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資訊節目 綜合資訊節目
第四節 節目負面案例型態 節目負面案例型態 節目負面案例型態 節目負面案例型態
綜觀以上戲劇、娛樂綜藝、歌唱綜藝、新聞、綜合資料等五類節目的三十六 個負面案例,可以發現台灣電視節目性別議題節目製播,的確呼應文獻探討各國 性別議題製播需留意的面向,節目負面案例大致有以下型態:
一一
一一、、、、性別性別性別性別偏見與性別偏見與性別偏見與性別歧視偏見與性別歧視歧視 歧視
偏見是一種刻意隔離、分別、輕視的態度,歧視則為實質的分類、切割、貶 抑行為。性別偏見或性別歧視均來自以偏蓋全的性別刻板印象。台灣電視節目內 容隱含、明示傳遞偏頗性別形象、性別關係,長此既往容易誤導一般觀眾對於性 別平等觀念的認識與建立。
台灣電視戲劇節目雖然逐漸規避電視節目分級制度辦法,有關節目畫面、言 語、行為等規範,在許多指涉的對話及動作,仍然凸顯性別偏見與騎歧視。以戲 劇節目為例,戲劇節目雖然關注人際、家族關係主題,但劇情經常誇張處理同性 關係的比較、吃醋、爭競、敵對、仇視;在家族關係尤其大篇幅著眼於婆媳關係 的偏頗態度、立場、勾心鬥角、彼此陷害,出現的往往是惡媳婦、或惡婆婆的形 象。
對於女性形象的描繪,習慣二分法,要不就是柔弱、逆來順受,要不就是女 強人、男人婆,較少凸顯女性多樣的形象與特質。男性形象就要有擔當,拼事業 棄家庭、家人於不顧,有其正當性。女性需要成為維繫家庭和樂的唯一關鍵。
單身女性、單身男性的性別關係尤其衝突!快樂的單身相當少見,多數劇中 單身人士,為了改變現有單身身份,往往各自猜忌、無私亂想、生活缺乏目標。
較少呈現安於現狀的單身身份,也極少呈現健康的性別互動關係。
電視綜藝節目內容在主持人、來賓談話互動觀點與舉止動作,常出現主持人 虧女性來賓的情景。諸如:針對女性身材、外貌、性經驗、性徵、異性關係等,
大做文章。即便來賓為男性,主持人也會調侃其人格氣質、裝扮,並指涉性器官、
性經驗等。甚至,連兒童來賓也被主持人以成年人的性別關係與對話,調侃或佔
兒童來賓的便宜。
有關新聞報導,對於性別差異的描述,往往集中在身體性徵、人氣、與外貌。
報導加上記者主觀的立場指涉、凸顯性別差異,易引發或強化歧視的言論與行 為。新聞標題與畫面尤其以物化女性偏多。
綜合談話節目負面案例,不論來賓、節目主持人在呈現性別議題過程,搭配 字幕、畫面、音效等效果,往往引導、提醒、導致或強迫觀眾將內容與性話題、
性行為進行聯想。
二二
二二、、、、性犯罪性犯罪性犯罪性犯罪、、、性暴力、性暴力性暴力、性暴力、、性騷擾、性騷擾性騷擾 性騷擾
戲劇節目在性別關係衝突情節,往往描述、渲染性犯罪、性暴力、性騷擾的 細節。如描繪夫妻吃醋、反目,惡言與拳腳相向的情節,比例過高。女性面對性 暴力,束手無策。女性面對男性花心、婚外情,只能隱忍、默默承受。
綜藝節目常以性騷擾對白當成「笑」點,來賓與主持人對話誇張,以剝削女 性身體為樂,以剝削女性身體為樂,搭配動作、音效、特寫效果,引導觀眾也以 性騷擾方式看待女性來賓。女性來賓上節目被性騷擾、或搭配對話傳達性暗示,
成為部分綜藝節目慣用行徑。來賓被佔便宜、被虧之後,節目還會出現罐頭笑聲,
「指導」觀眾要跟著嘻笑。節目介紹女性藝人以性騷擾為賣點,無視女性藝人的 專業表現。
新聞報導在處理性別議題,以報導性侵害事件為例,稍有不慎,便傳遞成合 理化性侵害犯罪者的觀點,甚至將責任歸於被害者。又如一夫多妻、或與女性人 身安全相關的報導,新聞標題及畫面,也刻意凸顯男性的健康能力、或模擬女性 被偷拍、性騷擾的畫面,助長性別霸權意識。
部分綜合資訊節目節目主持人,會訪談來賓特殊性經驗,與未成年人發生性 關係種種,其中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實已違背兒童少年福利法。
三、 節目分節目分節目分節目分級級級級
前述戲劇、娛樂綜藝、歌唱綜藝、新聞、綜合資訊節目負面案例,播出時段 在普級時段,節目內容卻逾越普級內容規範。其中尤以戲劇、娛樂綜藝、綜合資 訊節目出現案例最多。
一些以學生社群為服務對象的綜合資訊節目,其主題未必與一般學生作息相 關,但大量處理性別器官特徵、女性身材外貌、或指涉性行為。連以兒童參賽者 為主的歌唱綜藝節目,主持人也以成人口吻串場、或訪談兒童來賓,呈現負面示 範。誤導兒童對建立健康正確的性別觀念與性別關係。
從節目內容負面案例在呈現性別歧視情節的程度來看,參酌 Fitzgerald(1991)
將性侵害行為區分成不同層次,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騷擾至最嚴重的性攻擊,其 中依情節輕重,區分為五個等級:
1. 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別 歧視的語言或行為。
2. 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 或肢體上的行為。
3. 性賄賂(sexual bribery):以利益承諾(如:僱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
要求從事與性有關的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4. 性要脅(sexual coercion):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5. 性攻擊(sexual assault):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 行為。
台灣電視娛樂綜藝、歌唱綜藝、新聞、綜合資訊節目處理性別議題,對於傳 揚性別平等價值的侵害程度,已經逾越性騷擾、性挑逗、至性賄賂等級。前述節 目多抱持其處理方式為收視率的考量,受邀來賓(包含女性、男性、兒童)也被 迫無力、或搭配演出,達成「黃色收視率」的共同想像目標。節目製播單位需要 廣告主看到高收視率支持,而來賓需要到所謂高收視率的節目曝光。這部分以利 益承諾的假設前提,讓來賓、主持人、記者、新聞部主管、製作人、演員,互相 構成「性賄賂」的之實。
是否構成「性威脅」,端賴導演、製作人、攝影、導播、來賓、演員、記者,
如何看待內容安排與自主傳達、表演空間。
至於戲劇節目內容在呈現性別議題情節,則達到性攻擊等級,此部分涉及違 背電視節目分級制度辦法。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正面案例與焦點座談 正面案例與焦點座談 正面案例與焦點座談 正面案例與焦點座談
除檢視電視節目負面案例外,電視節目正面案例也值得關注,並值得觀摩和 鼓勵。本章第一節將分別呈現電視戲劇、娛樂綜藝娛樂、歌唱綜藝、新聞、綜合 資訊等五類型的正面案例。第二節將分析兩場焦點座談會分析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