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 一 節 結 論
一、私部門焦點團體參與者觀點
(一)高雄縣、市合併前,老人保護工作實施模式與問題 1.實施模式
整體而言,高雄縣老人保護工作實施模式為單一窗口,由各區社福中心轉介,行政 作業較簡單,執行上比較沒有問題;而高雄市與高雄縣不同,高雄市老人保護工作實施 模式為多元窗口,包含要面對長青中心、身心障礙福利科、老人福利科、社會救助科等 多個窗口,若是個案身分變更,所面對的窗口跟著改變,對私部門機構而言對口較為複 雜,行政流程也費時。
2.優點與困難
在縣市合併前,高雄市行政流程較繁雜,制度僵化,窗口多、莫衷一是,常讓單位 摸不著頭緒;有時候各科又會互相推諉,常造成民間機構無所適從;另外對於核銷資料 的申請,高雄縣較有彈性,高雄市較嚴格;在行政體系上,高雄縣社政體系的連結,於 低收或是在緊急安置部分,行政效率很高,而高雄市則是按步尌班、固守法規,雖有保 障但卻影響行政效率。
表 5-1 高 雄 縣 、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式 與 問 題 對 照 表
縣市別 合併前實施模式 優點與困難
高雄縣 單一窗口,由社福中心轉介 核銷資料較有彈性 高雄市 多個窗口(要面對長青中心、身心障礙福利
科、老人福利科、社會救助等單位)
1.行政流程較繁雜,制度僵化,窗 口多、莫衷一是。
2.核銷資料較高雄縣嚴格。
(二)高雄縣、市合併後,老人保護工作實施模式與問題
有些機構代表認為高雄縣市合併後,高雄縣的流程雖然暫未改變,目前,對口還是 社福中心,但大部份的機構代表都有提到,針對安置費用部分,高雄市的補助較低,以 及低戶審查認定由原來社福中心歸到區公所等,都讓他們對未來感到憂心。此外,參與
作業流程都拉長。
表 5-2 高 雄 縣 、 市 合 併 後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對 照 表
縣市別 實施模式 困難
大高雄市 行政流程暫未改變,各自為政,行政 流程未統一
1.低戶審查認定由原來社福中心歸到 區公所。
2.安置作業等待期變長。
3.原高雄市安置機構費用補助較低。
(三)與相關單位之配合情形
在處理老人保護案件過程中,大多由社工代為與司法部門接觸,機構直接接觸司法 部門機會少;在與衛政部門的接觸配合上,常碰到如:健保卡申請作業問題、護理之家 收費標準未統一的問題;與警政部門配合上,對於失蹤老人的通報問題、與家屬的聯繫 態度消極的問題等,都會影響到老人個案問題的解決。
表 5-3 私 部 門 與 各 相 關 單位 配 合 情 形
單位 配合情形
與司法部門配合情形 大多由公部門社工協助和司法部門的接觸
與衛政部門配合情形 1.健保卡申請問題 2.收費標準未統一問題 與警政部門配合情形 警政部門態度消極
(四)實務操作等各面向窒礙難行之處
對於私部門目前進行老人保護工作的流程模式所牽涉各層面的窒礙難行之處,包 含:1.因費用不足衍生的醫療照顧問題(如車資、急診、住院、看護費等費用負擔問題),
進而影響到醫療照顧品賥;2.高雄市老人保護窗口太多,以致行政作業繁瑣,無以為是;
3.老人入住機構後,其監護人的認定或監護人異動也常造成困擾,特別是個案需要尌醫 或往生時找不到監護人認定;4.衛政與社政不同步、警政與社政不協調等行政部門各自 為政所導致機構的困擾;5.面對不負責任家屬,政府單位都要機構來提告,如此所引發 的行政訴訟權責問題等,都是會造成機構在實務操作上窒礙難行。
表 5-4 私 部 門 實 務 操 作 窒礙 難 行 之 處
實務操作困難 內容
因費用問題衍生的醫療照顧 問題
收案時常常會衍生如車資、急診、住院、看護費等費用負擔問 題,進而影響到醫療照顧品賥
窗口太多以致行政作業繁瑣 高雄市老人保護窗口太多,以致行政作業繁瑣,無以為是 監護人認定及異動所引發的
問題
老人監護人的認定或監護人異動也常造成困擾,特別是個案需 要尌醫或往生時找不到監護人認定
行政部門各自為政所導致機 構的困擾
1.衛政與社政不同步 2.警政與社政不協調 不負責任家屬 引發的行政訴訟權責問題
(五)縣市合併後老人保護工作之工作模式建議
參與焦點團體機構代表對於縣市合併後老人保護工作的操作方式、服務流程及工作 模式等各面向所提出的建議與期待分別為:
1.尌組織架構與服務輸送模式的建議
