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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組織的雛形

(一)臺灣中央體育行政組織

自 1949 年國民政府來台,實施長達 38 年戒嚴,使臺灣人民並未享有憲法所記載的 言論、出版、新聞、集會、結社組黨等各種公民與政治自由。直至 1987 年解嚴後,民 主運動與公民社會活躍,人民才重新享有各種自由與權力。

臺灣體育行政主管機關首度以「體育委員會」名稱出現始於 1932 年,惟因時值戰 亂無法發揮功能。至 1973 年 10 月 31 日教育部修正組織法,在教育部之下正式成立體 育司。1982 年期間,除了將國民體育法修正公布在體育司以外,同年並恢復設置「國民 體育委員會」。1987 年行政院研修組織法時,雖各方促請成立「體育部」之聲浪甚高,

惟 1988 年 10 月行政院組織法研修小組向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正草案時,仍維持在 教育部體系內提升體育司位階,改設「體育委員會」或「體育署」之主張。至 1990 年 1 月 18 日立法院紀政委員提出經五十七位立法委員連署之修正動議,提案在行政院組織 法修正草案第六條增設「體育委員會」,並以過半數表決通過,為「體育委員會」爭得 一席之地,但最終因行政院改組,該法案仍遭撤回 (行政院體育委員,2009) 。

1995 年 12 月,大專體育總會召開「邁向二十一世紀我國體育發展策略研討會」,

再度提出設立「國家體育委員會」之建議,在行政院下成立體育委員會。1996 年八月,

百餘位朝野立委再度連署提案成立部會層級之體育行政機關,為體育委員會催生。組織 規程由行政院於 1997 年 7 月 1 日發布施行,同年 7 月 16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正式成

立,開始運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始成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之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行 政院體委會,2009)。

(二)臺灣棒球運動組織

棒球是臺灣的國球,因此此運動相關組織數量也較其他運動項目龐大且複雜。而此 運動最具規模的組織則首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源自 1949 年的「臺 灣省棒球委員會」;1960 年升格為「中華全國棒球委員會」,1973 年配合「體育組織 全面改組」,所有委員會均改為協會。而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成立於 1973 年 2 月 28 日,

成立宗旨為發展棒球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棒球賽會,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 民健康及發揚運動精神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2012) 。

二、紐西蘭組織的雛形

(一)紐西蘭運動組織

紐西蘭於1972年成立「運動休閒部」,為政府機關之一(圖2-1-1),主在制定政策與 推 廣 全 民 體 能 活 動 ; 政 策 推 行 活 動 則 交 由 1987 年 成 立 的 希 拉 瑞 委 員 會 (Hillary Commission),政府機關只制定政策,採用獨立法人制。希拉瑞委員會與紐西蘭運動基 金會(New Zealand Sports Foundation, NZSF)以及運動與旅遊政策部門(The Office of Tourism and Sport)於2002年2月合併,並成立「運動與休閒委員會」(Sport and Recreation New Zealand , SPARC) (何信弘、李軾揚、黃士魁,2012) ,此舉結合了中央與地方組織 的人力,讓整體全民運動的推展更加順遂。

(二)紐西蘭棒球運動組織

由於棒球運動在紐西蘭當國並不受重視,雖然在 2005 年後有所改善,但其影響微 乎其微。主要的棒球運動組織為紐西蘭棒球協會,其主要工作為拓展棒球運動版圖並促 使棒球國家代表隊參與國際棒球運動賽事 (Baseball New Zealand, 2012) 。

圖2-2-1 運動與休閒委員會 (Sport and Recreation New Zealand , SPARC) 組織圖(NZ sparc website, 2007)

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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