 中小學校利用博物館教育研討會」。這些研討會的目的多為:

(一)培養國民中小學之師生們能充分運用博物館教育資源。

(一) 協助學校進行戶外教學時能充分利用博物館教育資源與設施。

(二) 發揮博物館之社教功能並帶動全民主動學習,落實終身學習教育。

(三) 建立學校教育與博物館教育合作教學模式。

其中的參與對象幾乎限定:現職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等教育人員,唯有 史前文化博物館於 2001 年 9 月特別針對中小學行政人員辦理「花東地區國民中

小學行政人員認識史前館教育資源研習會」。其目的為使學校行政人員進一步瞭 解體會博物館與學校合作的重要與意義,因此特別設計研習活動讓學校行政人員 參與。

貳、館校合作模式

制度化的教育場所,有時間、空間和設備的限制;而博物館所提供的則屬於 機動性的教育方式,是在三度的空間下進行欣賞和創作活動;而且學校課堂偏重 於抽象思考,博物館則強調直接經驗的學習,其意義和性質皆不同於學校。雖然 博物館與學校是兩個不同的教育體系,然對社會卻有著共同的使命就是「教育」, 所以基本而言其目標相同;再者學校中的教師肩負教育的責任,而博物館中也有 推廣教育的工作人員,兩類教育者有著共同的對象--學生,所以在教育本體相 同,目標、對象相同的情況下,兩個不同的學習領域中,若能資源整合,必能達 到雙贏的教育目標(呂秀玉,2001)。

一、學校與博物館的合作互動模式

劉婉珍(2002)根據北美的經驗,提出六種合作互動模式:

(一)提供者跟接受者模式

博物館主導,博物館主動提供研習、特展提供導覽服務、提供學習單、

導覽手冊,學校其實是被動在接收,彼此沒有互動。

(二)博物館主導模式

博物館主導,但是它是互動。辦理研習、培訓種子老師、博物館的教 育人員在旁輔導教師做課程的設計跟規劃、修正後將教案分送學校讓老師 們去運用。

(三)教師主導互動模式

博物館的做法不主動提供配套導覽的教案或者是學習單,但是它開放 給老師,老師主動提出想法跟博物館做互動,博物館再來配合,此為教師

主導的一個互動模式。而這樣的方式,希望老師發揮專家的特色和能力出 來,實際規劃課程、運用博物館資源。

(四)社區博物館學校

台灣目前尚無。它把「博物館即教室」的概念放在學校經營上面跟教 學上。它的教學場地在博物館。整個課程有時是以學校老師為主,有時是

台灣目前尚無。它把「博物館即教室」的概念放在學校經營上面跟教 學上。它的教學場地在博物館。整個課程有時是以學校老師為主,有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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