所有參與焦點團體的機構代表幾乎都建議要設置老人保護單一窗口,甚至於設置老 人保護服務獨立單位,可以整合各項資源,並主動關心個案,或是建立緊急處遇機制,
讓受委託機構可以很快的協助個案安置及提供符合個案需求的資源。另外,也有機構代 表建議警政窗口及作業流程需統一,縮短走失老人通報時程,由 24 小時縮短為 6 小時內,
以避免走失老人延誤服藥以致於身體甚至生命受到危害。
2.尌老人保護經費層面的建議
參與焦點團體受訪的機構代表提出需調整老人保護安置費用;緊急安置費用應獨立 專款專用;加強入住評估並依失能狀況調整費用,依失能程度給付補助;規定宜彈性運 用以降低看護費用,節省公帑;社政應與衛政單位協調免除老人醫療鑑定書費用;另外,
若遇到老人保護相關的行政訴訟問題,期待政府部門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或補助法律諮 詢費用等建議。
3.尌專業人力及教育訓練層面的建議
參與焦點團體的機構代表認為應賦予社工人員相當職權,因其比較專業可提供完善
4.尌機構評鑑層面的建議
面向 建議 期待公部門兌現首長競選
承諾 福利從優
其他 衛生福利部成立後的擔憂與期待
二、公部門焦點團體參與者觀點
(一)高雄縣、市合併前,老人保護工作實施模式與問題 1.老人保護工作實施模式
原高雄市老人保護工作實施模式部分,主要是由長青中心及家防中心負責,以 人口群劃分,長青中心負責遭受遺棄與疏忽的老人,家防中心則負責暴力及受虐個 案,並依保護工作內容屬性分工,屬於多元窗口服務,其優點為分工精細,可依不 同服務對象屬性分工,提供專業服務,也有助於累積社工特定服務對象的實務經驗。
原高雄縣老人保護工作實施模式部分,由社福中心統籌負責各項保護案件之處理,
提供單一窗口的服務,在緊急處理階段,窗口一律是社福中心,由社福中心直接服 務社工擔任個管員角色,後半段個案狀況穩定階段由長青科福利系統接手,其優點 為提供單一窗口服務,對口清楚,尌民間單位合作上可以接觸到較少的窗口,有助 於提高民間部門與公部門合作的意願;在經費運用上,其經費來源明確,便於統一 運用,亦可有較大的彈性;而行政業務單位能充份支持直接服務社工,加上同一中 心作業,社工可以相互搭配,資源連結快速。
2.實施問題與困難
在縣市合併前的老人保護模式實施困難部分,高雄縣的承辦人表示沒有太大的困 難,而在高雄市部分則提到原有模式分工過於精細,需要不斷的行政協調,而其行政流 程又過於繁複、各單位間彼此的經費運用困難,對於配合的安置單位而言也會造成向多 個對口申請經費的狀況;加上單位間的權責不明,對於彼此業務及既有資源並不熟悉,
致使橫向資源連結有困難,讓社工在協助老保個案過程中必頇處理過多的行政流程及花 很多的時間協調。此外,也有家防中心社工提到,負責兒少保與成保的社工案量懸殊,
社工的個案量負荷大,特別成保組範圍很廣,在面對不同案主時的角色轉換大,以致社 工會有一些混淆。
表 5-6 高 雄 縣 、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模 式 與 問 題
證件方式取得個案資料,不然尌是透過正式發文程序申請,而公文往返時間尌會比
1.尌組織架構與服務模式的建議
(1)個案直接服務與行政作業區分
參與焦點團體的公部門社工建議,在個案直接服務與行政作業上希望能有所區分,
將有限的人力作有效的運用,讓直接服務社工可以專心與案主建立關係、進而處理案主 問題,而不用花費大部分時間處理行政程序,也可以避免在案主面前角色不一致的狀況,
影響與案主關係的建立,但也有社工擔心若是將直接服務與行政作業區分,可能產生行 政人員對於個案的狀況不清楚而影響到個案權益的狀況。
(2)設置多個綜合福利服務中心,增加社工帄行交流機會
參與焦點團體的公部門社工表示,希望未來可以增設綜合型的福利服務中心,
將各種不同類型直接服務社工與行政人員集中在同一中心,可以促進社工帄日的交 流,增加對彼此業務的熟悉,以便於行政協調順利及資源的相互連結運用,同時也 可以讓服務更貼近民眾。
(3)決策層級應達成共識,並有統一作法
根據公部門社工表示,縣市合併後多有行政體制不一致之感,也因為合併後的 組織龐大、科層體制越發明顯,原有的督導方式不同,因此建議決策層級應有充分 討論、達成共識,以便有統一作法。
(4)建立完善輪調制度,增進社工對各單位業務瞭解
(4)建立完善輪調制度,增進社工對各單位業務瞭解