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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地檢署法醫師屍體器官捐贈之經驗

地檢署法醫師(包括檢驗員)的服務年資平均為9.9 年,標準差為 7.5 年,如 表3 所示。本人及其親友皆未曾接受或捐贈過器官,如表 4 所示。

過去一年(2018 年)地檢署法醫師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的案件數 平均為2.5 次,標準差為 3.3 次,如表 4 所示,其中最多為 0 件(6 位,占 27.3%), 其次為2 件(5 位,占 22.7%)、3 件(4 位,占 22.7%)、1 件(3 位,占 13.6%)、

5 件(2 位,占 9.1%)、6 件及 15 件(各 1 位,分別占 4.5%);檢察官不同意相驗 前先行摘取器官的案件數平均為0.2 次,標準差為 0.7 次,如表 4 所示,其中最多 為0 件(17 位,占 77.3%),其次為 1 件及 3 件(各 1 位,分別占 4.5%);不同意 率為7.1%,如表 4 所示,其中最多為 0%(20 位,占 90.9%),其次為 16 至 20%

(2 位,占 9.1%)。

地檢署法醫師(包括檢驗員)服務至今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的案件 數平均為11.2 次,標準差為 13.9 次,如表 4 所示,其中最多為 1 至 5 次(6 位,

占27.3%),其次為 0 次、6 至 10 次、11 至 15 次(各 4 位,占 18.2%)、16 至 20 次及50 次(各 2 位,占 9.1%);檢察官不同意相驗前摘取器官的案件數為 0.5±0.8 次,如表 4 所示,其中最多為 0 次(15 位,占 68.2%),其次為 1 次(4 位,占 18.2%)、1 至 2 次、2 次及 3 次(各 1 位,占 4.5%);不同意率為 4.3%,如表 4 所 示,其中最多為0%(15 位,占 68.2%),其次為 1 至 5%(3 位,占 13.6%)、16 至 20%(2 位,占 9.1%)、6 至 10%及 11 至 15%(各 1 位,占 4.5%)。

第二節 地檢署法醫師屍體器官捐贈之意願

屍體器官捐贈之意願共2 題,如表 5 所示。第一題「您是否願意捐贈器官」以 回答「曾想過但尚未決定」為最多(13 位,占 59.1%),其次為「願意並已簽署過 器官捐贈卡」(5 位,占 22.7%)及「願意但沒有簽署過器官捐贈卡」(4 位,占 18.2%); 第二題「家人生命無法挽救時,您會不會簽署家人器捐同意書」以回答「會」為最 多(10 位,占 45.5%),其次為「不知道」(9 位,占 40.9%)及「不會」(3 位,占 13.6%)。

第三節 地檢署法醫師屍體器官捐贈之態度

屍體器官捐贈之態度共10 題,如表 6 所示。第一題「因為我聽說器官捐贈可 以挽救生命」得分為 1.64±1.00;第二題「假如我死後能捐出我的器官,就像有部 分的我仍活著」得分為 2.91±1.20;第三題「我不確定我捐出的器官會不會移植到 需要的人身上」得分為 2.68±1.04;第四題「即使我把器官捐出,別人也不見得合 用」得分為2.91±1.02;第五題「我不喜歡我的身體在死後被人切開」得分為 3.60±1.10;

第六題「我不喜歡想有關死亡的事」得分為 3.82±0.91;第七題「我認為第一線法 醫從事人員與器官捐贈團隊應密切地溝通及配合」得分為 2.00±1.11;第八題「我 認為第一線法醫從事人員應教育檢察官,使其具備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相關知 識」得分為 2.05±0.95;第九題「我認為依法相驗前摘取器官會影響第一線法醫從 事人員查明死因及後續勘驗」得分為3.32±1.21;第十題「我認為即使是疑似兒虐、

他殺或突然非預期性死亡 (sudden unexpected death) 的案件,應盡可能地同意醫 療機構於依法相驗前摘取器官的請求,但可能需要限制其摘取或觸及特定的器官 及(或)組織」得分為2.77±1.38。

第四節 地檢署法醫師屍體器官捐贈之知識

屍體器官捐贈之知識共6 題,如表 7 所示,總得分為 4.05 分。第一題「下列 疑似腦死病人,何者不適合進行腦死判定」參考答案為「低體溫狀態(攝氏32 度)」, 得分為0.45±0.51 分;第二題「下列關於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何者錯誤」參考答 案為「以上皆正確」,得分為0.55±0.51 分;第三題「腦死病患其腦幹反射測試時反 射消失,始得判定為腦死,下列何者為非」參考答案為「腳底部位之疼痛刺激,未 引起運動反應」,得分為0.55±0.51 分;第四題「下列關於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何 者錯誤」參考答案為「以上皆正確」,得分為0.59±0.50 分;第五題「下列關於心臟 停止後器官捐贈,何者錯誤」參考答案為「以上皆正確」,得分為1.00 分;第六題

「下列關於醫療機構請求檢察官於依法相驗前同意其摘取器官,何者錯誤」參考答 案為「以上皆正確」,得分為0.91±0.29 分。

第五節 地檢署檢察官屍體器官捐贈之經驗及態度

地檢署檢察官的服務年資平均為12.2 年,標準差為 6.8 年,如表 8 所示。25 位受訪的檢察官中,21 位 (84%) 曾辦理請求於相驗前同意摘取器官之案件,另外 4 位則無 (16%);14 位 (56%) 曾不同意該請求,10 位 (40%) 則無,另外 1 位 (4%) 未填答;不同意的原因按照重要性排列,依序為「影響證據保全、刑事鑑識或解剖 鑑定」(得分為1.5±0.6),「死者的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得分為 2.1±0.8),「醫療 機構未提供足夠的相關資料或說明」(得分為3.0±1.2)及「死者的年齡或身分」(得 分為3.3±0.7);「相驗前摘取器官會影響死因鑑定及後續偵查」無人答「是」,7 位 (28%) 答「否」,16 位 (64%) 答「不一定」,另外 2 位 (8%) 則未填答,如表 8 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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